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蘇德欽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陳昱安
上列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元部分,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撰寫道歉函予原告部分,
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