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肇圃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肇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肇圃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
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25、12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TCHM-113-聲保-783-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