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洪立芳
被 告 籃育成
王禹傑
杜冠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籃育成、王禹傑、杜冠宏被訴詐
欺等案件(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TNDM-112-附民-512-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