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健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13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健智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健智之前因奔
波家中事務,故未即時知悉開庭通知而未遵期到庭,並非有
逃亡之意圖,請求審酌國家刑罰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以及被
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等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准予具保並
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
重大,且被告之前因拘提到案,由本院命限制住居後仍未遵
期到庭,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
4年3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上開之罪嫌疑重
大,羈押之原因雖尚未消滅,然斟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尚
未確定),考量全案犯罪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家
庭狀況、資力等情,認被告如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
其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
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NTDM-114-聲-18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