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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嘉榮 籍設臺東縣○○市○○路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張義銘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嘉榮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張義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施嘉榮(通訊軟體LINE匿稱阿弟仔)、張義銘(LINE匿稱阿銘、 鴻義)俱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緣林志洋(LINE匿稱洋 洋)於民國112年3月5日上午8時許前某時,以LINE發訊聯絡施嘉 榮,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惟施嘉榮因故不便前往交易,遂基於 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稱將由張義銘出面交易,並提供張 義銘之LINE帳號給林志洋,居間介紹張義銘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 林志洋,藉此做人情給同業張義銘。嗣張義銘基於販賣第二級毒 品以營利之犯意,和林志洋以LINE連繫後,於同日上午8時許, 在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址設彰化縣○○鄉○○路000號)附近產業道 路見面,張義銘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林志洋,並向林志洋收 取價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本院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有證據能力者外,檢 察官、被告施嘉榮、張義銘兩人、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亦無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 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皆有證據能力。其餘非供述證據, 則不適用傳聞法則,且非公務員違法採證取得,並經本院踐 行合法調查,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施嘉榮就上揭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訊供認: 「我介紹林志洋去找張義銘購買」、「(提示LINE對話紀錄 擷圖)匿稱阿弟仔是我」(偵卷第281-282頁)、於審判供 認:「我跟張義銘都有在賣藥,我只是把藥腳介紹給他,做 個人情而已,事前也沒有約定如果介紹藥腳給他,他就要給 我錢」(本院卷第223頁)、「我原本在網路上發文,但我 人在臺中,不方便出門,所以想說做人情介紹給其他的同行 去處理」(本院卷第225頁)、「(法官問:單純把買家介 紹給張義銘,做個人情給他,沒有牽涉毒品交付及價金分配 ?)是」(本院卷第225頁)等語不諱。 二、被告張義銘就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迭於警詢、偵訊及 審判供認「於112年3月5日上午8時許,在永靖鄉公所附近產 業道路,和林志洋見面,然後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林志 洋,並向林志洋收取現金1,500元」等情甚明。而且被告張 義銘另供稱此次交易獲利或分潤500元,為了毒癮賺500元等 語歷歷(偵卷第34、278頁,本院卷第235、319頁,惟其關 於毒品來源和收受價金後流向之供述,為本院所不採,詳後 述五),足見其主觀上有從中獲取利益之意圖至明。 三、證人即購毒者林志洋警詢證稱:「我利用通訊軟體與匿稱阿 弟仔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阿弟仔請我加阿銘好友, 跟阿銘聯繫,阿銘會將毒品交付給我,因為阿弟仔人不在彰 化,所以無法前往」(偵卷第42-43頁)、「我將1,500元交 給阿銘,阿銘將毒品1包(查扣於林志洋施用毒品乙案)交 給我,我騎機車前往彰化縣永靖鄉產業道路交易」(偵卷第 43頁)、於偵訊具結證稱:「(提示卷附「洋洋」和「鴻義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這是我和張義銘的對話紀錄。我 在112年3月5日上午8時,在永靖鄉公所附近的某產業道路, 向張義銘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以1,500元代價購買,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購得的毒品在112年3月5日遭警方查扣 」(偵卷第275頁)等語甚明,核與被告兩人上揭所供情節 相符。再者,證人林志洋於112年3月5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 市西屯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同日下午3時15分許為警 當場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證人林志洋同日下午5 時20分許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亦經鑑定無訛,此有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緩起訴處分書(本院 卷第111-11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林志洋之警詢 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偵卷第30 5-320頁)在卷可憑,堪認無訛。足見證人確有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之需求,且在交易後不久被警方查獲持有施用所餘之 毒品,是其上揭購毒證述,並非無稽。 四、雖然證人林志洋於警詢證稱於交易後,照被告施嘉榮、張義 銘吩咐,將對話紀錄收回、刪除,故無本次交易之對話紀錄 等語甚明(偵卷第44頁),然依卷附林志洋行動電話內之LI 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帳號頁面擷圖(偵卷第47-63頁)可 知:  ㈠證人林志洋之行動電話的確存有聯絡人「阿弟仔」、「阿銘 」之帳號。其中「阿弟仔」於112年3月7日至112年3月14日 多次發訊詢問林志洋「缺嗎?」,暗示林志洋要不要購買甲 基安非他命;林志洋和「鴻義」於112年3月29日至112年5月 1日有多則對話,於112年4月4日,林志洋因為之前傳訊聯絡 「阿弟仔」,皆未獲「阿弟仔」回訊,故轉而詢問「鴻義」 怎麼回事,「鴻義」回答「阿弟仔」半個月前被抓進去了。 復依本院職務所知(詳被告施嘉榮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被告施嘉榮確因另案於112年3月22日起羈押於法務部○○○○ ○○○○,和上述對話相符。顯見被告施嘉榮和被告張義銘彼此 認識,所以被告張義銘才會知道林志洋遲未等到被告施嘉榮 回訊的原因。另外,林志洋不知道、被告張義銘卻知道被告 施嘉榮另案收押的近況,亦足推知被告施嘉榮、張義銘間關 係較為熟稔,故而前者基於情誼,將上門的生意轉介紹後者 做,可謂合乎常理。  ㈡「鴻義」又於112年4月11日凌晨2時33分許向林志洋說「現在 弟不在你還有需要上次我拿給你的東西嗎?可以跟我說喔! 」,不無暗指本案交易之意,並將林志洋當成銷售對象,嗣 「鴻義」於同年4月20日至5月1日佯邀出售甲基安非他命給 林志洋。復依本院職務所知,被告張義銘後續所涉詐欺犯行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370號 起訴(起訴書詳偵卷第223-225頁),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 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詳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足見被告張義銘應曾出售甲基安非他命給林志洋 無誤,不然林志洋後來也不會上當受詐。  ㈢從上揭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帳號頁面擷圖之內容,足以佐證 證人林志洋之證述,確有所本,以及被告兩人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應堪憑採。 五、至於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張義銘和證人林志洋交易,收取價金 1,500元,由被告張義銘分得其中500元,被告施嘉榮分得1, 000元等情,本院認為尚乏確切證據佐證:  ㈠被告施嘉榮於警詢曾供稱:其於112年3月初將甲基安非他命 交給張義銘,請張義銘將毒品交給林志洋,交易成功後,請 張義銘將其應分得的利潤500元匯至指定中華郵政帳戶(按 :該帳戶為被告施嘉榮向友人蔡裕國借用,嗣淪為詐欺集團 作為人頭帳戶,而蔡裕國所涉幫助洗錢犯行,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號判處罪刑確定,另參本院 卷第207-215頁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金簡字第4號 判決)云云(偵卷第14-15頁)。此後被告施嘉榮於偵訊、 審判改稱如前述一之情節。因此其警詢供述是否穩固、可信 ,不無疑義。  ㈡再觀察上述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47-251頁) :該帳戶112年3月間入戶金流,始於112年3月7日,換言之 於112年3月5日期間並無任何匯款紀錄,故被告施嘉榮供稱 分潤500元云云,頗啟疑竇;其後於112年3月12日晚間7時37 分許網路轉帳2,000元,是被告施嘉榮另案販賣第二級毒品 之價金(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書 詳本院卷第169-184頁),固然可知被告施嘉榮掌握使用該 帳戶無訛;但,該帳戶最晚於112年3月25日下午4時25分許 ,即落入詐欺集團手中作為人頭帳戶(即為首位被害人受詐 匯款時間,參上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金簡字第4號 判決),自112年3月7日至112年3月25日之間,沒有任何一 筆入戶金流是500元。因此,被告施嘉榮上開警詢供述,與 帳戶交易明細顯有扞格,自難憑信。  ㈢關於本案交易毒品來源及價金收得後之去向,被告張義銘於警詢供稱:「在永靖鄉公所附近產業道路將1,000元交給被告施嘉榮,自己獲利500元」云云(偵卷第34頁),於偵訊供稱:「報酬是500元,另外的1,000元是交給施嘉榮的另一個朋友,施嘉榮有無收到我不清楚」云云(偵卷第278頁),於準備程序供稱「交易貨源來自施嘉榮,交易後我留500元,另1,000元給我朋友『阿弟仔』,交易完當天在彰化永靖就給他,這個阿弟仔不是施嘉榮」(本院卷第235-236頁)、於審理供稱「交易前一晚施嘉榮在『阿照』家把毒品拿給我,我去跟林志洋交易,施嘉榮叫我留500元,我把剩下1,000元拿給『阿照』,因為『阿照』跟施嘉榮比較好,施嘉榮比較相信『阿照』」云云(本院卷第317-323頁)云云。就部分價金1,000元去向,其供稱交給施嘉榮、或稱交給非屬施嘉榮綽號阿弟仔之人、或稱交給施嘉榮信任的友人「阿照」,屢有變異,前後迥異,亦與被告施嘉榮於警詢所供不相契合(詳前述五、㈠,分配金額、給付方式,俱不相符),況且證人林志洋證述更未提及交易時還有第三人在場;其所述毒品來源、價金去向,俱為被告施嘉榮所否認,僅為其片面供述,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故被告張義銘供稱毒品來自於被告施嘉榮,且交易後與之瓜分價金云云,尚乏實據,自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施嘉榮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告張義銘販 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施嘉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核被告張義 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施嘉榮、張義銘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各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施嘉榮以幫助之意思,未參涉毒品、價金授受等構成要 件行為,為幫助犯,其情節稍較正犯輕微,酌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遞減輕之。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同正犯、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41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本案查獲緣由係證人林志洋為警查獲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證人林志洋再供出是向「阿弟仔」、「阿銘」等向洽詢、購買,並配合警方於112年5月1日邀誘被告張義銘出面與林志洋交易,雖然被告張義銘無毒品可供交易,僅意在詐得林志洋交付之價金,然而警方仍據此查獲被告張義銘之身分,再依被告張義銘之供述,進而查獲被告施嘉榮之身分,此觀證人林志洋和被告張義銘之警詢筆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緩起訴處分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即明。然而被告施嘉榮僅將買家林志洋介紹給被告張義銘,任令彼等兩人交易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施嘉榮並非被告張義銘本次供交易之毒品之由來之人,經認定如前,依上揭說明,仍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要件。被告張義銘之辯護人認為應再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刑責,容有誤會。  ㈣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 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 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毒 品戕害國民健康甚鉅,本應予相當非難,歷來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修正向有重刑化趨勢,立法意志顯然不樂見司法實務浮 濫從輕量刑之陋習,本院應當尊重。被告張義銘是智識程度 健全之成年人,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判處徒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稽,應深知毒品害人 不淺,自不該助長毒害流通散布,而且其本案所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 很難說即使科以減刑後的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憾。辯 護意旨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礙難憑採。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㈠本案甲基安非他命交易次數1次,價金1,500元,交易對象林 志洋此前並無施用毒品紀錄(詳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是相當新近的施用毒品人口,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 ,故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檢察官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被告施嘉榮、張義銘過往均曾有施用毒品紀錄,有其等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卻無視毒品戕害國民健 康甚鉅,竟分別促成、完成交易,助長毒害流通散布,皆應 予相當程度非難。  ㈡被告施嘉榮、張義銘除前述已審酌過的施用毒品案件外,被 告施嘉榮歷有竊盜、持有毒品、妨害自由、詐欺、販賣第二 級毒品等犯罪科刑紀錄,被告張義銘歷有竊盜、偽造文書、 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等犯罪科刑紀錄,各其等之臺灣高 執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素行均屬不佳,其中被告施嘉 榮更非初次涉入販賣毒品,甚至本案以前,甫於112年1月4 日、112年2月23日接連兩次,因販賣第二級毒品遭警察當場 查獲,此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0號判決可憑(本院卷第18 5-191頁),卻不以為意,促成他人與被告張義銘交易,惡 性相當固著,即便經減刑兩次如前,亦無量處最低刑之理。  ㈢被告施嘉榮、張義銘均坦承犯罪事實不諱,犯後態度尚可, 復斟酌兩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犯案動機及目的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犯罪所得沒收:被告張義銘於本案販賣毒品,取得價金1,50 0元,經審認如前,核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不扣除成本, 在其罪刑項下,全額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14

CHDM-113-訴-580-2025011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孝忠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陳嘉樂律師(民國113年8月2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李泰成 王家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潘彥瑾律師(民國113年10月1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郭建松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陳文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如附表「起 訴聲明」欄所示,嗣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時 ,就聲明第1項至第3項之金額確認如附表「變更後聲明」欄 所示,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二、被告陳文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松依序不具有109年1 0月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110年4月16日臨 時區權會、110年8月23日臨時區權會之召集權,由渠等所召 集之區權會不具備成立要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 議之效力」(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民事判決參照), 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松未經合法選任為原告即中正實 業大樓(下稱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渠等所 召集之區權會及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無效,就渠等無權召集 區權會所為之決議損害原告權益部分,分述如下: (一)依系爭大樓108年住戶規約(下稱108年住戶規約)第12條 第1項第1款規定:「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主任委員、監 察委員、財務委員須為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一親 等之直系親屬、或法人負責人(法人委任代理人),其他 管理委員可由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住戶(承租戶)擔任,唯 承租需滿一年以上之現住戶,並按期繳交管理費者任之」 。被告李泰成雖擔任原告之第3屆主任委員,任期期間自1 09年6月29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於109年8月12日以原 告主任委員之名義,召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例行 會議,於會中以一致決方式通過「發電機更換停車拉桿報 告案」之決議,同意由原告核准支出發電機修繕費新臺幣 (下同)10萬8,600元。惟被告李泰成自109年5月25日起 即非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108年住戶規約第12條 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不具召集管委會之權利,故上開修繕 發電機決議,係由無召集權人召開,所為決議應屬無效, 並致原告無端支出非必要之發電機修繕費10萬8,600元。 又被告李泰成後續為召開第3屆區權會支出之2,170元、10 9年10月8日召開109年度區權會(重開議)支出之9,886元 ,及因此印製100本修定後規約之影印費3,800元,均屬未 經原告同意之擅用款項,致使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共計12 萬4,456元(計算式:10萬8,600元+2,170元+9,886元+3,8 00元=12萬4,456元)。 (二)被告王家愉雖經原告於109年10月8日區權會決議選任為第 4屆主任委員,任期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2日止 ,然被告王家愉僅為系爭大樓之承租戶,非區分所有權人 ,依108年住戶規約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王家愉 並不具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且上開109年10月8日區權會 既係由無召集權人之被告李泰成所召開,自不能為有效之 決議,故被告王家愉未經合法選任為主任委員,嗣由被告 王家愉召開之110年3月26日臨時區權會、110年4月16日臨 時區權會所為決議,亦均屬無效。準此,被告王家愉在擔 任主任委員期間,①經由無召集權人即被告李泰成召開之1 09年10月8日區權會第八案「電梯系統更新研討案」決議 授權下,簽認110年2月至同年6月之管理費財務收支報表 ,核准電梯更新費第1期至第5期之支出7萬3,560元;②為 執行110年4月16日臨時區權會所為臨時動議二「閒置空間 規劃研討案」決議,簽認110年2月至同年4月之管理費財 務收支報表,核准增設會議室相關費用25萬0,193元;③未 經管委會及區權會決議之授權,逕自簽認110年6月「非固 定支出」財務收支報表,核准「虛擬主機網站架設費」4 萬4,000元,上開費用均屬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之擅用款 項,致使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共計36萬7,753元(計算式 :7萬3,560元+25萬0,193元+4萬4,000元=36萬7,753元) 。 (三)被告郭建松因被告王家愉於110年6月12日請辭主任委員, 經原告於同年月16日召開之管委會臨時會議決議選任為主 任委員,任期期間自110年6月16日至111年6月30日止,惟 109年10月8日區權會所為選任被告王家愉為第4屆管理委 員之決議既屬無效,且該區權會並未決議選任被告郭建松 為管理委員,被告郭建松即不具主任委員之選任資格,縱 經110年6月16日管委會臨時會議決議選任為主任委員,該 決議亦屬無效。據此,被告郭建松於擔任主任委員期間, ①簽認110年7月至111年6月之管理費財務收支報表,核准 電梯更新費第6期至第54期之支出共67萬7,028元,復於11 0年8月23日召開之第4屆第2次臨時區權會,以決議追認第 3屆及第4屆管委會所公告之財務報表內各項支出4萬4,154 元,共計72萬1,182元;②違反108年住戶規約附件六公共 基金收繳、支出辦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未召開區權會, 逕以公共基金支付車梯改善工程款36萬1,043元,並簽認1 10年11月之公共基金財務收支報表;③再原告於110年8月6 日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裁罰4萬8,090元、110年9月29日及 同年4月14日各遭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裁罰6萬元、3萬元後 ,被告郭建松未經管委會及區權會決議之授權,擅自挪用 公共基金13萬8,096元以繳納上開罰鍰,並簽認111年3月 及6月之公共基金財務收支報表;④另郭建松違反108年住 戶規約第18條第2項、第3項及附件五管理費收繳、支用辦 法之規定,逕自動用公共基金用以支付原告與訴外人謝長 宏、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裕彰間之民事與刑事案件 之律師費用各5萬元,共15萬元,並簽認110年9月、11月 及111年1月之公共基金財務收支報表,上開費用均屬未經 原告同意或授權之擅用款項,致使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合 計137萬0,321元(計算式:72萬1,182元+36萬1,043元+13 萬8,096元+15萬元=137萬0,321元)。 (四)被告陳文莉為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並領有認可證,明 知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松均未經區權會之決議合法 選任為主任委員,不具有擔任主任委員之資格,仍以總幹 事之名義協助製作系爭大樓主任委員變更報備書等文書資 料,陳交臺中市西區區公所,並以總幹事之名義製作109 年10月8日區權會、110年4月16日臨時區權會、110年8月2 3日臨時區權會之會議記錄,且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 建松所簽核之前揭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財務收支報表,亦均 由陳文莉製表,故被告陳文莉自應分別與被告李泰成、王 家愉、郭建松共同就原告所受前揭財產上損害負連帶賠償 責任。 (五)再者,原告為向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松、陳文莉提 起本訴,支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律師費用7萬元,係可歸 責於住戶之情事而起訴,與系爭大樓108年住戶規約第25 條內容相符,故被告4人應連帶賠償或給付原告所支出之 律師費用等語。 (六)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108年住戶 規約第25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原告 勝訴判決。並聲明:如附表「變更後聲明」欄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李泰成則以:被告李泰成係於109年5月25日以贈與原 因,將名下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11樓之3房屋,移轉登記予胞姊。被告李 泰成並不知悉系爭大樓規約訂有非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擔任 管理委員之限制,又被告李泰成於109年7月至同年10月擔 任主任委員此段期間,就原告所支出之款項,均係用於維 護系爭大樓之必要費用,無損於原告之權益,且被告李泰 成分毫未取,另外,支出發電機修繕工程部分,區權會已 經決定要修繕或更新發電機,但因大樓沒錢,被告李泰成 建議修繕發電機,後來管委會就決議修繕,但原主任委員 周重行在決議修繕當天辭職,故無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或 不當得利存在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 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王家愉則以:被告王家愉擔任主任委員期間,以原告 名義簽認核准之系爭大樓電梯更新費7萬3,560元、會議室 相關費用25萬193元、虛擬主機網站架設費4萬4,000元, 總計36萬7,753元,均係執行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並無故 意簽認或擅自核准之不法情事,且被告王家愉否認有侵權 行為存在,客觀上亦無致原告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 受有損害,復無背於善良風俗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縱 認該當侵權行為,惟上開費用支出時點發生於110年2月至 同年6月間,至原告於113年3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止,已 逾2年請求權時效;又原告未證明被告王家愉有取得任何 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此外,法無明文數人同負不當 得利返還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王 家愉、陳文莉連帶給付之部分,與法不合;另108年住戶 規約第25條第3項及其他法律均未明文規定原告主張之律 師7萬元為連帶債務,故原告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4人連帶 給付亦無依據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 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郭建松則以:關於原告主張被告郭建松擔任主任委員 期間,有違反108年住戶規約之規定,以公用基金支出系 爭大樓之電梯更新費72萬1,182元、車梯改善工程費36萬1 ,043元、律師費15萬元、罰鍰13萬8,096元,共計137萬32 1元部分,被告郭建松否認有侵權行為存在;況前揭費用 均係有利於原告之必要支出,未對原告造成任何損害,且 被告郭建松因未經合法選任為主任委員,致後續召開之區 權會作成之決議效力受影響,惟此僅係程序上之瑕疵,不 足以推論上開費用之支出即屬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而 應與被告陳文莉負連帶賠償之責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 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 假執行。 (四)被告陳文莉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具 狀或到庭所為陳述則以:被告陳文莉僅係以受僱人身分, 執行原告作成區權會決議之事項,而被告李泰成、王家愉 、郭建松於擔任主任委員期間,所支出之各項費用均係經 區權會決議通過,且有公告給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知 悉,並全數用於維護系爭大樓住戶之權益,客觀上未造成 任何損害,故無原告所指之不法情事,被告陳文莉亦無任 何得利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329頁至第330頁,並依訴訟 資料調整部分文字): (一)系爭大樓於109年10月8日召開之第3屆區權會所為之決議 、110年4月16日召開之第4屆臨時區權會所為之決議、110 年8月23日召開之第4屆第2次臨時區權會所為之決議,均 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判決確認為無效確定。 (二)因原主任委員周重行欲請辭主任委員,109年6月29日召開 之管委會例行會議乃決議由被告李泰成擔任主任委員兼財 務委員,被告李泰成並於109年10月8日以主任委員身分召 開第3屆區權會。 (三)被告王家愉於109年10月8日由區權會決議選舉為主任委員 ,並於110年4月16日以主任委員身分召集第4屆臨時區權 會。 (四)因原主任委員王家愉於110年6月12日請辭主任委員,110 年6月16日召開之管委會臨時會議乃決議由被告郭建松擔 任主任委員,被告郭建松並於110年8月23日以主任委員身 分召開第4屆第2次臨時區權會。 (五)被告陳文莉於109年至110年間為系爭大樓之總幹事,且有 協助製作系爭大樓主任委員變更報備資料。 (六)被告王家愉於當選主任委員時,為系爭大樓8樓之8承租戶 ,其擔任主任委員之期間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6月1 2日止。 (七)被告王家愉於109年11月、12月間,代理被告李泰成執行 主任委員職務,且原告於109年11月、12月出具之文書, 主任委員欄位係蓋用「王家愉」印章,並註記為代理。 (八)系爭大樓於110年1月至同年4月間,確實有完成2部電梯更 新,且電梯故障率降低。 (九)原告於111年9月21日召開111年9月會議,確認該屆管委會 於111年9月16日正式上任,並進行交接。 (十)依系爭大樓109年10月8日區權會紀錄、錄音檔及錄音譯文 顯示,關於電梯更新議案表決通過之決議內容,為「電梯 系統更新」2部電梯共計40萬元,「電梯車廂更新」1部電 梯上限10萬元,細節授權下一屆管委會全權處理。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松分別係原告於109 年6月29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之主任委員;又被告陳文 莉為系爭大樓於109年至110年間之總幹事,有協助製作主 任委員變更報備資料、區權會會議記錄、財務收支報表; 另系爭大樓於109年10月8日召開之第3屆區權會所為之決 議、110年4月16日召開之第4屆臨時區權會所為之決議、1 10年8月23日召開之第4屆第2次臨時區權會所為之決議, 均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判決確認為無效確定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29頁至第330頁), 且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民事判決、系爭大樓區權 會、臨時區權會、管委會例行會議、管委會臨時會議、原 告出具之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財務收支報表、應付帳款支出 明細表、支出傳票、被告陳文莉陳報臺中市西區區公所之 核備資料、112年2月3日律師費用收據、罰鍰繳款通知單 (見本院卷一第59頁至第255頁、第385頁至第529頁、卷 二第45頁至第49頁、第77頁至第91頁)在卷可稽,是原告 就此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 第18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 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固主張被告李泰成、王 家愉、郭建松各與被告陳文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致原告 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 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賠償責任等語,然為被告等人所 否認,揆諸前開說明,應由原告就此法律要件事實存在, 負舉證責任。 (三)復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依其利益之性質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 法第179條前段、第181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給付 型不當得利中之侵害型不當得利,係因侵害歸屬於他人權 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而對受損人不具有取得 利益之正當性,即可認為受損與受益間之損益變動具有因 果關係而無法律上原因,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判決參照)。再按所謂 侵害型不當得利(又稱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乃指無法 律上之原因,侵害歸屬他人權益內容而獲有利益。由於侵 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 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 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 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 」而來,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 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56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欲 向被告等人請求者,核屬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故原告仍 須先舉證被告等人受有利益,且該利益係基於被告等人之 侵害行為而來,方須由被告等人就其受利益具有法律上原 因為舉證,合先敘明。 (四)原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泰成 、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12萬4,456元,為無理由    1.原告主張被告李泰成自109年5月25日起,已非系爭大樓 之區分所有權人,且不具備108年住戶規約第12條第1項 規定之管理委員選任資格,被告李泰成係非經合法選任 為主任委員;又被告李泰成於109年6月29日至109年12 月31日擔任主任委員期間(其中109年11月、12月間, 係由被告王家愉代理執行主任委員職務),以原告名義 ,核准支出發電機修繕費10萬8,600元、召開第3屆區權 會相關費用2,170元、109年10月8日召開109年度區權會 (重開議)相關費用9,886元、印製100本修定後規約影 印費3,800元,合計12萬4,456元等情,為被告李泰成、 陳文莉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87頁、第329頁至第33 1頁、第535頁、卷二第325頁至第327頁),且有108年 住戶規約、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原告出具之管理費及 公共基金財務收支報表、應付帳款支出明細表、支出傳 票(見本院卷一第69頁、第117頁至第126頁)在卷可稽 ,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2.原告主張被告李泰成於擔任主任委員期間,核准支出之 發電機修繕費10萬8,600元、召開第3屆區權會相關費用 2,170元、109年10月8日召開109年度區權會(重開議) 相關費用9,886元、印製100本修定後規約影印費3,800 元,並由被告陳文莉製作相關財務收支表,已致原告受 有12萬4,456元之損害。然查:     ①109年6月29日管委會例行會議記錄(主任委員為周重 行)討論事項及決議第六案就發電機故障待修繕研討 案,已說明「發電機第一階段修繕工程已完成(幫浦 分解清洗、電瓶更新),…第二階段修繕工程如修繕 完畢,系爭大樓發電機應可恢復正常運作,請各委員 研議是否修繕,費用75500元」,並作成決議「授權 給總幹事跟翔發機電議價,待回報管委會後施作」, 有上開會議記錄可證(見本院卷一第419頁);嗣被 告李泰成擔任主任委員後,於109年8月12日召開之管 委會例行會議記錄討論事項及決議第一案,遂延續前 次決議內容,並作成決議同意發電機修繕工程花費為 34,600元+74,000元,共計10萬8,600元,亦有上開會 議記錄可憑(見本院卷一第93頁);參以證人姚發龍 即原告現任及第一屆至第三屆管理委員於本院言詞辯 論時證稱:發電機從以前到現在都有問題,因為太老 舊了,也沒有定時保養,發電時排煙會造成大樓都是 煙,當時發電機也有想過要換新的,所以伊有去訪價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3頁),足見系爭大樓發電機 確因老舊、故障,存有維修或汰舊之問題,是被告李 泰成抗辯前揭支出發電機修繕費10萬8,600元,係延 續原主任委員周重行所召開上開管委會例行會議作成 之決議而為,確有依據。又被告李泰成擔任主任委員 期間,系爭大樓之發電機確有修繕,此觀109年8月12 日召開之管委會例行會議記錄討論事項及決議第一案 ,明確記載「…二、發電機修繕完畢後測試:無濃煙 及異味,故排管工程可先暫緩待觀察;三、翔發機電 說明:此次發電機修繕完成,僅能供發電約10分鐘, 管理人員即需關閉,避免發電機再度故障」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93頁)甚明,核與證人姚發龍於本院言詞 辯論時證述:被告李泰成擔任主任委員時,確實有修 繕發電機,伊接任時,也透過維修加裝排煙管,改善 排煙問題現在發電機已經改善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0 4頁)大致相符,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 73頁至第174頁),是系爭大樓發電機既因故障無法 正常運作,被告李泰成依循前揭決議內容,核准支出 發電機修繕費10萬8,600元,並使系爭大樓之發電機 逐步改善,被告陳文莉則如實記載上情,實難認原告 有何受損害之情形。是縱被告李泰成擔任主任委員欠 缺合法性,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就此受有何損害 ,以及被告李泰成、陳文莉受有何利益,有何故意或 過失之侵權行為,僅空言主張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泰成、陳文莉應連帶賠償原 告所受損害,於法自屬無據。     ②被告李泰成於擔任主任委員期間,確有於109年9月26 日召開109年度區權會(開會地點:85度C二樓),嗣 因出席人數未達開會門檻,主席宣布散會,另於109 年10月8日在系爭大樓對面之彰銀大樓召開109年度第 3屆區權會(重開議),並於該次會議因增訂修改住 戶規約,而有印製修定後規約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必 要等情,有109年9月26日區權會會議記錄、109年10 月8日區權會會議記錄、開會通知單、區權會開會公 告、系爭大樓109年度住戶規約(見本院卷一第37頁 至第44頁、第101頁至第108頁、第113頁至第115頁) 可證。而參諸證人姚發龍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10 9年5月之前的區權會是到對面大樓租場地召開,租金 3個小時大概在1,700元至2,400元之間,超過時間還 要再付費,如果住戶規約有修正的話,依規定需要將 規約發送給全體住戶知道,召開區權會除需支付場地 費用外,還需要支出印製會議資料、住戶規約、信封 等費用,召開一次區權會差不多要花1萬多元,這些 費用是由管理費支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0頁至第3 06頁),堪認被告李泰成擔任主任委員期間,核准支 出之召開第3屆區權會相關費用2,170元、109年10月8 日召開109年度區權會(重開議)相關費用9,886元、 印製100本修定後規約影印費3,800元,與歷屆召開區 權會之費用支出、流程(含印製住戶規約、開會地點 )大致相當,並無浮濫編列費用之情,被告陳文莉則 如實記載上情,實難認原告有何受損害之情形。是縱 被告李泰成擔任主任委員欠缺合法性,然原告未能舉 證證明原告就此受有何損害,以及被告李泰成、陳文 莉受有何利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僅空言 主張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 泰成、陳文莉應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於法自屬無 據。     ③從而,原告並未提出其他確切證據證明被告李泰成、 陳文莉就此部分受有利益及原告受有損害之情,原告 主張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 泰成、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12萬4,456元,難以採 認。 (五)原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家愉 、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36萬7,753元,為無理由    1.被告王家愉有於110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2日擔任主任委 員期間,以原告名義,核准支出電梯更新費7萬3,560元 、增設會議室相關費用25萬0,193元、虛擬主機網站架 設費4萬4,000元,合計36萬7,753元之事實,為被告王 家愉、陳文莉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29頁至第331頁 、卷二第66頁至第70頁、第325頁至第327頁),且有原 告出具之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財務收支報表、應付帳款支 出明細表、支出傳票(見本院卷一第135頁至第145頁) 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2.原告主張被告王家愉於擔任主任委員期間,核准支出電 梯更新費7萬3,560元、增設會議室相關費用25萬0,193 元、虛擬主機網站架設費4萬4,000元,並由被告陳文莉 製作相關財務收支表,已致原告受有36萬7,753元之損 害。然查:     ①系爭大樓之電梯因老舊、故障頻傳,並影響住戶使用 安全,管委會乃有電梯修繕、二手換新或全新之討論 方案,此觀109年2月4日管委會例行會議記錄(主任 委員為周重行)臨時動議及討論事項記載甚明(見本 院卷一第389頁);嗣被告李泰成擔任主任委員後, 於所召開之109年10月8日召開之區權會(重開議)中 ,關於電梯更新議案表決通過之決議內容,為「電梯 系統更新」2部電梯共計40萬元,「電梯車廂更新」1 部電梯上限10萬元,細節授權下一屆管委會全權處理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30頁),且有區 權會議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一第369頁至第375頁)可 佐,並作成「一、707點數同意授權給下一屆委員會 全權處理;二、676點數同意一部電梯車廂更新上限1 0萬元」之決議,有該會議記錄(見本院卷一第107頁 )可證;參以參以證人姚發龍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 :其實系爭大樓的電梯應該要全部換新的,因為電梯 有時候使用會不正常,會故障,會把人關在裡面,一 段時間就會發生一次,如果換新的電梯,當時的基金 是不夠支付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6頁、第302頁) ,足見系爭大樓之電梯確因老舊、頻傳故障,而經區 權會決議授權由管委會全權處理無訛。又被告王家愉 擔任主任委員期間,因執行區權會上開決議內容,代 表原告與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契約,工程款項 合計88萬3,050元,並約定以60個月分期付款,每月1 萬4,718元之方式,支付電梯更新費,有工程報價單 、電梯保養合約書(見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5頁) 可證,是被告王家愉抗辯前揭支出電梯更新費7萬3,5 60元,係根據區權會之決議始為支出,確有依據。又 系爭大樓於110年1月至同年4月之被告王家愉擔任主 任委員期間,確實有完成2部電梯更新,且電梯故障 率降低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29頁 ),核與證人姚發龍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電梯是 被告他們處理的,也是有卡梯過,但沒那麼常卡梯了 等語(見本院卷第305頁)大致相符,是系爭大樓電 梯既因老舊、故障頻傳,無法正常運作,被告王家愉 以區權會決議授權由管委會全權處理之依據,代表原 告與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契約進行電梯更新, 並約定以60個月分期付款方式為之,嗣系爭大樓之電 梯故障率亦有確實降低及改善之結果,被告陳文莉則 如實記載上情,實難認原告有何受損害之情形。是縱 選任被告王家愉擔任主任委員之109年10月8日區權會 決議經本院判決確認為無效,被告王家愉擔任主任委 員欠缺合法性,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就此受有何 損害,以及被告王家愉、陳文莉受有何利益,有何故 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僅空言主張依侵權行為、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家愉、陳文莉應連帶賠 償原告所受損害,自屬無據。     ②109年11月24日管委會臨時會議記錄(主任委員為李泰 成)討論事項及決議第二案就社區一般事務研討案, 已說明「依據109年度區權會決議授權給管委會制訂 各項收費事宜」,並作成決議「…七、公庫將規劃為 會議室及多功能交誼廳使用,請孫先生將欲使用的物 …」,有上開會議記錄可證(見本院卷一第453頁), 是被告王家愉抗辯其擔任主任委員後,為節省場地租 用費用,乃延續前次決議內容進行會議室之規劃乙節 ,尚屬可採。又系爭大樓歷年區權會之開會地點均需 租用場地始得召開乙節,業據證人姚發龍、李裕彰於 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二第300頁、第3 16頁),且有區權會會議記錄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0 1頁至第103頁、第127頁);而前揭會議室設置完成 後,該年度之110年4月16日區權會(召集人王家愉) 、110年8月23日區權會(召集人郭建松)即於系爭大 樓會議室召開,有該臨時區權會會議記錄可參(見本 院卷一第189頁、第233頁),被告王家愉、郭建松於 前揭區權會時,亦均提及「為響應環保、愛護地球、 節省紙張,本次會議採用投影機播放之方式進行會議 ,不發紙本會議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9頁、 第233頁),顯見系爭大樓確有設置會議室及添置相 關設備之事實,是被告王家愉依循前揭決議內容,核 准支出增設會議室相關費用合計25萬0,193元,被告 陳文莉則如實記載上情,實難認原告有何受損害之情 形。是縱選任被告王家愉擔任主任委員之109年10月8 日區權會決議經本院判決確認為無效,被告王家愉擔 任主任委員欠缺合法性,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就 此受有何損害,以及被告王家愉、陳文莉受有何利益 ,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僅空言主張依侵權行 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家愉、陳文莉 應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於法自屬無據。     ③被告王家愉擔任主任委員期間,為增進系爭大樓廣告 收益,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始在得動用支出款項之 權限範圍內,執行架設網站之事項,並支出虛擬主機 網站架設費合計4萬4,000元乙節,有110年6月14日簽 呈、原告出具之110年6月份非固定支出財務收支報表 、支出傳票(見本院卷一第455頁至第461頁)可證, 並經證人即斯時之監察委員李裕彰於本院言詞辯論時 證稱:王家愉擔任主委時,伊是監察委員,因為系爭 大樓是商辦,王家愉為增加社區財源,要設置網站讓 廠商或大樓住戶可以做廣告,架設網站的金額4萬4,0 00元,是區權會授權管委會得以執行事項的金額範圍 內,伊當時有去提領款項給王家愉,因為網站已經設 置完成,後來因為剛好卡在王家愉辭職,之後的主委 不想接續去做,沒有作為,所以網站才會停擺,網站 設置完成後,是伊去驗收的,伊有點進去網站瀏覽過 ,網站內容欄位很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9頁至第3 13頁)甚為明確,堪認被告王家愉確係在區權會授權 核可動用之款項範圍內,執行行架設網站之事項無訛 。至證人姚發龍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固證述:伊於111 年9月、10月,因為郭建松告李裕彰那個案件,才知 道有網站存在,那個網站點進去沒有東西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291頁至第292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然 該網站既已完成驗收而設置完成,嗣因不同主任委員 而為相異作為,已難認被告王家愉有何故意或過失之 侵權行為或受有何利益;況證人姚發龍既係於逾1年 之管委會遭解散後,始嘗試點擊網頁內容,實難憑此 推認該網站初始即未完成設置,原告就此部分是否受 有損害及損害為何,自應由原告予以舉證證明。是縱 選任被告王家愉擔任主任委員之109年10月8日區權會 決議經本院判決確認為無效,被告王家愉擔任主任委 員欠缺合法性,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就此受有何 損害,以及被告王家愉、陳文莉受有何利益,有何故 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僅空言主張依侵權行為、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家愉、陳文莉應連帶賠 償原告所受損害,自屬無據。     ④從而,原告並未提出其他確切證據證明被告王家愉、 陳文莉就此部分受有利益及原告受有損害之情,原告 主張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 家愉、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36萬7,753元,難以採 認。 (六)原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郭建松 、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137萬321元,為無理由    1.被告郭建松有於110年6月16日至111年6月30日擔任主任 委員期間,以原告名義,核准支出電梯更新費72萬1,18 2元、車梯改善工程款36萬1,043元、罰鍰13萬8,096元 、律師費15萬元,合計137萬321元之事實,為被告郭建 松、陳文莉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29頁至第331頁、 第335頁至第336頁、卷二第325頁至第327頁),且有原 告出具之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財務收支報表、應付帳款支 出明細表、支出傳票、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行政罰鍰 繳費單、勞動部罰鍰繳款通知單、收據(見本院卷一第 147頁至第177頁、第213頁至第217頁、第223頁至第232 頁、卷二第45頁至第49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 堪信為真實。    2.原告主張被告郭建松於擔任主任委員期間,核准支出電 梯更新費72萬1,182元、車梯改善工程款36萬1,043元、 罰鍰13萬8,096元、律師費15萬元,並由被告陳文莉製 作相關財務收支表,已致原告受有137萬321元之損害。 然查:     ①系爭大樓電梯因老舊、故障頻傳,無法正常運作,被 告王家愉以區權會決議授權由管委會全權處理之依據 ,代表原告與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契約進行電 梯更新,並約定以60個月分期付款方式為之,嗣系爭 大樓之電梯故障率確實亦有降低及改善之結果,被告 陳文莉則如實記載上情,難認原告有何受損害之情形 ,業如上述,被告郭建松既係接續上開契約約定,核 准支出電梯更新費用,縱有提前給付該等費用,亦難 認有何損害原告之情,是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就此 受有何損害,以及被告郭建松、陳文莉受有何利益, 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僅空言主張依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郭建松、陳文莉應 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72萬1,182元,自屬無據。     ②系爭大樓因有汽車昇降機及機械停車設備未依規定辦 理安全檢查情事,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0年6 月25日派員至現場會勘檢查,且為確保使用安全,臺 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並在現場張貼「勒令停止使用」 告示,命系爭大樓應先行停止使用該設備乙節,有臺 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0月8日中市都管字第1130 229380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93頁至 第232頁)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姚發龍、李裕彰於本 院言詞辯論期日時證稱:系爭大樓的車梯有遭檢舉, 市政府有要求要改善,車梯被檢舉時的樣態與系爭大 樓剛蓋好時的樣態一樣,車梯原始的狀態就是違法的 ,並沒有事後增建或改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1頁 、第303頁至第304頁、第319頁)相符一致,是被告 郭建松抗辯稱因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要求改善,事 屬緊急,該車梯改善工程款36萬1,043元僅經管委會 同意且公告,未召開區權會乙情,要屬可採。又被告 郭建松擔任主任委員期間,確有委請友勝機電股份有 限公司承攬系爭大樓之車梯、汽車昇降機及機械停車 設備之安全檢查,有該公司於113年9月2日函覆之停 車設備保養合約書、於113年11月21日函覆之建築物 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簽收單、保險證明書(見 本院卷二第117頁至第137頁、第263頁至第269頁)可 證,是系爭大樓之汽車昇降機及機械停車設備因有未 依規定辦理安全檢查情事,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命應先行停止使用該設備,被告郭建松為確保使用安 全,核准支出電車梯改善工程款36萬1,043元,被告 陳文莉則如實記載上情,實難認原告有何受損害之情 形。是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就此受有何損害,以及 被告郭建松、陳文莉受有何利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 侵權行為,僅空言主張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郭建松、陳文莉應連帶賠償原告所受 損害,自屬無據。     ③被告郭建松抗辯原告於110年8月6日遭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裁罰4萬8,090元、110年9月29日及同年4月14日各 遭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裁罰6萬元、3萬元,暨因原告與 訴外人謝長宏、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裕彰間之 民事與刑事案件所支付之律師費用各5萬元(共15萬 元)部分,係因系爭大樓遭檢舉、涉訟,所支付之必 要費用乙節,有上開支出傳票及罰鍰繳款通知單、收 據為憑,是被告郭建松為管理系爭大樓事務,核准支 出前揭款項,被告陳文莉則如實記載上情,實難認原 告有何受損害之情形。是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就此 受有何損害,以及被告郭建松、陳文莉受有何利益, 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僅空言主張依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郭建松、陳文莉應 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自屬無據。     ④從而,原告並未提出其他確切證據證明被告郭建松、 陳文莉就此部分受有利益及原告受有損害之情,原告 主張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郭 建松、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137萬321元,難以採認 。  (七)原告依侵權行為及108年住戶規約第25條第3項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松、陳文莉應連帶給付 原告律師費用7萬元,為無理由        1.原告主張其有因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案件,支出律師費用 7萬元乙節,有收據1紙(見本院卷一第255頁)在卷可 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2.系爭大樓108年住戶規約第25條(同109年住戶規約第26 條)第3項規定「違反法令或住戶規約,情節重大者, 管理委員會得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向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提請訴訟。有關各審級訴訟費用、各審級律師費用 及必要費用、罰款等,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求違規 住戶(人)支付」,有上開規約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7 頁至第44頁)。惟查,原告因本件民事訴訟,固支出律 師費用7萬元,然原告主張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 松、陳文莉前揭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部分,既經本院認 定核屬無據,而無理由,是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上開住戶 規約主張被告4人有「違反法令或住戶規約,情節重大 者」之情事,請求被告4人共同支付律師費用7萬元,當 亦屬無據,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 108年住戶規約第2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 「變更後聲明」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項次 起訴聲明 (見本院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 變更後聲明 (見本院卷二第281頁至第282頁、第327頁) 請求權基礎 (見本院卷二第282頁) 1 被告李泰成、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7,3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泰成、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12萬4,4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擇一請求為有利判決: ⑴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⑵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2 被告王家愉、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66萬7,2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家愉、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36萬7,7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擇一請求為有利判決: ⑴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⑵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3 被告郭建松、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164萬6,0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郭建松、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137萬0,3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擇一請求為有利判決: ⑴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⑵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4 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松、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松、陳文莉應連帶給付原告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擇一請求為有利判決: ⑴108年住戶規約第25條第3項 ⑵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5 原告願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025-01-13

TCDV-113-訴-1191-20250113-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陳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再字第8號 再 審原 告 蕭裕民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 律師 再 審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江育澤 劉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陳情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4 日111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訴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 一、再審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4日先後兩次向再審被告電話陳情○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後面防火巷堆積垃圾雜物,造成老 鼠孳生,環境髒亂等情,再審被告即派員執行稽查作業。嗣 原告於110年2月5日透過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下稱系 爭平台)系統,登錄主旨請回復稽查結果等語(案件編號: 110-E003370,府收文號:0000000000)。再審被告查處後 ,於系爭平台答覆:「……您就同一事由一再陳情,本局業再 於上述時段派員會同您稽查,辦理情形亦於會同當時已向您 明確答復,另本局已依上述相關規定簽奉錄案不予處理核准 在案……」等語(下稱系爭答覆)。再審原告不服系爭答覆, 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11年1月28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 000000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再審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求為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再審原告於系爭平台案 號110-E003370提出的申請,再審被告應依法「針對案情」 「回覆」稽查結果(若涉及「不予處理」處分,一併主張撤 銷「不予處理」),經本院於111年8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7 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再審原告復數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 再字第14號、112年度聲再字第747號、113年度聲再字第331 號裁定駁回。   二、再審原告對本院原確定判決於113年10月23日依行政訴訟法 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事由,提起本件再審 之訴。 貳、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起訴意旨略以: (一)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發現未經斟 酌之證物」:  1、再審原告於110年2月5日透過系爭平台陳情,惟再審被告未 給付回覆文書。再審原告嗣後得知臺中市有數位治理局,管 理系爭陳情平台電腦系統,至於研考會管理的是規則及分發 案件,分到各局處之業務則由各局處操作、登錄。故系爭平 台有沒有寄出回覆信件,臺中市數位管理局之電腦系統記錄 乃是最直接的證據,經再審原告向該局查詢,得知系爭案件 (編號110-E003370)在系爭平台電腦記錄是「沒有回覆e-m ail」,有該局113年9月27日以e-mail回覆內容可稽(本院卷 第39、41頁)(下稱數位治理局113年9月27日電子郵件),可 知再審被告辦理時勾選陳情選項,使系統不回覆e-mail,沒 有給付應給付的文件。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已明確答覆原 告所陳情之事」,駁回再審原告之訴,與事實不符。 2、數位治理局113年9月27日電子郵件如經斟酌,足以證明原確 定判決認定事實相反,再審原告可受較有利之判決。原審弄 錯系爭平台,原審指出的「電腦管制單」屬環保局內部文件 ,民眾無法得知,與系爭陳情平台為不同平台。原審指出再 審被告只是登錄,登錄並非給付文書,不足以作為再審被告 已在系爭平台給付文書的合法理由。 3、數位治理局113年9月27日電子郵件回覆內容是原已存在於該 電腦系統中,再審原告之前不知,近日查詢始得知,屬非因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於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且 再審原告於113年9月27日收到後,恰介於最高行政法院再審 裁定後到再審原告收到裁定書之間,無法納入該次再審,乃 於期限內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應屬合法。 (二)本件訴訟給付說明文書起因於檢舉案,業者於檢舉前上午、 下午滅證老鼠橫行,上午、下午是不同案件,非屬「同一事 由」、「一再陳情」之法定要件,不得不予處理。再審原告 只申請1次,再審被告一次也沒有給付文書,僅在系爭平台 登錄不予處理,登錄內容亦未針對案情。退步言,即或不予 處理,第1次也須給付回覆說明文書,原審稱再審被告不予 處理違反不予處理相關法規規定,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亦符 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 (三)另以再審理由證據整理表之再甲證2、再甲證6、再甲證16、 再甲證14、再甲證15,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再甲證5、再甲證4、再甲證7、再 甲證3等,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 款再審事由。     二、聲明: (一)原確定判決廢棄。 (二)再審原告於陳情平台案號110-E00337提出的申請,應依法針 對案情給付(回覆)稽查結果說明文書(若涉及「不予處理」 處分,一併主張撤銷「不予處理」)。 (三)訴願決定撤銷。 (四)歷次裁判廢棄。 參、再審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意旨略以: (一)再審原告自109年8月18日起屢次陳情○○市○區○○路0段000巷0 0號後面防火巷堆積垃圾雜物,造成老鼠孳生,環境髒亂等 情,經再審被告多次於其指定時段派員前往稽查,並於稽查 後告知稽查結果,惟其一再以相同事件陳情,經再審被告於 109年12月8日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就其同一事件陳情案不 予處理及不予公文回覆,並於109年12月18日系爭平台以府 收文號1090303258號回覆結案。 (二)再審原告復於110年2月4日2次電話陳情相同事由,再審被告 仍派員執行2次稽查,並於稽查會同再審原告當面說明,其 復於110年2月5日透過系爭平台請回覆稽查結果,經再審被 告以系爭答覆。 (三)再審原告所提出之數位治理局113年9月27日電子郵件,僅為 查詢系爭平台案號110-E003370案件是否另以e-mail回應, 並不影響再審被告對本案處理之合法性,非屬申請再審理由 新事證。  二、聲明: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肆、本院的判斷: 一、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 行政法院管轄。」本院原確定判決經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 最高行政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而以111年度上字第801號裁 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再審原告現以本院原確定判決,本於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3、14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 訴部分,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 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 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十三、當事人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 有利益之裁判為限。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 證物漏未斟酌。」第27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 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第2項)前項期間 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其再審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第27 8條規定:「(第1項)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第2項)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 論,以判決駁回之。」 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部分:  (一)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 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係指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存在而為當事人所不知,或雖知有此證 物之存在,因故不能使用,致未經斟酌,今始知悉或得予使 用者而言,且須以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若前 訴訟程序終結後始作成之文件,或當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即 知其存在,且無不能使用情形而未提出者,均非現始發現之 證物,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 第731號判決、110年度上字第468號判決、112年度上字第2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1、再審原告所指被告數位治理局113年9月27日電子郵件(本院 卷第39頁),核該電子郵件係於113年9月27日就再審原告所 詢事項之回覆,係屬前訴訟程序終結後始作成之文件,依前 所述,既非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存在, 即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要件已有不符。 2、系爭郵件內容僅係就再審原告查詢「系爭平台案號110-E003 370案件,是否沒有以e-mail回覆?」乙節,回覆「沒有」, 及就「系爭案號環保局辦理人員上傳的資料,是否由環保局 辦理人員自行上傳,並於上傳時自行在系統上填寫文件名稱 (也就是並非由電腦系統自動勾稽公文系統中的公文並叫入 該公文的名稱資訊?」事項,回覆「是」,核其內容縱或可 證明系爭平台案號110-E003370案件未另以e-mail回覆,及 該平台系統係由環保局承辦人員自行上傳填寫相關資訊等情 。惟查,原確定判決認定:「原告再於110年2月5日陳情『請 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電話報案案件編號55558195)』等語 ,有系爭平台案號110-E003370案件交辦單1份附卷可稽,被 告認為原告係就同一事由一再陳情,簽報主管決行『不予處 理』,並登錄於系爭平台上(見該卷一第367、369、446頁) ,即與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第1目之⑵、第7款第2目規定,尚 無不符(本院原確定判決理由五(二)(三)(四)參照)」,而 上開作業要點就一再陳情案件之處理為「承辦機關無須處理 及回復,僅需將簽准不予處理之情形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後 ,據以結案」,即與上開再審原告所指系爭郵件回覆意旨略 為未另以e-mail回覆等情無違,故縱經斟酌,仍無從為再審 原告受較有利益之裁判。 (三)再審原告提出之再甲證6電腦管制單,業於原審提出(見該 卷一第93頁乙證1-5),核與「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 得使用該證物者」之要件不符。至再甲證14研考會112年10 月13日電子郵件、再甲證15研考會112年12月5日電子郵件( 本院卷第71-73頁),均屬前訴訟程序終結後始作成之文件, 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要件不符。 (四)綜上,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以 判決駁回。 四、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部分:  (一)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 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中已 提出於事實審法院之證物,事實審法院漏未加以斟酌,且該 證物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證物者而言。因此,倘非前 訴訟程序事實審法院漏未斟酌其所提出之證物,或縱經斟酌 亦不足以影響原判決之內容,或原判決曾於理由中已說明不 予斟酌或不予調查之證據者,則均不能認為具備本款規定之 再審事由,即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要件 不合(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34號判決、111年度上 字第8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再審原告固以再甲證3聲請調查證據調查狀、再甲證4影片概 要譯文、再甲證5照片一張、再甲證7系爭函覆等為據(本院 卷第18頁)。經查,上揭證據業經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提 出(見原審卷二第693頁、卷一第43頁、第45頁、卷二第717 頁),核事實審法院有無漏未加以斟酌之情事,當事人於收 受判決送達時,應已知悉,再審原告亦未說明有何知悉在後 之情事,則再審原告於111年12月8日收受最高行政法院確定 裁定之送達,迨至113年10月23日以此主張再審事由,顯已 逾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合法,原應以裁定駁回之,基於訴訟 經濟考量,併以判決駁回。    五、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部分:   確定判決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其事由於判決效力發生之時, 即已存在,而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因此 ,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者」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自不生再審之理由發生在後或 知悉在後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37號裁定) 。再審原告於111年12月8日收受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送達 ,復於113年10月23日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 再審事由,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合法,原應以裁定駁 回之,基於訴訟經濟考量,併以判決駁回。 六、綜上所述,本件再審原告上開主張各節,均非可採。再審原 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一部顯無理由、一部不合法,爰不 經言詞辯論,併以判決駁回之。 七、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 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裁 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原確定判決所提再審 之訴,既一部不合法、一部顯無理由,自無庸審究其前裁判 有無再審理由,併此指明。 伍、結論:再審之訴一部顯無理由、一部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 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2025-01-09

TCBA-113-再-8-20250109-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17號 原 告 莊雅雯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徐健銘 被 告 梁宴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雨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乙○○連帶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乙○○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為夫妻關係,被告乙○○明知被告 甲○○為已婚之人,竟自民國109年間起與被告甲○○交往,嗣 經被告乙○○丈夫(現為前夫)於109年10月間傳訊息告知被 告甲○○、乙○○外遇情事,原告知悉上情後,被告甲○○允諾會 儘速處理並回歸家庭,詎料,被告甲○○與乙○○二人私底下仍 頻頻密會,迄今仍持續往來,其等間不正當之交往行為,客 觀上顯已超越一般異性友人間之正常來往情誼,且逾越社交 份際而為原告所無法容忍,並已影響法律所保障家庭共同生 活之互信基礎,而有破壞原告與被告甲○○夫妻間共同生活圓 滿、安全及幸福,致使原告受有極大精神上之痛苦,且有身 心受創之情形,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及婚姻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足認被告二人係故意共同不法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甲○○、乙○○抗辯: (一)被告甲○○、乙○○僅為較熟識之普通朋友,為曾有男女朋友 交往關係,更未發生性關係:就原證2編號5之照片,係被 告乙○○欲分享其運動日常所拍攝,並無逾矩情事;原證2 編號6之照片右下角所列老婆一詞,僅屬朋友間玩笑之詞 ,並無實質意涵;就原證3之臉書個人貼文截圖,僅為被 告乙○○日常運動紀錄,屬個人生活分享,貼文中亦未含有 對被告甲○○傳遞男女情愛之字句,不足認定被告二人間有 何逾越正常交往之情;就原證4之照片,朋友間相約出遊 聚會實屬正常,拍照時勾肩搭背合影留念以彰顯友好情誼 ,且照片背景為公眾場合,二人衣著整齊,可證僅為一般 朋友間之互動,不得據此推測二人間有婚外情關係存在; 就原證5之監視錄影器畫面,被告二人偶爾相約晨間外出 運動跑步,由被告乙○○開車搭載被告甲○○返家,純屬正常 友人間互動,無從遽認二人間有私下單獨過夜甚或出軌之 情;就原證6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僅為被告二人間基於 朋友間之關心問候、開玩笑、家常閒聊,實難憑已認定被 告二人間有逾越普通朋友之不正常往來。 (二)爰此,原告所提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二人間有何侵害配偶 權情事,故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間有逾越男女交往份際之不 正當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應 予駁回。況且,本件已逾侵權行為2年之時效期間,被告 爰提出時效抗辯。縱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有理由,惟因 被告二人為曾有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亦未發生性關係,所 涉侵害程度及情節尚屬輕微,原告請求賠償100萬元,誠 屬過高,請求予以酌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所為之判斷: (一)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 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 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 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 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 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 53號判例參照)。是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 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或有逾社會一般通念所 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程度之行為者,該行為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 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 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得請求 賠償。準此可知,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 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 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 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與乙○○自107年間起迄今,有逾越一般 社交行為分際之不當交往行為,已嚴重破壞其婚姻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故意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且情節重大,造成其精神上受有莫大之痛苦等情,業據提 出原證2被告乙○○傳送予被告甲○○之照片(見本院卷第19 至21頁)、原證3被告乙○○臉書貼文之截圖(見本院卷第2 3頁)、原證4被告甲○○與乙○○之親密合照(見本院卷第25 至28頁)、原證5原告家門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見本院 卷第29至30頁)、原證6被告甲○○與乙○○間之對話紀錄( 見本院卷第31至36頁)為證。被告甲○○、乙○○雖否認屬實 ,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1、原告與被告甲○○係於88年10月10日結婚,目前仍係婚姻關 係存續中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7頁)在卷可 稽,而被告乙○○對於被告甲○○係有配偶之人乙節亦不爭執 ,合先敘明。     2、觀諸原證2被告乙○○傳送予被告甲○○之照片(見本院卷第1 9至21頁),其內容分別係被告乙○○⑴於110年1月22日穿著 短褲及長靴拍攝其大腿之畫面(見本院卷第19頁上方)、 ⑵於111年5月31日上半身自拍之畫面並加註「今天上班的 老婆♥」(見本院卷第21頁下方)、⑶於111年6月23日僅穿 著運動背心、未穿胸罩拍攝其前胸之畫面(見本院卷第21 頁上方)、⑷於111年7月3日穿著短襪及運動鞋拍攝其長腿 之畫面(見本院卷第19頁下方)、⑸於111年7月4日在床上 拍攝其右大腿之畫面(見本院卷第20頁上方)、⑹於111年 10月2日拍攝赤裸長腿之畫面(見本院卷第20頁下方)。 依此可知,被告乙○○與甲○○間於110年1月22日至111年10 月2日之期間,其等之往來互動情形,已達可隨時傳送女 子身體重要部位之親密程度。   3、參酌原證4被告甲○○與乙○○之合照(見本院卷第25至28頁 ),其內容分別係被告甲○○與乙○○二人⑴於111年8月30日 相約跑步時,在戶外頭臉相貼拍照之畫面(見本院卷第25 頁上方)、⑵於111年10月4日二人駕車出遊,在車上肩膀 、手臂相貼開心拍照之畫面(見本院卷第25頁下方)、⑶ 於111年10月5日二人駕車出遊,在車上肩膀相貼且被告甲 ○○手握被告乙○○手肘開心拍照之畫面(見本院卷第26頁上 方)、⑷於111年10月6日二人相約外出運動時,在戶外胸 部相貼、被告甲○○噘嘴做出親吻狀、被告乙○○開心拍照之 畫面(見本院卷第26頁下方)、⑸於111年10月21日二人參 加活動時,被告乙○○右手搭在被告甲○○左肩、胸部緊貼被 告甲○○左背,頭部相貼開心拍照之畫面(見本院卷第27頁 上方)、⑹於112年2月16日二人相約出遊,在戶外被告乙○ ○依偎在被告甲○○身上與被告甲○○開心拍照之畫面(見本 院卷第27頁下方)、⑺於113年1月5日二人參加公開活動時 ,身體相貼開心拍照之畫面(見本院卷第28頁)。衡諸常 情,被告甲○○與乙○○於111年8月30日至113年1月5日之期 間,其等親暱之往來互動情形,顯已逾越一般異性正常社 交之界限及份際。   4、而依兩造於TELEGRAM及WHATAPP等通訊軟體及之對話紀錄 (見本院卷第31至36頁)顯示:被告乙○○於109年10月某 日向被告甲○○稱:「我很愛你依賴你,但我不知道未來如 果雅雯姐(即原告)知道了,我該怎麼辦,可能什麼都沒 有了。」,被告甲○○回以:「我不會讓妳什麼都沒有的」 (見本院卷第31頁);被告乙○○(暱稱「玉湘」)於110 年2月某日向被告甲○○稱:「整個早上你都圍繞在她(指 原告)身邊、昨天也不是只有一對夫妻、別人有這樣嗎? 你沒有考慮到我的感受嗎?」、「如果我不在乎你不那麼 愛你,我會那麼辛酸難過嗎?」(見本院卷第32頁);被 告甲○○於111年10月某日向被告乙○○(暱稱「股神」)稱 :「是妳跟他一起喝酒,不理我,先把我放一邊」(見本 院卷第33頁);被告甲○○於113年1月某日向被告乙○○(即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稱:「醒來了、都不理我呀」 (見本院卷第35頁)。由前開曖昧之對話可知,被告甲○○ 與乙○○二人於109年10月至113年1月之期間,確實已逾越 異性友人間之正常社交份際而有不當交往之情。      5、佐以,原證3之被告乙○○臉書貼文截圖(見本院卷第23頁 ),被告乙○○於107年9月20日在其臉書貼文:「為了湊一 個特別的數字、明早跑4K就好」,而附圖之跑步總里程數 「1230」,恰與被告甲○○之生日12月30日相符(見本院卷 第17頁);且原證5之原告家門口監視器畫面(見本院卷 第29至30頁),亦分別拍攝到被告乙○○於112年6月26日白 天、112年6月29日白天駕車搭載被告甲○○返家之情(見本 院卷第29頁);而觀諸被告甲○○與乙○○之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資料(見本院卷第101、103頁),亦顯示其等均有於 113年3月29日自桃園機場搭乘CI771班機出境及於113年4 月1日搭乘CI772班機入境之紀錄。由此可知,被告甲○○及 乙○○自107年9月20日起至113年4月1之期間,確有逾越異 性友人間社交往來界限之不當交往情事。    6、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甲○○與乙○○自107年9月20日起至113 年4月1日止有不當往來之情,即堪信為真正,而逾此範圍 之主張,原告既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資證明,尚難遽以認定 。至於,被告甲○○、乙○○就此所辯,既與前開事證不符, 且無相關反證可佐其說,即屬無據,要難採信。 (三)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 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 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與乙○○所為前開不當交往之行為,顯已逾 越一般異性男女社交往來之情誼,並逾越社交分際,足以 影響民法所保障家庭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及破壞夫妻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揆諸前揭說明,自係不法侵 害原告基於配偶及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而達情節重大之程 度。是以,被告甲○○與乙○○既有前開侵害原告基於配偶及 身分關係法益之行為,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甲○○與乙○○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無不合。    (四)惟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又此 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亦 即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 償義務人時起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84號民事裁 定參照)。而該條項所稱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主觀「 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 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 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 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 算其時效。倘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 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 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 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 不斷漸次發生,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 ,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 始符合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 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242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與 乙○○就前開侵權行為固據提出時效抗辯,主張原告於113 年7月4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業已逾於2年之侵權行為請求 權時效期間等情。惟查:   1、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原告係於109年10月間即經被告乙○ ○丈夫(現已離婚)傳訊息告知而知悉被告甲○○與乙○○二 人外遇情事,其後因被告甲○○與乙○○持續不當交往之行為 ,並於111年10月27日向被告甲○○提出離婚協議(見本院 卷第12頁);而原告迄於113年7月4日始向本院遞狀就被 告甲○○與乙○○前開侵權行為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此有本院收件戳章(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為憑;兩造對 此均未爭執,合先敘明。   2、就原告主張被告甲○○與乙○○自113年7月4日起訴時往前回 溯逾2年即自107年9月20日起至111年7月3日止不當交往之 侵權行為部分,確已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期間,既經被告甲○○與乙○○提出時效抗辯,依民法第144 條規定,被告甲○○與乙○○主張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即屬 有據,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要難准許。   3、而就原告主張被告甲○○與乙○○自111年7月4日起至113年4 月1日止持續不當交往之行為部分,係侵害原告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該不法侵害行為,與被告甲○○與乙○○於 111年7月4日前之不當交往行為,得相互區別,縱被告甲○ ○與乙○○係持續交往,然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漸次發 生,自應就各該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起算損害賠償 請求權時效,故原告於113年7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則就 被告甲○○與乙○○於111年7月4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所為侵 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尚未罹於民法第197條 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時效期間, 是以,被告甲○○與乙○○就此部分所為時效抗辯,即屬無據 ,要難准許。 (五)復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 旨參照)。故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是否相當,自 應斟酌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實際加害情形及 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等各種情形資以定之。本院審酌原 告為東海大學美術系畢業,現為釋野室內裝修室內設計工 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月入約8萬元,育有1子1女(見本院 卷第95頁),名下有不動產(見卷附之稅務T-Road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示);被告甲○○為大學畢業,目 前擔任建築師,月薪為8萬元(見本院卷第72頁),名下 有不動產(見卷附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財產所示);被告乙○○為碩士畢業,目前為自由業,月薪 4萬元(見本院卷第72頁),名下有不動產(見卷附之稅 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示)。又原告與 被告甲○○雖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見本院卷第65頁), 然因被告甲○○與乙○○前開所為,業足以破壞原告與被告甲 ○○間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 苦程度。考量前開兩造之學經歷、智識程度、社經地位、 資力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甲○○及乙 ○○連帶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數額以2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 此數額之請求,即屬無據,要難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與 乙○○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 年10月10日(見本院卷第79、8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第1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酌定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2024-12-31

TCDV-113-訴-2817-2024123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建勳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邱奕賢律師 陳嘉樂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7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建勳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岩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亦為該辦公室之場所管 理人,本應注意提供安全之場所,且應於該辦公室2樓(高 度約2米4)因便利吊掛物品所留的孔洞裝置墜落之安全措施 (例如防墜網),以防止通行人員因墜落而引起之危害,且 依當時客觀情況及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 ,竟疏於注意,未採取前揭防止他人因墜落而遭受危害之安 全措施。嗣告訴人許楊君與第三人張晉銘於民國111年5月23 日下午某時,一同前往上址之辦公室拜訪被告,向被告推銷 公司所販售之智能家電,因而受被告邀約至被告欲設計成智 能家電展場之上址2樓,上樓後,告訴人步行於被告後方, 告訴人因不熟悉環境且無從預見該處存有孔洞,一時不慎失 足從該孔洞摔落1樓,因而受有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合併脫 位及下半身癱瘓、頭皮撕裂傷、左側顳骨及蝶骨骨折、左側 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經治療後,仍存有雙下肢功能、排尿 功能損傷之重傷害結果,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 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3-194頁、第211頁),爰依前揭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TCDM-112-易-2667-20241231-1

重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原 告 廣懋紡織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炳輝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洪幸瑜 陳炳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鄭淄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611,85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後變更聲明如下列二、㈡ 所示,核屬聲明之擴張或減縮,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陳炳輝為原告廣懋紡織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懋公司)之 負責人,被告陳炳豪為原告之兄,被告洪幸瑜即被告陳炳豪 之配偶則擔任廣懋公司會計,原告陳炳輝及廣懋公司之財務 狀況長期由被告洪幸瑜把持。被告陳炳豪、洪幸瑜為謀私利 ,共同謀議挪用款項如下:自廣懋公司帳戶轉入被告洪幸瑜 帳戶共計530萬元(詳附表一)、自廣懋公司帳戶轉入被告陳 炳豪帳戶共計1,708萬7,763元(詳附表二),自原告陳炳輝土 地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土地銀行帳戶)轉入被告陳炳豪帳户38 0萬元(詳附表三)。綜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廣懋公司2,238萬7,763元(530萬 元+1,708萬7,763元)、連帶給付原告陳炳輝380萬元。  ㈡並聲明: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廣懋公司2,238萬7,763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時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炳輝38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時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廣懋公司屬家族企業,資本係由被告陳炳豪與原告陳炳輝共 同之土地貸款而來,被告陳炳豪為廣懋公司之股東,是廣懋 公司之小章由原告陳炳輝保管,大章由被告陳炳豪、洪幸瑜 保管;被告洪幸瑜擔任總會計,並與被告陳炳豪一同負責有 關廣懋公司資金之籌措,原告陳炳輝、被告陳炳豪、洪幸瑜 均為共同實際負責人。廣懋公司小章為原告陳炳輝持有,均 係經原告陳炳輝同意始能進行轉帳,且530萬元已隨即全數 匯回。被告二人常在外以自己名義籌措資金,被告二人籌措 資金粗估高達3,240萬3,047元,雖放置廣懋公司帳戶、原告 陳炳輝之系爭土地銀行帳戶內,然仍是被告二人所有,僅係 供作廣懋公司有需求時周轉之資金。是原告帳戶內至少有3, 240萬3,047元非原告之資金,而無法特定屬原告所有之資產 ,從而原告取回自己所有物,難認有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陳炳輝與被告陳炳豪、洪幸瑜共同為廣懋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廣懋公司係由被告陳炳豪與原告法定代理人陳炳輝共 同出資成立經營,廣懋公司小章為原告陳炳輝保管,廣懋公 司大章則由被告洪幸瑜保管,廣懋公司財務及資金之調度運 用則由原告同意及被告陳炳豪、洪幸瑜負責處理,被告二人 自廣懋公司轉帳附表一編號1部分,該款項分別於110年7月8 日、7月19日自陳祐均土地銀行帳戶分別轉帳50萬元、180萬 元至被告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後, 再分別轉回原告陳炳輝之系爭土地銀行帳戶,再經原告陳炳 輝之系爭土地銀行帳戶轉回至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被告 二人自廣懋公司轉帳附表一編號2部分,該款項分別於110年 8月3日、110年8月16日自陳奕涵土地銀行帳戶分別轉帳100 萬元、200萬元至被告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00000)後,再分別轉回原告陳炳輝之系爭土地銀行帳戶, 再經原告陳炳輝之系爭土地銀行帳戶轉回至廣懋公司土地銀 行帳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2、60頁),則 附表一款項既經轉回廣懋公司,難認原告廣懋公司有何損害 可言,其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530萬元,自屬無據。  ㈡被告抗辯其二人以自己名義向其二人之親友借款,其二人之 親友匯款3,240萬3,047元至廣懋公司、原告陳炳輝土地銀行 帳戶內一節,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2、60頁),則 被告抗辯廣懋公司內上開款項屬於被告二人所借,轉帳至被 告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用以清償借款,非屬無據。且廣懋公 司帳戶之小章為原告陳炳輝所保管,其並未主張及舉證小章 有何經盜用之情事,則既係經其同意進行轉帳,自難單憑轉 帳紀錄認被告二人有何挪用公司款項之舉,遑論該帳戶內款 項實屬被告二人所有向他人所借得之款項。從而,原告依侵 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708萬7,763 元,自屬無據。  ㈢原告陳炳輝告訴被告2人侵占廣懋公司上開款項,亦經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113年度偵字第10109號不起訴處分,經提 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聲議 字第177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經聲請准許自訴,經本院113 年度聲自字第103號裁定駁回聲請,有各該處分書、刑事裁 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07至419頁、第431至447頁、本 院卷二第15至30頁)。綜上,原告廣懋公司依侵權行為、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廣懋公司2,23 8萬7,763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被告抗辯原告陳炳輝於111年8月8日、111年9月9日分別轉帳2 0萬元,共40萬元後,在未清償購買廣懋公司股權之款項時 ,原告陳炳輝未經被告二人同意變更廣懋公司印鑑章一節, 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3、60頁),則被告抗辯為避 免自己所有財產在原告逕自變更公司印鑑章後遭原告陳炳輝 所佔,基於所有權人地位取回財產之動機,尚非無據。如前 所述廣懋公司、原告陳炳輝系爭土地銀行帳戶至少有3,240 萬3,047元非原告所有之資產,而與帳戶內其他現金資產混 同,則原告陳炳輝應舉證證明附表三所轉帳之款項非上開被 告二人所有向他人所借得之款項,然原告陳炳輝迄未舉證以 實其說,則不能認定附表三所轉帳之款項即屬原告陳炳輝其 原本之資產。從而,原告陳炳輝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炳輝380萬元,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二人連帶給付廣懋公司2,238萬7,7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時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 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炳輝3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時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轉出帳戶 轉入帳戶 轉帳金額(新臺幣) 1 110年7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洪幸瑜土地銀行帳戶 2,300,000 2 110年8月2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洪幸瑜土地銀行帳戶 3,000,000   合計     5,300,000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轉出帳戶 轉入帳戶 轉帳金額(新臺幣) 1 105年6月22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32,000 2 105年7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67,865 3 105年7月22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9,970 4 105年8月2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67,690 5 105年9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326,570 6 105年9月1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6,790 7 105年10月5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87,690 8 105年11月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60,247 9 105年11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34,970 10 105年11月2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9,643 11 105年12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19,860 12 105年12月1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70,519 13 106年1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9,640 14 106年1月1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76,540 15 106年2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76,980 16 106年2月23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50,800 17 106年3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08,670 18 106年4月5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38,790 19 106年5月8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58,900 20 106年5月1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28,670 21 106年5月3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0,647 22 106年6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96,470 23 106年6月1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9,640 24 106年7月3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14,680 25 106年7月1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2,520 26 106年7月2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98,650 27 106年8月18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6,470 28 106年9月8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87,630 29 106年9月20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36,470 30 106年10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321,640 31 106年11月2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96,780 32 106年11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6,760 33 106年12月5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387,460 34 107年1月8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83,670 35 107年2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83,670 36 107年2月2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87,670 37 107年3月5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36,470 38 107年4月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9,470 39 107年4月1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98,670 40 107年5月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75,280 41 107年5月10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36,670 42 107年6月4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78,250 43 107年6月2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9,650 44 107年7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36,780 45 107年8月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78,020 46 107年8月1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25,630 47 107年9月3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36,800 48 107年9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35,830 49 107年9月18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25,200 50 107年10月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7,680 51 107年10月8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5,650 52 107年10月30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9,790 53 107年11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83,670 54 107年12月5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89,670 55 107年12月1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6,780 56 108年1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67,840 57 108年1月3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36,870 58 108年3月4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35,730 59 108年3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50,870 60 108年3月1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2,690 61 108年4月3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6,570 62 108年5月2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50,000 63 108年5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98,340 64 108年5月13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5,200 65 108年5月2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68,200 66 108年6月3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0,200 67 108年6月5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7,600 68 108年7月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68,350 69 108年7月8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36,050 70 108年7月12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2,000 71 108年7月2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3,680 72 108年7月3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63,640 73 108年9月2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100 74 108年10月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63,580 75 108年10月5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36,750 76 108年10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63,750 77 108年10月1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6,780 78 108年11月1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36,840 79 108年12月2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63,680 80 108年12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76,860 81 108年12月2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26,000 82 109年1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9,650 83 109年3月2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58,670 84 109年3月1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07,500 85 109年3月2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51,240 86 109年4月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18,650 87 109年4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2,652 88 109年5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26,530 89 109年10月1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9,570 90 109年11月5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32,650 91 109年12月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36,280 92 110年1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86,750 93 110年2月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43,650 94 110年3月3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7,680 95 110年4月19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32,580 96 110年5月3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28,650 97 110年5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3,650 98 110年6月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6,570 99 110年6月7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96,460 100 110年7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65,860 101 110年8月6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36,760 102 110年8月31日 廣懋公司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60,000   合計     17,087,763 附表三 編號 日期 轉出帳戶 轉入帳戶 轉帳金額(新臺幣) 1 111年9月29日 陳炳輝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1,000,000 2 111年9月29日 陳炳輝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800,000 3 111年9月30日 陳炳輝土地銀行帳戶 陳炳豪土地銀行帳戶 2,000,000   合計     3,800,000

2024-12-30

TCDV-112-重訴-645-2024123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09-易-976-20241223-1

原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08-原易-31-20241223-1

原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10-原易-14-202412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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