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李亦嬋即薛曼仙之繼承人
李亦婧即薛曼仙之繼承人
李亦衡即薛曼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
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公示催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5日
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據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CTDV-113-司催-282-20250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