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陳政春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
被 告 陳政熙
陳政義
陳凱奕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政隆
被 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
利益)應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請
求移轉之權利範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9,371元(
計算式:55,455元/m²×798m²×248556/0000000=10,999,37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尚
應補繳10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HLDV-113-補-242-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