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卓岳榮
被 告 陳德之繼承人陳秋月
陳德之繼承人余美麗
潘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SCDV-114-補-129-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