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周楊銘
被 告 鄭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關
系爭土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8,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復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建物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查報系爭建物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後由本院另通知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SCDV-113-補-1169-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