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黃于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价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
0號)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TNDV-114-司繼-1368-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