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59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若婷
相 對 人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泰力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相 對 人 黃義雄
邱耀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26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
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
臺幣6,762,82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6,762,824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保證書
、借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
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回執聯、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
覆單、聯徵資料、查訪照片、不動產謄本及異動索引、執行
命令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
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
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TPDV-113-司裁全-10596-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