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綾恩(原名張琪妮)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撤緩少連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頂替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
中坦承不諱」更正為「被告甲○○(原名乙○○)於偵查中之自
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按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所保護之客體係國家搜索權、裁
判權,屬國家法益,行為人有使犯人藏匿或隱避之意圖,而
出面頂替者,即足使真正犯罪之人逍遙法外,使真實難予發
現,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妨害國家搜
索權、裁判權之行使,自已成立本罪,係屬即成犯。又刑法
第164條所謂之「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凡觸犯刑
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者,不問其觸犯者係普通法或特別法、
實質刑法或形式刑法,只須其為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且所犯
之罪不問已否發覺或起訴或判處罪刑,均屬此之所謂「犯人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偵
查中之犯罪嫌疑人,起訴後之刑事被告,判決確定後之受刑
人等固然均為犯人,縱係尚未為人所逮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
犯,亦為本罪之犯人,其他如告訴乃論之罪者,雖無告訴權
人之告訴,亦可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是核被告甲○○(下稱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 條第2 項之意圖使犯人隱避而
頂替罪,應依同條第1 項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免其員工即少年王○
恩(年籍姓名詳卷)遭受刑事訴追,而頂替自稱犯罪,所為
足以影響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並妨害司法之公正性,誠屬不
該;惟念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
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
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少連偵字第1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王○恩為雇主與受雇員關係,少年王○恩(民國00年00
月生)於112年9月10日10時45分前某不詳時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並停放在高雄市旗津區往前鎮外環
機車道LB-22-2路燈處,上開貨車並不慎與趙珮君騎乘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趙珮君人車倒
地並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乙○○則經其他
員工通知而至上開案發地點。詎乙○○明知少年王○恩方為實
際駕駛人,竟意圖使少年王○恩涉嫌過失傷害之犯行隱蔽,
而基於頂替之故意,於上開時間,在上開事故現場接受員警
詢問時,向員警表示其為肇事之駕駛者,而由乙○○接受酒精
測試,以此方式隱蔽少年王○恩過失傷害之犯行而頂替之。
嗣經員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確認,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趙珮君、鍾美英、少年王○恩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
故談話紀錄表、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酒精測定紀錄表、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暨翻拍照
片、員警密錄器譯文、現場照片等證據附卷可參,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渠等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丙 ○ ○
KSDM-113-原簡-125-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