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張秀鑾
居雲林縣○○鎮○○路00號(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福安老人療養所)
兼上一人
代 理人 林孟炫
聲 請 人 林孟炫
林哲明
林奈青
林芳珊
林珊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貞君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6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
,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
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
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
,是聲請人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7,2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應提出聲請人林張秀鑾以次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
三、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TLEV-114-六簡調-44-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