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陳建宏
關 係 人 陳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旻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伍
仟元。
二、關係人陳美蓮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楊旻澄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壹萬柒仟元。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旻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113
年度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旻澄之遺產管理
人,接任後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編制遺產清冊,至法院閱卷
、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至國稅局辦理遺
產稅申報、查詢金融遺產、聲請公示催告債權人、至國稅局
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受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0號返還存款事
件,原預定113年10月31日開庭,後因颱風關係延至114年2
月6日開庭,之後仍須分別至5家金融機構辦理結清作業。另
聲請人已代墊公示催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雖公示
催告期間尚未屆滿,但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存款997265元,
然關係人陳美蓮卻主張被繼承人古坑郵局之存款996120元為
其所有,如關係人勝訴,被繼承人之存款將僅剩1145元,不
足以支應遺產管理人費用,故依民法1183條規定請求遺產管
理人報酬,並命關係人先為給付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管理
人所代墊之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
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
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㈢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
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
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
2條亦有明定。是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惟本件並無親屬
會議可資酌定其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
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其報酬。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29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為管理及相關程序之行為,且關係
人已對被繼承人之存款遺產訴訟請求返還等情,業據其提出
本院113年度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家事聲請
狀、本院113年度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民事閱卷聲請狀
、民事陳報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
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民事庭開
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
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
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已有明定。是以法院酌定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
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
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
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認被繼承人之遺產項目雖屬
單純,但聲請人日後仍要以被告之身分,就關係人所提起之
返還存款訴訟案件開庭辯論,訴訴程序甚為冗長複雜,爰酌
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15000元,並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㈢又考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認屬民法第1150條
所稱之遺產管理費用,是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者,本能
取得相當之報酬,並非無償處理。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聲
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
為,堪認聲請人已依法履行其階段性職務。本件既為關係人
陳美蓮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關係人應已就遺產管理
之難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
用,有所評估,且關係人已對於被繼承人之存款遺產主張返
還,如關係人之主張獲法院勝訴判決,被繼承人所剩餘之遺
產,將無法支應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遺產管理人所代墊
費用,而有難以受償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與立法意旨,本
院認為應命關係人先墊付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
墊遺產管理費用之必要,否則,僅課以遺產管理人應負管理
之責任,而不許行使請求報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之權利,
漠視被繼承人屆時已無遺產可清償之事實,而使遺產管理人
之權利受損害,顯有違誠實信用之原則。從而,聲請人聲請
關係人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
墊遺產管理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茲審酌本件聲請人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業經酌定為15000元,公示
催告聲請費1,000元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亦經本院裁
定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故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15000元及遺產管理人代墊之費用2000元,應由關係人先為
墊付,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