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751號
原 告 李玉庭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4年2月19日北市裁催字第22-E00000000號等5件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TPTA-114-交-751-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