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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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保郁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侑駿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98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28

TLEV-114-六小調-3-20250328-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民事拍賣等事件(調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張志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嘉鴻間就民事拍賣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繳調解 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 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 範圍)必須明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本件應受調 解事項之聲明記載如:所有民事訴訟案件都需要撤案、撰寫 清償證明、如果可以接受…等語,均並未明確具體,且不適 於強制執行,聲請人自應更正為較妥適之聲明。 四、另本件聲請狀調解聲明第2點記載:被告廖東、張志合、張 統等3人拿出最大誠意願意跟原告翁嘉鴻和解等語,此與本 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翁嘉鴻間之調解似乎無關連,聲請人 應確認本件調解對象是否包含廖東、張志合、張統等3人, 並應提出記載正確之相對人、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之聲請狀 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28

TLEV-114-六簡調-120-20250328-1

六簡
斗六簡易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77號   原 告 阮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 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28

TLEV-114-六簡-77-20250328-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張芷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冠宇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5萬元之之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如:㈠財 產上損害項目;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並 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 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28

TLEV-114-六小調-104-20250328-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張秀鑾 居雲林縣○○鎮○○路00號(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福安老人療養所) 兼上一人 代 理人 林孟炫 聲 請 人 林孟炫 林哲明 林奈青 林芳珊 林珊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貞君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6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 ,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 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 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 ,是聲請人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7,2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應提出聲請人林張秀鑾以次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 三、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27

TLEV-114-六簡調-44-20250327-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婉婷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1,5 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27

TLEV-114-六簡調-63-20250327-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蔣吳鳳蓮 法定代理人 吳瑞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登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向相對人為撤銷贈與 之意思表示後,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訴請相對人應將坐落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聲請人誤載773地號)及其上 同段773建號建物之所有權返還於聲請人,是以,本件訴訟 標的應以聲請人就上開房屋及土地之利益或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聲請人應以⑴上開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⑵上開房屋 之市場交易價值或課稅現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⑴+⑵之 總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 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更正本件正確之聲明,並提出:㈠雲林縣○○市○○段0 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雲林縣○○市○○ 段○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㈢聲請人應提出雲 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2樓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27

TLEV-114-六簡調-119-20250327-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李劉射留 李秀麗 李德豐 兼 上三人 代 理 人 李德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幸國治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 分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李策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主張曾經領取特別補償金新台幣202萬8,579元保險, 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除上開補償外,聲請人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 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 四、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五、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醫療費、護理費、增加生活上所需要 ,及殯葬費用等單據,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六、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27

TLEV-114-六簡調-59-20250327-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曾奕菖 曾奕銓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黃鉦哲律師 洪任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小萍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1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 ,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 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 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物品損壞部分,是是聲請人應陳 報請求新台幣800萬元之細項、金額,及計算方式【如:㈠財 產上損害項目(如醫藥費、修車費、其他財物損失等);㈡非 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並應就請求之物品損 壞部分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此部分訴訟。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康秀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27

TLEV-114-六簡調-78-20250327-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許宗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旭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57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 ,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 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 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物品損壞部分,是是聲請人應陳 報請求新台幣649萬6,000元之細項、金額,及計算方式【如 :㈠財產上損害項目(如醫藥費、修車費、其他財物損失等) ;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並應就請求之 物品損壞部分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此部分訴訟。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27

TLEV-114-六簡調-48-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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