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8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珊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家珊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
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仍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而提供三個以上帳號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6月18日22時8分許,在彰化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
新大埔門市,以交貨便方式,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玉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
,以下合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3帳
戶之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示詐騙黃文
瑜、吳佩樺、陳威成、李洧緹、李佳錠、林映彤、邱瑞霖、
陳泳任(下稱黃文瑜等8人),致黃文瑜等8人均陷於錯誤,依
指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並遭該集團成
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筆款項之去向。嗣因黃文瑜等8人
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家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
修正,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
行。惟被告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
人使用罪,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
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變更為第22條第3項第2款,僅
係條號更改,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
處,併此敘明。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3帳戶為其所開立並交付予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因為想找家
庭代工兼職,對方傳送一些做家庭代工的影片給我,並告知
工作的薪水及獎勵,我才信以為真,對方說要以我們個人名
義購買代工材料,須提供個人提款卡,才能購買較多不同材
料做,我提供3張提款卡並於LINE中告知對方密碼,對方說
金融卡會在寄送材料時一併還給我,我並不知道這樣會構成
犯罪云云,經查:
㈠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立法理由,明揭「任何人除
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
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
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
素判斷標準」、「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
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
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
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
、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
物品或資訊;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
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
。
㈡查被告確實有提供本案3帳戶予真實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此為
被告所不否認,核與黃文瑜等8人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本案3帳戶之交易紀錄明細
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為了應徵工作提供本案3帳戶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正與立法理由明白揭示非屬正當理由之
態樣相符,則被告提供本案3帳戶顯非出於正當理由甚明,
且被告於案發時已年滿42歲,係一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
學歷為高職畢業,並非毫無社會歷練之人,實難認被告不知
對方之徵人方式悖於常情,被告既已認知到本案交付帳戶取
得貸款並不合理,仍因應徵工作即交付本案3帳戶供他人使
用,自具主觀犯意,該當無正當理由之要件是被告所辯,並
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
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
理由而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3個金融帳戶
供不明人士使用,且其所提供之帳戶確實流入詐欺集團,用
以向黃文瑜等8人實施詐欺,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
,所為確實可議;惟念其就本件犯行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
人,惡性較輕,然迄未與黃文瑜等8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
;實有不該;兼衡其提供3個帳戶的犯罪手段與情節、造成
黃文瑜等8人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又考
量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隱私部分
,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查,被告雖將本案3帳戶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
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
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另被
告所交付之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以本案帳戶交易明細為準】 匯入帳戶 1 黃文瑜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0日14時5分許,透過IG帳號「fnatushkuzovlev」聯繫黃文瑜,訛稱其已中獎,要幫忙申辦信貸云云,致黃文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5時37分許 50,000元 遠東帳戶 113年6月20日 15時41分許 50,000元 玉山帳戶 113年6月20日 15時43分許 49,999元 玉山帳戶 113年6月20日 15時46分許 49,985元 玉山帳戶 113年6月20日15時55分許 10,000元 一銀帳戶 113年6月20日 15時56分許 10,000元 一銀帳戶 113年6月20日 15時57分許 10,000元 一銀帳戶 113年6月20日 16時05分許 10,000元 一銀帳戶 113年6月20日 16時5分許 10,000元 一銀帳戶 113年6月20日 16時6分許 9,950元 一銀帳戶 113年6月20日 16時8分許 20,010元 一銀帳戶 113年6月20日16時9分許 20,050元 一銀帳戶 2 吳佩樺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1日1時31分許,透過INSTAGRAM暱稱「Chen Small」向吳佩樺佯稱:需借款,明日中午會歸還云云,吳佩樺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1日 02時19分許 1元 一銀帳戶 3 陳威成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0日19時8分許,偽裝為中國石油客服、中國信託專員,透過電話向陳威成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客戶信用卡被盜刷云云,陳威成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1日 0時5分許 18,736元 一銀帳戶 4 李洧緹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1日0時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幣圈大佬 服務全台」向李洧緹佯稱:可協助購買泰達幣云云,李洧緹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1日 0時58分許 50,000元 一銀帳戶 5 李佳錠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0日12時14分許,透過INSTAGRAM暱稱「寶寶成長紀錄」向李佳錠佯稱:有中獎,可選獎品,但銀行帳戶有問題云云,李佳錠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 15時32分許 30,056元 (聲請書誤載為「30,071」元應予更正) 遠東帳戶 6 林映彤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0日12時32分許,透過IG帳號「fnatushkuzovlev」向李映彤佯稱:有中獎,需繳交稅金,但撥款帳戶有問題云云,李映彤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 15時30分許 37,188元 遠東帳戶 7 邱瑞霖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0日12時許,透過IG帳號「ksenya_govorova」向邱瑞霖佯稱:刮刮樂有中獎,但帳號可能不安全云云,邱瑞霖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 15時7分許 30,000元 遠東帳戶 8 陳泳任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0日12時1分許,透過IG帳號「dina.a_daniarova」向陳泳任佯稱:有中獎,但帳號遇沖正失敗無法兌獎云云,陳泳任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1日 0時4分許 50,019元 (聲請書誤載為「50,034」元應予更正) 玉山帳戶 113年6月21日 0時11分許 49,985元 玉山帳戶 113年6月21日 0時13分許 22,021元 玉山帳戶 113年6月21日 0時20分許 26,019元 玉山帳戶
KSDM-113-金簡-1099-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