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許雯琇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怡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惠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二、被告羅惠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MLDV-114-補-335-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