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YDV-113-補-1011-20241104-1
摘要
劉菁萍告朱磊侵害配偶權,但她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說,她要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10900元,不然就要駁回她的訴訟。這個裁定是桃園地方法院做的,而且不能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劉菁萍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磊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