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鍾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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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事聲
高雄簡易庭

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事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紀玉鳳 林明祥 相 對 人 鍾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鍾志宏間113年度司促字第16518號 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113 年10月17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651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鍾志宏向本院聲請對異議人即債務人紀 玉鳳、林明祥核發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6518號准許 核發。惟異議人對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以異議人聲明異議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 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下稱系爭裁定),異議人於113年1 0月21日收受系爭裁定後,對系爭裁定不服而於10日內(即 同年月25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 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系爭支付命令之聲明異議狀 於113年10月12日交付○○○○郵局寄送,惟聲請人住所○○區與 受理前開聲明異議狀(下稱系爭聲明異議狀)之鳳山簡易庭分 屬不同地區,且路途遙遠,致系爭聲明異議狀於同年月15日 到達法院時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惟相較於鳳山區居民送達 信函至本院所在之前金區尚有4日在途期間,則異議人居住○ ○區郵寄至鳳山簡易庭辦公室亦應多給予4日在途期間;又依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計算法定期間並無明確指 出○○區送達本院鳳山辦公室之在途期間計算認定標準,應屬 立法疏漏瑕疵,為保障異議人之權益,應從寬認定異議人之 異議並未逾期等語。 三、按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 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 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 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定有明文。而依最高法院1 11年度台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意旨,可知在途期間之規定 ,係為解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均距法 院過遠,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為一定之訴訟行為而設。 四、經查,系爭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3年9月24日分別送達聲請人 址設○○市○○區○○○路000號0樓之0、○○市○○區○○路000號00樓 等住居所,此有送達證書4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司促 字第16518號支付命令卷【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卷】第39至45 頁),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系爭支付命令之聲明異議 期間應自113年9月25日起算20日,即自113年9月25日計至11 3年10月14日,參以聲請人並未爭執其住居所確於上址,則 不論本院鳳山辦公室或院本部所在之前金區,均為前揭規定 所指「法院所在地」,依據107年6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一民 字第1070015836號令修正發布、107年7月1日施行之「法院 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下稱系爭在途期間標準),並無 須加計在途期間。準此,聲請人之異議期間均至113年10月1 4日已告屆滿。然本件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15日始向本院聲 明異議,有民事異議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存卷可考(見系爭支 付命令卷第47、49頁),顯已逾越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期間, 是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予以裁定駁 回,自於法有據。至聲請人稱系爭在途期間標準具有立法疏 漏瑕疵云云,惟縱因立法政策錯誤而未為規範係屬不當,亦 屬立法論上之問題,並無類推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923號裁判意旨參照),聲明人此部分之理由要 屬無據。 五、綜上,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條第3項 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2025-01-06

KSEV-113-雄事聲-8-20250106-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志宏、林煜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鍾志宏、林煜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鍾志宏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永和段923-2地 號土地及其上60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 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2-23

CTDV-113-司拍-242-20241223-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志宏 (住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更正後)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 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 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就附表各罪間之犯罪時間相距之遠近、犯罪之性質顯然 相同、受刑人就本件係表示請求從輕定刑等意見、法律所規 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 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 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 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4-12-20

PTDM-113-聲-1424-202412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志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志宏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零錢箱壹個及現金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方面刪除「查獲照片4張」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鍾志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殊非可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 、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 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示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其所竊得之財物迄未返還於被害人王至豪,亦未適度賠償 被害人之損失,是其犯罪所生之危害未獲任何填補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愛心零錢箱1個及現金新臺幣3,000元,為被告之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已返還或賠償被害 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 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097號   被   告 鍾志宏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志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8日15時15分許,騎乘其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竊取機車部分,另案偵辦),前往高雄市○○ 區○○路000號王至豪經營之李記紅茶冰店,假藉購買飲料之 機會,利用店員轉身製作茶飲之際,徒手竊取王至豪放置於 店內櫃枱上之愛心零錢箱,內有現金新臺幣3,000元,得手 後藏放其背包內,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王至豪發現上開 愛心零錢箱遭竊,隨即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鍾志宏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王至豪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4張、查獲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濬程

2024-12-16

CTDM-113-簡-2321-20241216-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鍾志宏 債 務 人 盧世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六計算之遲延 利息,暨按年息百分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六計 算之利息、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惟(一)所謂「約定利息」者乃債務人使用他 人原本之對價,屬債權人不能使用原本之收益,須經約定, 債權人始得請求,且其發生期間之長短胥依當事人約定清償 期而定,逾此期間(或期限),則約定利息即不再發生;而「 遲延利息」,係金錢債務之債權人因債務人於清償期屆滿後 ,未依約清償(即遲延給付),致不能使用原本所受損失之賠 償,係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而生,毋需經當事人約定 ,債權人即得依法請求,但仍得約定利率,否則即依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規定之法定利率計算,所以約定利息與遲延利息 兩者在性質上及法律效果本不相同,在借款清償期屆至前, 債務人所應給付者為利息,而於清償期屆至後,所應給付者 則為遲延利息,兩者之計算期間自不應重疊複計,易言之, 於借貸關係存續中所生者乃約定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 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 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七九號民事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查本件債權所約定之借款期限為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二十八日止,此有借據正本在卷足稽,是債權人請求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六計算 之利息及遲延利息,其請求利息期間已逾約定之借款期限, 且雙方並未約定利率,故其利息請求部分,係屬不合法,然 其請求此期間之遲延利息則係合法。(二)按契約當事人以確 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適當 之履行時,所應支付之違約金,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 約金外,概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以免對債務人造 成不利,此觀民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及其修正理由自明, 而遲延利息亦所以填補債權人之損失者,故賠償性違約金與 遲延利息,二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並存(大理院統字第一七八 八號、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一百零二年 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所約定之違 約金,經查雙方當事人係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所以本 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同一違約事實,同時請求遲延利息及懲罰 性違約金,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 人亦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2

PHDV-113-司促-1170-20241212-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張美香 賴秀芳 鍾志宏 被 告 阮怡福 阮怡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被訴 詐欺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且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準此 ,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同案被告阮氏 秋霞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併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2024-12-06

PTDM-111-附民-516-20241206-2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張美香 賴秀芳 鍾志宏 被 告 阮氏秋霞 住屏東縣○○市○○路00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2024-12-06

PTDM-111-附民-516-20241206-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氏秋霞 選任辯護人 陳冠年律師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阮怡福 阮怡榕(越南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軒宇律師 陳怡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0號 、第51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3201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氏秋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萬零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阮氏秋霞其餘被訴部分(即附件合會⑲編號33、附件合會㉓編號26 所示部分)均無罪。 阮怡福、阮怡榕均無罪。   事 實 一、阮氏秋霞於民國107年起,先後召集如附件所示「越南式合 會」(會首不具有死會會員之身分,即不用按期繳交死會會 費,會首單純處理每期開標、得標及收取標金事宜,再將所 收取之標金轉交予得標會員即可)共44會(下合稱本案合會 ),均由其本人自任會首。詎阮氏秋霞因個人資金周轉問題 ,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利用合會各會員間未必均彼此認識、開標時各會員亦未 必均到場參加投標之機會,在附件各合會虛列會員參加合會 ,並明知林梅圓、范氏緣、鍾惠萍、阮美川、阮氏紅惠、裴 氏秋雲、武氏瀅莊、楊氏錦絨、阮段水豔、阮珮綺、阮氏雅 、黎詩柔、陳蓓芭、阮氏霞、阮氏玉碧、張美香於會期間均 未參與投標或實際得標,竟未得其等之同意或授權,分別冒 用其等或以不詳會員之名義,向其他活會會員訛稱係經其冒 標之會員(含真實及虛列會員)得標,並向各該被冒標之真 實會員訛稱另有其他人得標,再於各次得標後,據以向該次 仍屬活會之會員收取各期會款,致使各該次仍屬活會之真實 會員陷於錯誤,依約交付所屬合會之該期會款予阮氏秋霞, 或交由不知情之阮怡福、阮怡榕代為收受後轉交予阮氏秋霞 ,阮氏秋霞因而詐得財物(各合會之會員人數、成員、開標 日期、得標會員、虛列會員、遭冒標者、標金、阮氏秋霞所 詐得會款金額詳如附件)。 二、案經李成貞、李美香、林梅圓、范氏緣、潘美吟、謝淑麗、 鍾惠萍、陳美玲、陳沛吟、阮美川、阮氏紅惠、武氏翠嬌、 裴氏秋雲、武氏瀅莊、楊氏錦絨、阮段水豔、黃英桃、阮珮 綺、阮氏雅、唐子蓮、黎詩柔、陳蓓芭、童水永、黃再春、 黃琬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暨阮氏霞、阮氏玉碧、林江娜、賴秀芳、張美 香、鍾志宏訴由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查 ,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均屬傳 聞證據,惟被告阮氏秋霞及其辯護人就前揭審判外陳述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6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及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 於審理期日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氏秋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3-25、27-54頁、他2745卷一第4 5-49、59-63、107-108、121-125、304-305頁、他2370卷第 49-51頁、偵510卷第57-59頁、本院卷一第139、365頁、卷 二第73、105、182、253頁、卷三第24、100-105、228-230 、399、43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阮怡福(見警卷一第 55-57頁、他2745卷一第45-49頁、偵510卷第57-59頁、他16 46卷第79-81頁)、阮怡榕(見警卷一第59-62頁、他2745卷 一第45-49頁、偵510卷第57-59頁、他1646卷第79-81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成貞(見警卷二第275-278頁、他2745卷三 第216-218頁)、李美香(見警卷二第289-292頁)、林梅圓 (見警卷二第299-308頁、他2745卷三第216-218頁)、范氏 緣(見警卷二第345-352頁、他2745卷三第289-291頁)、潘 美吟(見警卷二第375-378頁)、謝淑麗(見警卷二第391-3 94頁)、鍾惠萍(見警卷二第405-420頁、他2745卷三第347 -350頁)、陳美玲(見警卷二第473-479頁、他2745卷三第3 47-350頁)、陳沛吟(見警卷四第909-917頁、他2745卷三 第11-14頁)、黃婉婷(見警卷五第0000-0000頁、他2745卷 三第11-14頁)、阮美川(見警卷三第549-552頁)、阮氏紅 惠(見警卷四第817-820頁、他2745卷三第11-14頁)、武氏 翠嬌(見警卷三第715-730頁、他2745卷三第11-14頁)、裴 氏秋雲(見警卷四第837-842頁、他2745卷三第11-14頁、本 院卷二第179-208頁)、武氏瀅莊(見警卷四第877-884頁、 他2745卷三第11-14頁)、楊氏錦絨(見警卷四第931-935頁 、他2745卷三第11-14頁、本院卷二第179-208頁)、阮段水 豔(見警卷四第771-775頁)、黃英桃(見警卷三第517-520 頁、他2745卷三第11-14頁、本院卷二第179-208頁)、阮珮 綺(見警卷四第957-961頁、他2745卷三第11-14頁)、阮氏 雅(見警卷五第000-0000頁)、唐子蓮(見警卷三第661-66 7頁、他2745卷三第11-14、122-124頁)、黎詩柔(見警卷 四第795-798頁、他2745卷三第11-14、122-124頁)、陳蓓 芭(見警卷五第0000-0000頁、他2745卷三第347-350頁)、 童水永(見偵510卷第61-64頁)、黃再春(見他2745卷三第 11-13頁)、黃雪銀(見他1646卷第89-91、119-122頁)、 證人即被害人曾連金(見警卷三第567-588頁、他2745卷三 第347-350頁)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 ,並有被告阮氏秋霞筆記翻拍照片、告訴人阮氏霞、阮氏玉 碧、林江娜、賴秀芳、張美香、鍾志宏參加之合會會單及會 數、會期及會款、告訴人童水永提出之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 翻拍照片與合會會單、告訴人阮氏霞、黃英桃與被告阮氏秋 霞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各告訴人與被害人於偵 查中各自提出之合會會單、得標日期、金額、身分證件資料 、調解書、本票等資料、警詢時提示予被告阮氏秋霞指認之 金額統計表、各合會會單編號及明細、被告阮氏秋霞提出之 合會會單資料、各告訴人於偵查中各自提出或指認之合會會 單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年籍對照表、告訴人林梅圓與被告阮 氏秋霞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阮氏雅與被告阮氏 秋霞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黃琬婷使用之帳戶存 摺內頁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111年8月24日屏檢錦崑111偵510字第1119033287號函 暨所附被告阮怡榕之護照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 料查詢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見他2745卷二第11-19、27-56 1頁、卷三第126-212、221-227、231-241、243-286、293-3 35、337、341、353-551、567、569-638頁、警卷一第171-2 71頁、警卷二第279-282、283-287、293-296、297、309-31 2、313-335、337-342、353-356、357-373、379-382、383- 390、395-398、399-404、421-471、481-484、485-513頁、 警卷三第523-528、529-547、557-560、561-566、591-594 、599-659、669-672、673-713、733-736、737-767頁、警 卷四第781-784、785-794、805-808、809-815、827-830、8 31-836、847-850、853-875、887-890、891-907、921-924 、925-929、937-940、941-955、967-970、971-990頁、警 卷五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他2370卷 第15、17頁、他1646卷第93-113、125-145頁、本院卷一第7 7-79頁、卷二第23-40頁、卷三第195-203、333-339頁), 足認被告阮氏秋霞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阮氏秋霞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阮氏秋霞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阮氏秋霞上開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然本件參與犯行之行為人僅被告阮氏秋霞(同案被告阮怡福 、阮怡榕無罪部分詳後述),因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社會 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於審理時已當庭告知此部分罪名(見 本院卷一第365頁、卷二第73、105、181、253頁、卷三第23 、99、184、227、398頁),無礙於被告阮氏秋霞之答辯、 防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阮氏秋霞就附表所示於各次會期向各該活會會員詐取財 物,侵害多數人財產法益,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相同詐欺取財 罪名,各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分別就附表各編號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共277次),時間 有別,歷次行為均可區分,各具獨立性,顯係基於各別犯意 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201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均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阮氏秋霞召集合會自任 會首,本應確保合會得以順利進行,竟為圖一己之私,以虛 列人頭會員及冒用合會會員名義冒標方式,向活會會員詐取 會款,造成各合會會員受到財產上損害,被告阮氏秋霞的犯 罪手段及所生危害並非輕微,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阮氏 秋霞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已與告訴人李成貞、李美 香、潘美吟、謝淑麗、陳沛吟、裴氏秋雲、黎詩柔、阮氏紅 惠、黃英桃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李美香、陳蓓芭、阮氏紅 惠、黃英桃、裴氏秋雲撤回告訴,然未與其餘告訴人達成和 解等情,有和解書、民間合會(互助會)債務清償協議書及 刑事撤回告訴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89、91、205-21 2頁、卷二第57、59、115、141、143-145、147、153-157頁 、他2745卷三第337、341、351頁),足認其犯後尚有悔悟 ,兼衡其無刑事前科紀錄之素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 、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三第439頁)及參酌 各告訴人之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39-141頁、卷二第206-208 、256-257頁、卷三第188、436-43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㈥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以本案待被告阮氏秋霞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 請裁定為宜,爰不於本判決予以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沒 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 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 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 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 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 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 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110年度台上 字第287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8 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阮氏秋霞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別獲利如附件各合 會「備註」欄所示,核屬被告阮氏秋霞之犯罪所得,又被告 阮氏秋霞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和解金共新臺幣 (下同)84萬元(計算式:裴氏秋雲20萬元+阮氏紅惠10萬 元+黃英桃12萬元+陳沛吟40萬元+李美香2萬元=84萬)及給 付賠償金6,000元予告訴人阮段水豔,有和解書及無摺存款 收執聯影本等件可佐(見本院卷一第91頁、卷二第57、59、 145、153、157頁、卷三第207、209頁),扣除上開已給付 之和解金84萬元、賠償金6,000元後,被告阮氏秋霞尚有24, 700,400元的犯罪所得(計算式:25,546,400-840,000-6,00 0=24,700,400)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阮氏秋霞對於附件合會⑲編號33、合會㉓編號26亦有冒標 告訴人阮佩琪之情事。因認被告阮氏秋霞此部分亦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阮怡福、阮怡榕與同案被告阮氏秋霞為姊妹,其等就同 案被告阮氏秋霞前揭詐欺取財行為,均與同案被告阮氏秋霞 共同實施而為共同正犯。因認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均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一㈠部分:   ㈠公訴意旨一㈠認被告阮氏秋霞涉有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無非係以被告阮氏秋霞之供述、告訴人阮佩琪之證述 、告訴人阮佩琪與被告阮氏秋霞所提出之合會會單等件為其 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阮氏秋霞堅詞否認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該2合會均是 告訴人阮佩琪自行得標,被告阮氏秋霞並無冒標等語(見本 院卷三第359-360頁)。經查:  ⒈被告阮氏秋霞有召集附件合會⑲、㉓之合會,且為合會會首, 附件合會⑲編號33及合會㉓編號26開標公告之得標人均為告訴 人阮佩琪等情,為被告阮氏秋霞所不爭執,且與證人即告訴 人阮佩琪於警詢之指述相符(見警卷四第957-961頁、他274 5卷三第11-14頁),並有合會會單在卷可參(見警卷四第97 1、975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就附件合會⑲編號33之部分,開標日為109年6月15日(見附件 合會⑲),被告阮氏秋霞供稱該合會之跟會人數為45人,編 號33即第33次開標為告訴人阮佩琪自行得標,得標金額為2, 200元,告訴人阮佩琪可領取之得標金額為死會人數32人繳 付5,000元加上活會12人繳付2,800元之總額等情(見本院卷 三第359-360頁),並提出告訴人阮佩琪簽收之收據即估價 單1紙為證(見本院卷二第63頁),觀諸該估價單,確有「1 09年6月15日」、「32×5000=160000」、「12×2800=33600」 等記載,核與被告阮氏秋霞上開供述相符,且告訴人阮佩琪 對於該收據上之簽名為其本人所簽並無爭執(告訴人阮佩琪 僅主張該收據並非係因附件合會⑲編號33得標後所簽收,見 本院卷三第331頁),足認被告阮氏秋霞就附件合會⑲編號33 並無冒標情事,其辯解應可採信。  ⒊就附件合會㉓編號26之部分,開標日為109年8月30日(見附件 合會㉓),被告阮氏秋霞供稱該合會之跟會人數為53人,編 號26即第26次開標為告訴人阮佩琪自行得標,得標金額為1, 300元,告訴人阮佩琪可領取之得標金額為死會人數25人繳 付3,000元加上活會27人繳付1,700元之總額等情(見本院卷 三第359頁),並提出告訴人阮佩琪簽收之收據即估價單1紙 為證(見本院卷二第61頁),觀諸該估價單,確有「109年8 月30日」、「25×3000=75000」、「27×1700=45900」等記載 ,核與被告阮氏秋霞上開供述相符,且告訴人阮佩琪對於該 收據上之簽名為其本人所簽並無爭執(告訴人阮佩琪僅主張 該收據並非係因附件合會㉓編號26得標後所簽收,見本院卷 三第330頁),再佐以告訴人阮佩琪自陳:我有標過一次3,0 00的,當時我去現場投1,300才標到等語(見警卷四第959頁 ),足認被告阮氏秋霞就附件合會㉓編號26並無冒標情事, 其辯解應可採信。  ⒋再衡諸常情,被告阮氏秋霞就本案其餘冒標、虛列會員等詐 欺取財犯行共277次均坦承不諱,已如前述,則被告阮氏秋 霞實無必要單獨否認關於附件合會⑲編號33、附件合會㉓編號 26冒標告訴人阮佩琪之犯行,益徵其上開辯稱:該2次均為 告訴人阮佩琪自行得標等語,應堪採信。  ⒌此外,公訴人復未能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阮氏秋霞確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冒標行為,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阮 氏秋霞之事實認定。 四、公訴意旨一㈡部分:  ㈠公訴意旨一㈡認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均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無非係以本案合會之 會員中,有多數會員均指稱被告阮怡福、阮怡榕有收取會款 之行為,且有時會於開標時在場等情,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固不否認其等曾有代收會款之行為 ,及有時會於開標時在場,惟均堅詞否認有何與同案被告阮 氏秋霞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阮怡福辯稱:我大概知道 是會錢,但細節是哪個會我不清楚,他們是拜託我轉交給阮 氏秋霞,開標的時候我不是每一次都在場,我大部分都不在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3頁),被告阮怡榕則辯稱:我大概感 覺的出來那是會款,但細節我不清楚,開標日我在的時候, 是在後面幫忙煮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4頁)。經查:  ⒈同案被告阮氏秋霞確有實施上開經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犯行 ,有前揭事證為據,此等事實固堪認定。惟同案被告阮氏秋 霞一再陳稱其係單獨實施上開各犯行,被告阮怡福、阮怡榕 並未參與(見本院卷一第365頁、卷二第182、253頁)。則 被告阮怡福、阮怡榕是否確曾參與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之上開 詐欺取財犯行,自應視本件有無足以認定被告阮怡福、阮怡 榕與同案被告阮氏秋霞間就上開詐欺取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之證據而定。   ⒉同案被告阮氏秋霞自102年間開始即曾多次召集合會乙情,業 經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供述在卷(見警卷一第4頁),公訴意 旨就此亦為相同認定(見起訴書第1頁),而同案被告阮氏 秋霞自102年間起至本案發生(即108年間)前均尚無因詐取 會款遭追訴之紀錄,足見同案被告阮氏秋霞此前亦確曾單純 、合法召集並運作合會相當之時日,而非均藉其所召集之合 會詐取款項,如此自不能單憑同案被告阮氏秋霞召集合會之 舉,逕行解為其必有藉由召集合會詐取會款之犯意與行為。 故被告阮怡福、阮怡榕知悉同案被告阮氏秋霞召集並運作合 會之事,並協助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代收會款、偶爾於開標時 在場幫忙記事等合法運作合會之一般行為,當無從憑以遽認 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必然知悉同案被告阮氏秋霞有以不合法 方式運作合會之詐取會款行為。易言之,同案被告阮氏秋霞 召集合會乙事,與同案被告阮氏秋霞由召集合會之方式詐取 會款乙事間既無必然之關聯,則被告阮怡福、阮怡榕縱因身 為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之胞妹,知悉同案被告阮氏秋霞召集本 案合會之情事,然因被告阮怡福、阮怡榕仍有可能誤信同案 被告阮氏秋霞係以合法方式依合會之約定收取會款及進行開 標事宜,尤不能在別無證據證明之情形下,逕行排除被告阮 怡福、阮怡榕在不知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之上述不法詐欺取財 犯行之前提下單純協助會員轉交會款及於開標時協助同案被 告阮氏秋霞處理會務之可能。是若欲認定被告阮怡福、阮怡 榕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自仍須有充分之證據足認被告阮怡 福、阮怡榕知悉並有意與同案被告阮氏秋霞共犯上開犯行, 始足當之,非僅以被告阮怡福、阮怡榕知悉其胞姊即同案被 告阮氏秋霞召集本案合會之事,即據以推認被告阮怡福、阮 怡榕必然係與同案被告阮氏秋霞共犯上開詐欺取財犯行。  ⒊又被告阮氏秋霞所召集之合會,為數非少,各合會之會員亦 眾,則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基於姊妹關係,其等對同案被告 阮氏秋霞召集合會尚無可能不予協助,於偶有餘暇之際,受 被告阮氏秋霞之託代為前往向會員收取會款,以分擔被告阮 氏秋霞之事務,此亦核與常情無違,縱使同案被告阮氏秋霞 確有冒標等詐取會款之行為,衡情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亦無可 能將冒標之情告知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再由被告阮怡福、 阮怡榕前往收款,實難認被告阮怡福、阮怡榕與同案被告阮 氏秋霞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可言。  ⒋從而,於缺乏其他積極事證足佐之情形下,尚難僅憑被告阮 怡福、阮怡榕係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之胞妹,其等偶有代同案 被告阮氏秋霞收取會款之事實,及被告阮怡福、阮怡榕於同 案被告阮氏秋霞所召集之合會開標時,偶有在現場之情形, 即逕以推測、擬制之方式,遽認被告阮怡福、阮怡榕有何共 同詐欺取財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3人所辯前詞,尚非全然無據,本件公訴人 雖認被告3人涉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然所提出之證據或 指出之證明方法,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上揭說明 ,本案被告3人此部分犯罪核屬不能證明,自均應為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綸謙移送併案審理,檢 察官洪綸謙、余晨勝、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宣告罪名及處刑) 0 如附件合會①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0 如附件合會①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 如附件合會①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 如附件合會①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 如附件合會②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 如附件合會②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 如附件合會②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如附件合會②編號1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如附件合會②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0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0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2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3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3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2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2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3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2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2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00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00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1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1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0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⑭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⑭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⑭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00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00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00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0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1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0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1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2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2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3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1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2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3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3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1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2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1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1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1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1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2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2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2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㉖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1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1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2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2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3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3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2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2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2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3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1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1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1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1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2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2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2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2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1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1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2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2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1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1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1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1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2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㉝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㉝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㉝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0 如附件合會㉞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㉞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 如附件合會㉞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0 如附件合會㉟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0 如附件合會㉟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㊱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0 如附件合會㊱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㊲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㊲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如附件合會㊷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㊷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㊷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㊷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㊸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㊸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㊸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㊸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㊸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㊹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㊹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㊹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㊹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000 如附件合會㊹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合會①(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①)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3月20日 CHA CHA 3800元   0 108年4月20日 OANH(VUNG TAU) 1500元   0 108年5月20日 OANH(VUNG TAU) 1200元   0 108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hoang 2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68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3死會-4虛列)= 136800】 0 108年7月20日 TRUC 1800元   0 108年8月20日 KIM NGOC 2500元   0 108年9月20日 KHO(LO DAPAN) 2600元   0 108年10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2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2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6死會-4虛設)=115200】 0 108年1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phung 2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2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6死會-4虛設)= =115200】 00 108年12月20日 LE(HA NHA) 1500元   00 109年1月20日 KIM YEM 3000元   00 109年2月20日 阮氏秋霞虛列26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32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0)×(26-8死會-4虛設)=123200】 00 109年3月20日 KHOLO(DAPAN) 3000元   00 109年4月20日 NGA(MOHO) 3200元   00 109年5月20日 PHUONG TAU 3200元   00 109年6月20日 CHAU 3700元   00 109年7月20日 NGUYEN 3600元   00 109年8月20日 BAN(CHA VHA) 2000元   00 109年9月20日 Y 40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2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6人(其中4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6期(原起訴2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6),會金1萬元,每月2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武氏瀅莊、楊氏錦絨、鍾志宏、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②(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②)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標金 標金 備註 0 108年3月20日 SEO CH1NH 3800元   0 108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0 108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3200元   0 108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3000元   0 108年7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2hoang 2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2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0)×(26-4死會-5虛設)=122400】 0 108年8月20日 MY HU 2600元   0 108年9月20日 TAM(THAOCHO) 2800元   0 108年10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hoang 2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65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0)×(26-6死會-5虛設)=106500】 0 108年11月20日 TAM THAO CHO 3600元   00 108年12月20日 UT PHUONG   3000元   00 109年1月20日 LAN XUONG 3000元   00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3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92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0)×(26-9死會-5虛設)=79200】 00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phung 3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8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0)×(26-9死會-5虛設)=76800】 00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6phung 3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44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9死會-5虛設)=74400】 00 109年5月20日 UT PHUONG 3900元   00 109年6月20日 BAN MY UNH 4000元   00 109年7月20日 NGUYEN 3600元   00 109年8月20日 LE 4300元   00 109年9月20日 GON 45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2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6人(其中5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6期(原起訴2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6),會金1萬元,每月2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③(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③)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hoang 1700元 阮氏秋霞詐得112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2200】 0 108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1300元 阮氏秋霞詐得1258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5800】 0 108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1400元 阮氏秋霞詐得122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2400 0 108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phung 1500元 阮氏秋霞詐得119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9000】 0 108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500元 阮氏秋霞詐得119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9000】 0 108年7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300元   0 108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0 108年8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9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2-2死會-6虛設)=119000】 0 108年9月5日 COBAO 1500元   00 108年9月20日 GIAU(NHUNG) 1500元   00 108年10月5日 Nl CHAU 1800元   00 108年10月20日 BE CHAU 1800元   00 108年11月5日 MINHQUAN 1800元   00 108年11月20日 MINHQUAN 1800元   00 108年12月5日 108.12.5 UYEN 2000元   00 108年12月20日 108.12.20 MINH QOAN 2000元   00 109年1月5日 109.1.5 THUY HUONG 1800元   00 109年1月20日 NGUYET(NEPU) 1700元   00 109年2月5日 SEN NHA 1800元   00 109年2月20日 SEN NHA 1700元   00 109年3月5日 IVGUYEN   1700元   00 109年3月20日 ANH CHAU 1800元   00 109年4月5日 DON 900元   00 109年4月20日 NGUYET(NEPU) 1800元   00 109年5月5日 PHAN 1900元   00 109年5月20日 ANH CHAU 1900元   00 109年6月5日 HOA BE 2000元   00 109年6月20日 HOA BE 2100元   00 109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范氏緣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3500元 【計算式:(0000-0000)×(42-死會22-虛列6+遭冒標1)=43500】 00 109年7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美川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6500元 【計算式:(0000-0000)×(42-死會22-虛列6+遭冒標1)=46500】 00 109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范氏緣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5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2-死會22-虛列6+遭冒標1)=45000】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8月2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109年9月5日 00 109年9月20日 00 109年10月5日 00 109年10月20日 00 109年11月5日 00 109年11月20日 00 109年12月5日 00 109年12月20日 00 110年1月5日 00 110年1月20日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2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2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2),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2會)、阮美川、阮氏紅惠、唐子蓮、曾連金、阮氏玉碧(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④(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④)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hoang 1700元 阮氏秋霞詐得99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6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9000】 0 108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200元   0 108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40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死會-6虛設-5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4000】 0 108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0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死會-6虛設-5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000】 0 108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40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死會-6虛設-5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4000】 0 108年7月20日 QUE HUOING 4400元   0 108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0 108年8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300元   0 108年9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400元   00 108年9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15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2-5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1500 00 108年10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15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5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1500 00 108年10月20日 SE NHA 1200元   00 108年11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00 108年11月20日 NGUYEN 1700元   00 108年1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300元   00 108年12月20日 NGUYET(NEPU) 1500元   00 109年1月5日 CAM CHAU 1700元   00 109年1月20日 ANH CHAU 1700元   00 109年2月5日 BAN CHANG 1500元   00 109年2月20日 HANG(THAOCHO) 1600元   00 109年3月5日 UOAN CHUOI 1700元   00 109年3月20日 SULY(THAO CHO) 1700元   00 109年4月5日 ANH CHAU 1300元   00 109年4月20日 CHAU 1900元   00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陳蓓芭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8900元 【計算式:(0000-0000)×19活會(42-死會18-虛列6+遭冒標1)=58900】 00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陳蓓芭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7000元 【計算式:(0000-0000)×19活會(42-死會18-虛列6+遭冒標1)=57000】 00 109年6月5日 MINH QUAN 2100元   00 109年6月20日 SEN NHA 2100元   00 109年7月5日 NAM 2000元   00 109年7月20日 Nl CHAU 1900元   00 109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5000元 【計算式:(0000-0000)×15活會(42-死會22-虛列6+遭冒標1)=45000】 00 109年8月20日 ANH CHAU 1300元   00 109年9月5日 NGAN 2000元   00 109年9月20日 NAM 21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2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2期(原起訴33,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2),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期(第35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潘美吟、謝淑麗、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武氏瀅莊、阮珮綺、唐子蓮、曾連金、陳蓓芭(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⑤(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⑤)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5月5日 TAM(THAO CHO) 1700元   0 108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0 108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0 108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300元   0 108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0 108年7月20日 HOANG(LAO Bl) 1300元   0 108年8月5日 TRUC 900元   0 108年8月20日 TRUC 1200元   0 108年9月5日 HOANG(THAO CHO) 1400元   00 108年9月20日 HOANG(THAO CHO) 1300元   00 108年10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400元   00 108年10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2500元 【前有11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2-11死會-6虛設)=92500】 00 108年11月5日 TAM(THAO CHO) 1700元   00 108年1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9200元 【前有1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2死會-6虛設)=79200】 00 108年1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8800元 【前有1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2死會-6虛設)=88800】 00 108年1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phu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8800元 【前有1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2死會-6虛設)=88800】 00 109年1月5日 DAN NHA 1900元   00 109年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05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2-13死會-6虛設)=80500】 00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74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3死會-6虛設)=87400】 00 109年2月20日 UT PHUONG 1000元   00 109年3月5日 Nl CHAU 1500元   00 109年3月20日 MINH QUAN 1600元   00 109年4月5日 MINH QUAN 1600元   00 109年4月20日 HOA 2000元   00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張美香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2700元 【計算式:(0000-0000)×(42-死會18-虛列6+遭冒標1)=62700】 00 109年5月20日 HOA 2100元   00 109年6月5日 CHAU 1900元   00 109年6月20日 CAM CHAU 2100元   00 109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張美香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7600元 【計算式:(0000-0000)×(42-死會21-虛列6+遭冒標1)=57600】 00 109年7月20日 NGUTEN 1600元   00 109年8月5日 BAN CHANG 1900元   00 109年8月20日 UTPHUONG 1000元   00 109年9月5日 OANH HO 1800元   00 109年9月20日 ANA 15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109年10月20日     00 109年11月5日     00 109年11月20日     00 109年12月5日     00 109年12月20日     00 110年1月5日     00 110年1月20日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2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2期(原起訴28,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2),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34期(第35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阮珮綺(2會)、張美香(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⑥(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⑥)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1phung 2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35000】 0 108年8月5日 HOANG(THAO CHO) 2000元   0 108年9月5日 HOANG(THAO CHO) 3000元   0 108年10月5日 SEO UAN 3500元   0 108年11月5日 HOANG(THAO CHO) 3500元   0 108年1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2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2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4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2000】 0 109年1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phung 3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1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4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1000】 0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3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4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8000】 0 109年3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hoang 3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4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8000】 00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6hoang 3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6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4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600】 00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4000元   00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4000元   00 109年7月5日 SINH MOT 4000元   00 109年8月5日 SINH MOT 3000元   00 109年9月5日 HOANG(THAO CHO) 45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6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6期(原起訴17,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6),會金1萬元,每月5日開標,已開15期(第1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陳沛吟、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⑦(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⑦)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1phung 2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2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2500】 0 108年8月5日108.8.5 THABH(BINHDONG) 3000元   0 108年9月5日108.9.5 CUC(THAOCHO) 3500元   0 108年10月5日 TAM(THA0 CHO) 3500元   0 108年11月5日 TRUC 4300元   0 108年12月5日 VAN BAC 1200元   0 109年1月5日 TAM(THAO CHO) 4000元   0 109年2月5日 TRINH 3000元   0 109年3月5日 CHI TAM(THAO CHO) 4000元   00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2phung 3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04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8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0400】 00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phung 3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0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8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000】 00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3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37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8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3700】 00 109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hoang 3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37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8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3700】 00 109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6hoang 3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82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8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68200】 00 109年9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40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5日 沒開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6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6期(原起訴19,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6),會金1萬元,每月5日開標,已開15期(第1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⑧(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⑧)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5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1400】 0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1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5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5100】 0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5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1400】 0 109年3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800元 800元   0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Co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7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1死會-5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700】 0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1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1死會-5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5100】 0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霞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9800元 【計算式:(0000-000)×(44-1死會-虛列5-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遭冒標1)=79800】 0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0 109年5月20日 MINH QUAN 800元   00 109年6月5日 MINH QUAN 1000元   00 109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玉碧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4死會-5虛列+遭冒標1)=72000】 00 109年7月5日 LOAN(THAOCHO) 800元   00 109年7月20日 LOAN(THAOCHO) 1000元   00 109年8月5日 LOAN(THAOCHO) 1000元   00 109年8月20日 HANG(QUANCHIN) 1000元   00 109年9月5日 HANG(QUAN CHIN) 1000元   00 109年9月20日 TAM(LAOBI) 10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5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3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7期(第1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鍾惠萍(2會)、武氏翠嬌、武氏瀅莊、唐子蓮、阮氏霞(2會)、阮氏玉碧、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⑨(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⑨)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000】 0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0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0500】 0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0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0500】 0 109年3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000】 0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000】 0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0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0500】 0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600元   0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00 109年6月5日 DUONG 900元   00 109年6月20日 BAN DUY 1100元   00 109年7月5日 NGOC(MEHO) 800元   00 109年7月20日 MINH QUAN 1000元   00 109年8月5日 LOAN(BANHBAO) 1000元   00 109年8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林梅圓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2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死會8-虛列6+遭冒標1)=62000】 00 109年9月5日 BAN HOANG 800元   00 109年9月20日 CHAU 10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3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7期(第1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李成貞、林梅圓、鍾惠萍(2會)、武氏翠嬌、唐子蓮、阮氏霞、阮氏玉碧、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⑩(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⑩)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000】 0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0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9年3月5日 TAM(THAO CHO) 1100元   0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1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71400】 0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1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71400】 0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48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74800】 0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Co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1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71400】 00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1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71400】 00 109年6月20日 DIEM HA 1000元   00 109年7月5日 BAIN PHUONG(NUI) 1000元   00 109年7月20日 HANH 1000元   00 109年8月5日 KIM(THAO CHO) 1000元   00 109年8月20日 SEO PINH(THAO CHP) 1000元   00 109年9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4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死會9-虛列6+遭冒標1)=54000】 00 109年9月20日 PHU0NG(THA0 CHO) 13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3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7期(第1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2會)、裴氏秋雲(2會)、黃英桃、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⑪(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⑪)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72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0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72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0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被告阮怡榕會費由被告阮氏秋霞繳納)= 72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0 109年3月5日 TAM(THAO CHO) 1000元   0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0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0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704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0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72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672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00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72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672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00 109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00 109年7月5日 DIEM HA(即被告阮怡榕) 1000元 00 109年7月20日 HIEN(THAO CHO) 1000元   00 109年8月5日 H0NG(LAO Bl) 1000元   00 109年8月20日 PHUONG(THAO CHO) 1000元   00 109年9月5日 PHUONGTAN(THAO CHO) 1200元   00 109年9月20日 VAN ANH 10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3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7期(第1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陳美玲、裴氏秋雲(2會)、黃英桃、曾連金、陳蓓芭、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⑫(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⑫)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0死會-6虛設-7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8000】 0 109年3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0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70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1死會-6虛設-6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7000】 0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100元   0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0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200元   0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6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4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6000】 0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1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4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1000】 0 109年6月20日 SIEU UEN 2100元   00 109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4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5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4400】 00 109年7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6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5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6000】 00 109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200元   00 109年8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0 109年9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00000元   00 109年9月20日 SEO MY(CONGTY) 21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3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3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3),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5期(第1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李成貞、林梅圓、鍾惠萍、唐子蓮、張美香(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⑬(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⑬)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2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2400】 0 109年3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0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0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3死會-6虛設)=102000】 0 109年5月5日 THAY CHUA 2100元   0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8900元 【前有4 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4死會-6虛設)=108900】 0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3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4死會-6虛設)=102300】 0 109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9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4死會-6虛設)=99000】 00 109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6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4死會-6虛設)=105600】 00 109年7月20日 TRANG NGAN 1700元   00 109年8月5日 TRANG NGAN 1600元   00 109年8月20日 PGUONG(THAOCHO) 1800元   00 109年9月5日 A DI 1800元   00 109年9月20日 PHUONG(THAO CHO) 23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3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3期(原起訴3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3),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5期(第1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阮美川(2會)、武氏翠嬌、曾連金、鍾志宏(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⑭(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⑭)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2月20日 PHUNG 1400元   0 109年3月5日 THANH(BIN HDONA) 1600元   0 109年3月20日 THANH(BIN HDONA) 1900元   0 109年4月5日 SEO CHINH 2000元   0 109年4月20日 PHUNG 1800元   0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600元   0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0 109年6月5日 TAM(THA0 CHO) 2500元   0 109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41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8死會-6虛設)=84100】 00 109年7月5日 HOANG(LAO Bl) 2000元   00 109年7月20日 LE(BINH DONG) 2100元   00 109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1800元 【前有10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10死會-6虛設)=91800】 00 109年8月20日 QUE NHI(TCHAO CHO) 2400元   00 109年9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3200元 【前有1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11死會-6虛設)=83200】 00 109年9月20日 TIEN HANH) 21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3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29,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3),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5期(第16期起未再開標),被告阮氏秋霞另有虛列41phung、42phung、43phung但無得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⑮(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⑰) 期數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0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0600】 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0 109年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200元   0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4400元 【前有2 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6-2死會-6虛設)=144400】 0 109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3000元 【前有2 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2死會-6虛設)=133000】 0 109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9200元 【前有2 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2死會-6虛設)=129200】 0 109年3月15日 HUONG(THAOCHO) 1600元   0 109年3月30日 HUONG(THAOCHO) 1300元   0 109年4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Co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88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4死會-6虛設)=118800】 00 109年4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Co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88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4死會-6虛設-)=118800】 00 109年5月15日 TRUC 1800元   00 109年5月30日 TRUC 1700元   00 109年6月15日 YEN 2000元   00 109年6月30日 LOAN CHUOI 、2000元 2000元   00 109年7月15日 LOAN(BANH BAO) 13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THUY(QUAN CHINH) 1800元   00 109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范氏緣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9200元 【計算式:(0000-0000)×(46-死會10-虛列6+遭冒標1)=99200】 00 109年8月30日 TIEN NHA 2100元   00 109年9月15日 THUY(QUAN CJINH) 21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6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6期(原起訴29,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6),會金5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鍾惠萍(2會)、武氏翠嬌、武氏瀅莊(2會)、唐子蓮、阮氏霞(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⑯(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⑱)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58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0死會-6虛設-6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5800】 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600元   0 109年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0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6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2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5600】 0 109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6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2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5600】 0 109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6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2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5600】 0 109年3月15日 HUONG(THAO CHO) 1800元   0 109年3月30日 HUONG(THAO CHO) 1700元   0 109年4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00 109年4月30日 YEN NHI 1900元   00 109年5月15日 KY(BINHDONG) 2200元   00 109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00 109年6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Co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00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8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0000】 00 109年6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Co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00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8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0000】 00 109年7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THU(THAO CHO) 2400元   00 109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0 109年8月30日 THU(THAO CHO) 2300元   00 109年9月15日 NHI HUONG(THAO CHO) 22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6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6期(原起訴34,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6),會金5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李成貞、林梅圓、范氏緣(2會)、鍾惠萍(2會)、陳美玲、黃琬婷、武氏翠嬌、阮珮綺(2會)、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⑰(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⑲) 期數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3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0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33200】 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0 109年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0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 109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16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3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1600】 0 109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2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3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5200】 0 109年3月15日 HUONG(THAO CHO) 1900元   0 109年3月30日 HUONG(THAO CHO) 2000元   0 109年4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5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400】 00 109年4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Co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5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400】 00 109年5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Co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5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400】 00 109年5月30日 DIED 1900元   00 109年6月15日 DIED 2000元   00 109年6月30日 SEOY(THAO CHO) 2000元   00 109年7月15日 LAN HUONG 17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THU(THAO CHO) 1900元   00 109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00 109年8月30日 LE 2100元   00 109年9月15日 TAM(THA0 CHO) 19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6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6期(原起訴35,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6),會金5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陳美玲、阮美川(2會)、黃英桃、阮珮綺(2會)、唐子蓮、曾連金、阮淑芬(童水永承接)、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⑱(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㉓) 期數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4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4700】 0 108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21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2100】 0 109年3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0 108年3月30日 HUONG(THAO CHO) 1800元   0 108年4月15日 MINH KY 1500元   0 108年4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0 108年5月15日 HUONG(THAO CHO) 1700元   0 108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22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5死會-6虛設)=112200】 0 108年6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22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5死會-6虛設)=112200】 00 108年6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6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5死會-6虛設)=136000】 00 108年7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6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5死會-6虛設)=115600】 00 108年7月30日 THUY CAOHUNG 1600元   00 108年8月15日 QUA 1600元   00 108年8月30日 LOAN(THAO CHO) 1500元   00 108年9月15日 LOAN(THAO CHO) 1700元   00 108年9月30日 LOAN(THAO CHO) 1600元   00 108年10月15日 LOAN(THAO CHO) 1600元   00 108年10月30日 HANG QUAN CHINH 1800元   00 108年11月15日 QUA 1600元   00 108年11月30日 KEU BINH DONG 1800元   00 108年12月15日 KEU BINH DONG 1800元   00 108年12月30日 NGUYET(NEPU) 1800元   00 109年1月15日 VAN ANH 2000元   00 109年1月30日 QUE NUI 2000元   00 109年2月15日 VAN ANH 2000元   00 109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玉碧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3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19死會-6虛列+遭冒標1)=63000】 00 109年3月15日 NGUYEN 2000元   00 109年3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玉碧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0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20死會-6虛列+遭冒標1)=60000】 00 109年4月15日 NGUYETNE PU 2000元   00 109年4月30日 TRAM(LUNGSEN) 2100元   00 109年5月15日 ANA 2100元   00 109年5月30日 HANG QUAN CHINH 2100元   00 109年6月15日 THUY CHAI 2100元   00 109年6月30日 ANA 2200元   00 109年7月15日 NHA 22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NHA 2300元   00 109年8月15日 BAN CHANG 2400元   00 109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264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29死會-6虛列+遭冒標1)=26400】 00 109年9月15日 毛 25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5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5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5),會金5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39期(第4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2會)、黃琬婷(2會)、武氏翠嬌、阮氏雅(2會)、曾連金、阮氏玉碧(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⑲(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㉔)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4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4700】 0 108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21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2100】 0 108年3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0 108年3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 108年4月15日 MAI DUNG 1500元   0 108年4月30日 TRU 1800元   0 108年5月15日 TRAM(LUNG SEN) 2200元   0 108年5月30日 TRUC 1700元   0 108年6月15日 KEU(BINH DONG) 1700元   00 108年6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600元 【前有7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7死會-6虛設)=105600】 00 108年7月15日 QUENHI(THAO CHO) 2200元   00 108年7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85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8死會-6虛設)=108500】 00 108年8月15日 KEU(BINH DONG) 1500元   00 108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80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9死會-6虛設)=108000】 00 108年9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0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9死會-6虛設)=102000】 00 108年9月30日 QUE NHI(THAO CHO) 2400元   00 108年10月15日 HANG(QUAN CHINH) 1400元   00 108年10月30日 HOA 1500元   00 108年11月15日 QUYEN(LINH BEN) 1600元   00 108年11月30日 TIEN NHA 2400元   00 108年12月15日 CO GIAO 2000元   00 108年12月30日 LOAN(THAO CHO) 1900元   00 109年1月15日 PHUC 1800元   00 109年1月30日 HANG(QUAN CHINH) 1800元   00 109年2月15日 HOA 2000元   00 109年2月28日 LOAN(THAO CHO) 2000元   00 109年3月15日 NGUYEN 2000元   00 109年3月30日 PHUONG TAU 2000元   00 109年4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玉碧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4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22死會-6虛列+遭冒標1)=54000】 00 109年4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玉碧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4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22死會-6虛列+遭冒標1)=54000】 00 109年5月15日 BAN CHANG 2100元   00 109年5月30日 NGUYET(NEPU) 2100元   00 109年6月15日 告訴人阮珮綺 2200元 00 109年6月30日 PHUC 2300元   00 109年7月15日 PHUONG TAU 22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BAO SEN 2200元   00 109年8月15日 KEU(BINH) 2200元   00 109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297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29死會-6虛列+遭冒標1)=29700】 00 109年9月15日 毛 20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109.10.15     00 109.10.30     00 109.11.15     00 109.11.30     00 109.12.15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5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5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5),會金5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39期(第4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阮珮綺、曾連金、阮氏玉碧(2會)、賴秀芳(2會)、張美香(2會)、鍾志宏(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⑳(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㉕)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8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2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0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0400】 0 108年3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6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66000】 0 108年4月30日 UNH XE DO 2000元   0 108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93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1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69300】 0 108年6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600元   0 108年7月30日 KIM NGOC 1600元   0 108年8月30日 PHUONG NUI 2100元   0 108年9月30日 PHUONG TAU 1700元   0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8phu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9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5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59400】 00 108年11月30日 NGAN(THAO CHO) 1800元   0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9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1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6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51000】 00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0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1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6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51000】 00 109年2月28日 PHUONG(LUNGSEN) 2200元   00 109年3月30日 THUY KEU 1800元   00 109年4月30日 PHUONG TAU 2000元   00 109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00 109年6月30日 MINH QUAN 21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DA PAN NHA 2000元   00 109年8月30日 NGUYEN 21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30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3期(原起訴23,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30),會金5千元,每月3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裴氏秋雲、黃英桃、唐子蓮、曾連金、賴秀芳(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㉑(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㉖)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2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3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3600】 0 108年3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9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69000】 0 108年4月30日 HPUNG(THAO CHO) 1700元   0 108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6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1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2600】 0 108年6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0 108年7月30日 THANH(BINH DONG) 1300元   0 108年8月30日 THANH(BINH DONG) 1600元   0 108年9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裴氏秋雲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5600元 【計算式:(0000-0000)×(30-4死會-6虛列+遭冒標1)=75600】 0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8phu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6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4死會-6虛設)=66000】 00 108年11月30日 HOANG 1700元   0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9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7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5死會-6虛設)=57000】 00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0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7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5死會-6虛設)=57000】 00 109年2月28日 PHUNG 1700元   00 109年3月30日 SIEU MY 1800元   00 109年4月30日 NGA 1900元   00 109年5月30日 NGA 2000元   00 109年6月30日 NGUYEN 20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HIEN LAM MONG 2000元   00 109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林梅圓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0600元 【計算式:(0000-0000)×(30-死會11-虛列6+遭冒標1)=40600】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30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30期(原起訴2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30),會金5千元,每月3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2會)、陳美玲、黃琬婷、裴氏秋雲、唐子蓮、曾連金(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㉒(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㉗) 期數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8月15日 UT THUY 900元   0 108年8月30日 UT THUY 800元   0 108年9月15日 PHUC 900元 0 108年9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8年10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861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0 108年1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9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861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0 108年1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0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861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0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1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2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82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0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2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2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82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00 109年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3phung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9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779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00 109年1月30日 PHUC 1000元 00 109年2月15日 PHUC 900元 00 109年2月28日 DIEM(即被告阮怡榕) 1000元 00 109年3月15日 THANH PHUC 1900元 00 109年3月30日 THANH PHUC 1100元 00 109年4月15日 CAM CHAU 900元   00 109年4月30日 TAM(LAOBl) 1100元   00 109年5月15日 LINHXE DO 1200元   00 109年5月30日 KEU(BINHDONG) 1100元   00 109年6月15日 KEU(BINHDONG) 1100元   00 109年6月30日 SEO CHINH 1100元   00 109年7月15日 TAM LAO Bl 11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QUE 1100元   00 109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珮綺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4000元 【計算式:(0000-0000)×(53-18死會-6虛列+遭冒標1)=54000】 00 109年8月30日 HIEN LAM MONG 1200元   00 109年9月15日 CAM CHAU 11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109年10月15日     00 109年10月30日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53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53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53),會金3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27期(第2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2會)、武氏翠嬌、裴氏秋雲(3會)、阮珮綺(3會)、曾連金、阮氏霞(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㉓(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㉘)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0死會-12虛列-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1900】 0 108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9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8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0死會-12虛列-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5800】 0 108年9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8年9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0 108年10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0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2死會-12虛列)=81900】 0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1phu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2死會-12虛列)=81900】 0 108年1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2phu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2死會-12虛列)=81900】 0 108年1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3phu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2死會-12虛列)=81900】 0 108年12月15日 MINH QUAN 1000元   00 108年12月30日 MINH QUAN 1000元   00 109年1月15日 KEU(BINHDONG) 1100元   00 109年1月30日 KEU(BINHDONG) 900元   00 109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Dai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35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6死會-12虛列)=73500】 00 109年2月28日 CAM CHAU 1100元   00 109年3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4Diem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8000元 【前有7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7死會-12虛列)=68000】 00 109年3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Dai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1400元 【前有7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7死會-12虛列)=71400】 00 109年4月15日 QUE 1000元   00 109年4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5Diem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27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8死會-12虛列)=62700】 00 109年5月15日 SEO CHINH 1000元   00 109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6Diem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08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9死會-12虛列)=60800】 00 109年6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Diem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08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9死會-12虛列)=60800】 00 109年6月30日 CAM CHAU 1000元   00 109年7月15日 HIEN CAM MONG 11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LINHXE DO 1100元   00 109年8月15日 HUE 1200元   00 109年8月30日 告訴人阮珮綺 1300元 00 109年9月15日 CAM CHAU 11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109.10.15     00 109.10.3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53人(其中12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53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53),會金3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27期(第2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陳美玲、武氏翠嬌、裴氏秋雲(3會)、黃英桃、阮珮綺(3會)、唐子蓮(2會)、曾連金、阮氏霞(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㉔(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㉙)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9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8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0死會-6虛設-5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8200】 0 108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0 108年9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0 108年9月30日 LINH XE DO 900元   0 108年10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0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8年1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8年1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0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6死會-6虛設)=86100】 0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1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2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6死會-6虛設)=82000】 0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2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2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6死會-6虛設)=82000】 00 109年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3phung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9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6死會-6虛設)=77900】 00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17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2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6死會-6虛設)=82000】 00 109年2月15日 HIEN LAM MONG 900元   00 109年2月28日 KEU(BINHDONG) 900元   00 109年3月15日 PHUONG BE 1100元   00 109年3月30日 QUE NHI(THAO CHO) 900元   00 109年4月15日 QUYEN(LINH BEN) 800元   00 109年4月30日 VAM CHAU 800元   00 109年5月15日 QUYEN(UNH BEN) 900元   00 109年5月30日 OANH NHI 600元   00 109年6月15日 SEO CHIUNH 1100元   00 109年6月30日 QUE NHI(THAO CHO) 1100元   00 109年7月15日 HIEN(BINHDONG) 10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HIEN(BINHDONG) 1100元   00 109年8月15日 LOAN(LAO Bl) 1200元   00 109年8月30日 CAM CHAU 1200元   00 109年9月15日 KIM YEN 12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53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53期(原起訴35,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53),會金3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27期(第2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㉕(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㉚)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8月15日 UT THANH 900元   0 108年8月30日 NHI HUONG(THAO CHO) 500元   0 108年9月15日 UT THANH 700元   0 108年9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0 108年10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0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hoang 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5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7虛設)=102500】 0 108年1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7虛設)=86100】 0 108年1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7hoang 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7虛設)=98400】 0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phu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43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7虛設)=94300】 0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9phu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7虛設)=86100】 00 109年1月15日 SEO CHINH 1100元   00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0phung 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0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6死會-7虛設)=100000】 00 109年2月15日 CO BAO 500元   00 108年2月28日 OANH NHI 500元   00 109年3月15日 CO BAO 800元   00 109年3月30日 YEN NGAN(THAO CHO) 1000元   00 109年4月15日 CAM CHAU 700元   00 109年4月30日 CAM CHAU 600元   00 109年5月15日 NGOC ME HO 900元   00 109年5月30日 KEU BINH DONG 600元   00 109年6月15日 CO BAO 1100元   00 109年6月30日 TRUNG QUOC ANH 800元   00 109年7月15日 TRUNG QUOC ANH 700元   00 109年7月30日 TRUNG QUOC ANH 900元   00 109年8月15日 NGOC ME HO 900元   00 109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1hoang(lolo)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6700元 【前有1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19死會-7虛設)=56700】 00 109年9月15日 MINH QUAN 8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53人(其中7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53期(原起訴3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53),會金3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27期(第2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李美香、潘美吟、謝淑麗、鍾惠萍(4會)、黃琬婷、武氏瀅莊、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㉖(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㉛)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7年10月10日 PHUNG 2500元   0 107年11月10日 PHUNG 3300元   0 107年1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3600元   0 107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3800元   0 108年2月10日 HUONG(THAO CHO) 4100元   0 108年3月10日 UT 4000元   0 108年4月10日 TRANG NHA 4400元   0 108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0 108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100元   00 108年7月10日 TRANG NGAN 4100元   00 108年8月10日 THANH(BINH DONG) 3000元   00 108年9月10日 DA DAN 3000元   00 108年10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800元 00 108年1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18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80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7-13死會-1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8000】 00 108年12月10日 NGA MEHO 1100元   00 109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500元   00 109年2月10日 TRUC 3200元   00 109年3月10日 HOA 2100元   00 109年4月10日 QUEISIGHI(THAOCHO) 4000元   00 109年5月10日 QUA 600元   00 109年6月10日 BI 3000元   00 109年7月10日 PHUC  3500元   00 109年8月10日 OWYEN(LINH BEN) 3000元 00 109年9月10日 DIEM(BINH DOVG) 3000元 00 109年10月1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7人(其中1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7期(原起訴2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7),會金1萬元,每月10日開標,已開24期(第25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曾連金、張美香、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㉗(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㉞)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7年1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5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2000】 0 108年1月10日 CHA CHA 2200元   0 108年1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6phu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24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1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2400】 0 108年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phu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1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1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100】 0 108年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1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1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100 0 108年3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1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1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100】 0 108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1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1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100】 0 108年4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0 108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00 108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00 108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100元   00 108年6月10日 NGUYEN 2100元   00 108年6月25日 UT 2200元   00 108年7月10日 HANH(LUNG SEN) 2200元   00 108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裴氏秋雲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4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8死會-6虛列+遭冒標1)=105400】 00 108年8月10日 DUYEN 1800元   00 108年8月25日 THUY CHU THEN 2000元   00 108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紅惠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7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10死會-6虛列+遭冒標1)=87000】 00 108年9月25日 MINH QUAN 1800元   00 108年10月10日 PHUC 1800元   00 108年10月25日 ANH CHAU 1700元   00 108年11月10日 NGOC 1900元   00 108年11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陳蓓芭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5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14死會-6虛列+遭冒標1)=77500】 00 108年12月10日 THAI CO LON 1900元   00 108年12月25日 HAI PHUC 2000元   00 109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武氏瀅莊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44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16死會-6虛列+遭冒標1)=64400】 00 109年1月25日 UEN(MASA) 2100元   00 109年2月10日 NGOC 2300元   00 109年2月25日 BANCHAUG 2200元   00 109年3月10日 VAN HIEN 2200元   00 109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楊氏錦絨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13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20死會-6虛列+遭冒標1)=51300】 00 109年4月10日 THUY TRANG NAM 2200元   00 109年4月25日 UEN(MASA) 2200元   00 109年5月10日 ANH CHAU 2200元   00 109年5月25日 QUE NUI 2300元   00 109年6月10日 NGOC 2400元   00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裴氏秋雲 2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364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25死會-6虛列+遭冒標1)=36400】 00 109年7月10日 PHUNG CHAU 1800元   00 109年7月25日 QUE 1800元   00 109年8月10日 CHAU 1500元   00 109年8月25日 CHAU 2400元 00 109年9月10日 TAM(THAOCHO) 16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42期(第4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阮氏紅惠、裴氏秋雲(2會)、楊氏錦絨、武氏瀅莊、阮氏霞、唐子蓮(2會)、曾連金、陳蓓芭、林江娜、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㉘(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㉟)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7年1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6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000】 0 108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phung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1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1500】 0 108年1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phu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8000】 0 108年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4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4500】 0 108年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4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4500】 0 108年3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8000】 0 108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300元   0 108年4月10日 THUY KEU PHUONG 2000元   0 108年4月25日 BABI 2000元   00 108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100元   00 108年5月25日 OANH(THAO CHO) 2100元   00 108年6月10日 UT 2200元   00 108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0 108年7月10日 KEU PHUONG 1000元   00 108年7月25日 TAM(THAO CHO) 1700元   00 108年8月10日 NGUYEN 1800元   00 108年8月25日 HOA 1800元   00 108年9月10日 DUYEN 2000元   00 108年9月25日 MINH QUAN 1800元   00 108年10月10日 CHA CHA 2000元   00 108年10月25日 NGOC 1700元   00 108年11月10日 NHU 1900元   00 108年11月25日 THAI(CO LON) 1900元   00 108年12月10日 GON 1900元   00 108年1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段水豔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3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死會18-虛列6+遭冒標1)=63000】 00 109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楊氏錦絨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88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死會18-虛列6+遭冒標1)=58800】 00 109年1月25日 NGAN 2000元   00 109年2月10日 NGOC 2300元   00 109年2月25日 CHAU PHUNG 2300元   00 109年3月10日 VAN HIEN 2200元   00 109年3月25日 CHAU 2200元   00 109年4月10日 NHA 2100元 00 109年4月25日 IIEN(MS) 2200元   00 109年5月10日 ANH CHAU 2200元   00 109年5月25日 NGOC 2200元   00 109年6月10日 ANH CHAU 2200元   00 109年6月25日 HIEN 2400元   00 109年7月10日 BAO SEN 2200元   00 109年7月25日 TRANG 2300元   00 109年8月10日 CHAU 1500元   00 109年8月25日 IIEN(MS) 2100元   00 109年9月10日 BAN CHANG 20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109.10.1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42期(第4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楊氏錦絨、阮段水豔、唐子蓮(2會)、林江娜、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㉙(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㊱)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7年1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6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000】 0 108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000】 0 108年1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phu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8000】 0 108年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4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4500】 0 108年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000】 0 108年3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2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2000】 0 108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0 108年4月10日 BINHDAPAN 1900元   0 108年4月25日 BAN NHU 2300元   00 108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0 108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0 108年6月10日 DUNG HEO 1500元   00 108年6月25日 THU(THAOCHO) 1600元   00 108年7月10日 THU(THAOCHO) 1000元   00 108年7月25日 MONG 1600元   00 108年8月10日 PHUNG CHAU 1800元   00 108年8月25日 MONG 1800元   00 108年9月10日 MINH CHAU 1800元   00 108年9月25日 NGUYEN 1000元   00 108年10月10日 DUYEN 2000元   00 108年10月25日 THAI CO LON 1000元   00 108年11月10日 NGUYET(NE PU) 1900元   00 108年11月25日 THAI CO NHO 2000元   00 108年1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黎詩柔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6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17死會-6虛列+遭冒標1)=66000】 00 108年12月25日 THAICONHO 2000元   00 109年1月10日 BAN THAI CO NHO 2000元   00 109年1月25日 BAN THAI CO NHO 2100元   00 109年2月10日 CHAU 2100元   00 109年2月25日 LOAN BANH BAO 2000元   00 109年3月10日 TRUCHANH 1800元   00 109年3月25日 BESS(CHANG BAN BAN) 2200元   00 109年4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雅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2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24死會-6虛列+遭冒標1)=42000】 00 109年4月25日 CHAU 2100元   00 109年5月10日 BE CHAU 2300元   00 109年5月25日 BE CHAU 1800元   00 109年6月10日 PHUC(QUAN CHINH) 1500元   00 109年6月25日 MONG 1800元   00 109年7月10日 BESSBANBAN 2200元   00 109年7月25日 BAO SEN 2200元   00 109年8月10日 DON 1800元   00 109年8月25日 PHUONG BE 1800元   00 109年9月10日 LINH BE 10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42期(第4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陳美玲、阮氏雅、黎詩柔、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㉚(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㊲)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9月10日 UT THAN 1300元   0 108年9月25日 HUONG(THAOCHO) 1500元   0 108年10月10日 KEU LOA 1700元   0 108年10月25日 TAM(THAOCHO) 2000元   0 108年11月10日 KEULOA 1800元   0 108年11月25日 CHA CHA 1800元   0 108年12月10日 KEU LOAN 1800元   0 108年1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 109年1月10日 LAN(THAOCHO) 2000元   00 109年1月25日 CUC(THAOCHO) 2500元   00 109年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00 109年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900元   00 109年3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900元   00 109年3月25日 MAI(BINHSONG) 1900元   00 109年4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5000元 【前有1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4死會-6虛設)=75000】 00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7500元 【前有1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4死會-6虛設)=67500】 00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0000元 【前有1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4死會-6虛設)=70000】 00 109年5月25日 THUTHUY(THAOCHO) 2400元   00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000元 【前有1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5死會-6虛設)=72000】 00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000元 【前有1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5死會-6虛設)=72000】 00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4800元 【前有1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5死會-6虛設)=64800】 00 109年7月25日 THUTHUY(THAOCHO) 2700元   00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96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死會16-虛列6+遭冒標1)=69600】 0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48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死會16-虛列6+遭冒標1)=64800】 00 109年9月10日 THU(THAOCHO) 24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5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5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5),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5期(第2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鍾惠萍(2會)、黃英桃、曾連金、阮氏霞(2會)、阮氏玉碧、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㉛(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㊳)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9月10日 UT THANH 1300元   0 108年9月25日 HUONG(THAOCHO) 1500元   0 108年10月10日 KEU LOAN 1600元   0 108年10月25日 ATEN 2100元   0 108年11月10日 KEU LOAN 1500元   0 108年11月25日 TAM(THAOCHO) 2000元   0 108年1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0 108年12月25日 LIENTAM(THOCHO) 2500元   0 109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30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8死會-6虛設)=93000】 00 109年1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3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8死會-6虛設)=102300】 00 109年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3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8死會-6虛設)=102300】 00 109年2月25日 CHA CHA 2000元   00 109年3月10日 NAIKEU(BINHDONG) 1900元   00 109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900元 【前有10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0死會-6虛設)=89900】 00 109年4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7000元 【前有10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0死會-6虛設)=87000】 00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300元 【前有10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0死會-6虛設)=78300】 00 109年5月10日 TUYENCHACH 2200元   00 109年5月25日 LE 2500元   00 109年6月10日 GOE 2000元   00 109年6月25日 LOANNGAN(THAOCHO) 2000元   00 109年7月10日 CUC(THAOCHO) 2000元   00 109年7月25日 THU(THAOCHO) 1800元   00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48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16死會-6虛列+遭冒標1)=64800】 0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24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16死會-6虛列+遭冒標1)=62400】 00 109年9月10日 THU(THAOCHO) 24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5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5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5),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5期(第2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鍾惠萍(2會)、黃英桃、唐子蓮、曾連金、阮氏霞、阮氏玉碧、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㉜(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㊴)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8年9月10日 UT THAN 1300元   0 108年9月25日 HUONG(THAOCHO) 1500元   0 108年10月10日 HUONG(THAOCHO) 1700元   0 108年10月25日 HUONG(THAOCHO) 1700元   0 108年11月10日 HUONG(THAOCHO) 1300元   0 108年11月25日 TRUC 1500元   0 108年12月10日 TRUC 1800元   0 108年12月25日 KEU LOAN 1800元   0 109年1月10日 KEU LOAN 2000元   00 109年1月25日 MAI(BINHDONG) 1800元   00 109年2月10日 NGA 1800元   00 109年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00 109年3月10日 MAI(BINHDONG) 2000元   00 109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14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3死會-6虛設)=101400】 00 109年4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3死會-6虛設)=78000】 00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2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76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3死會-6虛設)=67600】 00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40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3死會-6虛設)=104000】 00 109年5月25日 PHUNG 1000元   00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5000元 【前有1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4死會-6虛設)=95000】 00 109年6月25日 HOA 2000元   00 109年7月10日 TRINH NHO 2000元   00 109年7月25日 TUYET CHA 2000元   00 109年8月10日 HOA 2100元   0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4000元 【前有1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8死會-6虛設)=84000】 00 109年9月10日 DAPAN 23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5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5期(原起訴25,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5),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5期(第2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黃琬婷(2會)、阮氏雅(2會)、張美香(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㉝(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㊵)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84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84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三個人以外,我還有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4頁) 0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4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38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三個人以外,我還有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4頁) 0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hoang 2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65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65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三個人以外,我還有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4頁) 0 109年6月25日 NGHIHUONG(THAOCHO) 3300元   0 109年7月25日 QUYENLINHBEN 3000元   0 109年8月25日 QUENGHI(THAOCHO) 3500元 最後開標日  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       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9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9期(原起訴2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9),會金1萬元,每月25日開標,已開6期(第7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㉞(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㊶) 編號 開標日期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76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76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除了虛列24hoang、25hoang、26hoang且均有得標外,尚有虛列27phung、28phung、29phung(見起訴書第45頁)均未得標 0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hoa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87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87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除了虛列24hoang、25hoang、26hoang且均有得標外,尚有虛列27phung、28phung、29phung(見起訴書第45頁)均未得標 0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6hoang 2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6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65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除了虛列24hoang、25hoang、26hoang且均有得標外,尚有虛列27phung、28phung、29phung(見起訴書第45頁)均未得標 0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3300元   0 109年7月25日 PHUONG(THAOCHO) 3900元   0 109年8月25日 THUY(MASA) 3900元 最後開標日  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       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9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9期(原起訴2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9),會金1萬元,每月25日開標,已開6期(第7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㉟(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㊷)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67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672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0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08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08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最後開標日 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     0     0       0       0       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9人(其中2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9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9),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期(第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鍾惠萍、武氏瀅莊、楊氏錦絨、阮段水豔、阮氏雅、唐子蓮(2會)、黎詩柔(2會)、林江娜(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㊱(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㊸)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67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672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檢察官更正會員人數為49沒有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230頁) 0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9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9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最後開標日 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 109年10月10日     0 109年10月25日     0       0       0       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9人(其中2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9期(原起訴3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9),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期(第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潘美吟、謝淑麗、鍾惠萍、楊氏錦絨、阮段水豔、唐子蓮(2會)、曾連金、阮氏霞(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㊲(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㊹)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748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748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1個會,但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0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phu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7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72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1個會,但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最後開標日 0 109年9月25日 沒開 自本期起沒開標  0 109年10月10日     0 109年10月25日     0       0       0       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9人(其中2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9期(原起訴27,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9),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期(第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2會)、阮珮綺(2會)、阮氏雅、曾連金、阮氏霞(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㊳(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㊺)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7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0死會-7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7400】 0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0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0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9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9800】 0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6000】 0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6000】 0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6000】 0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7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6000】 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6000】 00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1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7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28,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3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10期(第11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裴氏秋雲、武氏瀅莊、黃英桃(2會)、唐子蓮、曾連金、阮氏霞(3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㊴(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㊻)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0死會-7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700】 0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0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0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1900】 0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78000】 0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1900】 0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78000】 0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7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78000】 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 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78000】 00 109年9月10日 CHUHUI(NEPU) 11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7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28,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3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10期(第11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裴氏秋雲、黃英桃(2會)、唐子蓮、曾連金、阮氏霞(3會)、阮珮綺(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㊵(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㊼)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0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0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0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36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3死會-7虛設)=83600】 0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98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3死會-7虛設)=79800】 0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36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3死會-7虛設)=83600】 0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3死會-7虛設)=76000】 0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3死會-7虛設)=76000】 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7phung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2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3死會-7虛設)=72200】 00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3死會-7虛設)=76000】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7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28,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3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10期(第11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曾連金、阮珮綺(2會)、黎詩柔、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㊶(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㊽)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0死會-7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700】 0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0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0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5800】 0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5800】 0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36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93600】 0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phu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5800】 0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7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78000】 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phu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5800】 00 109年9月10日 CHU HUI NEPU 800元 最後開標日  0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7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28,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3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10期(第11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2會)、曾連金、林梅圓(2會)、黃琬婷、楊氏錦絨、黎詩柔(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㊷(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㊾)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51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0死會-4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517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四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0 109年6月25日 KEU(BINH DONG) 1700元   0 109年7月10日 KEU(BINH DONG) 2000元   0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5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4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56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四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0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4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4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48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四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31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4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31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四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最後開標日 0 109年9月10日 MAI(BINHDONG) 2200元 自本期起沒開標   0   沒開   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4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7期(第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2會)、武氏翠嬌、林梅圓(2會)、黃琬婷、阮氏紅惠(2會)、武氏瀅莊、阮段水豔、唐子蓮、阮氏玉碧(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㊸(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㊿)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0死會-5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8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五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0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0死會-5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8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五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0 109年7月10日 KEU(BINHDONG) 2100元   0 109年7月25日 HANG(LINHBENH) 1700元   0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7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78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五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hoa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64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64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五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0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6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2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五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最後開標日 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5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7期(第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曾連金、阮氏霞(2會)、范氏緣、阮段水豔、阮氏雅、阮氏玉碧(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附件合會㊹(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0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51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0死會-5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51700】 0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1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0死會-5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31200】 0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0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0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71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127100】 0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hoa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4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114800】 0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07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110700】 最後開標日 0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5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7期(第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曾連金、阮氏霞(3會)、阮氏玉碧(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2024-12-06

PTDM-111-訴-521-20241206-1

上更一
臺灣高等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訴訟代理人 張恩賜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云睿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 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主張:伊因「竹風.青塘」、「竹風.鳳凰一期」、「竹 風.鳳凰二期」建案之裝潢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與承攬 人即訴外人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森奧公司)發生爭議 ,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指派伊財務長即被上訴人及訴外人即伊 財務部助理彭開成出面與森奧公司協商,並指示被上訴人應要 求森奧公司負完工、修繕及保固義務外,且協商內容須伊法定 代理人徐榮聰始有權核可及簽約。詎被上訴人卻逾越權限,擅 自以伊代表人身分與森奧公司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同意給付森奧公司新臺幣(下同)580萬元結算系爭工程, 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漏未將森奧公司應負之完工、 修繕及保固義務載明於系爭協議書,並自行決定付款之票期。 嗣森奧公司持系爭協議書起訴請求伊給付580萬元本息獲勝訴 判決確定,伊不得已如數給付,受有同額本息之損害等情,依 民法第544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擇一命被上訴人 給付580萬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其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8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以:伊係經上訴人授權而與森奧公司就系爭工程之 工程款項及付款時程進行協商,系爭協議書之結算金額在徐榮 聰授權範圍內,並於徐榮聰同意後簽署;伊於簽訂系爭協議書 時並無代理上訴人拋棄森奧公司應完工而未完工、已完工而應 負瑕疵修繕及保固義務情事。況上訴人與森奧公司有爭議之工 程款為754萬2,169元,經協商後降至580萬元,其迄未能提出 因簽署系爭協議書實際遭受損害之數額,亦徵上訴人並未受有 任何損害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查被上訴人自102年9月14日起擔任上訴人財務長,負責綜理公 司內部財務,須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徐榮聰同意、核准始得撥 款;上訴人因系爭工程與森奧公司發生爭議,於105年5月25日 指派被上訴人及彭開成與該公司進行協商,同日由被上訴人代 理上訴人與森奧公司簽署系爭協議書;森奧公司於105年7月5 日檢具4紙發票向上訴人請求付款未果,持系爭協議書訴請上 訴人給付580萬元本息,獲勝訴判決確定,嗣上訴人於111年8 月26日清償完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協議書、發 票、工程合約、匯款資料及原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7號、本院1 06年度上字第1087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909號等(下合稱另案,分稱其號數)歷審裁判 及卷宗可稽(見原審卷第17、154至179頁、前審卷第35至58、 111頁及外放影印卷)。 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代理上訴人簽立系爭協議書,同意所載結算金額及付  款期限,並未逾上訴人之授權範圍: ⒈查系爭工程合約約定其總價按同約附件之單價明細表計算(  內載施工項目、單位、數量及單價,若施工圖、標單與現地施  作有品項、內容增減或修改狀況,得依明細做加減帳),並分  期給付,森奧公司應於施工完成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完成請款  作業,並自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算2年保固期限。嗣上訴人與  森奧公司就系爭工程之應付工程款數額發生爭議,協商未果,  於105年5月25日指派被上訴人與森奧公司進行協商,被上訴人  於同日代理上訴人簽署系爭協議書,內容略以:系爭工程未付  付款(含追加款)總計754萬2,169元(含稅,下同),雙方同  意以580萬元完成結算,並以票期當月底及15天期之380萬元、  200萬元票據支付等情,有系爭工程合約及系爭協議書可稽( 見原審卷第17、156至179頁)。且經上訴人於本院自陳:伊之 前與森奧公司就系爭工程的款項有協商過,嗣於105年5月25日 授權被上訴人協商的範圍及目的,是要與森奧公司確認1個金 額,即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22至123頁) ,核與森奧公司於另案主張:伊公司曾到上訴人公司談過至少 2次,1次跟會計對帳,1次本來約好要跟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談,但徐榮聰沒有出現,是跟被上訴人談等語(見另案 第1087號卷㈠第330頁)相符,堪信屬實。 ⒉上訴人主張系爭協議書所載結算金額及付款期限,並未蓋用伊 公司之大小章,可知此未獲伊之法定代理人徐榮聰同意,乃被 上訴人越權代理云云。惟按代理權之授與,依民法第167條規 定,僅需本人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並無須一定之方式,自不 以交付本人之印章所必要。而查: ⑴徐榮聰於另案自承其有授權被上訴人一個範圍去跟森奧公司談 系爭工程全部款項(見另案第1087號卷㈡第26頁);被上訴人 於同案結證:上訴人與森奧公司就系爭工程款的給付已經討論 過幾次,那次伊突然接到徐榮聰的指示,要求伊去跟森奧公司 討論工程款,當時徐榮聰有告訴伊願意支付多少錢,伊不負責 工程,不清楚工程的狀況,所有的工程審驗完後,到伊這邊就 是負責付款,那次協議出的金額,伊有打電話回報給徐榮聰, 其同意後才簽協議書等語(見另案第87號卷㈠第139至142頁、 第1087號卷㈠第362至365頁),核與證人彭開成於同案證稱: 簽署系爭協議書前,伊與被上訴人有在徐榮聰辦公室先開會討 論系爭工程相關事宜,印象中是因為上訴人的採購人員與森奧 公司對於金額部分談不成,所以徐榮聰才找財務人員去談,徐 榮聰有說一個金額讓被上訴人去跟森奧公司談,包含系爭工程 全部工程款,被上訴人與森奧公司談的結果之金額,比徐榮聰 指示的金額還低,所以被上訴人才簽署系爭協議書,被上訴人 應該是先向徐榮聰回報,得到徐榮聰同意才簽署系爭協議書, 系爭協議書原記載「月底付款」,後來手寫更正為「月底即期 」及「15天期票」,是雙方溝通好的結論,伊才將系爭協議書 作修改,開完會就將商談結果回報給徐榮聰等語(見另案第10 87號卷㈡第21至25頁),亦屬相符。 ⑵佐參森奧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侯國基於另案提出書狀記載:因為 廠商及工人催討貨款,2個多月來每天為了錢傷腦筋,為了廠 商及工人生計,伊急需現金,就直接降價為580萬元,賠錢作 結算,被上訴人聽了以後,馬上離開會議室向徐榮聰報告,被 上訴人回來後就說徐榮聰同意580萬元作結算,並交代彭開成 繕打系爭協議書,伊與被上訴人在系爭協議書簽名後,被上訴 人再度拿系爭協議書去請示徐榮聰,被上訴人回來後就說上訴 人月底付款有問題,徐榮聰希望其中200萬元改在105年6月10 日再付款,伊有同意等語;及到庭陳稱:被上訴人於105年5月 25日商談系爭協議書時有提到上訴人付款與否,需要經徐榮聰 同意,後來伊降價到580萬元,被上訴人回報後,彭開成才繕 打系爭協議書讓伊簽名等語(見另案第1087號卷㈡第77頁、第1 6號卷㈠第149至151頁),確核與系爭協議書顯示原議定票期為 :「月底付款」,嗣以手寫方式修改為「$3,800,000(含稅) ,月底即期」、「$2,000,000(含稅),15天期票」等情一致 (原審卷第17頁)。 ⑶再觀諸森奧公司於另案主張其嗣依系爭協議書結算結果,於105 年7月5日開立4紙發票(即青塘本工程:144萬2,619元;青塘 追加工程:258萬3,274元;鳳凰一期:101萬6,322元;鳳凰二 期:75萬7,785元,合計580萬元)向上訴人請求付款,上訴人 已將其中鳳凰一期、二期合計177萬4,107元之發票2紙持向國 稅局申報進項稅額等語(見另案支付命令卷第5至6頁)。而上 訴人原主張伊不知道森奧公司有開立發票,應該是被上訴人擅 自基於財務長職權持以報稅云云(見前審卷第200頁、本院卷 第123頁),嗣經本院要求其提出詳細之報稅資料,確認該行 為係發生於被上訴人離職以後,方改稱該報稅行為應為伊本人 所為,惟認為工程款沒有那麼多,所以才只拿其中幾張去申報 云云(見本院卷第200、211至215、246頁)。由上可知上訴人 實有不實推諉、歸咎於被上訴人之舉,倘上訴人確實不知有系 爭協議書存在,焉會在未付款之情況下,即逕將部分發票申報 為進項憑證,益徵其所辯不足採。 ⑷參以侯國基於系爭協議書簽署後之同年7月或8月間曾因上訴人 拒絕付款,且徐榮聰不接電話,考量其公司資金壓力,希望趕 快將事情結束掉,而寄發內容為:伊在與財務長的結案議價中 已做出很大的誠意,如果徐榮聰交代下去今天將款項匯出,伊 公司願意再讓50萬,以530萬結案,且伊公司該保修的該服務 的依然全力配合等語之簡訊給徐榮聰,並轉傳予被上訴人,業 據侯國基於另案陳述明確,並有該簡訊在卷可稽(見另案第10 87號卷㈡第77頁、第87號卷㈠第126頁)。上訴人對侯國基曾傳 送該訊息予徐榮聰一節原無爭執(見前審卷第201頁),嗣於 本院始改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並未收到該訊息云云(見本院卷 第123頁),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 ⒊綜合前述事證,並斟酌該次協商之目的及地點係在上訴人公司 ,森奧公司原向上訴人請求系爭工程未付款之總金額為754萬2 ,169元,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徐榮聰已授權被上訴人在一定金額 範圍內與森奧公司進行商談,且事後已將森奧公司依據該協商 結果開立之部分發票用於報稅等情事,堪認被上訴人辯稱森奧 公司於協商當日因急需現金,其法定代理人侯國基自行降價至 580萬元,以為系爭工程全部未付工程款之結算金額,被上訴 人應已將該金額向徐榮聰回報,於徐榮聰同意後,始與森奧公 司簽署系爭協議書,且系爭協議書原定上訴人應於105年5月底 一次付清580萬元,係徐榮聰考量上訴人之財務狀況後,指示 被上訴人與森奧公司再為協商,始合意變更為分期給付等語, 應屬可採。上訴人辯稱伊未授權被上訴人簽署系爭協議書,其 上所載票期,係被上訴人越權代理云云,均無可取。 ㈡被上訴人代理上訴人簽立系爭協議書,並無因故意或過失而拋 棄森奧公司就系爭工程對上訴人應負之瑕疵修繕及保固義務, 且上訴人於另案未能舉證森奧公司尚未完工而不得請求給付工 程款之情屬實,難認上訴人有因系爭協議書之簽立受有損害: ⒈查系爭工程契約約定森奧公司應於施工完成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 完成請款作業,並自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算2年保固期限;系 爭協議書之目的,乃在確認兩造爭議之系爭工程未付款〈含追 加款〉754萬2,169元,協商後同意以580萬元完成結算,並約定 上訴人分期給付之票期,均業如前述。核其內容,並無涉及上 訴人另同意拋棄森奧公司就系爭工程對上訴人應負之瑕疵擔保 或保固責任,此由前述侯國基寄予徐榮聰之簡訊表示:如徐榮 聰願意交代下去今天將款項匯出,伊公司願意再讓50萬,以53 0萬結案,且伊公司該保修的、該服務的依然會全力配合;及 森奧公司嗣向另案陳報其履行保固責任曾請五金廠商進場維修 2次之情(見另案第87號卷㈠第77頁、第16號卷㈠第240頁),亦 可為證。佐以系爭工程之保固責任,係約定自工程驗收合格次 日起算2年;依民法第498條規定,定作人於受領工作物後發見 工作物有瑕疵,仍得於法定期間內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 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損害。是系爭協議書既未明文拋棄前述保 固或請求瑕疵修補之權利,森奧公司應負之瑕疵擔保及保固責 任,自不因系爭協議書而當然免除。 ⒉況被上訴人擔任財務長,僅具備財務專業,並無法律專長,業 據被上訴人於本院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77頁),核與上訴 人於另案自承:被上訴人雖為時任公司財務長,惟職務範圍僅 涉及財務、會計,與各建案之廠商均無接觸,亦不清楚任何施 工及爭議與細節;其在職務範圍內從未與承攬廠商作過議價; 他被授權去協商一個金額,可能因為他是財務背景不了解法律 等語(見另案第16號卷㈠第31頁、第1087號卷㈡第76頁、第87號 卷㈠第145頁);證人鍾志宏(即被上訴人前任財務部經理,現 任行政管理部門)證述:被上訴人曾修習EMBA課程,伊與被上 訴人僅學歷不同,二者擔任財務部主管之工作內容並無不同, 其到職後伊就伊的工作交給他,財務部門並不會參與簽約,伊 任職期間從未處理過工程爭議,或被要求與廠商協商付款總額 ,以及如何付款或工程有瑕疵應如何放款,伊並無能力處理這 方面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250至252頁)相符。則上訴人與 森奧公司因系爭工程之結算發生爭議,其明知被上訴人並不具 備法律專業,或處理非財務方面之工程爭議經驗,卻於當日突 然指派被上訴人授權其於一定金額範圍內與森奧公司進行協商 ,而森奧公司退讓之金額已符合上開授權範圍,且經上訴人同 意後約定分期付款,均業如前述。被上訴人本於其授權範圍簽 立系爭協議書,縱未重申森奧公司應完成系爭工程並負瑕疵擔 保及保固責任,衡情亦難認其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過 失可言。是上訴人徒以被上訴人於放款前應檢視是否合於契約 所定付款條件,即謂其對於相關契約約定及法律效果知之甚詳 云云,並無可取。 ⒊此外,上訴人於另案抗辯森奧公司於簽署系爭協議書時,應尚 未全部施作完成云云,然其所舉證證據不足以證明前開事實之 存在,有另案最高法院909號判決發回意旨、本院第16號確定 判決及其卷宗可稽(見原審卷第31頁、前審卷第56至57頁及外 放影印卷)。上訴人既未能於另案證明森奧公司尚未完工,因 此經判決應依系爭協議書如數給付580萬元結算款及遲延利息 予森奧公司確定,則上訴人於本件主張其因被上訴人漏未將森 奧公司應負之完工義務載明於系爭協議書,致受有損害,自屬 無據。況被上訴人並不具備法律及工務方面之專長,係被授權 在一定金錢範圍內與森奧公司協商結算金額,業如前述,且上 訴人主張其曾指示被上訴人應要求森奧公司負完工、修繕及保 固義務,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以被上訴人未於系爭協議書 加載前述完工等義務為由,主張被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而有過失云云,依前說明,亦無可採。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代理上訴人與森奧公司簽署系爭協議書,  同意以580萬元完成結算及分期付款,非越權代理,且其未於  該協議書上加註森奧公司應負之完工、修繕及保固義務,並未 悖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難認上訴人因此受有損害,上訴人  依民法第544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 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 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2024-11-26

TPHV-113-上更一-12-20241126-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志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5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志宏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志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不良。其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 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告訴人 中油公司所有之財物,足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亦未能尊重 他人之財產權,並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並無可取。兼 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其警詢 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工、居無定所、經濟貧寒 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7200元屬其 犯罪所得,因未經扣案或發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1-25

TNDM-113-簡-388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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