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顏瑞成

共找到 70 筆結果(第 11-20 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妍 選任辯護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張棉棉 選任辯護人 林淑婷律師 被 告 謝家豪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王建翔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品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棉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家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建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 一、黃品妍、張棉棉、謝家豪及王建翔於民國108至110年間均係 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詮盛公司)及豐陽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豐陽公司)靈骨塔位之靠行業務員,其等均明知靈骨塔 位並非社會通念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不動產或股權憑證, 而係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6款所稱之骨灰(骸)存放設施, 依同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規定,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 加入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 始得以買賣、仲介或經營靈骨塔塔位為業,而詮盛公司並非 臺北市許可之殯葬服務業者,豐陽公司亦非臺中市許可之殯 葬禮儀服務業者,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均不得與消費者簽 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而詮盛公司及豐陽公司亦非龍寶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代銷業者,其等仍以詮盛公司或豐陽公 司名義對外販售靈骨塔位。詎其等以不詳方法獲悉鍾玉蘭持 有龍寶山塔位及牌位,而其等並無可高價轉售塔位或牌位之 管道及真意,竟為推銷塔位賺取佣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向鍾玉蘭 施詐,致鍾玉蘭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 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現金或匯款至如附表編號8所 示指定之帳戶內,嗣因鍾玉蘭遲未能辦出售塔位,方知受騙 ,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黃品妍、張棉棉、謝家豪之辯護人等於準備 程序中均爭執證人即告訴人鍾玉蘭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39頁,被告王建翔辯護人嗣已不爭執見本 院卷一第495頁),是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因屬 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查尚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 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而是否「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由法院依該偵 查中陳述之外部情況以為判斷。再者,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 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 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該未經 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係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 查之證據。當事人對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 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 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告訴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 官訊問,並已依法具結(見他卷第269至270頁、第421至423 頁),且被告黃品妍及辯護人就告訴人偵訊之證述欠缺可信 性外部保障之情形,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雖屬傳聞 證據,但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因此自具有證據能力,且告 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被告對質詰問權 之保障亦已獲實踐,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依照上開 說明,告訴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均應有證據能力。被 告黃品妍辯護人辯稱證人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8頁),尚難憑採。 ㈢、除前述證據外,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 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 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謝家豪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被告黃品妍及王建翔 固坦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向告 訴人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現金,或使告訴人匯 款如附表編8所示之款項至指定帳號,並交付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與告訴人;被告張棉棉固坦 承有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告訴人收受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款項,並交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 ,惟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黃品妍辯稱:我沒有詐欺,是告訴 人要買塔位,我沒有帶過被告張棉棉及謝家豪與告訴人認識 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品妍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述 ,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且告訴人既有簽立買賣投資受 訂單,從而本案為買賣行為,被告黃品妍與同案被告張棉棉 、謝家豪及王建翔無犯意聯絡等語;被告張棉棉則辯稱:我 是賣告訴人骨灰罐,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與我無關云云, 辯護人為被告張棉棉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述,不能做 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且就被告張棉棉就如附表編號2部分僅 有買賣投資受訂單為證,不能佐證有詐欺事實之存在等語; 被告王建翔辯稱:我只承認普通詐欺取財云云;辯護人則為 被告王建翔辯稱:本案無法證明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品妍及張 棉棉等人有犯意聯絡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謝家豪辯稱:本 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只有1人或2人列為共犯,不構成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4人均為詮盛公司及豐陽公司之靠行業務員,被告黃品妍 、謝家豪及王建翔對於收受告訴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 及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與告訴 人等情不爭執,被告張棉棉就收受告訴人交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款項及交付如附表編號2之骨灰罐提貨券與告訴人等 情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93頁),業據被告謝家豪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二第93頁),並有證人即豐陽公司負責人王宥渝於 偵查之證述在卷(見偵卷第401至404頁),復有豐陽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告訴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被告張棉棉、謝家豪及黃品妍之名片影本、被告張棉棉 、謝家豪、黃品妍及王建翔之身份證件翻拍照片、被告王建 翔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詮盛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告訴人手寫之案發過程文件、 豐陽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11頁、第 21至24頁、第109頁、第111至113頁、第113頁、第219至220 頁、第273至291頁、第311至313頁),另有如附表「卷證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足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社會上常見塔位詐欺之犯案模式,大略為以各種管道取得持 有塔位權利之民眾資料後,由施詐成員主動接洽持有塔位的 民眾,利用塔位變現性差,民眾急於脫手的心態,誆稱有高 價轉售的管道,可代為尋覓買家,但需再搭配購買塔位、相 關殯葬產品、支付背書費用或稅金等等五花八門話術,誆騙 民眾支付金錢,民眾遭詐付款後,要不避不見面,要不藉詞 推託搪塞,甚至變本加厲詐騙被害民眾支付更多金錢以求解 套,為行之有年之詐騙型態,廣泛見諸於新聞媒體,合先敘 明。 ㈢、被告4人確有共同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有以下證據可證 : 1、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審理時結證述:因為我於94至102 年間陸續購買「龍寶山」塔位47個(有土權的29個、沒土權 的18個),牌位36個(有土權16個、沒土權20個),大約於 108年11月份,被告黃品妍至我住處拿1張詮盛開發有限公司 的名片給我,自稱為塔位仲介商,問我要不要賣塔位,他們 有客戶要購買塔位,我拿出持有的「龍寶山」塔位權狀相關 資料給被告黃品妍看,她說沒有土權的塔位及牌位都可以幫 我賣,但必須透過「國寶公司」的背書,且需繳納背書費用 15萬8,000元,我信以為真,過幾天後,大約是108年11月份 早上,我在住處將15萬8,000元當面交給被告黃品妍,並寫1 份合約書(附表編號1)。於109年2月間某日早上,被告黃品 妍帶著被告張棉棉一同到我的住處介紹給我認識,被告黃品 妍說後續有關販售塔位就交由被告張棉棉負責處理,過了2 天後,被告張棉棉1人直接到我的住處,說為了簡化過戶流 程,需要支付2個單位的錢,1個單位15萬8,000元,2個單位 就須支付31萬6,000元,被告張棉棉還說如果不能完成,申 請金額全額退給我,我叫被告張棉棉寫在買賣投資受訂單上 ,但是被告張棉棉後來又以有東西要核對為由,所以把那張 收走了,過了幾天後,大約是於109年2月份某天早上,被告 張棉棉開車載我到詮盛公司,我將31萬6,000元交給被告張 棉棉,被告張棉棉將錢交給公司櫃檯,然後被告張棉棉於10 9月3月19日拿了2張骨灰罐提貨卷給我(附表編號2),我跟被 告張棉棉說不需要骨灰罐,但被告張棉棉還是堅持拿給我, 過幾天後,被告張棉棉說我所持有的全部塔位及牌位可以賣 到2,000多萬,但是要繳稅金40%,公司可以幫我節稅只要需 繳15%,我就將94年至102年間陸續曾經購買持有「龍寶山」 塔位及牌位的購買發票影本交給被告張棉棉,發票金額大約 400多萬元,被告張棉棉說需要再補交5個單位共計79萬元, 我當時表示不用節稅,塔位賣掉直接繳該繳的稅金,被告張 棉棉說辦不下去,因為我最先接洽的是被告黃品妍,要我去 跟被告黃品妍講。過了1個星期,被告黃品妍至我住處哭訴 ,說因為有大客戶要收購大量塔位及牌位,他們公司已經向 多名欲販售塔位者接洽,現在因為我突然不想節稅無法完成 而影響到別人,要我趕快處理,並說1名要賣塔位的80多歲 的老太太患有癌症,現在塔位卡在這裡無法完成交易,於是 我於109年5月初某天早上,在被告黃品妍車上,交付現金79 萬元給被告黃品妍,然後簽了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黃 品妍並於109年5月25日拿了5張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 給我(附表編號3),我跟被告黃品妍說當初支付的79萬元 不是要幫我賣掉持有的塔位及牌位節稅用的嗎,怎麼變成買 了5個塔位,被告黃品妍回我說這就是節稅用的。被告黃品 妍於109年6月4日帶被告謝家豪在我住處附近的全家便利超 商見面,被告黃品妍說接下來被告謝家豪會接替被告張棉棉 的工作,並遞了1張被告謝家豪的名片給我,被告謝家豪說 有關被告張棉棉之前幫我辦理發票節稅的事情,因為是跟好 幾個賣家一同辦理節稅,發票不適用,必須再支付10個單位 共計158萬元,我要求被告謝家豪幫我支付一半,事情完成 後,再加倍還給被告謝家豪,被告謝家豪說是業務員,幫忙 客戶繳錢是違法的,被告謝家豪考慮後說要解約保險金幫我 支付,我遂於109年7月2日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 商附近,在被告黃品妍的車上交付79萬元給被告黃品妍,當 時有簽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我打電話給被告謝家豪說另外5 個單位買賣投資受訂單必須用我的名義,被告謝家豪卻回說 他要有保障所以要用朋友母親的名義,被告謝家豪於109年7 月22日早上,拿了5張蓬莱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給我(附 表編號4),並以行動電話內照片給我另外5張的權狀,但只 是晃一下而已,我問被告謝家豪說支付79萬元不是要幫我賣 掉持有的塔位及牌位節稅用的嗎,怎麼又變成買了5個塔位 ,被告謝家豪回我說這就是節稅用的。於109年8月中旬早上 ,在臺中高工附近與被告謝家豪見面,被告謝家豪說我持有 沒有土權的塔位及牌位,變更成有土權的話,總共可以賣4, 000多萬,我說這樣的話稅金要繳很多,所以沒有答應,被 告謝家豪說稅金會增加300萬2,000元,公司會先墊付,成交 後我再支付297萬元即可,被告謝家豪說要將沒有土權變更 成有土權需要支付17個單位共計268萬6,000元,說會幫我支 付12個單位,我只需要支付5個單位共計79萬元,我不疑有 他,於109年8月24日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綠園道上,交 付79萬元與被告黃品妍,當時有簽立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 到了109年9月6日早上,被告謝家豪在我住處附近的美廉社 外面,拿了5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附表編號5), 我當時也是問被告謝家豪為什麼變更土權怎麼又變成購買塔 位,被告謝家豪沒有回應我。到了109年9月中旬,被告謝家 豪約我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商附近見面,說為了幫我支 付5個單位將保險解約,被配偶發現,要我還2個單位的錢, 於109年9月24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商,在被告謝 家豪的車上,將31萬6,000交給被告謝家豪,當時有簽立1張 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謝家豪於109年10月4日拿2張蓬萊陵 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6)。於109年11月間早 上,被告謝家豪打電話說公司會有稽查人員抽查,表示有抽 到這個案件,過了幾天後,被告謝家豪就帶稽查人員即被告 王建翔,在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外面見面,被告王建翔說 有稽查到我的300萬2,000元的節稅費用不是我支付的,要我 拿出300萬2,000元出來支付才能完成交割,我表示沒有能力 支付,到了109年12月中旬,被告王建翔約我在中興大學7-1 1超商外面見面,說我可以支付1/3就好,隔天我打電話給被 告謝家豪表示各負擔一半,各負擔3個單位共計47萬4,000元 ,被告謝家豪表示同意,於109年12月中旬早上,在中興大 學7-11超商外面,被告謝家豪將47萬4,000元交給我,我就 連同自己的47萬4,000元共計94萬8,000元交給被告王建翔, 當時有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但是被告王建翔沒有給我,被 告王建翔於110年1月5日早上,在中興大學7-11超商外面, 拿了3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7)。之後我 陸陸續續聯繫詢問,但他們就都說因疫情關係,沒有辦法進 行,一直到了110年7月份,被告王建翔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 門路上的全家超商見面,並說因為現在實施房地2.0制度, 我需要再補交稅金185萬元,我跟被告謝家豪說還要補交185 萬元,要被告謝家豪幫忙,被告謝家豪說也沒辦法,要我請 被告王建翔幫忙,之後被告王建翔說我只要支付7個單位共 計110萬6,000元即可,我就照被告王建翔的指示於110年8月 30日早上,匯款110萬6,000至豐陽公司的帳戶,到了110年9 月初早上,被告王建翔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 外面見面,拿了萬禧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單7張、發票1張給我 (如附表編號8)。被告王建翔於110年9月中旬打電話給我說 中秋節過後,可以完成交割,並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 全家超商外面見面,被告王建翔說被告謝家豪幫我支付節稅 的事情又被公司發現了,要我將不足的金額補齊,需在補繳 4個單位共計63萬2,000元,我於110年10月中旬早上,在臺 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外面,與被告王建翔見面並交付 63萬2,000元給他,當時也有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但被告 王建翔沒有給我單據,到了110年11月17日,被告王建翔約 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外面見面,拿4張國寶中 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9)。被告4人都會在我 交錢時簽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4人說等買賣完成後會將購 買的塔位交出去,對方可以用這個去報稅,可以達到節稅的 作用等語(見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2頁,本院卷一第 445頁、第469至471頁、第476至477頁,本院卷二第18至24 頁)。 2、觀諸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他卷第201至204頁,如檔案九)、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間 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72頁、第273至275頁, 如檔案一、檔案四)、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96至311頁、第364至365頁、第366至376頁、 第377至395頁,如檔案二、檔案六、檔案七、檔案八):  ⑴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於告 訴人詢問被告黃品妍關於展雲出問題時,被告黃品妍則稱: 「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嗎 ,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括他全 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要幹嘛,他 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因為他原本是講 到什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喔,是局部分不行喔 ,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 ,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 是…不願意的啊,因為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 的事情,那現在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 務,這是正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 們只能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 東西或是幹嘛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們給 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在只要是 展雲的客人,他大部分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所有業務,不 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有辦法作業的」等語 (見他卷第202頁)。另告訴人向被告黃品妍表示:「你們很 奇怪喔為什麼所有的電話不接」、「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 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事」,被告黃品妍則回以: 「我不知道他們的啦」;告訴人稱:「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 始上班」,被告黃品妍答:「但他怎麼跟你約我不知道」, 告訴人並質疑被告黃品妍怎麼可能不知道被告謝家豪回來臺 中等情(見他卷第201頁),及告訴人向被告黃品妍表示:「 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打開 來就是語音信箱」,被告黃品妍則回以:「那我就不知道了 ,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 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見他卷第203頁)。於告訴人其質 疑被告謝家豪時,被告黃品妍稱:「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 ,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 個有什麼事情,你就會覺得是不是有什麼問題,可是那個東 西你自己去做功課,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見他卷第203頁),告訴人再問:「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 生幫我這是事實」,被告黃品妍回以:「對」,告訴人復稱 「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被告黃品妍則回以:「基本上是不行」,告訴人追問:「 為什麼對他(指被告謝家豪)特別優惠」,被告黃品妍回以: 「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什 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有些人 如果業務很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告訴人再稱:「像 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見他卷第204頁)。  ⑵參諸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間於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72頁),告訴人問被告王建翔:「那我 能不能看你所有的稽查證件」、「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 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個」(見本院卷一第264頁)。於 告訴人對被告王建翔稱:「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 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 又搞得那麼多錢出去,我是真的沒錢了」,被告王建翔稱: 「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的。 」(見本院卷一第263頁),告訴人稱:「3個,我已經付出好 多了。」、被告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 個跟我沒有關係」(見本院卷一第265頁),告訴人又稱:「 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了, 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他又說因 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要省錢」,被 告王建翔改稱:「阿姨你那時候做幾%?」,告訴人:「15% 阿。」,被告王建翔回以:「喔15%那很省了。」,告訴人 :「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告訴人復稱:「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 ,3個真的極限,我後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被告王 建翔稱:「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內,但是100以內但是你 不能差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 到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時 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點交動 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號,1月的第 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邊,禮拜三或禮拜 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 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 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 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於告訴人質疑 :「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被告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 他金錢的流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 那我也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於告訴人質 疑:「怎麼保證?怎麼保證?」,被告王建翔則稱:「白紙 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因為今天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 嗎?…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理的了,那你要我幫 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 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 、「我可以向你保證啊,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沒有差…」、「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 最後的話,我是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 一簣。」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66至270頁)。  ⑶觀諸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09年12月2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96至311頁),於告訴人提出質疑時,被告謝 家豪稱:「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然後我們一 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情我也是壓 下來了,…那個事情不是我希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 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 「就跟你講說阿…案情被鎖定…」,於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 :「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被告謝家豪回以:「總公司的稽核啊」,於告訴人質疑 :「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被告謝家豪則稱:「總公 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較不會有 干涉的問題阿」,告訴人復稱:「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 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吧?」(見本院卷一第296至297 頁),被告謝家豪則回以:「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告 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 情。」、「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我 、可以討價還價。」、「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 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00以內」。告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 :「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指被告王建翔)跟我講 說3點、3點,…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要跟你講,因為 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小姐(指被告黃品妍) 。」,被告謝家豪回以「喔,你打給她喔?」,告訴人回以 :「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被 告謝家豪回以:「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告訴人稱: 「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 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指被告黃品妍),她很誠懇,看 起來很誠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 現在我是越陷越深」。告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好吧, 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錢以後在那 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被告謝家 豪回以:「真的假的?」,告訴人再稱:「他這樣講,但是 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登記給我之後,堅持 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還他」。被告謝家豪回以:「那 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告訴人稱:「她(指被告張棉棉)就 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西的什麼 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說對阿她自己 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那好幾張都在我這 ,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被告謝家豪回:「我有跟你要 嗎?」,告訴人反問:「你有跟我要嗎?」,被告謝家豪回 以:「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告訴 人復提及:「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被告謝家豪稱:「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告訴人回以 :「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什麼 時候…」。告訴人復稱:「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 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ca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 知道嗎?」,被告謝家豪回以:「塔位推銷喔,…,你懂我 意思嗎?」,告訴人復以:「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 ,我也把它改成仲介…」(見本院卷一第297頁、第299至300 頁、第302頁、第308頁)。  ⑷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2月23日之對話譯文,其中告 訴人問:「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 麼要節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被告謝家豪答以 :「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 底左右跟你聯絡」(見本院卷一第365頁)。  ⑸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3月10日之對話譯文,其中告 訴人問:「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 到的那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 是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被告謝家豪答: 「當然是真的阿。」、告訴人再問:「真的,可是我節稅為 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一堆東西,我現在」。被 告謝家豪答:「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 說我們的案件吼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 展雲的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 說就如果超過…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見本院卷一第 367頁),告訴人問:「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 對講到這個,品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 我電話。」,被告謝家豪答:「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 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意思嗎?」、「你懂我意思嗎? 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任何…,就是我們會 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 中之類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節稅怎樣怎樣」 。告訴人追問:「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被 告謝家豪答:「當然有阿。」,告訴人稱:「我想說買這一 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被告謝家豪答:「現在不是我們 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嗎?對,所以你看喔 。」(本院卷一第369頁),告訴人問:「展雲如果解決的話 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被告謝家豪答以:「對阿,你 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告訴人:「塔位漏扣稅13 5萬」。被告謝家豪答:「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 0萬,然後就是沒有,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 款45萬,…,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的部分的話,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 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 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 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不見了,對阿」(本院卷一第370 頁),告訴人問:「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 可以做成的。」,被告謝家豪答:「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 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本院卷一第372頁),告訴人又問 :「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指被告黃 品妍)是跨四個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她會承認這 個買賣嗎?」,被告謝家豪:「不會不承認。」告訴人:「 蛤?」、被告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告訴人:「她 每一年不是。」,被告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 說服人家,…你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本院卷一 第374頁)。告訴人稱:「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 單、34…千境福座。」,被告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 個而已。」,告訴人:「12個。」,被告謝家豪:「12個12 個12個。」(本院卷一第375頁)等語。  ⑹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於111年4月1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稱: 「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空 號現在。」,被告謝家豪:「空號喔。」,告訴人:「對, 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還常到我 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呢,他是響了 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信箱,欸我覺得這 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見了。」,被告謝家豪 :「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告訴人稱:「像 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被 告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 了,那你就晾在那邊了阿。」,告訴人稱:「對阿,那我怎 麼辦?」,被告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 會食言」,告訴人:「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被告謝家 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臺中,4 點多了,…,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告訴人:「 那你晚上住哪裡啊?」,被告謝家豪「…我昨天住飯店阿, 對阿」。告訴人稱:「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 家的地址,她不肯阿」。被告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告訴人:「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 人。」,被告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 好了啊,你什麼時候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找對 人比較重要啦。」,告訴人:「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 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看。」,被告謝家豪:「因為上 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我意思嗎? 」,告訴人:「可是她(指被告黃品妍)的沒有啊,她之前還 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在。」,被告謝家豪:「可能是 沒電吧。」,告訴人:「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 就語音信箱,她那時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被告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本 院卷一第378至379頁)。告訴人復問:「那你們之前為了說 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被告謝家豪:「那個我再 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掉。」(本院卷 一第380頁)。告訴人稱:「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 面2個,喔我說我不要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 ,給了我7個,然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 我就覺得。」,被告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告訴人則稱:「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被告謝家豪 答:「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告訴人:「他是 、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本院卷一第389頁 )。後被告謝家豪向告訴人稱:「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 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 ,我會支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我一定會回你電話 ,我一定會…因為發生這種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 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告訴人回以:「黃品妍嘛,因 為她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會記得她的名字。 」,被告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 什麼之類的阿,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本 院卷一第393至394頁)等語。 3、綜上對話錄音譯文可知  ⑴自111年1月13日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對話譯文以觀,被告黃 品妍對告訴人稱:「…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 請的東西或是幹嘛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佐以告訴人於審理 時證述:這段話是指我要賣塔位的事情拖到現在,結果給我 的展雲權狀,本來是要節稅用的,但因為有主管捲款逃到國 外,展雲公司出現問題,展雲的權狀就不接受了,我們整個 賣塔位的交易不能進行,所以我跟被告黃品妍抱怨,被告黃 品妍回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倘被告黃品妍僅 係單純販賣塔位與告訴人,並已交付骨灰罐使用權狀,豈會 有後續需要作業問題,被告黃品妍及其辯護人之辯稱,顯係 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憑採。又被告黃品妍對於告訴人於對話 過程中提及找不到被告張棉棉、謝家豪、王建翔時,均無任 何懷疑,於告訴人提及被告謝家豪幫忙代墊費用及被告王建 翔接手靈骨塔買賣時,也能順著回應告訴人或安撫告訴人, 足證被告黃品妍確實知悉本案另外3名被告存在,被告張棉 棉確係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與告訴人,告訴人才會於找不到被 告張棉棉時詢問被告黃品妍,另對照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 於111年4月1日對話譯文中「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 的對不對」、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於109年12月23日對 話譯文中,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 因為她(被告黃品妍)…」,111年3月10日對話譯文中告訴人 又問:「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被告 黃品妍)是跨四個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她會承認 這個買賣嗎?」,被告謝家豪:「不會不承認。」,益證被 告謝家豪確為被告黃品妍介紹認識,被告黃品妍雖辯稱並未 介紹被告張棉棉及謝家豪與告訴人認識云云,及被告張棉棉 辯稱本案並非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認識告訴人云云,顯與前開 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⑵自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於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譯文中,被告 王建翔問告訴人做幾%,告訴人說15%等節,佐以告訴人於審 理時證述:被告王建翔說我那時做幾%,我回15%是指假設交 易有2000多萬元的話,我要付40%的交易所得稅,要幫我賣 塔位這幾個人他們就說如果我參加節稅的話,可以從40%降 到15%,意思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頁),核與告訴人 前揭證述如附表編號3被告黃品妍及張棉棉所稱可協助告訴 人賣掉塔位稅金40%降至15%等語相符。另參諸被告謝家豪與 告訴人於109年12月23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 稱被告張棉棉也曾經說保證退費情形,核與告訴人於審理時 證述:被告張棉棉在他卷第25頁之訂單上面寫說這件事情如 果沒有完成,被告張棉棉願意全額退費,這件事是指節稅的 事情,但被告張棉棉說還有東西要對,所以要我把訂單還她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1頁,本院卷二第30至32頁)相符,並 有詮盛公司之買賣投資受訂單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5頁),足 證告訴人證述本案如附表編號2至3遭詐欺情節堪以採信。被 告張棉棉雖辯稱本案僅係賣靈骨塔與告訴人云云,然倘僅係 單純買賣靈骨塔,又何須刻意於訂單上備註「此筆買賣未成 ,申請金額316000元全數退還」等文字,並藉故向告訴人取 回上開訂單,避免事發後留下證據,其辯稱顯係畏罪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⑶綜合上開對話錄音譯文以觀,倘告訴人真係基於自身需求而 購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豈會於 被告4人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 後,仍於109年至111年間不斷與被告4人聯繫,不斷追問進 度,益徵告訴人上開證述向被告4人購買上開骨灰罐提貨券 或使用權狀之緣由,信而有徵,堪以採信。又告訴人與被告 黃品妍、謝家豪及王建翔談話過程中提及本案其他被告、與 其他被告購買塔位節稅情節,如向被告黃品妍提到被告謝家 豪曾經幫忙代墊費用時、被告王建翔接手時;被告謝家豪聽 聞被告張棉棉曾於單據上填寫全額退費時及數次提及被告黃 品妍時,被告黃品妍、謝家豪及王建翔均無疑惑,並能夠順 著接話,顯見被告4人均互相知悉彼此,也知道其餘被告即 先前與告訴人洽談塔位交易之人,甚至於告訴人質疑其他被 告時,替其他被告搪塞或安撫告訴人,可證被告4人採取輪 番上陣之分工模式,各有其階段性任務,並相互掩護,分進 合擊之交互詐騙模式,共謀詐取財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購 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等情,洵堪 認定。  ⑷被告謝家豪於審理時雖證述:本案我印象中是我1個人自己做 的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9頁),然對照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於 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譯文及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於109年12 月23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先向被告王建翔確認其是否為稽 查後,告訴人於翌日向被告謝家豪確認被告王建翔是否為稽 查時,被告謝家豪亦為肯定之答覆等情,佐以被告王建翔於 警詢時供承:我不是公司稽查人員等語(見偵卷第167頁), 足證被告謝家豪及王建翔確有聯手詐騙告訴人,核與告訴人 證述前揭本案如附表編號7、9遭詐欺過程吻合,又自被告謝 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4月1日對話譯文,被告謝家豪確係 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與告訴人認識等情,已如前述,綜上足證 被告謝家豪前揭證述,顯係刻意維護其他被告之詞,無從作 為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有利之認定。   4、又告訴人於94至102年間取得之塔位產品,迄今仍未能售出 ,可見其係因無銷售管道而長期持有,被告4人為了賺取販 賣靈骨塔之傭金,接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期間與告訴人接 洽,因其等當時以詮盛公司業務員從事相關殯葬產品業務員 或稽查之身分,向告訴人表示已有特定買家要購買,但需搭 配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節稅才得以交易完成等話術說詞 ,因而使告訴人產生信賴,更是利用告訴人欲將持有之塔位 產品出售獲利之心理狀態,使之誤認只要先依買方之要求購 買其所需搭售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即可搭配其所持 有之塔位產品順利轉售,然自告訴人購入後,卻始終未有被 告4人所陳之特定買主與之聯繫購買塔位產品,反而不斷以 背書費用、節稅、補稅等各種理由向告訴人訛取財物,其等 自始無為告訴人出售其持有之塔位之真意,而具有不法所有 意圖之詐欺故意,亦堪認定。 5、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 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 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 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 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 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 ,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 被告4人因從事塔位詐欺,現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9號審 理中,及被告黃品妍、張棉棉及謝家豪,前亦涉嫌塔位詐欺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107年度 金重訴字第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7年度訴字第34 4號、107年度訴字第645號、108年度易字第437號、108年度 易字第889號、108年度訴字第651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2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109年度易字第23號、109年度 金重訴字第6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109年度金重訴 字第11號、109年度訴字第945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110年度訴字第72號、110年度訴字第520號、110年度訴字第 646號、110年度易字第655號、110年度訴字第956號、110年 度訴字第1057號、110年度訴字第108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 12號判決在案,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被告4人於另案均互為同案被告等情,堪認被告4人 間彼此熟悉並互相配合,均為慣常性從事塔位詐欺之人,且 由前開對話譯文可推知,被告4人對於其他被告先前如何與 告訴人往來,均有所知悉並延續詐術之施行,被告4人顯係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成共同詐取財物之犯罪目的,縱告訴人交付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財物時,被告4人並未同時出面或在場,被告4人仍應 就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王建翔、辯護人為被告 謝家豪及王建翔辯稱本案並無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犯行云云 ,殊難憑採。 ㈣、辯護人為被告黃品妍及張棉棉辯稱:本案只有告訴人之單一 指述,無補強證據可以證明等語,然本案除告訴人所述外, 尚有證人王宥渝之證述、另有告訴人與被告黃品妍、謝家豪 、王建翔間對話譯文,尚有前揭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非供述 證據,足以佐證告訴人證述之憑信性,是辯護人等所辯,亦 無足取。 ㈤、綜上所述,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及辯護人等前揭所 辯,均不足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堪以認定,均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 係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與被告4人所犯之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無關,無須為新舊法 比較。 2、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 ,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 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 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 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 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 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 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另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 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 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 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 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 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 條件間及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 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 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4人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4人分次向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數次交 付款項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所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均論 以接續犯而僅為一罪。 ㈤、又被告黃品妍、張棉棉及王建翔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 ,被告謝家豪未於偵查中自白,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㈥、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 ,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 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 被告另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本案被告謝家豪不思循正途,向告訴人佯稱能協助銷售 靈骨塔位而詐取財物,且其所詐得之金額非少,其犯罪情節 及所生危害尚非輕微,詐騙手法甚屬可議,又被告謝家豪前 有相同案件遭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謝家豪一再以相同手法詐取財物 ,綜觀被告謝家豪犯罪之整體情狀,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 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從而被告謝家豪辯護 人辯稱請依法第59條酌減其刑,洵難憑採。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正值青壯,非無謀生 能力,不思正道取財,共同以前開手法詐騙告訴人,造成告 訴人財物損失非微,危害經濟秩序及社會治安非輕,破壞人 與人間互信基礎,應嚴予非難,兼衡及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 、目的、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否認犯行,未能正視 己非、被告謝家豪終坦認犯行,然對於案情多有所迴避,難 認有悔悟之心,不宜輕縱、被告4人之素行、告訴人之意見 ,被告4人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此有聲請撤 回告訴狀4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臺灣銀行無 摺存入憑條存根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9頁、第547頁、 第567頁、第585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9頁),復酙酌 被告4人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見本院卷二第36頁、第95至96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 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查被告謝家豪 ,除本案外另有同類型詐欺案件另案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顯非偶發性犯罪,為使其確實 記取教訓並達成預防犯罪之效,仍有對其執行上開宣告之刑 之必要,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 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被告謝家豪辯護人為被告請求 為緩刑宣告等語,難認可採。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惟查,被告4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業已返還告訴人,業 據告訴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5頁),並有聲請撤回告訴 狀4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臺灣銀行無摺存入 憑條存根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9頁、第547頁、第567 頁、第585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9頁),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蔡如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付或匯款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行為人 卷證出處 1 黃品妍先於108年11月間某日,在鍾玉蘭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向鍾玉蘭遞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之名片,並佯稱:沒有土權的塔位也可以賣,但必須透過「國寶公司」的背書才可賣掉沒有土權的塔位,背書費用需繳納新臺幣(下同)15萬8,000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黃品妍再交付天境福座的使用權狀1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8年11間某日,鍾玉蘭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交付現金15萬8,000元與黃品妍。 黃品妍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4)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2 於109年2月間某日,黃品妍偕同張棉棉至鍾玉蘭前開住處,黃品妍介紹張綿綿予鍾玉蘭,表示後續有關販售塔位事宜均交由張棉棉負責。張棉棉遂於2日後,至鍾玉蘭住處,向鍾玉蘭佯稱:為了簡化納骨塔位過戶流程,需要支付2個單位的錢,1個單位15萬8,000元,2個單位就須支付31萬6,000元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張棉棉為取信鍾玉蘭,復在前開訂單上註記「此筆買賣未成,申請金額316000元全數退還」,嗣交付千慈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卷2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9年3月11日,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17樓之6「詮盛開發有限公司」,鍾玉蘭交付現金31萬6,000元與張棉棉。 黃品妍 張棉棉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之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25頁) (3)109年3月19日千慈琉璃生命寶座骨灰罐寄託契約暨提貨憑證2紙、產品認證書(他卷第27至3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張棉棉(偵卷第479至480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3 於109年3月下旬某日,張棉棉在鍾玉蘭上開住處,向鍾玉蘭佯稱:持有的全部塔位及牌位可以賣到2,000多萬元,但是稅金40%,公司可以幫忙節稅只需繳15%云云,鍾玉蘭即將花了約400多萬元所購買之「龍寶山」塔位及牌位之發票交給張棉棉辦理節稅用,張棉棉另佯稱:需支付節稅費用5個單位共計79萬元云云。惟鍾玉蘭向張棉棉表示不用節稅。黃品妍遂於109年3月下旬某日,在鍾玉蘭住處,向鍾玉蘭佯稱:有大客戶要收購大量納骨塔位及牌位,公司均已辦完流程,現因為鍾玉蘭不辦理節稅而無法完成,影響到其他的人,並說有1位要賣塔位的80多歲患有癌症的老太太,現在塔位卡在這裡無法完成交易,要趕快辦理節稅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黃品妍交付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鍾玉蘭於109年5月21日,在其住處附近,於黃品妍車上,將現金79萬元交付與黃品妍。 黃品妍 張棉棉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5月21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33頁) (3)109年5月25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35至4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張棉棉(偵卷第479至480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4 於109年6月4日某時,黃品妍偕同謝家豪在鍾玉蘭住處附近便利商店見面,黃品妍告知鍾玉蘭接下來由謝家豪辦理節稅的工作,謝家豪向鍾玉蘭偽稱:因為有好幾個賣家一同辦理節稅,所以先前所提供之發票不適用,必須另外支付10個單位共計158萬元才能辦理節稅云云,鍾玉蘭遂要求謝家豪幫忙支付一半金額。鍾玉蘭遂於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謝家豪並交付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9年7月2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便利超商前黃品妍車上,鍾玉蘭將現金79萬元交付與黃品妍。 黃品妍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7月2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45至46頁) (3)109年7月22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47至5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5 於109年8月中旬某日上午,在臺中市南區臺中高工附近,謝家豪向鍾玉蘭佯稱:若將沒有土權的塔位、牌位變更成有土權的話,總共可以賣4,260萬元,但稅金會增加300萬2,000元,公司會先行墊付,等買賣完成後,再補支付297萬元即可,但是要將沒有土權變更成有土權需要支付17個單位共計268萬6,000元,並會先幫忙先行支付12個單位,鍾玉蘭只需支付5個單位共計79萬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由謝家豪於109年9月6日早上,在鍾玉蘭住處附近之美廉社,交付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8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綠園道上,鍾玉蘭支付現金79萬元與黃品妍。 黃品妍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8月24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57至58頁) (3)109年9月6日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59至6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6 於109年9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之7-11超商前,謝家豪向鍾玉蘭偽稱:先前由其代支付5個單位而將保險解約的事情被發現,故須補2個單位共計31萬6,000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謝家豪另於109年10月4日某時,在鍾玉蘭住處,交付2張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9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之謝家豪車上,鍾玉蘭將現金31萬6,000元交付謝家豪。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9月24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69至70頁) (3)109年10月4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2紙(他卷第71至7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 於109年11月間某日,謝家豪撥打電話予鍾玉蘭佯稱:公司稽查人員抽查到案件云云,謝家豪於數日後偕同王建翔至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與鍾玉蘭見面,王建翔向鍾玉偽稱:有抽查到300萬2,000元的節稅費用不是由鍾玉蘭支付的,需要再拿出300萬2,000元才能完成交割云云,然鍾玉蘭表示現已無能力支付。嗣於109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王建翔向鍾玉蘭佯稱:只需拿出前開金額之1/3云云。鍾玉蘭向謝家豪表示負擔一半等語,謝家豪表示同意。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謝家豪另於110年1月5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交付3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謝家豪拿出47萬4,000元,鍾玉蘭亦自行提出47萬4,000元,共計94萬8,000元,當場均交付與王建翔。 謝家豪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0年1月5日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3紙(他卷第75至7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5)對話錄音譯文(他卷第179至184頁、第185至193頁、第195頁、第197頁、第199至200頁、第201至204頁、第205至210頁、第227至228頁、第385至389頁、第391至394頁、偵卷第141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8 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前,王建翔向鍾玉蘭佯稱:現在因為房地合一稅2.0制度,需要補繳稅金185萬元云云,王建翔嗣再向鍾玉蘭偽稱:只要支付7個單位共計110萬6,000元即可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謝家豪另於110年9月初某日上午,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前,交付7張萬禧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單以取信鍾玉蘭。 鍾玉蘭於110年8月30日13時21分許,臨櫃匯款110萬6,000元至王建翔所指定之豐陽開發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向上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1年8月30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他卷第81頁) (3)豐陽開發有限公司110年9月1日統一發票1紙(他卷第83頁) (4)110年9月7日萬禧琉璃生命寶座骨灰罐寄託契約暨提貨憑證7紙及產品認證書(他卷第85至99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7)豐陽開發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309頁) (8)對話錄音譯文(他卷第205至210頁、第227至228頁、第385至389頁、第391至394頁) (9)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9 110年9月中旬某日,王建翔撥打電話予鍾玉蘭,佯稱中秋節後即可完成交割云云,並約鍾玉蘭見面,雙方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王建翔對鍾玉蘭偽稱:我幫你支付稅金的事情又被公司發現了,須將不足的金額補齊,尚須補繳4個單位共計63萬2,000元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王建翔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交付4張國寶中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10年10月中旬,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鍾玉蘭將現金63萬2,000元交付與王建翔。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0年11月6日國寶中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4紙(他卷第101至10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5)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檔案一)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2(王建翔)」,總長度00:29:27。 王建翔:如果你案件今天只有四五百萬,那個都是算很小的案件     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對,然後因為他們那邊的金錢來源,我上次有跟姐姐你     這邊提過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嗯。 鍾玉蘭:我上次我有跟我女兒講,然後我就是在電話中有跟你     講,我跟她解釋她聽不懂,他沒有辦法理解。 王建翔:我那個時候已經有跟您說過了,就是說你這個東西你是     跟,因為從頭到尾對不對,你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是跟謝     先生談嘛如果妳女兒都在的話,她就能理解,因為她跟     你講的東西跟你跟你女兒講的東西一定是不一樣的,你     懂這個意思嗎? 王建翔:好比假設今天是你女兒跟我談好了,你女兒。 鍾玉蘭:對,但問題是她本來是要給我錢,但是她說她不懂,他     希望說,我就跟他說那我直接看王先生跟你解釋一下,     我上次我有跟你講過。 王建翔:因為她這個東西是要直接透過謝先生的,你這個案件是     不屬於我去處理的我只是負責。 鍾玉蘭:你也、你也是前鎮(音譯)的公司嗎?前鎮(音譯)的     ? 王建翔:不是。 鍾玉蘭:你不是前鎮(音譯)的嗎 王建翔:我是只要是仲介公司對不對,不管是哪間公司,前鎮(     音譯)、富陽(音譯),還是什麼的等等,中部的,北     中南,南部比較少因為南部那邊還有稽查人員都要下去     做,看說欸哪個案件沒有完成還是什麼的。 鍾玉蘭:可是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是我女兒答應要給我沒錯但     是他說他不瞭解這件事情,他希望看你們,因為我跟他     講她聽不懂,所以我現在無能為力,我真的我本來湊了     一點點錢,結果兒子又出事,然後我們家前面在做工     程,那個都是挖到裡面,我不曉得你曉不曉得,那個下     水道挖到裡面去,從室內挖出來,所以我那一點點錢,     我也是沒用。 王建翔:這個部分的話因為之前跟你講的那個金額對不對,謝先     生有跟我說,對,他說一定要在12月的時候。阿姨我現     在幫你想到一個方法了,不用到全部啦,先不用到全     部。 鍾玉蘭:先不用到全部? 王建翔:先不用到全部,那我先把你這個案件。 鍾玉蘭:嗯。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跟謝先生交情還算不錯。 鍾玉蘭:是。 王建翔:對。那…(無法辨識),對吧,不用到全部,那你這邊     大概能投多少,剩下的我幫你做數量上去,因為你這個     案件一定要在12月底以前,如果那時候的話你把它弄     好,昨天、應該正常來講是昨天啦。 鍾玉蘭:對, 王建翔:昨天、昨天的話已經把資料送上去了,你月底前你就可     以跟他們做過戶的動作,那因為你現在卡在一個問題,     我這邊跟你說,我能幫你做一些…(無法辨識)的處理     ,把資料送上去。 鍾玉蘭:再麻煩你了好不好,我上次我、我、我,怎麼這種,我     看。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用一些資料送上去,那金額…(無法辨     識),但是你這個東西一定要在12月底完成,為什麼,     因為如果你這個東西往上跑的話,第一個啦,…(無法     辨識),你這個案件所有東西對不對,下一個接手的不     管是對方還是誰,只要有看過你東西,欸為什麼有問題     ,那很抱歉,你這個東西哪怕你只能自己用你都不能夠     處理。 鍾玉蘭:3個、我大概能力只能到三個。 王建翔:…(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真的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真的差太多了。 鍾玉蘭: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     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又搞得那麼多錢出     去,我是真的沒錢了 王建翔: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     的。 鍾玉蘭:所以他們處理的問題,現在又歸到我身上。 王建翔:他們處理的話對不對,確實有他們的問題,但他們本     身,這間公司啦,本身就不該跟業務、不是跟業務,跟     客人有金錢上的往來,完完全全的不行,因為他們業務     謝先生喔,只要是仲介公司都一定會跟他們底下的業務     簽業務合約,你只要中間有跟任何的客人私底下往來。 鍾玉蘭:不是、是連合約都沒簽我才覺得。 王建翔:是公司與業務有簽一份合約,就是業務不能跟客人有任     何金錢往來,為什麼呢為什麼?因為有些業務會跟客人     說,私底下分我多少分我多少,對他們公司來講的話對     他們公司是有損失的,你懂嗎?好比你今天公司要處理     、謝先生私底下幫你做處理,然後沒有透過他們公司,     阿姨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鍾玉蘭:反正。 王建翔:你說三個差太多…(無法辨識) 鍾玉蘭:3個,我真的只能夠有3個,除非我女兒能夠理解,不然     我真的沒有錢,我真的沒錢,…(無法辨識) 王建翔:阿姨我跟你說,我沒有在逼你,我只是把案件過程、他     們案件過程是什麼告知你而已,如果你沒有辦法,那我     就只能,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就只能例行公事而已     。 鍾玉蘭:你真的不能夠通融嗎? 王建翔: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本身不管我今天是遇到你還是遇     到其他公司還是什麼樣子的,因為我也有遇過像您這樣     子的,金流。 鍾玉蘭:所以你是屬於金管會的嗎?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們。 鍾玉蘭:那我能不能看着你所有的稽查證件。 王建翔:因為我們…(無法辨識),然後我們都受中華民國的殯     葬工會的證照,因為你要有中華民國殯葬工會的證照對     不對。 鍾玉蘭: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     個。 王建翔:在這裡,你只要有臺北市殯葬工會的,這是109年的喔 鍾玉蘭:這個才是殯葬工業的喔 王建翔:這是殯葬工會,你只要是干涉到陰宅的部分,都一定要     有這個,這是109年這不是隨便講的,然後這個都有鋼     印,這個只能到2020年,就是到今年而已,然後這是10     7年的,他這個東西你只要是每年對不對,不是說你去     花錢他就會給你,他第一個會看你有、私底下有沒有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他這個正常來講都沒有,除非你今     天是有跟人家發生車禍碰撞,那個…(無法辨識),他     還會看你去年度的喔,案件停止的過程中說欸你有呃,     怎麼說,應該說看妳去年額度的案件中,有審理過幾件     這樣子下去做結算的。那你這個東西就是,如果你真的     沒辦法的話,那我就只能,就只照...(無法辨識)走這     樣。 鍾玉蘭:我也沒辦法,真的,我也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你說3個那差太多了。 鍾玉蘭:我真的只能夠3個,拜託3個好不好? 王建翔:那個我真的没辦法,因為差太多了。 鍾玉蘭:3個,我已經付出好多了。 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個跟我沒有關係 鍾玉蘭:是,所以我的意思我真的無能為力了,真的,我真的無     能為力了,我本來我女兒願意說他要給我,但是他想要     跟你見面然後理解 王建翔:如果他要見面的話,他要去跟案件的負責人見面就是謝     先生見面才有用,因為案件重頭到尾都是他在幫你安排     的阿。 鍾玉蘭:那我跟謝先生商量一下看他能不能跟我女兒見面,可以     嗎? 王建翔:那你們,你可能就要問問看他囉。 鍾玉蘭:對阿。 王建翔:對阿,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的話對不對,我就只能照     規定走了,因為你案件怎樣其實這不是我在我管的範圍     ,我要的就是說他們針對他們公司的,那你說只有3個     的話,差太多了,這個東西我幫不了你。 鍾玉蘭:那你的意思最少要多少? 王建翔:如果你有一半的話,那還有機會去討論。而且你一定…     (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     了,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     他又說因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     要省錢。 王建翔:阿姨你那時候做幾%。 鍾玉蘭:15%阿。 王建翔:喔15%那很省了。 鍾玉蘭: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 王建翔:因為15%的話你其實基本上就省了25%了。 鍾玉蘭:可是我又沒有拿到錢有什麼省不省的問題。 王建翔:這是你申報出去的時候你才知道。 鍾玉蘭:他也不是這樣講吧。 王建翔:你之前有做過對不對? 鍾玉蘭:我沒有做過什麼東西? 王建翔:你不是做15%的對吧,你明年5月報稅季的時候對不對,     你就不用再去繳綜合所得,因為你正常來講的話你綜合     所得你要去繳到40%,所以這邊如果你真的要處理的話     我可以幫你做。 鍾玉蘭: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3個真的極限,我後     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内,但是100以內但是你不能差     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到     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     時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     點交動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     號,1月的第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     邊,禮拜三或禮拜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     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     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     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     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那個時候就是…(無法辨識)     可以順利碰面的話,那個時候就是跟你講12月底,那現     在的話就只能排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的6號或7號禮拜三     或禮拜四的三點半以前,因為三點半銀行就關門了,這     是我目前能做的啦。 鍾玉蘭:你的100以內是什麼意思? 王建翔:100以内的話,差不多是94萬那邊95萬94萬,我們抓95     吧。這是我能幫你做到的範圍,那這個東西你一定想說     什麼時候可以去做點交,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你說     明天要做點交今天把資料送上去,不可能,我可以跟你     說完全不可能。 鍾玉蘭:你那個結果還是要申過什麼東西對不對,那怎麼可能,     怎麼會可能? 王建翔:要送急件欸。 鍾玉蘭: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 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他金錢的流     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那我也     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怎麼保證?怎麼保證? 王建翔: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無法辨識)。因為今天     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嗎?你這樣看啦,因為我,     你這樣看啦,我這台車400多萬啦,我會去拿你這幾十     萬的東西,不太可能,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     理的了,那你要我幫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     ,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     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然後到時候如果你,跟你講     因為我碰到很多客人都是這樣,…(無法辨識),這是     我給你的建議。你有什麼想法還是什麼,因為已經快月     底了,如果你這邊OK的話,今天,因為你資料還是要把     他寫完。 鍾玉蘭:我沒有把握、我沒有把握可以0K,真的。 王建翔: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覆?阿姨我跟你說,我會督促他     們,1月的第一個禮拜一定要把你的案件給完成,那資     料的話可能就是送到他們那邊,直接請代書他們代書直     接核枇,你這個案件我全程都會盯著,所以你也不用說     後面拖到時間什麼的,我敢跟你保證,一定不會。 鍾玉蘭:我現在不是怕拖到時間我現在怕整個都落空。 王建翔:不會整個都落空,因為你這個東西對不對,本身就是最     後的步驟,我今天出來對不對,我今天會出來,第一個     除了是核對他們公司金流細項,第二個要審核你的東西     是否都正常,為什麼,因為到時候點交的時候,你跟我     講的金額跟他們公司講的金額還有對方那邊他開出來的     金額,三方金額都是一致的,為什麼要這麼確定,因為     之前有一些不好的仲介公司報出來比如說報願意跟客人     報2000好了,但對面那邊是出2500,所以他的500 放哪     ,放業務口袋,業務公司的口袋裡。他們的傭金又另外     幫你算,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會全程幫你盯著,那     你也不用說會漏或怎麽樣,因為你這東西,已經在、公     司已經在做了,每年的額度都不一樣,你拖到12月過後     對不對,那他們怎麼去重新幫你弄案件,這個就是,我     就不清楚了喔,那我要的是什麼?我要的就是趕快把你     的案件給完成。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付到95的話,你可以白紙黑字給我     保證。 王建翔:我可以向你保證阿,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没有差,為什麼,今天好比我今天,我說假設喔,     …(無法辨識),我今天給你100萬好了,你會跑嗎,     你一定不會跑嘛,為什麼,因為光臺灣的攝影機,臺灣     喔在全亞洲就排名第二名了阿,再來100萬我自己賺,     我不用100萬對我來講不多啦,因為我在這行已經做6年     了啦,那我隨便整合幾個案件,其實公司他們、他們公     司都會給我紅利一些的,你懂這個東西嗎,假設你今天     是幾千萬,我也不會這樣子想,如果是幾億的話你給我     幾億,我可能就會有那個念頭出來,但今天只有幾十萬     ,我今天拿一百我拿兩百給你好了啦,我相信姊也不會     跑吧,為什麼,因為沒有必要阿,然後,可以給你的保     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件進度,這是我能幫你     督促的,第二個看你能不能趕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完成     ,不可能不可能拖到過年後,這個部分你可以完全的放     心,那如果你還是擔心的話,好,因為我們上次有寫一     些資料嘛對不對,我資料傳真會幫你過去,你案件没有     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我也無所謂,為什麼,因為你這案     件跟我本身沒有關連,那我會為了幾十萬捲款而逃…(     無法辨識),換立場講,如果說阿姨你這邊啦,你也不     可能做 鍾玉蘭:不好意思,因為我其實知道是真的很為難,說真的。 王建翔:我保證 鍾玉蘭:我意思是說保證上面寫說全額退款有用嗎? 王建翔:有用阿,為什麼没用?因為。 鍾玉蘭:假設真的是,我去找誰要? 王建翔:找誰要,我不會消失的我也不會不見的。你看一下這是     109年的,這是去年的,然後這是107年的,如果我要跑     的話我早就已經跑了啦,這個都有時間限制的阿 鍾玉蘭:我只知道你姓王你姓什麼你也没有給我張名片什麼的。 王建翔:我給你看我的身分證跟我的資料吻不吻合,你看王建     翔…(無法辨識)對不對? 鍾玉蘭:我實在是。 王建翔:有沒有,王建翔,這完全就是同一個人,這不可能是用     假證件去那個的。 鍾玉蘭:如果我要找你的話也只有靠電話對不對? 王建翔:你可以打我電話阿。 鍾玉蘭:問題是我之前碰過,到時候他電話就不接了。 王建翔:我跟你說,你打給我如果我没有接就代表我在忙,但是     呢我一定會回撥,我今天如果没有回的話對不對,我隔     天一定會回撥,所以這東西你可以百分之百放心,你看     ,如果你怕我不見的話,你看我的電話打來,都會回撥     回去。 鍾玉蘭:我如果很有錢我就根本不用煩惱,我就是因為沒有錢 王建翔: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最後的話,我是     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一簣。 鍾玉蘭:我真的是怕越陷越深。 王建翔:不會,我在這邊跟阿姨保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     件進度,第二個,到時候點交的時候我也會在,為什麼     ,因為我要看他們的三方合約,因為你們點交的時候,     你這邊一份合約,謝先生跟他們公司是第二份合約,第     三份合約是對方那邊的合約,三份合約的點交金要一致     ,再來合約內容的東西要跟你合約的數量是一致的,還     有就是他們那邊會…(無法辨識)帳戶他會做好。 鍾玉蘭:等下合約為什麼不是要做一個,已經要點交了為什麼還     去搞合約? 王建翔:點交就是點交那天要合約阿為什麼。 鍾玉蘭:為何不約事前?我說我跟你定說我會跟你。 王建翔:喔,你說那樣的合約喔,我遇過的,我遇過有時候跟他     們客人簽合約是為了綁住客人,好比啦,這件會想在事     後跟你做合約好了,這個案件既然給別人做合約什麼等     等之類的,如果就把你綁住了,你懂這個道理在嗎?那     為什麼後來點交會有合約在,是因為要確保三方的權益     ,跟上面的點交金額是否一致,因為你不可能,如果没     有一致的話,對方那邊比如說3000好了,你這邊是2500     ,那你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對方那邊是出3000但是我拿     到只有2500,阿姨你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就是要嚴     格把關每一間公司,在你點交的時候,我可以跟你說,     我也會在。 鍾玉蘭:好吧,我下午再跟你回電好了,我回去想看看,我真的     是沒辦法,我沒辦法說我真的有把握,我下午再跟你回     信。 王建翔:下午的時候大概幾點? 鍾玉蘭:3點左右好了。 王建翔:3點,阿姨我跟你說這個東西要盡快,因為你已經有拖     了,原本是昨天就該送了,你已經拖到今天了。 鍾玉蘭:我知道,意外事情太多了。 王建翔:這個東西趕快做就趕快做完,12月底前一定要把他弄     好,我才能幫你趕在1 月第一個禮拜,而且阿姨你也不     用擔心會不會找不到我什麼的,你打給我我基本上都有     接吧,上次我打給你你没接。 鍾玉蘭:我沒有接我就是狀況阿,我先生在旁邊我不能接,其實     我都一直放在身邊。 王建翔:我打給你你没接的話對不對你有空你就要回我,因為有     時候我是全省這樣跑。 鍾玉蘭:好啦我回去想想辦法。 王建翔:然後這東西我會幫你把關好,在1月第一個禮拜就會幫     你處理掉了,這個我可以跟你信誓旦旦的承諾,這個我     一定會幫你處理掉,這個部分就是看阿姨你什麼時候方     便,因為為什麼看你你方便,因為你錢給我們要不要寫     清楚,哪怕你今天只給我100塊我都要寫得清清楚楚阿     。 鍾玉蘭:好啦3點再跟你說。 王建翔:如果你這邊方便的話,看能不能3點前,我回來的時候     順便給你資料填一填,因為上面給我也是有很大的壓力     在啦,所以阿姨我跟你說趕快把這東西給完成,那我下     午3點的時候,看你能不能中午的時候啦,因為我現在     要去南投一趟。 鍾玉蘭:我得想辦法,好不好。 王建翔:阿姨加油。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親眼確定以後,你找我沒有用阿,     我確定再跟你講好不好?…(無法辨識)。 王建翔:…(無法辨識)。 (檔案二)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3日( 謝家豪) 」,總長度00:39:11。 鍾玉蘭:我今天第一個厚,我們對於這個事情的反應,如果說、     如果說,我們這件案件如果成立的話,有400多萬的仲     介費,我覺得你們公司就應該要積極啊。 謝家豪:當然啊。 鍾玉蘭:是,可是我覺得你好像、你的表現都好像無所謂。 謝家豪:我哪有無所謂。 鍾玉蘭:…(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無法辨識)然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     情我也是壓下來了,…(無法辨識)那個事情不是我希     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     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無法辨識)。 鍾玉蘭:不是,我有很多疑點阿。 謝家豪:就跟你講說阿。…(無法辨識)沒有阿我看一下,他說     怎麼了,為什麼想不開…(無法辨識)案情被鎖定,…     (無法辨識)拿出來…(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無法辨識),沒有啦沒有啦,我只是跟你講一下…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開始的時候你跟我說你交給朋友,對不對。 謝家豪:對啊,因為他沒給我看這東西啊,…(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謝家豪:總公司的稽核啊 鍾玉蘭: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 謝家豪:總公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     較不會有干涉的問題阿。 鍾玉蘭: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     吧? 謝家豪: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 鍾玉蘭:就是我的工作的證明,你要稽核你要…(無法辨識),     他只給我看你們殯葬工會的那個。 謝家豪:那個就夠了啊。 鍾玉蘭:我覺得有點。 謝家豪:今天我們這個工會的部分,他不會因為今天我是在哪個     部門就另外發一個稽核的證照給你。 鍾玉蘭: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情。 謝家豪:重要的事情啊 鍾玉蘭:對阿,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     我、可以討價還價。 謝家豪:討價還價。 鍾玉蘭: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     00以內。 謝家豪:是100就可以過了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可以過,真的假的? 鍾玉蘭:所以我為什麼會問,就是這樣子啊,對啊,所以他說他     的權限在100到150。然後他跟我講我一部份是給他,我     算到他應該是用6點來算,因為他說94、95,然後他說     、他說那個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元月第一週 鍾玉蘭:對啊,你覺得可能嘛,我是覺得不可能。 謝家豪:我是覺得不可能。 鍾玉蘭:對啊…(無法辨識)。 謝家豪:1個月…(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說他用最急件,什麼你上次也有用過最急件。 謝家豪:上次我是用急件,沒有到最急件。 鍾玉蘭:反正他就急件最急件我不知道,他說他可以用急件之類     的,他說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今天二十幾號了,第一週,我是覺得不太可能。…(無     法辨識)2月第1週。 鍾玉蘭:2月不就是跨年了嗎。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一直強調我的金流,對阿。可以這樣子做怎麼可能。所     以我、然後我跟他要名片他說我出門不會帶名片,怎麼     可能。 謝家豪:因為他不是業務,業務才會有名片阿。 鍾玉蘭:因為他通常要給人家看一下我是誰。 謝家豪:跟他要證件看。 鍾玉蘭:他給我、他本來一直跟我講王先生,我說你連名字我都     不知道,後來他就弄他的什麼證件給我看,這樣子而已     ,這樣有什麼用?就像你講的一樣,我打過好幾次電話     ,你說晚上打,表示我有急事,然後你第2 天早上你就     可以打給我,你都沒有,像前兩天,就是講王先生的事     情,我要跟你講說他明天約我10點見面,然後你說你去     公司談判,阿談的結果我跟你講說你要跟我講,你也没     有跟我講。 謝家豪:不好談啊,就没結果阿。 鍾玉蘭:那你也要跟我講一下,你看我昨天連環摳。 謝家豪:我昨天早上太忙。 鍾玉蘭:忙到你講個電話說我等一下再打都不可以嗎?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無法辨識),我是忙完之後我就馬上接     你電話了,而且你是連環摳。 鍾玉蘭: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跟我講說3點、3點,他     等…(無法辨識)中午,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     要跟你講,因為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     小姐。 謝家豪:喔,你打給她喔? 鍾玉蘭: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 謝家豪: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 鍾玉蘭: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 謝家豪:她昨天講在那邊哭…(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她很誠懇,看起來很誠     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現在     我是越陷越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你看,我上次說,我們第一次講服務的時候,你就     堅持說你一定要寫你的名字,那個時候其實我就應該要     有警覺才對,就像你這次。 謝家豪:什麼警覺,你這樣講好奇怪喔,什麼叫警覺阿?你是覺     得我沒有聽過警覺是不是?…(無法辨識)你相信了嗎     ? 鍾玉蘭:對,但是你說你一定要簽名。 謝家豪:當然啊,我要保障啊。 鍾玉蘭:對,你看又是這樣子,如果說這件事情有結果的話你需     要什麼保障,我又跑不掉,我家住哪邊你都知道。 謝家豪:這是你講的。 鍾玉蘭:我怎麼…(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自己預留的保障阿,…(無法辨識)     不夠嗎? 鍾玉蘭:好吧,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     錢以後在那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     。 謝家豪:真的假的? 鍾玉蘭:他這樣講,但是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     登記給我之後,堅持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無法     辨識)還他。 謝家豪:那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 鍾玉蘭:不是,我跟你講。 謝家豪:你就不要還她。 鍾玉蘭:她就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     西的什麼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     說對阿她自己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     那好幾張都在我這,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我有跟你要嗎? 鍾玉蘭:你有跟我要嗎? 謝家豪: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我覺得說,我真的是。 謝家豪:那我問你,好啦今天講那麼多,…(無法辨識)講的這     些事,…(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覺得演變的好奇怪。 謝家豪:那今天我覺得說,一開始... 相信我,我也相信你…(     無法辨識)。那後來整件事情,我也跟你道歉,就整件     事情跟你道歉。 鍾玉蘭:對阿,那太太的事情,對阿,可是100萬我就覺得奇     怪,他就是堅持說100萬上下,我給你現金,你湊齊100     萬丟到裡面去不就好了,偏偏我又要、又買了兩個塔位     。 謝家豪:不用說明嗎,你錢給人家不用說明嗎? 鍾玉蘭:我就是講說付現,然後你把錢還給他,不用100萬就好     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當時就不應該幫忙這件事,讓你覺     好像什麼東西都是我搞出來的,所以我幫忙是錯的,你     的意思讓我感覺到是這樣。 鍾玉蘭:我就覺得。 謝家豪:哪一次發生狀況的時候我沒處理過,…(無法辨識)然     後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我没有做過什麼事情。 鍾玉蘭:我講難聽一點,你說你協助但是我真的看不到東西。 謝家豪:那我跟你說錢下來了,你相信了嗎? 鍾玉蘭:問題是錢那邊跟上次一樣。你又說你一定要分開。 謝家豪:那我不分開我怎麼辦?…(無法辨識)。 鍾玉蘭:但出事情的時候,證明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完全沒有     關係。完全沒有關係。 謝家豪:怎麼會沒有關係,寫你的名字怎麼會沒有關係。 鍾玉蘭:不是,對阿我的意思是說,萬一這事情沒有成的時候,     我還是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 謝家豪:是你的名字阿,我…(無法辨識),如果今天是寫我的     名字那就…(無法辨識),今天是寫你的名字欸。 鍾玉蘭:其實我也没看到。 謝家豪:錢阿。 鍾玉蘭:我沒有看到東西。 謝家豪:看到是你的姓名名字,就這樣子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好阿,這個東西,就去辦了,通知下來就去看阿。 鍾玉蘭:如果沒有辦的話就是看的到囉? 謝家豪:對啊,當然啊,不然呢我怎麼做,從頭到尾你都不相信     我。 鍾玉蘭:從頭到尾你沒有錯,問題是。 謝家豪:那你都不要送了都不要做,那我也…(無法辨識),什     麼都跟你講了。 鍾玉蘭:昨天黃小姐講到一句話,她說她們有講說勸你不要做,     不要做下去了,不要做下去的話。 謝家豪:什麼都沒有嗎? 鍾玉蘭:對,所以我覺得你們公司會這樣子做法嗎? 謝家豪:當然不會…(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她這樣講。 謝家豪:大家都很怕出事情阿,阿這個是我搞出來的阿。 鍾玉蘭:還有我每次買塔位怎麼都沒有發票? 謝家豪:發票? 謝家豪:你要發票,有些東西…(無法辨識)到了,阿我跟你說     過會漲價了,然後你說…(無法辨識),你說沒關係,     我跟你說過欸。 鍾玉蘭:對,不過問題就是,…(無法辨識)你升多少錢,升等     對我來講,那個只是一個、一個要完成這個東西。 謝家豪:那就給你發票阿…(無法辨識),阿不然怎麼辦。 鍾玉蘭:你說發票要怎麼樣? 謝家豪:就是買多少錢的發票阿。 鍾玉蘭:對阿那為什麼還有差額? 謝家豪:發票多5%阿,…(無法辨識)怎麼可能,你要多5%嗎 鍾玉蘭:發票需要再多5%? 謝家豪:對阿。透過關係幫你拿了,結果也是幫你弄,結果這個     有問題那個也問題。 鍾玉蘭: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     sca 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知道嗎? 謝家豪:塔位推銷喔,…(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我也把它改成仲介,可     是我每次看到那個我後來就把他弄掉了,我每次看到都     是這樣、都是這樣的電話,我後來把whoscall弄掉了,     有點後悔,所以我電話都不敢接。這陣子我真的是過得     戰戰兢兢的。 謝家豪:我也戰戰兢兢的阿,我也怕…(無法辨識), 因為你     昨天跟我講的太、那個,我沒跟你道歉,因為你昨天講     的那個態度,我自己也看了沒法接受,畢竟你跟我講的     這個,也不會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也不想要演變成這個樣子。 謝家豪:問題是你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改變阿,好像我做錯事     情一樣,可是我沒有做錯事情啊,然後你又要…(無法     辨識)。 鍾玉蘭:這真的是我覺得你們對這件事情好像在我的感覺看起來     就輕描淡寫,就這樣算了吧。 謝家豪:怎麼可能輕描淡寫?…(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的意思是說…(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沒有錢啊,我沒有錢我怎麼辦,我只能去辦…(無法     辨識),我跟你是一樣的捏。我跟你是一樣的心情阿,     阿你事情有說可能就一定可以嗎,那天講你的期望,阿     你講說去想辦法,好我自己去解決,但是你也不講,你     就鬧了阿,... 我平常都不用工作…(無法辨識)我能     不給嗎?…(無法辨識)你能不給嗎?…(無法辨識)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來面對你,我自己去處理,你     又說你没辦法,没辦法只好自已想辦法了,然後變的說     我好像我沒有在跟你處理這件事情,我能幫的我都幫你     ,不能這樣否定我阿,我只能找適合的東西去弄阿,難     道我沒有努力嗎?我沒有付出嗎?被你剛剛那樣講好像     一無是處。 鍾玉蘭:我也不是說一無是處,是我把心中我的疑慮。 謝家豪:講出來嗎,OK,可是事情上你有想到…(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鍾玉蘭:那真的很抱歉,真的。 謝家豪:如果說今天,假設我真的是不在乎這件事情的話,我會     把錶賣了,我為了填你3個…(無法辨識),我去跟朋     友調,那要付利息的欸,…(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知道這件事情與我完全…(無法辨識),我絕對不會     辜負你,真的…(無法辨識)。 謝家豪:因為這樣子,或許以後你就沒有這機會,因為我覺得     說…(無法辨識)掏心掏肺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     無法辨識)。 鍾玉蘭: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啦。 謝家豪:可是你…(無法辨識)是這種感覺啊。 鍾玉蘭:這次10個用我的名字好不好? 謝家豪:用你的名字阿。 鍾玉蘭:對,就用我的名字。就寫成一張用我的名字。 謝家豪:要兩張,不然就不要寫,因為我自己的保障嘛。 鍾玉蘭:我就跟你講,我是在家裡没什麼,問題是找你比較麻     煩。 謝家豪:我問妳啦,今天是你有需要幫忙,還是我必須幫忙? 鍾玉蘭:我覺得因為牽涉到你我的利害關係。 謝家豪:對阿,因為有利害關係,…(無法辨識)我必須幫忙,     ,所以我是幫忙嘛,那我並沒有這個...。 鍾玉蘭:我也不想這樣子,我也不想這樣子。 謝家豪:這12個保命符,放在身上放在家裡,…(無法辨識)這     是我的保命符欸。 鍾玉蘭:你不是說放在公司嗎? 謝家豪:我說我的公司…(無法辨識),這我的保命符。 鍾玉蘭:假如事情發生的話。 謝家豪:怎麼樣,發生什麼東西? 鍾玉蘭:假如這件事情,我們就這麼結束了,那你那個12個咧? 謝家豪:那我就拿我該拿的就好了阿。 鍾玉蘭:不是,假如事情發生了。 謝家豪:發生什麼。 鍾玉蘭:我們就結束了沒做了,我也沒拿到錢。 謝家豪:我找人頭去過戶。 鍾玉蘭:因為你今天過戶是我的名字。 謝家豪:所以到時你要簽阿,簽過戶阿。 鍾玉蘭:蛤? 謝家豪:我要找你簽過戶阿,簽委任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你看,你可以提,但是我沒辦法提。 謝家豪:可是我付的錢阿。 鍾玉蘭:不是。 謝家豪:你總要還給我吧。 鍾玉蘭:可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付出去的就沒辦法去。 謝家豪:那不然這樣子講好不好,如果假設真的事情這樣的話,     你的東西先放我這邊,我們一起找別的案件做。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啊,阿不然咧,你又不讓我過戶。 鍾玉蘭:我的意思,假如說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 謝家豪:成的話就沒事了嘛。如果案件順利的話就沒事了嘛。 鍾玉蘭:對,沒事,對。 謝家豪:那我們講不順利嘛,假設不順利的情況。 鍾玉蘭:對。 謝家豪:我們就以下下策來做改善,下下策,不順利的話我也不     過戶,東西也…(無法辨識)放我這邊,還是你的名字     ,因為我必須要你的身分證,印章才能辦過戶,那以後     我還會繼續幫你處理案件,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     為我沒有、我沒有…(無法辨識),就是你名字阿,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因為我綁在你身上阿,我錢一兩百萬都在你身上阿。 鍾玉蘭:我有15個。 謝家豪:對阿。那如果成的話…(無法辨識),如果成的話,我     不要太多的手續費,我不要…(無法辨識),我跟你講     ,我不是貪那個錢,我的初衷我是要幫忙這件事(敲桌     ),如果我貪這個錢的話(敲桌),我早就跟你要回來     ,不是嗎?不是嗎…(無法辨識),你有沒有聽懂,可     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可是我今天(敲桌)我的出發點是要幫忙這件事情,所     以你在懷疑我,在質疑我,我是非常。 鍾玉蘭:我、我真的,我真的很抱歉。 謝家豪:你怎麼把我們當作那種。 鍾玉蘭:我也不希望是,我本來一見到你我也是很喜歡你,可是     事情一直拖拖拖拖,拖到。 謝家豪:那是怪什麼,怪我當初不應該娶老婆嗎? 鍾玉蘭:我不是這樣講啦,我沒有這樣講阿。 謝家豪:我們換個心情,換做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想。 鍾玉蘭:是我很不應該啦,如果我、我講出這些話其實我也很難     過說真的。 謝家豪:…(無法辨識)你說出來…(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沒有打電話了嗎? 謝家豪:現在幾點? 鍾玉蘭:10點14分了阿,阿你現在為什麼會有兩支電話,不是只     有這支電話嗎,我打電話給你不是只有這支電話嗎?我     這樣打的話這隻不會通喔?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為什麼不會是這隻通? 鍾玉蘭:我昨天去領基金的那個,有贖回那份錢,45萬,那謝小     姐問了半天才兩個三個都過了阿,他看我一個孤老太婆     ,領那麼多錢,真的是非常難受。 謝家豪:剛剛有人在拍我們。 鍾玉蘭:真的還假的?真的阿? 謝家豪:對阿,拿手機這樣拍。 鍾玉蘭:為什麼會這樣子。 謝家豪:你應該沒有做一些奇怪的舉動吧? 鍾玉蘭:我?我有做什麼奇怪的舉動嗎? 謝家豪:報警之類的,你有報警? 鍾玉蘭:沒有,怎麼可能。 謝家豪:不然他怎麼會拍我? 鍾玉蘭:我怎麼可能會報警,走了嗎,那人還在嗎,在外面晃還     是裡面晃? 謝家豪:裡面阿,就在我們後面阿,這好怪喔。 鍾玉蘭:我沒有報警,我幹嘛報警,還是他聽到我們講話的內     容。 謝家豪:我們沒有說是靈骨塔。 鍾玉蘭:年輕人嗎還是? 謝家豪:大概二三十歲吧,…(無法辨識)。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假設王先生寫說,他說可以在紙上寫說,沒有完成他可     以全額退費,假設他這樣寫,我拿那張去,假設真的,     我那這張去找誰退費? 謝家豪:找公司阿。 鍾玉蘭:找公司? 謝家豪:對阿,總不能找我退吧? 鍾玉蘭:不是,那兩張都要叫他寫? 謝家豪:應該是複印的吧。 鍾玉蘭:你是說兩份?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兩張都叫他寫?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謝家豪: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 鍾玉蘭: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     什麼時候…(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鍾玉蘭:喂王先生厚,你請他稍等一下…(無法辨識),喔好我     也…(無法辨識)。在門口,嘿,好好、好好掰掰。 鍾玉蘭:他剛打來了,他說叫我等他一下,他塞車,我跟他說我     也正好還有點事情沒有完成。 鍾玉蘭:他一直強調說他跟你有交情,真的嗎?王先生。 謝家豪:是有點私交。 鍾玉蘭:他說是因為跟你的關係,所以。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剛剛那人好奇怪喔,剛剛拍照。 鍾玉蘭:這樣子喔,怎麼會這麼過分,阿你看到你為什麼沒有跟     他。 謝家豪:拍完就走了。 鍾玉蘭:在外面拍裡面。 謝家豪:在裡面後面那邊。 鍾玉蘭:奇怪。 中間略 謝家豪:那等一下跟王先生談的話,有找到嗎? 鍾玉蘭:有找到了等一下,我先…(無法辨識),買賣申請資     格,全數退還,他就這樣跟我講,但是問題是他把單子     拿回去,我說你這單子,根據我以前買的時候也沒有這     樣拿回去阿,他就把它拿回去。 謝家豪:他有帶什麼東西來? 鍾玉蘭:什麼東西?…(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沒有照到、兩張都沒有照到…(無法辨識),2020、3     月20。 謝家豪:等一下如果王先生來,我有一個想法,我有一個想法,     我說因為你跟他不熟,所以你再把錢拿給他你會擔心,     …(無法辨識)。 鍾玉蘭:好阿。 謝家豪:好嘛。 鍾玉蘭:可以阿。 謝家豪:可以厚。 鍾玉蘭:然後咧? 謝家豪:然後單子的話你就寫兩份…(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你要怎麼講?你要怎麼講說。 謝家豪:…(無法辨識)用你朋友名字去跟他借,不要用你的名     字,比較不會出問題,開個收據給你,再給你朋友,等     東西下來的時候再還人家。 鍾玉蘭:那我就是先拿著,等他離開後再拿給你,是這樣子。 謝家豪:當然啊,對阿,你要給我吧,那是我的保命符,我唯一     的要求。 鍾玉蘭:不過我希望你跟我講真的…(無法辨識),如果完成我     們大家都OK,對不對,不能完成的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一定要,你是不能完成嗎?照你講的你的公司都被退     了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就是這公司不能做而已阿,找別的公司做阿。 鍾玉蘭:他不會找到你嗎?這件事情是你負責這個案件的,那不     是你變成有事情嗎? 謝家豪:我有事情。 鍾玉蘭:對阿,那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我可以找別人委託別人做阿,我不做就好了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最下下策,我有想過,如果這件事情沒有成     ,我只有15個,3 個…(無法辨識),沒錯吧。 鍾玉蘭:你另外三個是別人的名字。 謝家豪:這個三個阿。 鍾玉蘭:對假設真正這樣子,15個是我的名字,3個是別人的名     字。 謝家豪:對,12個嘛加這3個是15個,對不對,對阿然後另外3個     是別人的阿,對不對。 鍾玉蘭:嗯。 謝家豪:…(無法辨識),順利的話都沒事,那如果真的不OK的     話,這東西…(無法辨識),我也會…(無法辨識),     請他幫我們處理阿。 鍾玉蘭: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所以等一下看到王先     生你可以了解他怎麼講嗎,他說他要跟我寫那個東西。 謝家豪:可以啊,我旁邊協助你阿。我會幫你先問一些事情。1     月3號,元月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第一個禮拜6號7號。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還要去郵局領一點錢,說真的,郵局就好。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就不要去那裡等,還是約到那邊去? 謝家豪:那邊是哪裡。 鍾玉蘭:就是原來,因為你約的就是原來那個店。 謝家豪:那個7-11喔。 鍾玉蘭:對對那邊嘿阿對阿。 謝家豪:因為這裡有…(無法辨識),你先…(無法辨識)這邊     有ATM,又沒多少錢。 鍾玉蘭:喔可以阿,跨行可以領喔?有那麼多嗎?跨行可以領那     麼多嗎?什麼東西? 謝家豪:手續費阿,跨行。 (檔案六) 檔案名稱「111年2月23日16時23分(謝家豪電話錄音)」,總長度 00:01:40。 謝家豪:妳終於接電話囉。 鍾玉蘭:我昨天去溪頭日你忘了嗎。 謝家豪:我想說昨天打好幾通有一兩通沒有回應。 鍾玉蘭:沒有吧,我有看到一通,但是我在遊覽車上。 謝家豪:沒有我後來也又有打,是沒有回應這樣。 鍾玉蘭:喔,沒有回應喔,不好意思。 謝家豪:直接轉語音信箱阿。 鍾玉蘭:欸怎麼會這個樣子,那可能吧。 謝家豪:對阿,那個事情我跟你說,之前你問的事情,那個大概     月底左右就會有進一步的消息。 鍾玉蘭:你所謂的那件事情是指整個事情還是說展雲那件事? 謝家豪:呃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那整件事咧? 謝家豪:什麼東西? 鍾玉蘭:那整個活、整件事情咧? 謝家豪:那個到時候月底之後明朗化之後我再跟你講。 鍾玉蘭: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麼要節     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 謝家豪:喂、喂我這邊,喂、喂、喂,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     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底左右跟你聯絡。 鍾玉蘭:月底喔? 謝家豪:對。 鍾玉蘭:就這幾天啊。 謝家豪:這幾天厚,OK。 鍾玉蘭:那我問你,你的手機、你的手機甚麼時候才會好。 謝家豪:下個禮拜我就會有手機了。 鍾玉蘭:下個禮拜就有了是嗎? 謝家豪:嘿,對。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什麼?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我現在人在臺中阿。 鍾玉蘭:你在臺中是吧。 謝家豪:對、對、對。等事情處理好的時候,我再跟你說,然後     下個禮拜我會給妳電話。 鍾玉蘭:好。 謝家豪:好、掰掰。 鍾玉蘭:好、掰掰。 (檔案七) 檔案名稱「111年3月10日-13-34-48(謝家豪)」,總長度00:2 4:00。 00:00:00至00:01:40 無對話 謝家豪:哈囉,好久不見。 鍾玉蘭:你的車呢? 謝家豪:我的車去保養了。 鍾玉蘭:保養? 謝家豪:對呀。 鍾玉蘭:喔那你現在怎麼來。 謝家豪:坐計程車呀。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我們走一走好不好? 鍾玉蘭:好啊。 謝家豪:你走裡面你走裡面。 鍾玉蘭: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搞成這樣? 謝家豪:什麼意思? 鍾玉蘭:事情怎麼會搞到最後變成這樣? 謝家豪:我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鍾玉蘭:那你剛剛是從哪裡來? 謝家豪:從臺中阿。 鍾玉蘭:那你怎麼還是約在3點,我想說你還在台北咧。 謝家豪:喔,還沒啦,因為我們有那個離職的人有沒有,之前離     職的人,然後他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結果連我們都被     影響到,你懂我意思嗎,其實我車是被他們扣走了。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你最近有接到一些奇怪的電話嗎? 鍾玉蘭:是沒有,但是有些電話我是不太敢接是真的。 謝家豪:幹嘛一直翻包包,怎麼了? 鍾玉蘭: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到的那     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是     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 謝家豪:當然是真的阿。 鍾玉蘭:真的,可是我節稅為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     一堆東西,我現在。 謝家豪: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說我們的案     件厚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展雲的     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說     就如果超過…(無法辨識)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我絕對是沒有。 謝家豪:然後你聽我說,然後因為現在我們現在因為之前離職員     工業務關係,然後我們被牽扯到,所以說我們現在也很     小心。 鍾玉蘭:欸我問你喔,為什麼我現在都找不到王先生,他現在到     底在哪裡? 謝家豪:你找我就好了啊。 鍾玉蘭:可是為什麼他,他之前那時候那個最後那個什麼200萬     的事情中一部分,他說他借我捏。 謝家豪:有這種事情? 鍾玉蘭:對啊,他說他,但是我後來是付了多少,4個的錢嘛。 謝家豪:4個的錢,嘿。 鍾玉蘭:對,但是那個時候應該要付多少個阿? 謝家豪:阿姨我跟你說厚我現在很怕,你可以讓我看你的手機     嗎? 鍾玉蘭:可以阿當然可以看我的手機,沒有在錄音啦。 謝家豪:沒有,因為厚。 鍾玉蘭:沒有啦。 謝家豪:你知道因為發生這事情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我看我看我看。 鍾玉蘭:唉唷跟你講沒有啦。 謝家豪:我來跟你講,就是說現在因為我們的那個被影響到了,     所以說我們現在都沒有上班,你懂我意思嗎,然後其實     像我手機也被他們押著。 鍾玉蘭:嗯。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無法辨識)我的手機阿只有一台阿     也被押著。 鍾玉蘭:哼 謝家豪:然後你只要來我家敲門,我想說奇怪怎麼回事,然後想     說,然後結果後來我就有律師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搜索     票,我說沒有啊,他就直接把我車扣走了,然後其實弄     得很糟糕啦,然後我們現在就是,像我前陣子沒有打給     你,就是因為我沒有電話,而且我也不知怎麼打給你,     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手機就被扣走了然後東西都在裡面     ,我好不容易才想起你的電話你知道嗎?對。 鍾玉蘭: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對講到這個,品     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我電話。 謝家豪: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找你就好了。 謝家豪:你找他們也沒意義阿,案件也不是他們在做啊,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我們要不要過去,來不及了,因為這樣就是就是進到校     園裡面那邊就比較,比如說找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     任何…,就是我們會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來是跟我講說,以後也不會跟我聯繫? 謝家豪:會會會,一定會,我一定都會來找你,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畢竟算是我起頭的,這件事我幫你做,那我覺得於     公於私還有我們的交情,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聊這件事     情,…(無法辨識)我不會莫名其妙就不見啦,那莫名     其妙一定有原因的,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中之類     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無法辨識)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     …(無法辨識)節稅怎樣怎樣。 鍾玉蘭: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 謝家豪:當然有阿。 鍾玉蘭:我想說買這一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 謝家豪:現在不是我們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     嗎?對,所以你看喔。 鍾玉蘭:展雲如果解決的話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 謝家豪:對阿,你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 鍾玉蘭:塔位漏扣稅135萬。 謝家豪: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0萬,然後就是沒有,     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款45萬,…(無     法辨識),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無法辨識)的部分的話,     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     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     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     ,不見了,對阿。 鍾玉蘭:那代表什麼意思。 謝家豪:然後我就去、我就去問啦,可能在重新建置吧什麼之類     的。 鍾玉蘭:這樣代表什麼意思那個? 謝家豪:可能就被國寶收阿。 鍾玉蘭:他會不會,他應該不會不管吧? 謝家豪:這有新聞阿,這個是官網,他們的官網不見了你懂我意     思嗎? 鍾玉蘭:官網不見是他們自己撤下來的嗎? 謝家豪:我不知道阿,我都問不到啊,可是電話是通的,他們法     會都是正常的。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因為我媽媽也是在展雲,我媽媽在展雲,他也是有     寄通知書來說要法會阿什麼沒有的,什麼之類的。 鍾玉蘭:阿對我等一下,欸,7-11不是。 謝家豪:7-11在那邊。 鍾玉蘭:喔在那邊啦,因為我跟我先生講說我出來就順便去繳一     下停車費,所以人家寄的那個什麼什麼展雲那個都沒有     用? 謝家豪:我幫你看,我幫你過目一下。阿這個不用理她,這我之     前跟你講過那個阿。 鍾玉蘭:不要理他? 謝家豪:不要理他,我跟你說厚,這電話是展雲電話沒錯。 鍾玉蘭:喔這樣子。 謝家豪:可這電話是業務電話,我打去問過了,他說他們展雲並     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書給客人,這都是外面的塔位仲介在     這波趁火打劫,他本身自己的展雲的人也有出來說,我     拍給你。 中間略 謝家豪:然後因為現在狀況比較特殊啦,所以我們在電話裡面我     們也會,因為我的電話有被監聽啦。 鍾玉蘭:喔,這樣子喔。 謝家豪:我有收到他們的文,對阿,因為你看,我老婆收到罵死     我,說你到底是在上什麼班阿,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     ? 鍾玉蘭:可是我覺得像王先生他最後跟我講的,我覺得,王先生     你說他是、那個叫什麼、你說他是叫什麼? 謝家豪:稽查。 鍾玉蘭:稽查,我覺得根本不是,其實他最後跟我,他講說他幫     我多少42萬2,然後現在他電話都沒有通,我想說。 謝家豪:被監聽了。 鍾玉蘭:監聽電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號碼。 鍾玉蘭:0958,我記得0958。 謝家豪:我想說奇怪我沒有經驗阿,我好好做事,生意人阿,幹     嘛還要被。 鍾玉蘭:嗨。月琴(音譯)喔。 不知名女聲:…(無法辨識),我要去臺銀。 鍾玉蘭:臺銀喔。 謝家豪:反正現在我跟你電話裡面厚,我也不會給你多講什麼東     西啦,電話就是約見面,其他事情我都不會電話裡面講     ,因為被監聽很恐怖。 鍾玉蘭:真的。 謝家豪:我們講一些私人的事情也會被監聽,好不舒服喔。 鍾玉蘭:所以現在就是說展雲如果OK了,事情就OK嗎? 謝家豪:對對對,然後他們展雲自己,國寶跟展雲的業務,本身     是園區的業務,他們也會打給客人說,你要不要把你的     展雲換去國寶,對。 鍾玉蘭:喔,我是目前還沒有接到啦,所以、欸我那張,在我這     裡在我這裡,萬一他有什麼電話打來,我看看是什麼電     話。 謝家豪:然後如果說是有些檢調單位阿,…(無法辨識)單位,     請你去配合,我們有客人去喔,他會說沒有、就是,他     們會設圈套給你講,他們套你話什麼之類的,所以你就     不要去,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以嗎? 謝家豪:可以不要去,如果你真的很受不了你去了,他們會講一     些很奇怪的話不要理他,你就說我單純只是買塔位而已     ,這樣就好。 鍾玉蘭: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可以做成的。 謝家豪: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 鍾玉蘭:那到時候展雲又要花錢,我根本就沒錢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像上次那個我急得要命,你也說你不能幫我。 謝家豪:不是不能幫,上次那個事情是因為那時候已經發生事情     了,1月的事情。 鍾玉蘭:沒有,是像那個王先生,結果王先生那個錢。 鍾玉蘭:30塊,我錢包忘了拿出來 謝家豪:小事。 鍾玉蘭:就帶個手機就跑出來。 謝家豪:要不要喝東西。 鍾玉蘭:不用謝謝,那你等下又坐計程車? 謝家豪:對阿…(無法辨識),那你要記得到時候如果說真的去     了警察局那邊做筆錄的時候,就說我跟你是自己來投資     的,…(無法辨識)你知道嗎,保護你,因為他們現在     就是因為展雲的事情…(無法辨識),所以導致後面的     事情很嚴重,懂我意思嗎?你要記得是你自己買來投資     的,沒有…(無法辨識),這樣子後面才比較好處理,     要不然到時候很難處理,你東西被押走了你怎麼買賣,     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要買什麼? 鍾玉蘭:沒有我站在這裡,謝謝。 謝家豪:繞一圈回去阿,還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都可以兩邊都可以。 謝家豪:看你阿。 鍾玉蘭:一樣都一樣。 謝家豪:這邊好了。 鍾玉蘭:好。我說我才真的很懷疑這個,欸四年前了,你知道     嗎,前後跨四年,我跟你認識四。 謝家豪:哪有那麼久? 鍾玉蘭:我跟你認識4,109年。 謝家豪:一年多而已。 鍾玉蘭:現在111年了。 謝家豪:現在年初而已欸你不能用年度算啦。 鍾玉蘭:我是說跨年阿。 謝家豪:喔跨年。 鍾玉蘭: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是跨四個     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他會承認這個買賣嗎? 謝家豪:不會不承認。 鍾玉蘭:蛤? 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 鍾玉蘭:他每一年不是。 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說服人家,…(無法辨識)你     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當時也是拖拖拖,然後又拖什麼房地2.0。 謝家豪:剛剛不是給你看那個新聞,房地2.0,有人被補稅金還     罰錢,幹,賺的錢都給他就好了。 鍾玉蘭:那個補稅是因為房地2.0嗎?剛才那個補稅是房地2.0的     事嗎? 謝家豪:是阿,2017年買的嘛,2019年賣嘛,200變500嘛,賺30     0阿,他沒有、他沒有,他被課稅了阿。 鍾玉蘭:我看他課稅,喔,如果不到300,300應該課稅沒有那麼     高級距吧? 謝家豪:300就是在30%阿,30%的話就是在90萬阿,阿90萬的話9     0萬話要…(無法辨識)的稅金嘛,然後加上那個他要     被罰款的錢,0.5倍阿,就是一半阿,就130萬去了。好     啦就是說,我會在這邊一直陪著你啦,就是我現在的時     間可能比較不固定,因為我現在沒有車,…(無法辨識     )。 鍾玉蘭:那你還是。 謝家豪:現在沒工作啊 鍾玉蘭:你在公司、你公司沒有在上班這樣子。 謝家豪:現在怎麼上班,反正我不要做,為什麼我好好的公司做     會做成這樣子,之前我們的事情有没有,…(無法辨識     )這樣子,走這裡面嗎? 鍾玉蘭:這裡面這樣子可以繞出去啦。 謝家豪:對阿他說奇怪怎麼到了臺中怎麼事情那麼多,我說不行     啦我客人的事情還是要解決掉,…(無法辨識),我不     是那種說不做就不做的人,你也知道我的個性阿。 鍾玉蘭:對阿當時,怎麼說怎麼搞成這樣,我本來、本來很期待     說這筆錢我可以在新竹買房子就可以跟我兒子在一起。 謝家豪:我現在沒有車,可能很不方便,講實在話,那我就最近     的時間我還是會去關心展雲的事情,看有沒有一些,拜     託人家有沒有一些其他的什麼方法能夠不要花錢,好不     好? 鍾玉蘭:好阿,我是沒錢阿。 謝家豪:我知道阿,…(無法辨識)還問我說什麼什麼什麼,我     就說不要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單、34,…(無法辨     識)千境福座。 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個而已。 鍾玉蘭:12個。 謝家豪:12個12個12個。 鍾玉蘭:對阿,阿如果你當初是跟我配合的話那你也有捏,你也     有不少個阿才對吧,你的是,展雲你只剩下3個,在我     這邊只有3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覺得那個王先生。 謝家豪:好啦我跟你說啦,剩下的事我幫你處理啦,你對我就     好,我電話如果沒有接我一定會回,懂我意思嗎,電話     我們就約見面就好了,其他的不要多講,我們可以有這     默契嗎?可以嗎? 下略 (檔案八) 檔案名稱「111年4月1日16時31分(謝家豪)」,總長度00:36:0 0。 鍾玉蘭:嗨,你怎麼來的? 謝家豪:坐計程車唉。 鍾玉蘭:喔計程車阿。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阿你今天又要回臺北去喔? 謝家豪:對阿,就先下來找妳阿。 鍾玉蘭:唉、謝謝啦。 謝家豪:沒事啦。 鍾玉蘭: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     空號現在。 謝家豪:空號喔。 鍾玉蘭:對,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     還常到我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     呢,他是響了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     信箱,欸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     見了。 謝家豪: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 鍾玉蘭:像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 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了,那你     就晾在那邊了阿。 鍾玉蘭:對阿,那我怎麼辦? 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會食言。 鍾玉蘭: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台中,4點     多了,…(無法辨識),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     。 鍾玉蘭:那你晚上住哪裡啊?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昨天住飯店阿,對阿。 鍾玉蘭: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家的地址,她不肯     阿。 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鍾玉蘭: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人。 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好了啊,你什麼時候     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 鍾玉蘭:唉唷是這樣沒錯啦。 謝家豪:找對人比較重要啦。 鍾玉蘭: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     看。 謝家豪:因為上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     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說什麼? 謝家豪:我的手機,我剛不是有跟你說發生事情? 鍾玉蘭:對對對。 謝家豪:手機被收走了。 鍾玉蘭:可是她的沒有啊,她之前還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     在。 謝家豪:可能是沒電吧。 鍾玉蘭: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就語音信箱,她那時     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 鍾玉蘭:我問你,阿你沒有跟她連絡喔,你們都沒有互相聯絡     喔?你說那個王先生你們有沒有聯絡? 謝家豪:沒有聯絡沒有阿。 鍾玉蘭:怎麼可能,我覺得這樣子有點奇怪,而且王先生根本不     是什麼稽查,那時候跟我講他稽查,我覺得他根本不是     稽查。 謝家豪:那阿姨妳要我怎麼辦? 鍾玉蘭: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辦真的,我每次想到這個。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我、我。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真的睡不著,真的。嘿阿,欸你以前辦過最大的金額     有多少? 謝家豪:比妳還多。 鍾玉蘭:你現在知道我現在應該是多少。 謝家豪:我現在問題focus在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怎麼會這麼巧。 謝家豪:我沒辦法操控展雲阿,妳覺得我有辦法去操控一間國民     黨的黨產嗎,沒有辦法啦,對不對,我有那麼大的能耐     的話,我跟你講,我就發達囉。 鍾玉蘭:唉。 謝家豪:那我就不需要那麼辛苦囉,是不是。 鍾玉蘭:唉,欸今天星期五等於又連假了厚? 謝家豪:對阿所以我晚點要坐車回去。 鍾玉蘭:往北還好啦如果你往南。 謝家豪:沒有坐火車阿,坐火車或高鐵阿。 鍾玉蘭:阿你買的到票才行啊? 謝家豪:有自由座我用站的。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可以用站的,對阿。 鍾玉蘭:哎呀。 謝家豪:那你最近還有跟其他業務接觸嗎?沒有。 鍾玉蘭:對我現在就有個問題,還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我,那     你說我怎麼辦?我能賣嗎? 謝家豪:這樣子好不好,我們私底下的默契啦,我覺得業務你也     可以接,去聽一下他們怎麼講,好你覺得欸,那你再跟     我講,0K,去給他弄。 鍾玉蘭:那你們之前為了說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 謝家豪:那個我再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     掉。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你懂我意思嗎,因我覺得阿姨現在我私底下跟妳     講,第一個,妳可能對我們這邊的信用度已經下降很多     了。 鍾玉蘭:沒錯,真的。 謝家豪:所以你會胡思亂想,那因為資訊都是我們、從我們這邊     告訴妳的嘛,對不對,所以妳也單方面聽我們這邊講而     已,不妨這樣子,因為這件事很嚴重,這個展雲的事情     事很大筆事情,那你不妨聽,如果說有業務要跟妳約碰     面,妳可以不妨去聽聽看,看他們講的狀況是不是跟我     們講的一樣,那如果他們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的話,就跟     我說,我評估過之後0K,一起來處理。 鍾玉蘭:你現在、我現在如果有其他的業務來找我的時候,我只     能給他看我本來的。 謝家豪:看本來的,對。 鍾玉蘭:看我本來的吧? 謝家豪:對。 鍾玉蘭:假設,我們用假設,有業務可以幫我處理那些我原來的     東西。 謝家豪:優先,你懂我意思,妳的優先處理,然後我這邊的話我     看…(無法辨識),如果是最壞打算話就是妳的東西先     處理掉為優先,然後我其他的部份呢的話我們到時候再     想辦法,妳懂我的意思嗎,這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些東西。 謝家豪:這些東西我不敢多講啦,這是最下下策,但是對妳來說     可能是上上策,因為畢竟資訊都是我們這邊告訴妳的,     妳可能一知半解的或是…(無法辨識),妳不妨聽聽看     別人的做法跟說法,聽的時候不一定要做,聽完之後妳     跟我說,我再來找你,幫妳評估,如果這件事是0K的、     可行的,我們就先看是分批處理還是說一次處理掉。 鍾玉蘭:其實我看一次處理的可能性其實不大,我覺得。 謝家豪:因為最主要是我們這邊是卡在展雲的狀況啦,他們不能     夠接受分開的分開賣,要不然就分開賣。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不知道妳認不     認同,當然我一個人自說自唱的你可能、妳對我這個人     或許已經打折扣了,我覺得多多少少都有,對,那只是     我只能秉持著做服務的心態,我能夠給你的我能夠為你     做到的盡量在第一時間,就是承諾你的時間阿找你阿,     做一些服務的部分,我的…(無法辨識),而且現在其     實我算是沒工作了,因為我們現在算在被調查當中,所     以為了保護很多客人,所以基本上我們都不對外聯繫了     ,因為之前有些人做不好的事情扯到我們這邊來,阿如     果說這個時候我們再把妳們的東西交出去的話,被他們     知道的話,他們會問東問西的,第一個,客戶不想被打     擾,然後第二個,客戶不想被那些、那種人打擾,警察     啦,或是什麼檢察官之類的,現在又怕是詐騙的,…(     無法辨識)警察是詐騙的,檢察官是詐騙的,你們會有     很多問號。 鍾玉蘭:搞得。 謝家豪:搞的會烏煙瘴氣的。就是…(無法辨識)申請案的事     情,然後被你搞得很複雜,所以很多客人就不希望說被     那種人介入,而且這種東西,還有生前交換的部分的話     ,會比較低調是這樣沒錯。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假如展雲能夠處理掉,處理好的話。 謝家豪:對,就沒問題。 鍾玉蘭:這件事情就可以真的可以處理,可是我還是覺得很奇     怪。 謝家豪:說阿。 鍾玉蘭:對阿,哪一個客戶、哪一個客戶會說4年前喔,那時候     這樣講應該是3年前。 謝家豪:3年前? 鍾玉蘭:應該4,對阿。 謝家豪:2年多啦、2年多啦。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跟你講我們。 謝家豪:我跟你說厚,因為中間有一些小插曲,應該是我們的問     題吧,我們的問題,然後現在是遇到那個展雲的事情,     其實我們對…(無法辨識)已經很容忍了。 鍾玉蘭:所以他還能忍嗎? 謝家豪:還能忍,那只做這二個禮拜、這二三個禮拜找、要去找     一些關係,…(無法辨識)一些關係,說看那邊展雲的     部分那邊能不能夠給我們方便、給我們方便,對,然後     後來我問問問問問,問到後面還是跟過年前那個的方式     一樣,那可能還是要費用,不過費用就是比較少,他跟     我講那時候跟你講那個錢,沒辦法是在,有那個錢也不     好解決、不一定能解决。 鍾玉蘭:展雲本身有沒有、有沒有在做什麼? 謝家豪:有,展雲本身有在做營業,他那個園區有在做營業,因     為我媽媽放在那邊,反正他們的那個園區的運作是正常     的,但是問題在過戶這一端,交割這一端是不正常的,     妳要用可以用、用可以用沒問題,要三等親之内,懂不     懂,現在卡很多條件,然後那時候本來是國寶要去收展     雲,但是後來因為這件事情國寶也動搖了。 鍾玉蘭:喔那沒有人願意接收囉,那就慘啦。 謝家豪:算是在觀望阿、在觀望阿。 鍾玉蘭:欸之前、之前說塔位會漲是因為已經禁止再建。 謝家豪:很難、很難再蓋新的。 鍾玉蘭:可是像我公公婆婆,我們放在苗栗的。 謝家豪:公塔。 鍾玉蘭:不是公塔,那裡是私人一個廟宇的塔。 謝家豪:那是寺廟的不一樣…(無法辨識)算寺廟的。 鍾玉蘭:真的嗎?因為他在旁邊又弄了一個,哇。 謝家豪:應該這麼說厚,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可以跟你講很多,因     為現在土地越來越少了,那土地有很多用途嘛,建地、     農地、林地,那要蓋塔位的話一定要是殯葬用地,就是     墳墓用地,才能夠去蓋這個東西。那像臺中海線的塔位     ,公塔已經不夠用了,屏東也不夠用,連屏東都不夠用     了,你覺得呢,那如果像是私塔的部分,就是那種私人     的,然後好像在法規說是民國幾年之前建的話,是會就     地合法,就地合法喔。 鍾玉蘭:就地合法對,阿但。 謝家豪:但是你現在要蓋新的,太難了,除非這塊地最早期就規     劃墳墓用地,但你現在說的狀況是,假設這塊地是我的     對不對,阿可是我這邊只蓋寺廟,我的東西是在這邊的     ,我的塔位是放在這邊,可是這塊本來就是登記殯葬用     地,阿他們現在有資金了,他們要去動可以。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這塊本來就是殯葬用地,墳墓用地,他們可以去改,對     可以蓋,可是現在你要去申請新的,太難了,現在新的     公塔一個都要2 、30萬欸,新的喔,公家的。 鍾玉蘭:像我有一個同事他的先生,去年過世的時候,他們請那     個龍、欸什麼龍巖的對不對,然後他龍巖的在,他說桃     園還什麼地方,再蓋一個,還沒有蓋好,但他就先預約     那裡,他就先暫厝在什麼地方,然後好的時候就可以去     ,我想說欸他還是在蓋阿,你還跟我說什麼不會蓋。 謝家豪:再蓋的情況之下厚,有可能是翻新。 鍾玉蘭:那是我是不曉得。 謝家豪:有可能翻新,或者是我剛剛所講的前者,就是說這塊地     本來就是、本來就是那個規劃給殯葬、登記,像…(無     法辨識)事務所登記的是殯葬用地,所以他什麼時候蓋     都可以,龍巖現在一直在吃欸。 鍾玉蘭:唉。 謝家豪:國寶也在吃阿,你要想阿為什麼他們會吃別人的還要翻     修,然後還要…(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翻修的話厚比如像我以前我公婆弄得是。 謝家豪:土葬? 鍾玉蘭:不是不是,喔對後來弄到塔裡面去的時候,他是一個空     間裡面然後就是階梯式的上去,等於每一個塔、每一個     甕都看的到,然後他現在新蓋的那個就、就像龍寶山那     樣,整部的,那喔天阿,那可以用好多喔。 謝家豪:對阿10萬個。 鍾玉蘭:而且他需要有人可以過去的地方他不一定說弄到周圍,     以前都是弄在周圍,他現在是弄得。 謝家豪:中間連走道都有阿。 鍾玉蘭:對,只有一個人可以過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家豪:如果說真的厚,那個塔位,那麼沒有價值的話,沒有人     買的話,他應該很寬啦,入道、走道會很寬啦,就是因     為現在越來越難,越來越少了。 鍾玉蘭:其實我們現在很多、很多人講。 謝家豪:環保葬嗎? 鍾玉蘭:不是,沒有,現在我看我們朋友之間,有很多人的想法     就是說,樹葬、花葬。 謝家豪:有環保葬阿。 鍾玉蘭:喔你說環保葬喔對阿對阿,所以就想說欸你說環保葬的     那個觀念越來越普及的話以後塔位…(無法辨識)。 謝家豪:沒有但是我相信,就我的了解來說的話,現在大概是八     比二。 鍾玉蘭:你說八的是? 謝家豪:十個人走了,二個人是用環保葬,八個還是選擇。 鍾玉蘭:可是…(無法辨識)慢慢地往。 謝家豪:慢慢慢慢的,所以才跟你說阿,以後塔位是給有錢人住     的,沒有錢的人就只好環保葬,那種樹葬、花葬阿,不     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樹葬,我奶奶是樹葬,我奶奶是樹葬     ,就是一棵樹,然後就是周圍挖了七八個坑,比如說你     …(無法辨識)這個坑嘛對不對,就是拿那個骨灰。 鍾玉蘭:撒一點點而已。 謝家豪:一部分。 鍾玉蘭:聽說撒一點點。 謝家豪:一部分的,就是。 鍾玉蘭:阿那其他部份放哪? 謝家豪:他們就處理掉啦。 鍾玉蘭:就是把他們比如說。 謝家豪:就是丟掉的意思阿,以我們臺灣人的習俗啦,我們不要     講說什麼東西都併再一起啦,這種東西埋進去了,好阿     三年會搬一次。 鍾玉蘭:好像又可以換別人。 謝家豪:對會…(無法辨識),有點像大雜燴,這些觀念要經過     很久的時間才會、才會慢慢慢慢這樣過來。 鍾玉蘭:現在也少子化啦,有的人就說不要給子孫留下麻煩我就     這樣子,反正沒有了就沒有了。 謝家豪:對,那這個有兩個說法啦,一個是我就環保葬就好,一     個是說我把家裡的先準備好,我先買起來,我以後就不     用給小朋友煩惱了,這個就是禮儀的部分可能花個幾十     萬這樣,對,這兩派的說法,阿只是說環保葬這東西厚     ,那個那個你看了之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親眼看過。 鍾玉蘭:我是沒有看過啦。 謝家豪:我親眼看過很廉價阿,而且政府剛開始推廣環保葬的時     候是不收錢的。 鍾玉蘭:現在要收錢嗎? 謝家豪:要收錢,看區,可能比較偏遠的不用啦,像我…(無法     辨識)在高雄要收錢,他外面是一個樹林嘛,小花園…     (無法辨識),花園廣場這樣子,阿裡面還是有一個塔     ,但他塔裡面不放罐、不放骨灰,他放牌位。 鍾玉蘭:喔還是有牌位? 謝家豪:還是有牌位,對還是有牌位,我們有問過一些分析師     阿,牌位就是其實牌位這個產業阿,就是現在很混亂啦     ,從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很混亂到現在了,開始要轉型     了,越來越正規了,龍嚴上市了嘛對不對,然後國寶開     始有塔位了嘛,大龍頭開始在動,還有展雲,還沒出事     之前啦,這三支塔位其實在臺灣是很有名氣的,…(無     法辨識)名氣叫金寶山,…(無法辨識)。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對對對對,然後後來就是…(無法辨識),有名的為     什麼會需要土地就是因為土地的比較貴。 鍾玉蘭:土地比較不容易取得啦。 謝家豪:對比較不容易取得,所以現在很多…(無法辨識)是     說,這個產業阿,現在還可以做,他已經發展了十年,     之後…(無法辨識),你有看一個新聞嗎?什麼二十年     前買一間房子才一百五十萬,現在買一個房子要二千萬     ,三十年前啦大概三十年前,現在是100,70年的時候     買。7、80年的時候買,…(無法辨識)幾百萬而已。 鍾玉蘭:沒錯。 中間略 謝家豪:所以阿姨,我跟你講是說現在我的想法啦,我是比較傾     向說以妳為主,妳想怎麼做我都配合妳,但是原本的案     子的部分我還是要去做尋找,說看能不能便宜一點,對     ,這個案子要花錢我都說不行,要花錢我客人不需要,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真的沒辦法我說真的,唉。 謝家豪:那如果說不行的話我可能就、我可能要再去問他一次     啦,就是說還是要經過;跟你聊過之後再跟他講,那我     可能會跟他說能不能便宜多一點,太便宜、可以便宜到     哪邊,然後如果說太多那就算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是我真的沒辦法,我把我那個退休金都弄出來了。 謝家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只是說我問問看啦,看有     沒有一些可能跟機會啦,如果他們還很硬的話那我也沒     辦法,妳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那怎麼辦。 謝家豪:那就看有没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處理,這樣的話就走第二     步,就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妳,妳還是可以接,你還是     可以跟他接洽,那是以你東西為主,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對阿那這東西我根本不敢拿出來。 謝家豪:怕…(無法辨識)被看到是不是? 鍾玉蘭:對阿。 謝家豪:你有把他寫下來嗎,你的所有東西都寫下來,你不是有     一張紙嗎? 鍾玉蘭:有阿,我東西都收在一個包裡面,然後躲在另外一個地     方這樣。 謝家豪:喔,那就把那個紙給業務看阿,會幫你安排啦,到時候     真的有的話,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的意思說,那些東西也可以拿出去喔?我們。 謝家豪:我是跟你講說,你現在…(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以我的為主對阿。 謝家豪:你們家的東西,看要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處理就是先諮     詢看看啦,不一定要給人家處理啦,你諮詢完之後可以     打給我,我有空我會下來跟你講,你跟我說他跟你講什     麼東西,我聽聽如果覺得說可以分段處理的話我覺得何     嘗也不是件壞事阿,我一直都會在啦,妳放心啦,我是     以妳的東西為主,我們那個東西再說啦,我還過得去啦     ,我還過得去啦。 鍾玉蘭:什麼叫做你還過得去?我不太懂你的意思。 謝家豪:因為我現在沒有收入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對阿,我也…(無法辨識)拿給你就好了阿,然後如果     說到時候真的有業務跟你接觸了,他幫你安排,假設這     個順利的情況之下,那我這邊也會透過管道,請我的朋     友幫我安排,因為我們就是沒…(無法辨識)啦。 鍾玉蘭:我那些東西很複雜你也知道嘛對不對? 謝家豪:他們會重排啦,放心啦,他們會重排。 鍾玉蘭: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面兩個,喔我說我不要     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給了我7 個,然     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我就覺得。 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鍾玉蘭: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 謝家豪: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 鍾玉蘭:他是、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我上次跟你講啊。 謝家豪:上次給妳看那個嗎?那個什麼新聞的事情。 鍾玉蘭:喔你說那個 謝家豪:被罰錢的事情。 鍾玉蘭:被罰錢那個事。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對阿,可是他的,唉,我不曉得。 00:24:10至00:24:57,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家事,與本案無 關 鍾玉蘭:那有展雲的事情應該蠻多客戶吧? 謝家豪:很多,非常多,非常之多,所以有很多客人,有其中的     客人已經處理掉了,他們有花錢。 鍾玉蘭:處理什麼? 謝家豪:他們不知道展雲,後面會變怎麼樣?趁還能處理得時候     他們就先處理,然後…(無法辨識),現在客人就有分     幾種反應嘛,第一個還有點能力的就花錢了事,虧一點     沒關係啦,喔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錢但是我觀望,…(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不敢這樣想。 謝家豪:然後第三種就是想做但是沒能力,然後第四個是不想做     也沒能力。 鍾玉蘭:就是像我這樣子,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沒辦法,真的是     沒辦法。 謝家豪:有這幾種狀況啦,然後比如說,這件事情也不是我們捅     出來的,是展雲…(無法辨識)捅出來的阿。 鍾玉蘭:如果價格不高,阿你可以幫我嗎,幫我一個忙,我真的     是沒辦法,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那時候,唉。 謝家豪:我先問看看他可以、能不能、願不願意鬆口啦,他鬆口     的數字是多少,然後我跟你講,我們在討論好不好,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反正我真的沒辦法啦。 謝家豪:沒有我知道。 鍾玉蘭:所以說你說了只能夠看你的能力,我是真的沒辦法,討     論也沒有,對我來講,真的沒辦法。 謝家豪:可是阿姨我跟你講,展雲的事也不是我們故意弄出來     的。 鍾玉蘭:我知道,對但是問題是。 謝家豪:你可以選擇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或許我們這樣…(無法     辨識),妳懂我意思嗎,如果你要給別人處理,你可以     聽聽看他們的說法,聽完之後你可以、你會跟我說嘛對     不對? 鍾玉蘭:你現在講的是指處理展雲嗎? 謝家豪:兩件事情。 鍾玉蘭:是展雲還是。 謝家豪:是處理展雲。 鍾玉蘭:喔,我怎麼敢講,展雲的事情我怎麼敢講。 謝家豪:阿你真的展雲…(無法辨識)他們處理阿,看看他。 鍾玉蘭:可是他都在,像現在我約都在我家,我先生在…(無法     辨識)展雲怎麼辦。 謝家豪:沒有我說業務來可以先碰面。 鍾玉蘭:對。 謝家豪:對阿,在口頭問他說。 鍾玉蘭:如果有展雲的話。 謝家豪:那他怎麼、有沒有辦法解決嘛? 鍾玉蘭:喔,這也是一個辦法。 謝家豪:問他一個方法啦,看他怎麼解決嘛,然後你再跟我講,     我們再討論嘛,對阿如果討論下來欸還行阿,阿你趕快     把做一做,那我這邊的話就是一樣一方面問問看口風行     不行,不行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們願意鬆口,給我們一個     不錯的數字的話,或許我們還有空間啦,對不對,我現     在一個月基本開銷幾十萬,嚇死我現在壓力很重,來找     你坐火車票還不敢坐高鐵,住那個1000塊以下的旅館,     現在很省啦,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無法辨識)房貸     6 萬…(無法辨識)3 萬…(無法辨識)水電…(無法     辨識),現在我比你還…(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沒事就好,就怕突然要用到錢我就完蛋,真的,     等於0,現在是因為每個月那個退休金就每個月這樣過     日子是OK,不要有大事出現。 謝家豪:不會有大事出現。 鍾玉蘭:我怎麼曉得,不要有,等下如果說,唉反正那種事情。 00:29:30至00:30:20,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此部分與本案 無關 謝家豪:幹嘛不好意思啦,我跟…(無法辨識)比較。 鍾玉蘭:不會啦。 謝家豪: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     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無法辨識),我會支     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無法辨識),我一定     會回你電話,我一定會,…(無法辨識)因為發生這種     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     。 鍾玉蘭:黃品妍嘛,因為他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     會記得他的名字。 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什麼之類的阿     ,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 鍾玉蘭:不知道,因為她之前我有事情都問她,我說這個真的還     假的,真的啦真的啦你相信我啦,要怎麼相信。 謝家豪:那你就相信我嘛。 鍾玉蘭:阿,我是真的好怕你跑掉了。 謝家豪:不會跑掉啦,我跑掉。 鍾玉蘭:她以前也講說不會跑掉。 謝家豪:我跑掉我可能一月份就不見了,對吧?現在已經四月     了,我還在阿,跟你講說我不會跑啦,要跑去哪裡?我     現在沒工作,我還為了我們的事情去跟人家商量。 鍾玉蘭:欸那你們公司也不見了? 謝家豪:暫時先休息。 鍾玉蘭:暫時先休息,是? 謝家豪:對阿,現在調查中嘛會來、會來找我們做案子嗎?你覺     得會嗎?你是客人。這種、這種事情我們不要去跟客人     講啦,…(無法辨識)給我們處理嗎?你會嗎?是我才     不要,是吧,你會要嗎,哈哈。 鍾玉蘭:唉。 中間略 謝家豪:好啦,那我們就、就一個默契啦。 鍾玉蘭:好啦。 謝家豪:好不好?想說能夠幫的我一定幫,能夠講的我一定會去     講,別的客戶我不敢講啦,你的話我是一定會啦。 鍾玉蘭:謝謝啦。 謝家豪:我這樣說啦不知道你信不信啦,但是我、至少我的行動     力會感受的到啦。 鍾玉蘭:好阿希望能夠有、有、有結果出來。 謝家豪:…(無法辨識)來找你就好啦,幹嘛還…(無法辨     識),這幾天沒上班阿。 鍾玉蘭:那你們的事情是到什麼時候才會告一段落? 謝家豪:我問過律師了啦,大概半年左右。 鍾玉蘭:他說怎麼樣。 謝家豪:半年。 鍾玉蘭:半年。 下略 (檔案九) 檔案名稱「111年1月13日(黃品妍-路邊)」。 鍾玉蘭:你們很奇怪喔為甚麼所有的電話不接 黃品妍:我的應該不奇怪吧 鍾玉蘭: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     事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們的啦,不過我的東西是真的整包都不見     了,我還要跟銀行申請,我已經打電話龈銀行掛失,我     是答應了你今天會來找你的嗎 鍾玉蘭:所以我打電話間一下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來 鍾玉蘭:你看謝先生的電話,我打給你看看 黃品妍:轉語音還是怎樣 鍾玉蘭:馬上轉語音 黃品妍:那就是沒開機了阿 鍾玉蘭:那他為甚麼不接我電話 黃品妍:這就是没開機 鍾玉蘭:他的電話響了4下然後語音信箱 黃品妍:我不知道ㄟ 鍾玉蘭:你知道他上次來找我對不對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有來找過你 鍾玉蘭: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始上班 黃品妍:但他怎麼龈你約我不知道 鍾玉蘭:但他其實在臺中 黃品妍:甚麼意思 鍾玉蘭:你上次不是講說他已經開始上班了在台北然後他現在回     來了是不是,你怎麼會不知道 黃品妍:我前陣子幾乎都沒有進去12月底Omicron我就幾乎没有     了因為我覺得那個嚴重傳染給我小朋友會很麻煩,所以     我現在客人能在室外通風我都儘量 鍾玉蘭:展雲出問題你應該知道對不對 黃品妍:我知道阿前陣子我也因為這件事情頭大阿 鍾玉蘭:是啊,那你怎麼都從來沒跟我講 黃品妍:因為他只是暫時性的,所以我認為那個東西暫時性應該     沒有關係,他不是永久的 鍾玉蘭:你知道他,我那裏總共有12張展雲的,這12張都是謝先     生經手的 黃品妍:阿所以嘞 鍾玉蘭:對,所以謝先生那天來跟我講,他説他說ㄟ 黃品妍:人家有要幫你處理嗎 鍾玉蘭:他說但是要錢又要錢 黃品妍:你就跟他講說沒有就好啦 鍾玉蘭:對 黃品妍:我跟你講別人的作業方式怎樣我不清楚,如果覺得不0     K 就跟他講不要就好了,但因為這個東西國寶遲早會解     決掉,我認為啦 鍾玉蘭:但是但是 黃品妍:我的認知啦,因為他都接手了,他一大公司… 鍾玉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來讓國寶處理的話,他說1對1我要1     2,我沒有那麼多 07:42-07:53聲音吵雜聽不清 鍾玉蘭:1對3 黃品妍:不可能啦,怎麼可能你說1對3不可能啦 鍾玉蘭:1對3的話,我要..張也要60幾萬 黃品妍:那你就跟他講說不要就好了啊 鍾玉蘭:沒錯,那是上禮拜他跟我建議時講的,然後我禮拜一我     真的覺得我…我跟他講說我只能夠跟我女兒借其實我也     不太敢他也說不合適,女兒一定會知道,他這樣講 黃品妍: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     嗎,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     括他全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     要幹嘛,他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     因為他原本是講到甚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     喔,是局部分不行喔,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     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     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是…不願意的阿,因為     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的事情,那現在     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務,這是正     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們只能     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東     西或是幹嘛的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     在只要是展雲的客人,他大部份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     所有的業務,不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     有辦法作業的,你知道嗎,我之前碰到幾個客人,展雲     那邊不是我這邊幫他代申請的喔,他現在也問我怎麼     辦,那怎麼辦我只能幫你問了阿,他那個時候原本說12     月底可以啊,可是後來又說不行,就變成是我的認知是     如果你覺得OK,你就是等,沒有關係,他的東西國寶遲     早會接手,只是說你要給國寳時間不是給我時間,我沒     有辦法去控制..公司 10:33-10:56略 黃品妍:這樣你懂嗎,你懂我說的嗎,所以我會建議你,現在兩     種選擇,要嘛就看人家怎麼說要嘛就是我們等展雲國     寳..下來,因為國寶公報財報上他確實已經去申請殯葬     牌了,變更成國寳的,但現在變更的狀態怎麼樣都還沒     有對外發出消息,可是我跟你講不用擔心,因為現在全     台灣收了耶麼多支,我相信他也不會跑啦,收那麼多支     要跑早就跑了啦 11:32-11:35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他真的很衰,我跟你講他真的超衰的,他今早才發現這     件事情ㄟ,其實我們吼都算不太衰,他才是最衰,!為     他是整支園區,你知道他是連室內室外都是一樣的,因     為那個園區很大,所以他全部的東西他都得接手,現在     就是要嘛就是等,他給你的建議你可以聽聽看參考看     看,因為有的人會選擇那樣做,有的不會,他願意等,     就看你自己:而你放心我的手機不見都還來找你了,我     趕快先來找你,因為我知道你家在哪,我等一下會先申     辦原來的門號,這幾天看手機能不能先有買到,就直     接..,就可以通話了 鍾玉蘭:那你都沒有跟謝先生聯絡 黃品妍:…你叫我打給誰呀 鍾玉蘭:不是不是 黃品妍:你們之前那個甚麼事情後我就那個了幾乎沒有主動,因     為…的狀況所以不打去隨便跟人家亂講話,然後加上最     近快過年了,阿全部都是在外面跑比較居多,所以就是     比較少那個,但是你放心OK 鍾玉蘭:真的可以放心嗎,老實說 黃品妍:好,不然這樣子好了 鍾玉蘭: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     打開來就是語音信箱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 鍾玉蘭:對 黃品妍: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 鍾玉蘭:所以我就覺得讓我非常不安 黃品妍:難怪你剛剛講說你怎麽來了,我想說我們不是約好了     嗯,你講啦我都跟你那麼熟了 鍾玉蘭:對,我就是說你跟我很熟 黃品妍:阿姨你就直接講,我喜歡你坦率,不用擔心 鍾玉蘭:那個謝先生啊,讓我覺得他很多事情跟我以前有點 黃品妍: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     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個有甚麼事情,你就會覺     得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可是那個東西你自己去做功課,     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鍾玉蘭:展雲這件事情是真的沒錯,但是我覺得事情拖了那麼久 黃品妍:那你就要看要不要等,要不要等,一句話就好 14:16-14:30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然後我跟你講我們還要辦很多東西,所以今天不能講太     久,…電話卡,不然你們連络不到我我也很麻煩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沒去上班 黃品妍:我今天沒有,就自己趕快弄東西了啊 黃品妍:我有先去把銀行的東西都用好了啊,那個比較重要,萬     一甚麼東西被人家盜用甚麼的很麻煩 鍾玉蘭: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生幫我這是事實 黃品妍:對 鍾玉蘭: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黃品妍:基本上是不行 鍾玉蘭:為甚麼對他特別優惠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     甚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     有些人如果業務拫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 鍾玉蘭:像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 15:32-16:13略 黃品妍:反正我手機用好了會再跟你聯絡,讓你知道手機有通     了,我儘量在今天或明天,我現在想要去…,首先要把     信用卡弄出來才有辦法回你 16:37-16:57略 鍾玉蘭:他給我3個選擇,第一個就是等,第二個呢他另外幫我     找另外案件,第三個就是用錢下去換 黃品妍:那就簡單了啊,你就選兩個不用花錢的東西就好 鍾玉蘭:問題是,星期四跟我講的,叫我打電話再問,我禮拜一     要打電話跟他講,我要跟他講我真的沒辦法,然後呢他     響四聲就掛斷,後來我,因為我有跟你聯絡嘛 黃品妍:沒有,你是傅訊息給我,我跟你說如果我禮拜一來的及     我就過來,你忘記了喔 鍾玉蘭:有啊有啊,所以禮拜四今天早上我差不多10點 17:48-18:02略 鍾玉蘭:然後謝先生好奇怪喔,他接手他就說,啊我跟他講說ㄟ     我..時間打電話,他就說我不用打給他啊,…都不接… 18:18-18:31略 黃品妍:好啦,我跟你講你專心看著我,你就是選擇那種不用花     到費用的方式,別人跟你講你就是看你自己的選擇,但     是我會建議你以不花錢為優先 18:47-21:47略 (檔案一)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2(王建翔)」,總長度00:29:27。 王建翔:如果你案件今天只有四五百萬,那個都是算很小的案件     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對,然後因為他們那邊的金錢來源,我上次有跟姐姐你     這邊提過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嗯。 鍾玉蘭:我上次我有跟我女兒講,然後我就是在電話中有跟你     講,我跟她解釋她聽不懂,他沒有辦法理解。 王建翔:我那個時候已經有跟您說過了,就是說你這個東西你是     跟,因為從頭到尾對不對,你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是跟謝     先生談嘛如果妳女兒都在的話,她就能理解,因為她跟     你講的東西跟你跟你女兒講的東西一定是不一樣的,你     懂這個意思嗎? 王建翔:好比假設今天是你女兒跟我談好了,你女兒。 鍾玉蘭:對,但問題是她本來是要給我錢,但是她說她不懂,他     希望說,我就跟他說那我直接看王先生跟你解釋一下,     我上次我有跟你講過。 王建翔:因為她這個東西是要直接透過謝先生的,你這個案件是     不屬於我去處理的我只是負責。 鍾玉蘭:你也、你也是前鎮(音譯)的公司嗎?前鎮(音譯)的     ? 王建翔:不是。 鍾玉蘭:你不是前鎮(音譯)的嗎 王建翔:我是只要是仲介公司對不對,不管是哪間公司,前鎮(     音譯)、富陽(音譯),還是什麼的等等,中部的,北     中南,南部比較少因為南部那邊還有稽查人員都要下去     做,看說欸哪個案件沒有完成還是什麼的。 鍾玉蘭:可是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是我女兒答應要給我沒錯但     是他說他不瞭解這件事情,他希望看你們,因為我跟他     講她聽不懂,所以我現在無能為力,我真的我本來湊了     一點點錢,結果兒子又出事,然後我們家前面在做工     程,那個都是挖到裡面,我不曉得你曉不曉得,那個下     水道挖到裡面去,從室內挖出來,所以我那一點點錢,     我也是沒用。 王建翔:這個部分的話因為之前跟你講的那個金額對不對,謝先     生有跟我說,對,他說一定要在12月的時候。阿姨我現     在幫你想到一個方法了,不用到全部啦,先不用到全     部。 鍾玉蘭:先不用到全部? 王建翔:先不用到全部,那我先把你這個案件。 鍾玉蘭:嗯。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跟謝先生交情還算不錯。 鍾玉蘭:是。 王建翔:對。那…(無法辨識),對吧,不用到全部,那你這邊     大概能投多少,剩下的我幫你做數量上去,因為你這個     案件一定要在12月底以前,如果那時候的話你把它弄     好,昨天、應該正常來講是昨天啦。 鍾玉蘭:對, 王建翔:昨天、昨天的話已經把資料送上去了,你月底前你就可     以跟他們做過戶的動作,那因為你現在卡在一個問題,     我這邊跟你說,我能幫你做一些…(無法辨識)的處理     ,把資料送上去。 鍾玉蘭:再麻煩你了好不好,我上次我、我、我,怎麼這種,我     看。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用一些資料送上去,那金額…(無法辨     識),但是你這個東西一定要在12月底完成,為什麼,     因為如果你這個東西往上跑的話,第一個啦,…(無法     辨識),你這個案件所有東西對不對,下一個接手的不     管是對方還是誰,只要有看過你東西,欸為什麼有問題     ,那很抱歉,你這個東西哪怕你只能自己用你都不能夠     處理。 鍾玉蘭:3個、我大概能力只能到三個。 王建翔:…(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真的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真的差太多了。 鍾玉蘭: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     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又搞得那麼多錢出     去,我是真的沒錢了 王建翔: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     的。 鍾玉蘭:所以他們處理的問題,現在又歸到我身上。 王建翔:他們處理的話對不對,確實有他們的問題,但他們本     身,這間公司啦,本身就不該跟業務、不是跟業務,跟     客人有金錢上的往來,完完全全的不行,因為他們業務     謝先生喔,只要是仲介公司都一定會跟他們底下的業務     簽業務合約,你只要中間有跟任何的客人私底下往來。 鍾玉蘭:不是、是連合約都沒簽我才覺得。 王建翔:是公司與業務有簽一份合約,就是業務不能跟客人有任     何金錢往來,為什麼呢為什麼?因為有些業務會跟客人     說,私底下分我多少分我多少,對他們公司來講的話對     他們公司是有損失的,你懂嗎?好比你今天公司要處理     、謝先生私底下幫你做處理,然後沒有透過他們公司,     阿姨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鍾玉蘭:反正。 王建翔:你說三個差太多…(無法辨識) 鍾玉蘭:3個,我真的只能夠有3個,除非我女兒能夠理解,不然     我真的沒有錢,我真的沒錢,…(無法辨識) 王建翔:阿姨我跟你說,我沒有在逼你,我只是把案件過程、他     們案件過程是什麼告知你而已,如果你沒有辦法,那我     就只能,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就只能例行公事而已     。 鍾玉蘭:你真的不能夠通融嗎? 王建翔: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本身不管我今天是遇到你還是遇     到其他公司還是什麼樣子的,因為我也有遇過像您這樣     子的,金流。 鍾玉蘭:所以你是屬於金管會的嗎?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們。 鍾玉蘭:那我能不能看着你所有的稽查證件。 王建翔:因為我們…(無法辨識),然後我們都受中華民國的殯     葬工會的證照,因為你要有中華民國殯葬工會的證照對     不對。 鍾玉蘭: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     個。 王建翔:在這裡,你只要有臺北市殯葬工會的,這是109年的喔 鍾玉蘭:這個才是殯葬工業的喔 王建翔:這是殯葬工會,你只要是干涉到陰宅的部分,都一定要     有這個,這是109年這不是隨便講的,然後這個都有鋼     印,這個只能到2020年,就是到今年而已,然後這是10     7年的,他這個東西你只要是每年對不對,不是說你去     花錢他就會給你,他第一個會看你有、私底下有沒有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他這個正常來講都沒有,除非你今     天是有跟人家發生車禍碰撞,那個…(無法辨識),他     還會看你去年度的喔,案件停止的過程中說欸你有呃,     怎麼說,應該說看妳去年額度的案件中,有審理過幾件     這樣子下去做結算的。那你這個東西就是,如果你真的     沒辦法的話,那我就只能,就只照...(無法辨識)走這     樣。 鍾玉蘭:我也沒辦法,真的,我也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你說3個那差太多了。 鍾玉蘭:我真的只能夠3個,拜託3個好不好? 王建翔:那個我真的没辦法,因為差太多了。 鍾玉蘭:3個,我已經付出好多了。 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個跟我沒有關係 鍾玉蘭:是,所以我的意思我真的無能為力了,真的,我真的無     能為力了,我本來我女兒願意說他要給我,但是他想要     跟你見面然後理解 王建翔:如果他要見面的話,他要去跟案件的負責人見面就是謝     先生見面才有用,因為案件重頭到尾都是他在幫你安排     的阿。 鍾玉蘭:那我跟謝先生商量一下看他能不能跟我女兒見面,可以     嗎? 王建翔:那你們,你可能就要問問看他囉。 鍾玉蘭:對阿。 王建翔:對阿,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的話對不對,我就只能照     規定走了,因為你案件怎樣其實這不是我在我管的範圍     ,我要的就是說他們針對他們公司的,那你說只有3個     的話,差太多了,這個東西我幫不了你。 鍾玉蘭:那你的意思最少要多少? 王建翔:如果你有一半的話,那還有機會去討論。而且你一定…     (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     了,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     他又說因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     要省錢。 王建翔:阿姨你那時候做幾%。 鍾玉蘭:15%阿。 王建翔:喔15%那很省了。 鍾玉蘭: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 王建翔:因為15%的話你其實基本上就省了25%了。 鍾玉蘭:可是我又沒有拿到錢有什麼省不省的問題。 王建翔:這是你申報出去的時候你才知道。 鍾玉蘭:他也不是這樣講吧。 王建翔:你之前有做過對不對? 鍾玉蘭:我沒有做過什麼東西? 王建翔:你不是做15%的對吧,你明年5月報稅季的時候對不對,     你就不用再去繳綜合所得,因為你正常來講的話你綜合     所得你要去繳到40%,所以這邊如果你真的要處理的話     我可以幫你做。 鍾玉蘭: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3個真的極限,我後     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内,但是100以內但是你不能差     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到     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     時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     點交動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     號,1月的第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     邊,禮拜三或禮拜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     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     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     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     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那個時候就是…(無法辨識)     可以順利碰面的話,那個時候就是跟你講12月底,那現     在的話就只能排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的6號或7號禮拜三     或禮拜四的三點半以前,因為三點半銀行就關門了,這     是我目前能做的啦。 鍾玉蘭:你的100以內是什麼意思? 王建翔:100以内的話,差不多是94萬那邊95萬94萬,我們抓95     吧。這是我能幫你做到的範圍,那這個東西你一定想說     什麼時候可以去做點交,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你說     明天要做點交今天把資料送上去,不可能,我可以跟你     說完全不可能。 鍾玉蘭:你那個結果還是要申過什麼東西對不對,那怎麼可能,     怎麼會可能? 王建翔:要送急件欸。 鍾玉蘭: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 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他金錢的流     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那我也     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怎麼保證?怎麼保證? 王建翔: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無法辨識)。因為今天     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嗎?你這樣看啦,因為我,     你這樣看啦,我這台車400多萬啦,我會去拿你這幾十     萬的東西,不太可能,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     理的了,那你要我幫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     ,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     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然後到時候如果你,跟你講     因為我碰到很多客人都是這樣,…(無法辨識),這是     我給你的建議。你有什麼想法還是什麼,因為已經快月     底了,如果你這邊OK的話,今天,因為你資料還是要把     他寫完。 鍾玉蘭:我沒有把握、我沒有把握可以0K,真的。 王建翔: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覆?阿姨我跟你說,我會督促他     們,1月的第一個禮拜一定要把你的案件給完成,那資     料的話可能就是送到他們那邊,直接請代書他們代書直     接核枇,你這個案件我全程都會盯著,所以你也不用說     後面拖到時間什麼的,我敢跟你保證,一定不會。 鍾玉蘭:我現在不是怕拖到時間我現在怕整個都落空。 王建翔:不會整個都落空,因為你這個東西對不對,本身就是最     後的步驟,我今天出來對不對,我今天會出來,第一個     除了是核對他們公司金流細項,第二個要審核你的東西     是否都正常,為什麼,因為到時候點交的時候,你跟我     講的金額跟他們公司講的金額還有對方那邊他開出來的     金額,三方金額都是一致的,為什麼要這麼確定,因為     之前有一些不好的仲介公司報出來比如說報願意跟客人     報2000好了,但對面那邊是出2500,所以他的500 放哪     ,放業務口袋,業務公司的口袋裡。他們的傭金又另外     幫你算,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會全程幫你盯著,那     你也不用說會漏或怎麽樣,因為你這東西,已經在、公     司已經在做了,每年的額度都不一樣,你拖到12月過後     對不對,那他們怎麼去重新幫你弄案件,這個就是,我     就不清楚了喔,那我要的是什麼?我要的就是趕快把你     的案件給完成。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付到95的話,你可以白紙黑字給我     保證。 王建翔:我可以向你保證阿,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没有差,為什麼,今天好比我今天,我說假設喔,     …(無法辨識),我今天給你100萬好了,你會跑嗎,     你一定不會跑嘛,為什麼,因為光臺灣的攝影機,臺灣     喔在全亞洲就排名第二名了阿,再來100萬我自己賺,     我不用100萬對我來講不多啦,因為我在這行已經做6年     了啦,那我隨便整合幾個案件,其實公司他們、他們公     司都會給我紅利一些的,你懂這個東西嗎,假設你今天     是幾千萬,我也不會這樣子想,如果是幾億的話你給我     幾億,我可能就會有那個念頭出來,但今天只有幾十萬     ,我今天拿一百我拿兩百給你好了啦,我相信姊也不會     跑吧,為什麼,因為沒有必要阿,然後,可以給你的保     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件進度,這是我能幫你     督促的,第二個看你能不能趕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完成     ,不可能不可能拖到過年後,這個部分你可以完全的放     心,那如果你還是擔心的話,好,因為我們上次有寫一     些資料嘛對不對,我資料傳真會幫你過去,你案件没有     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我也無所謂,為什麼,因為你這案     件跟我本身沒有關連,那我會為了幾十萬捲款而逃…(     無法辨識),換立場講,如果說阿姨你這邊啦,你也不     可能做 鍾玉蘭:不好意思,因為我其實知道是真的很為難,說真的。 王建翔:我保證 鍾玉蘭:我意思是說保證上面寫說全額退款有用嗎? 王建翔:有用阿,為什麼没用?因為。 鍾玉蘭:假設真的是,我去找誰要? 王建翔:找誰要,我不會消失的我也不會不見的。你看一下這是     109年的,這是去年的,然後這是107年的,如果我要跑     的話我早就已經跑了啦,這個都有時間限制的阿 鍾玉蘭:我只知道你姓王你姓什麼你也没有給我張名片什麼的。 王建翔:我給你看我的身分證跟我的資料吻不吻合,你看王建     翔…(無法辨識)對不對? 鍾玉蘭:我實在是。 王建翔:有沒有,王建翔,這完全就是同一個人,這不可能是用     假證件去那個的。 鍾玉蘭:如果我要找你的話也只有靠電話對不對? 王建翔:你可以打我電話阿。 鍾玉蘭:問題是我之前碰過,到時候他電話就不接了。 王建翔:我跟你說,你打給我如果我没有接就代表我在忙,但是     呢我一定會回撥,我今天如果没有回的話對不對,我隔     天一定會回撥,所以這東西你可以百分之百放心,你看     ,如果你怕我不見的話,你看我的電話打來,都會回撥     回去。 鍾玉蘭:我如果很有錢我就根本不用煩惱,我就是因為沒有錢 王建翔: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最後的話,我是     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一簣。 鍾玉蘭:我真的是怕越陷越深。 王建翔:不會,我在這邊跟阿姨保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     件進度,第二個,到時候點交的時候我也會在,為什麼     ,因為我要看他們的三方合約,因為你們點交的時候,     你這邊一份合約,謝先生跟他們公司是第二份合約,第     三份合約是對方那邊的合約,三份合約的點交金要一致     ,再來合約內容的東西要跟你合約的數量是一致的,還     有就是他們那邊會…(無法辨識)帳戶他會做好。 鍾玉蘭:等下合約為什麼不是要做一個,已經要點交了為什麼還     去搞合約? 王建翔:點交就是點交那天要合約阿為什麼。 鍾玉蘭:為何不約事前?我說我跟你定說我會跟你。 王建翔:喔,你說那樣的合約喔,我遇過的,我遇過有時候跟他     們客人簽合約是為了綁住客人,好比啦,這件會想在事     後跟你做合約好了,這個案件既然給別人做合約什麼等     等之類的,如果就把你綁住了,你懂這個道理在嗎?那     為什麼後來點交會有合約在,是因為要確保三方的權益     ,跟上面的點交金額是否一致,因為你不可能,如果没     有一致的話,對方那邊比如說3000好了,你這邊是2500     ,那你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對方那邊是出3000但是我拿     到只有2500,阿姨你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就是要嚴     格把關每一間公司,在你點交的時候,我可以跟你說,     我也會在。 鍾玉蘭:好吧,我下午再跟你回電好了,我回去想看看,我真的     是沒辦法,我沒辦法說我真的有把握,我下午再跟你回     信。 王建翔:下午的時候大概幾點? 鍾玉蘭:3點左右好了。 王建翔:3點,阿姨我跟你說這個東西要盡快,因為你已經有拖     了,原本是昨天就該送了,你已經拖到今天了。 鍾玉蘭:我知道,意外事情太多了。 王建翔:這個東西趕快做就趕快做完,12月底前一定要把他弄     好,我才能幫你趕在1 月第一個禮拜,而且阿姨你也不     用擔心會不會找不到我什麼的,你打給我我基本上都有     接吧,上次我打給你你没接。 鍾玉蘭:我沒有接我就是狀況阿,我先生在旁邊我不能接,其實     我都一直放在身邊。 王建翔:我打給你你没接的話對不對你有空你就要回我,因為有     時候我是全省這樣跑。 鍾玉蘭:好啦我回去想想辦法。 王建翔:然後這東西我會幫你把關好,在1月第一個禮拜就會幫     你處理掉了,這個我可以跟你信誓旦旦的承諾,這個我     一定會幫你處理掉,這個部分就是看阿姨你什麼時候方     便,因為為什麼看你你方便,因為你錢給我們要不要寫     清楚,哪怕你今天只給我100塊我都要寫得清清楚楚阿     。 鍾玉蘭:好啦3點再跟你說。 王建翔:如果你這邊方便的話,看能不能3點前,我回來的時候     順便給你資料填一填,因為上面給我也是有很大的壓力     在啦,所以阿姨我跟你說趕快把這東西給完成,那我下     午3點的時候,看你能不能中午的時候啦,因為我現在     要去南投一趟。 鍾玉蘭:我得想辦法,好不好。 王建翔:阿姨加油。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親眼確定以後,你找我沒有用阿,     我確定再跟你講好不好?…(無法辨識)。 王建翔:…(無法辨識)。 (檔案二)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3日( 謝家豪) 」,總長度00:39:11。 鍾玉蘭:我今天第一個厚,我們對於這個事情的反應,如果說、     如果說,我們這件案件如果成立的話,有400多萬的仲     介費,我覺得你們公司就應該要積極啊。 謝家豪:當然啊。 鍾玉蘭:是,可是我覺得你好像、你的表現都好像無所謂。 謝家豪:我哪有無所謂。 鍾玉蘭:…(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無法辨識)然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     情我也是壓下來了,…(無法辨識)那個事情不是我希     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     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無法辨識)。 鍾玉蘭:不是,我有很多疑點阿。 謝家豪:就跟你講說阿。…(無法辨識)沒有阿我看一下,他說     怎麼了,為什麼想不開…(無法辨識)案情被鎖定,…     (無法辨識)拿出來…(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無法辨識),沒有啦沒有啦,我只是跟你講一下…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開始的時候你跟我說你交給朋友,對不對。 謝家豪:對啊,因為他沒給我看這東西啊,…(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謝家豪:總公司的稽核啊 鍾玉蘭: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 謝家豪:總公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     較不會有干涉的問題阿。 鍾玉蘭: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     吧? 謝家豪: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 鍾玉蘭:就是我的工作的證明,你要稽核你要…(無法辨識),     他只給我看你們殯葬工會的那個。 謝家豪:那個就夠了啊。 鍾玉蘭:我覺得有點。 謝家豪:今天我們這個工會的部分,他不會因為今天我是在哪個     部門就另外發一個稽核的證照給你。 鍾玉蘭: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情。 謝家豪:重要的事情啊 鍾玉蘭:對阿,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     我、可以討價還價。 謝家豪:討價還價。 鍾玉蘭: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     00以內。 謝家豪:是100就可以過了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可以過,真的假的? 鍾玉蘭:所以我為什麼會問,就是這樣子啊,對啊,所以他說他     的權限在100到150。然後他跟我講我一部份是給他,我     算到他應該是用6點來算,因為他說94、95,然後他說     、他說那個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元月第一週 鍾玉蘭:對啊,你覺得可能嘛,我是覺得不可能。 謝家豪:我是覺得不可能。 鍾玉蘭:對啊…(無法辨識)。 謝家豪:1個月…(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說他用最急件,什麼你上次也有用過最急件。 謝家豪:上次我是用急件,沒有到最急件。 鍾玉蘭:反正他就急件最急件我不知道,他說他可以用急件之類     的,他說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今天二十幾號了,第一週,我是覺得不太可能。…(無     法辨識)2月第1週。 鍾玉蘭:2月不就是跨年了嗎。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一直強調我的金流,對阿。可以這樣子做怎麼可能。所     以我、然後我跟他要名片他說我出門不會帶名片,怎麼     可能。 謝家豪:因為他不是業務,業務才會有名片阿。 鍾玉蘭:因為他通常要給人家看一下我是誰。 謝家豪:跟他要證件看。 鍾玉蘭:他給我、他本來一直跟我講王先生,我說你連名字我都     不知道,後來他就弄他的什麼證件給我看,這樣子而已     ,這樣有什麼用?就像你講的一樣,我打過好幾次電話     ,你說晚上打,表示我有急事,然後你第2 天早上你就     可以打給我,你都沒有,像前兩天,就是講王先生的事     情,我要跟你講說他明天約我10點見面,然後你說你去     公司談判,阿談的結果我跟你講說你要跟我講,你也没     有跟我講。 謝家豪:不好談啊,就没結果阿。 鍾玉蘭:那你也要跟我講一下,你看我昨天連環摳。 謝家豪:我昨天早上太忙。 鍾玉蘭:忙到你講個電話說我等一下再打都不可以嗎?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無法辨識),我是忙完之後我就馬上接     你電話了,而且你是連環摳。 鍾玉蘭: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跟我講說3點、3點,他     等…(無法辨識)中午,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     要跟你講,因為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     小姐。 謝家豪:喔,你打給她喔? 鍾玉蘭: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 謝家豪: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 鍾玉蘭: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 謝家豪:她昨天講在那邊哭…(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她很誠懇,看起來很誠     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現在     我是越陷越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你看,我上次說,我們第一次講服務的時候,你就     堅持說你一定要寫你的名字,那個時候其實我就應該要     有警覺才對,就像你這次。 謝家豪:什麼警覺,你這樣講好奇怪喔,什麼叫警覺阿?你是覺     得我沒有聽過警覺是不是?…(無法辨識)你相信了嗎     ? 鍾玉蘭:對,但是你說你一定要簽名。 謝家豪:當然啊,我要保障啊。 鍾玉蘭:對,你看又是這樣子,如果說這件事情有結果的話你需     要什麼保障,我又跑不掉,我家住哪邊你都知道。 謝家豪:這是你講的。 鍾玉蘭:我怎麼…(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自己預留的保障阿,…(無法辨識)     不夠嗎? 鍾玉蘭:好吧,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     錢以後在那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     。 謝家豪:真的假的? 鍾玉蘭:他這樣講,但是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     登記給我之後,堅持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無法     辨識)還他。 謝家豪:那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 鍾玉蘭:不是,我跟你講。 謝家豪:你就不要還她。 鍾玉蘭:她就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     西的什麼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     說對阿她自己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     那好幾張都在我這,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我有跟你要嗎? 鍾玉蘭:你有跟我要嗎? 謝家豪: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我覺得說,我真的是。 謝家豪:那我問你,好啦今天講那麼多,…(無法辨識)講的這     些事,…(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覺得演變的好奇怪。 謝家豪:那今天我覺得說,一開始... 相信我,我也相信你…(     無法辨識)。那後來整件事情,我也跟你道歉,就整件     事情跟你道歉。 鍾玉蘭:對阿,那太太的事情,對阿,可是100萬我就覺得奇     怪,他就是堅持說100萬上下,我給你現金,你湊齊100     萬丟到裡面去不就好了,偏偏我又要、又買了兩個塔位     。 謝家豪:不用說明嗎,你錢給人家不用說明嗎? 鍾玉蘭:我就是講說付現,然後你把錢還給他,不用100萬就好     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當時就不應該幫忙這件事,讓你覺     好像什麼東西都是我搞出來的,所以我幫忙是錯的,你     的意思讓我感覺到是這樣。 鍾玉蘭:我就覺得。 謝家豪:哪一次發生狀況的時候我沒處理過,…(無法辨識)然     後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我没有做過什麼事情。 鍾玉蘭:我講難聽一點,你說你協助但是我真的看不到東西。 謝家豪:那我跟你說錢下來了,你相信了嗎? 鍾玉蘭:問題是錢那邊跟上次一樣。你又說你一定要分開。 謝家豪:那我不分開我怎麼辦?…(無法辨識)。 鍾玉蘭:但出事情的時候,證明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完全沒有     關係。完全沒有關係。 謝家豪:怎麼會沒有關係,寫你的名字怎麼會沒有關係。 鍾玉蘭:不是,對阿我的意思是說,萬一這事情沒有成的時候,     我還是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 謝家豪:是你的名字阿,我…(無法辨識),如果今天是寫我的     名字那就…(無法辨識),今天是寫你的名字欸。 鍾玉蘭:其實我也没看到。 謝家豪:錢阿。 鍾玉蘭:我沒有看到東西。 謝家豪:看到是你的姓名名字,就這樣子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好阿,這個東西,就去辦了,通知下來就去看阿。 鍾玉蘭:如果沒有辦的話就是看的到囉? 謝家豪:對啊,當然啊,不然呢我怎麼做,從頭到尾你都不相信     我。 鍾玉蘭:從頭到尾你沒有錯,問題是。 謝家豪:那你都不要送了都不要做,那我也…(無法辨識),什     麼都跟你講了。 鍾玉蘭:昨天黃小姐講到一句話,她說她們有講說勸你不要做,     不要做下去了,不要做下去的話。 謝家豪:什麼都沒有嗎? 鍾玉蘭:對,所以我覺得你們公司會這樣子做法嗎? 謝家豪:當然不會…(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她這樣講。 謝家豪:大家都很怕出事情阿,阿這個是我搞出來的阿。 鍾玉蘭:還有我每次買塔位怎麼都沒有發票? 謝家豪:發票? 謝家豪:你要發票,有些東西…(無法辨識)到了,阿我跟你說     過會漲價了,然後你說…(無法辨識),你說沒關係,     我跟你說過欸。 鍾玉蘭:對,不過問題就是,…(無法辨識)你升多少錢,升等     對我來講,那個只是一個、一個要完成這個東西。 謝家豪:那就給你發票阿…(無法辨識),阿不然怎麼辦。 鍾玉蘭:你說發票要怎麼樣? 謝家豪:就是買多少錢的發票阿。 鍾玉蘭:對阿那為什麼還有差額? 謝家豪:發票多5%阿,…(無法辨識)怎麼可能,你要多5%嗎 鍾玉蘭:發票需要再多5%? 謝家豪:對阿。透過關係幫你拿了,結果也是幫你弄,結果這個     有問題那個也問題。 鍾玉蘭: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     sca 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知道嗎? 謝家豪:塔位推銷喔,…(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我也把它改成仲介,可     是我每次看到那個我後來就把他弄掉了,我每次看到都     是這樣、都是這樣的電話,我後來把whoscall弄掉了,     有點後悔,所以我電話都不敢接。這陣子我真的是過得     戰戰兢兢的。 謝家豪:我也戰戰兢兢的阿,我也怕…(無法辨識), 因為你     昨天跟我講的太、那個,我沒跟你道歉,因為你昨天講     的那個態度,我自己也看了沒法接受,畢竟你跟我講的     這個,也不會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也不想要演變成這個樣子。 謝家豪:問題是你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改變阿,好像我做錯事     情一樣,可是我沒有做錯事情啊,然後你又要…(無法     辨識)。 鍾玉蘭:這真的是我覺得你們對這件事情好像在我的感覺看起來     就輕描淡寫,就這樣算了吧。 謝家豪:怎麼可能輕描淡寫?…(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的意思是說…(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沒有錢啊,我沒有錢我怎麼辦,我只能去辦…(無法     辨識),我跟你是一樣的捏。我跟你是一樣的心情阿,     阿你事情有說可能就一定可以嗎,那天講你的期望,阿     你講說去想辦法,好我自己去解決,但是你也不講,你     就鬧了阿,... 我平常都不用工作…(無法辨識)我能     不給嗎?…(無法辨識)你能不給嗎?…(無法辨識)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來面對你,我自己去處理,你     又說你没辦法,没辦法只好自已想辦法了,然後變的說     我好像我沒有在跟你處理這件事情,我能幫的我都幫你     ,不能這樣否定我阿,我只能找適合的東西去弄阿,難     道我沒有努力嗎?我沒有付出嗎?被你剛剛那樣講好像     一無是處。 鍾玉蘭:我也不是說一無是處,是我把心中我的疑慮。 謝家豪:講出來嗎,OK,可是事情上你有想到…(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鍾玉蘭:那真的很抱歉,真的。 謝家豪:如果說今天,假設我真的是不在乎這件事情的話,我會     把錶賣了,我為了填你3個…(無法辨識),我去跟朋     友調,那要付利息的欸,…(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知道這件事情與我完全…(無法辨識),我絕對不會     辜負你,真的…(無法辨識)。 謝家豪:因為這樣子,或許以後你就沒有這機會,因為我覺得     說…(無法辨識)掏心掏肺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     無法辨識)。 鍾玉蘭: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啦。 謝家豪:可是你…(無法辨識)是這種感覺啊。 鍾玉蘭:這次10個用我的名字好不好? 謝家豪:用你的名字阿。 鍾玉蘭:對,就用我的名字。就寫成一張用我的名字。 謝家豪:要兩張,不然就不要寫,因為我自己的保障嘛。 鍾玉蘭:我就跟你講,我是在家裡没什麼,問題是找你比較麻     煩。 謝家豪:我問妳啦,今天是你有需要幫忙,還是我必須幫忙? 鍾玉蘭:我覺得因為牽涉到你我的利害關係。 謝家豪:對阿,因為有利害關係,…(無法辨識)我必須幫忙,     ,所以我是幫忙嘛,那我並沒有這個...。 鍾玉蘭:我也不想這樣子,我也不想這樣子。 謝家豪:這12個保命符,放在身上放在家裡,…(無法辨識)這     是我的保命符欸。 鍾玉蘭:你不是說放在公司嗎? 謝家豪:我說我的公司…(無法辨識),這我的保命符。 鍾玉蘭:假如事情發生的話。 謝家豪:怎麼樣,發生什麼東西? 鍾玉蘭:假如這件事情,我們就這麼結束了,那你那個12個咧? 謝家豪:那我就拿我該拿的就好了阿。 鍾玉蘭:不是,假如事情發生了。 謝家豪:發生什麼。 鍾玉蘭:我們就結束了沒做了,我也沒拿到錢。 謝家豪:我找人頭去過戶。 鍾玉蘭:因為你今天過戶是我的名字。 謝家豪:所以到時你要簽阿,簽過戶阿。 鍾玉蘭:蛤? 謝家豪:我要找你簽過戶阿,簽委任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你看,你可以提,但是我沒辦法提。 謝家豪:可是我付的錢阿。 鍾玉蘭:不是。 謝家豪:你總要還給我吧。 鍾玉蘭:可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付出去的就沒辦法去。 謝家豪:那不然這樣子講好不好,如果假設真的事情這樣的話,     你的東西先放我這邊,我們一起找別的案件做。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啊,阿不然咧,你又不讓我過戶。 鍾玉蘭:我的意思,假如說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 謝家豪:成的話就沒事了嘛。如果案件順利的話就沒事了嘛。 鍾玉蘭:對,沒事,對。 謝家豪:那我們講不順利嘛,假設不順利的情況。 鍾玉蘭:對。 謝家豪:我們就以下下策來做改善,下下策,不順利的話我也不     過戶,東西也…(無法辨識)放我這邊,還是你的名字     ,因為我必須要你的身分證,印章才能辦過戶,那以後     我還會繼續幫你處理案件,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     為我沒有、我沒有…(無法辨識),就是你名字阿,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因為我綁在你身上阿,我錢一兩百萬都在你身上阿。 鍾玉蘭:我有15個。 謝家豪:對阿。那如果成的話…(無法辨識),如果成的話,我     不要太多的手續費,我不要…(無法辨識),我跟你講     ,我不是貪那個錢,我的初衷我是要幫忙這件事(敲桌     ),如果我貪這個錢的話(敲桌),我早就跟你要回來     ,不是嗎?不是嗎…(無法辨識),你有沒有聽懂,可     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可是我今天(敲桌)我的出發點是要幫忙這件事情,所     以你在懷疑我,在質疑我,我是非常。 鍾玉蘭:我、我真的,我真的很抱歉。 謝家豪:你怎麼把我們當作那種。 鍾玉蘭:我也不希望是,我本來一見到你我也是很喜歡你,可是     事情一直拖拖拖拖,拖到。 謝家豪:那是怪什麼,怪我當初不應該娶老婆嗎? 鍾玉蘭:我不是這樣講啦,我沒有這樣講阿。 謝家豪:我們換個心情,換做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想。 鍾玉蘭:是我很不應該啦,如果我、我講出這些話其實我也很難     過說真的。 謝家豪:…(無法辨識)你說出來…(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沒有打電話了嗎? 謝家豪:現在幾點? 鍾玉蘭:10點14分了阿,阿你現在為什麼會有兩支電話,不是只     有這支電話嗎,我打電話給你不是只有這支電話嗎?我     這樣打的話這隻不會通喔?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為什麼不會是這隻通? 鍾玉蘭:我昨天去領基金的那個,有贖回那份錢,45萬,那謝小     姐問了半天才兩個三個都過了阿,他看我一個孤老太婆     ,領那麼多錢,真的是非常難受。 謝家豪:剛剛有人在拍我們。 鍾玉蘭:真的還假的?真的阿? 謝家豪:對阿,拿手機這樣拍。 鍾玉蘭:為什麼會這樣子。 謝家豪:你應該沒有做一些奇怪的舉動吧? 鍾玉蘭:我?我有做什麼奇怪的舉動嗎? 謝家豪:報警之類的,你有報警? 鍾玉蘭:沒有,怎麼可能。 謝家豪:不然他怎麼會拍我? 鍾玉蘭:我怎麼可能會報警,走了嗎,那人還在嗎,在外面晃還     是裡面晃? 謝家豪:裡面阿,就在我們後面阿,這好怪喔。 鍾玉蘭:我沒有報警,我幹嘛報警,還是他聽到我們講話的內     容。 謝家豪:我們沒有說是靈骨塔。 鍾玉蘭:年輕人嗎還是? 謝家豪:大概二三十歲吧,…(無法辨識)。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假設王先生寫說,他說可以在紙上寫說,沒有完成他可     以全額退費,假設他這樣寫,我拿那張去,假設真的,     我那這張去找誰退費? 謝家豪:找公司阿。 鍾玉蘭:找公司? 謝家豪:對阿,總不能找我退吧? 鍾玉蘭:不是,那兩張都要叫他寫? 謝家豪:應該是複印的吧。 鍾玉蘭:你是說兩份?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兩張都叫他寫?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謝家豪: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 鍾玉蘭: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     什麼時候…(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鍾玉蘭:喂王先生厚,你請他稍等一下…(無法辨識),喔好我     也…(無法辨識)。在門口,嘿,好好、好好掰掰。 鍾玉蘭:他剛打來了,他說叫我等他一下,他塞車,我跟他說我     也正好還有點事情沒有完成。 鍾玉蘭:他一直強調說他跟你有交情,真的嗎?王先生。 謝家豪:是有點私交。 鍾玉蘭:他說是因為跟你的關係,所以。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剛剛那人好奇怪喔,剛剛拍照。 鍾玉蘭:這樣子喔,怎麼會這麼過分,阿你看到你為什麼沒有跟     他。 謝家豪:拍完就走了。 鍾玉蘭:在外面拍裡面。 謝家豪:在裡面後面那邊。 鍾玉蘭:奇怪。 中間略 謝家豪:那等一下跟王先生談的話,有找到嗎? 鍾玉蘭:有找到了等一下,我先…(無法辨識),買賣申請資     格,全數退還,他就這樣跟我講,但是問題是他把單子     拿回去,我說你這單子,根據我以前買的時候也沒有這     樣拿回去阿,他就把它拿回去。 謝家豪:他有帶什麼東西來? 鍾玉蘭:什麼東西?…(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沒有照到、兩張都沒有照到…(無法辨識),2020、3     月20。 謝家豪:等一下如果王先生來,我有一個想法,我有一個想法,     我說因為你跟他不熟,所以你再把錢拿給他你會擔心,     …(無法辨識)。 鍾玉蘭:好阿。 謝家豪:好嘛。 鍾玉蘭:可以阿。 謝家豪:可以厚。 鍾玉蘭:然後咧? 謝家豪:然後單子的話你就寫兩份…(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你要怎麼講?你要怎麼講說。 謝家豪:…(無法辨識)用你朋友名字去跟他借,不要用你的名     字,比較不會出問題,開個收據給你,再給你朋友,等     東西下來的時候再還人家。 鍾玉蘭:那我就是先拿著,等他離開後再拿給你,是這樣子。 謝家豪:當然啊,對阿,你要給我吧,那是我的保命符,我唯一     的要求。 鍾玉蘭:不過我希望你跟我講真的…(無法辨識),如果完成我     們大家都OK,對不對,不能完成的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一定要,你是不能完成嗎?照你講的你的公司都被退     了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就是這公司不能做而已阿,找別的公司做阿。 鍾玉蘭:他不會找到你嗎?這件事情是你負責這個案件的,那不     是你變成有事情嗎? 謝家豪:我有事情。 鍾玉蘭:對阿,那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我可以找別人委託別人做阿,我不做就好了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最下下策,我有想過,如果這件事情沒有成     ,我只有15個,3 個…(無法辨識),沒錯吧。 鍾玉蘭:你另外三個是別人的名字。 謝家豪:這個三個阿。 鍾玉蘭:對假設真正這樣子,15個是我的名字,3個是別人的名     字。 謝家豪:對,12個嘛加這3個是15個,對不對,對阿然後另外3個     是別人的阿,對不對。 鍾玉蘭:嗯。 謝家豪:…(無法辨識),順利的話都沒事,那如果真的不OK的     話,這東西…(無法辨識),我也會…(無法辨識),     請他幫我們處理阿。 鍾玉蘭: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所以等一下看到王先     生你可以了解他怎麼講嗎,他說他要跟我寫那個東西。 謝家豪:可以啊,我旁邊協助你阿。我會幫你先問一些事情。1     月3號,元月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第一個禮拜6號7號。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還要去郵局領一點錢,說真的,郵局就好。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就不要去那裡等,還是約到那邊去? 謝家豪:那邊是哪裡。 鍾玉蘭:就是原來,因為你約的就是原來那個店。 謝家豪:那個7-11喔。 鍾玉蘭:對對那邊嘿阿對阿。 謝家豪:因為這裡有…(無法辨識),你先…(無法辨識)這邊     有ATM,又沒多少錢。 鍾玉蘭:喔可以阿,跨行可以領喔?有那麼多嗎?跨行可以領那     麼多嗎?什麼東西? 謝家豪:手續費阿,跨行。 (檔案六) 檔案名稱「111年2月23日16時23分(謝家豪電話錄音)」,總長度 00:01:40。 謝家豪:妳終於接電話囉。 鍾玉蘭:我昨天去溪頭日你忘了嗎。 謝家豪:我想說昨天打好幾通有一兩通沒有回應。 鍾玉蘭:沒有吧,我有看到一通,但是我在遊覽車上。 謝家豪:沒有我後來也又有打,是沒有回應這樣。 鍾玉蘭:喔,沒有回應喔,不好意思。 謝家豪:直接轉語音信箱阿。 鍾玉蘭:欸怎麼會這個樣子,那可能吧。 謝家豪:對阿,那個事情我跟你說,之前你問的事情,那個大概     月底左右就會有進一步的消息。 鍾玉蘭:你所謂的那件事情是指整個事情還是說展雲那件事? 謝家豪:呃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那整件事咧? 謝家豪:什麼東西? 鍾玉蘭:那整個活、整件事情咧? 謝家豪:那個到時候月底之後明朗化之後我再跟你講。 鍾玉蘭: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麼要節     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 謝家豪:喂、喂我這邊,喂、喂、喂,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     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底左右跟你聯絡。 鍾玉蘭:月底喔? 謝家豪:對。 鍾玉蘭:就這幾天啊。 謝家豪:這幾天厚,OK。 鍾玉蘭:那我問你,你的手機、你的手機甚麼時候才會好。 謝家豪:下個禮拜我就會有手機了。 鍾玉蘭:下個禮拜就有了是嗎? 謝家豪:嘿,對。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什麼?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我現在人在臺中阿。 鍾玉蘭:你在臺中是吧。 謝家豪:對、對、對。等事情處理好的時候,我再跟你說,然後     下個禮拜我會給妳電話。 鍾玉蘭:好。 謝家豪:好、掰掰。 鍾玉蘭:好、掰掰。 (檔案七) 檔案名稱「111年3月10日-13-34-48(謝家豪)」,總長度00:2 4:00。 00:00:00至00:01:40 無對話 謝家豪:哈囉,好久不見。 鍾玉蘭:你的車呢? 謝家豪:我的車去保養了。 鍾玉蘭:保養? 謝家豪:對呀。 鍾玉蘭:喔那你現在怎麼來。 謝家豪:坐計程車呀。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我們走一走好不好? 鍾玉蘭:好啊。 謝家豪:你走裡面你走裡面。 鍾玉蘭: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搞成這樣? 謝家豪:什麼意思? 鍾玉蘭:事情怎麼會搞到最後變成這樣? 謝家豪:我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鍾玉蘭:那你剛剛是從哪裡來? 謝家豪:從臺中阿。 鍾玉蘭:那你怎麼還是約在3點,我想說你還在台北咧。 謝家豪:喔,還沒啦,因為我們有那個離職的人有沒有,之前離     職的人,然後他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結果連我們都被     影響到,你懂我意思嗎,其實我車是被他們扣走了。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你最近有接到一些奇怪的電話嗎? 鍾玉蘭:是沒有,但是有些電話我是不太敢接是真的。 謝家豪:幹嘛一直翻包包,怎麼了? 鍾玉蘭: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到的那     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是     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 謝家豪:當然是真的阿。 鍾玉蘭:真的,可是我節稅為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     一堆東西,我現在。 謝家豪: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說我們的案     件厚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展雲的     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說     就如果超過…(無法辨識)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我絕對是沒有。 謝家豪:然後你聽我說,然後因為現在我們現在因為之前離職員     工業務關係,然後我們被牽扯到,所以說我們現在也很     小心。 鍾玉蘭:欸我問你喔,為什麼我現在都找不到王先生,他現在到     底在哪裡? 謝家豪:你找我就好了啊。 鍾玉蘭:可是為什麼他,他之前那時候那個最後那個什麼200萬     的事情中一部分,他說他借我捏。 謝家豪:有這種事情? 鍾玉蘭:對啊,他說他,但是我後來是付了多少,4個的錢嘛。 謝家豪:4個的錢,嘿。 鍾玉蘭:對,但是那個時候應該要付多少個阿? 謝家豪:阿姨我跟你說厚我現在很怕,你可以讓我看你的手機     嗎? 鍾玉蘭:可以阿當然可以看我的手機,沒有在錄音啦。 謝家豪:沒有,因為厚。 鍾玉蘭:沒有啦。 謝家豪:你知道因為發生這事情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我看我看我看。 鍾玉蘭:唉唷跟你講沒有啦。 謝家豪:我來跟你講,就是說現在因為我們的那個被影響到了,     所以說我們現在都沒有上班,你懂我意思嗎,然後其實     像我手機也被他們押著。 鍾玉蘭:嗯。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無法辨識)我的手機阿只有一台阿     也被押著。 鍾玉蘭:哼 謝家豪:然後你只要來我家敲門,我想說奇怪怎麼回事,然後想     說,然後結果後來我就有律師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搜索     票,我說沒有啊,他就直接把我車扣走了,然後其實弄     得很糟糕啦,然後我們現在就是,像我前陣子沒有打給     你,就是因為我沒有電話,而且我也不知怎麼打給你,     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手機就被扣走了然後東西都在裡面     ,我好不容易才想起你的電話你知道嗎?對。 鍾玉蘭: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對講到這個,品     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我電話。 謝家豪: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找你就好了。 謝家豪:你找他們也沒意義阿,案件也不是他們在做啊,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我們要不要過去,來不及了,因為這樣就是就是進到校     園裡面那邊就比較,比如說找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     任何…,就是我們會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來是跟我講說,以後也不會跟我聯繫? 謝家豪:會會會,一定會,我一定都會來找你,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畢竟算是我起頭的,這件事我幫你做,那我覺得於     公於私還有我們的交情,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聊這件事     情,…(無法辨識)我不會莫名其妙就不見啦,那莫名     其妙一定有原因的,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中之類     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無法辨識)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     …(無法辨識)節稅怎樣怎樣。 鍾玉蘭: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 謝家豪:當然有阿。 鍾玉蘭:我想說買這一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 謝家豪:現在不是我們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     嗎?對,所以你看喔。 鍾玉蘭:展雲如果解決的話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 謝家豪:對阿,你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 鍾玉蘭:塔位漏扣稅135萬。 謝家豪: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0萬,然後就是沒有,     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款45萬,…(無     法辨識),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無法辨識)的部分的話,     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     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     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     ,不見了,對阿。 鍾玉蘭:那代表什麼意思。 謝家豪:然後我就去、我就去問啦,可能在重新建置吧什麼之類     的。 鍾玉蘭:這樣代表什麼意思那個? 謝家豪:可能就被國寶收阿。 鍾玉蘭:他會不會,他應該不會不管吧? 謝家豪:這有新聞阿,這個是官網,他們的官網不見了你懂我意     思嗎? 鍾玉蘭:官網不見是他們自己撤下來的嗎? 謝家豪:我不知道阿,我都問不到啊,可是電話是通的,他們法     會都是正常的。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因為我媽媽也是在展雲,我媽媽在展雲,他也是有     寄通知書來說要法會阿什麼沒有的,什麼之類的。 鍾玉蘭:阿對我等一下,欸,7-11不是。 謝家豪:7-11在那邊。 鍾玉蘭:喔在那邊啦,因為我跟我先生講說我出來就順便去繳一     下停車費,所以人家寄的那個什麼什麼展雲那個都沒有     用? 謝家豪:我幫你看,我幫你過目一下。阿這個不用理她,這我之     前跟你講過那個阿。 鍾玉蘭:不要理他? 謝家豪:不要理他,我跟你說厚,這電話是展雲電話沒錯。 鍾玉蘭:喔這樣子。 謝家豪:可這電話是業務電話,我打去問過了,他說他們展雲並     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書給客人,這都是外面的塔位仲介在     這波趁火打劫,他本身自己的展雲的人也有出來說,我     拍給你。 中間略 謝家豪:然後因為現在狀況比較特殊啦,所以我們在電話裡面我     們也會,因為我的電話有被監聽啦。 鍾玉蘭:喔,這樣子喔。 謝家豪:我有收到他們的文,對阿,因為你看,我老婆收到罵死     我,說你到底是在上什麼班阿,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     ? 鍾玉蘭:可是我覺得像王先生他最後跟我講的,我覺得,王先生     你說他是、那個叫什麼、你說他是叫什麼? 謝家豪:稽查。 鍾玉蘭:稽查,我覺得根本不是,其實他最後跟我,他講說他幫     我多少42萬2,然後現在他電話都沒有通,我想說。 謝家豪:被監聽了。 鍾玉蘭:監聽電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號碼。 鍾玉蘭:0958,我記得0958。 謝家豪:我想說奇怪我沒有經驗阿,我好好做事,生意人阿,幹     嘛還要被。 鍾玉蘭:嗨。月琴(音譯)喔。 不知名女聲:…(無法辨識),我要去臺銀。 鍾玉蘭:臺銀喔。 謝家豪:反正現在我跟你電話裡面厚,我也不會給你多講什麼東     西啦,電話就是約見面,其他事情我都不會電話裡面講     ,因為被監聽很恐怖。 鍾玉蘭:真的。 謝家豪:我們講一些私人的事情也會被監聽,好不舒服喔。 鍾玉蘭:所以現在就是說展雲如果OK了,事情就OK嗎? 謝家豪:對對對,然後他們展雲自己,國寶跟展雲的業務,本身     是園區的業務,他們也會打給客人說,你要不要把你的     展雲換去國寶,對。 鍾玉蘭:喔,我是目前還沒有接到啦,所以、欸我那張,在我這     裡在我這裡,萬一他有什麼電話打來,我看看是什麼電     話。 謝家豪:然後如果說是有些檢調單位阿,…(無法辨識)單位,     請你去配合,我們有客人去喔,他會說沒有、就是,他     們會設圈套給你講,他們套你話什麼之類的,所以你就     不要去,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以嗎? 謝家豪:可以不要去,如果你真的很受不了你去了,他們會講一     些很奇怪的話不要理他,你就說我單純只是買塔位而已     ,這樣就好。 鍾玉蘭: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可以做成的。 謝家豪: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 鍾玉蘭:那到時候展雲又要花錢,我根本就沒錢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像上次那個我急得要命,你也說你不能幫我。 謝家豪:不是不能幫,上次那個事情是因為那時候已經發生事情     了,1月的事情。 鍾玉蘭:沒有,是像那個王先生,結果王先生那個錢。 鍾玉蘭:30塊,我錢包忘了拿出來 謝家豪:小事。 鍾玉蘭:就帶個手機就跑出來。 謝家豪:要不要喝東西。 鍾玉蘭:不用謝謝,那你等下又坐計程車? 謝家豪:對阿…(無法辨識),那你要記得到時候如果說真的去     了警察局那邊做筆錄的時候,就說我跟你是自己來投資     的,…(無法辨識)你知道嗎,保護你,因為他們現在     就是因為展雲的事情…(無法辨識),所以導致後面的     事情很嚴重,懂我意思嗎?你要記得是你自己買來投資     的,沒有…(無法辨識),這樣子後面才比較好處理,     要不然到時候很難處理,你東西被押走了你怎麼買賣,     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要買什麼? 鍾玉蘭:沒有我站在這裡,謝謝。 謝家豪:繞一圈回去阿,還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都可以兩邊都可以。 謝家豪:看你阿。 鍾玉蘭:一樣都一樣。 謝家豪:這邊好了。 鍾玉蘭:好。我說我才真的很懷疑這個,欸四年前了,你知道     嗎,前後跨四年,我跟你認識四。 謝家豪:哪有那麼久? 鍾玉蘭:我跟你認識4,109年。 謝家豪:一年多而已。 鍾玉蘭:現在111年了。 謝家豪:現在年初而已欸你不能用年度算啦。 鍾玉蘭:我是說跨年阿。 謝家豪:喔跨年。 鍾玉蘭: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是跨四個     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他會承認這個買賣嗎? 謝家豪:不會不承認。 鍾玉蘭:蛤? 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 鍾玉蘭:他每一年不是。 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說服人家,…(無法辨識)你     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當時也是拖拖拖,然後又拖什麼房地2.0。 謝家豪:剛剛不是給你看那個新聞,房地2.0,有人被補稅金還     罰錢,幹,賺的錢都給他就好了。 鍾玉蘭:那個補稅是因為房地2.0嗎?剛才那個補稅是房地2.0的     事嗎? 謝家豪:是阿,2017年買的嘛,2019年賣嘛,200變500嘛,賺30     0阿,他沒有、他沒有,他被課稅了阿。 鍾玉蘭:我看他課稅,喔,如果不到300,300應該課稅沒有那麼     高級距吧? 謝家豪:300就是在30%阿,30%的話就是在90萬阿,阿90萬的話9     0萬話要…(無法辨識)的稅金嘛,然後加上那個他要     被罰款的錢,0.5倍阿,就是一半阿,就130萬去了。好     啦就是說,我會在這邊一直陪著你啦,就是我現在的時     間可能比較不固定,因為我現在沒有車,…(無法辨識     )。 鍾玉蘭:那你還是。 謝家豪:現在沒工作啊 鍾玉蘭:你在公司、你公司沒有在上班這樣子。 謝家豪:現在怎麼上班,反正我不要做,為什麼我好好的公司做     會做成這樣子,之前我們的事情有没有,…(無法辨識     )這樣子,走這裡面嗎? 鍾玉蘭:這裡面這樣子可以繞出去啦。 謝家豪:對阿他說奇怪怎麼到了臺中怎麼事情那麼多,我說不行     啦我客人的事情還是要解決掉,…(無法辨識),我不     是那種說不做就不做的人,你也知道我的個性阿。 鍾玉蘭:對阿當時,怎麼說怎麼搞成這樣,我本來、本來很期待     說這筆錢我可以在新竹買房子就可以跟我兒子在一起。 謝家豪:我現在沒有車,可能很不方便,講實在話,那我就最近     的時間我還是會去關心展雲的事情,看有沒有一些,拜     託人家有沒有一些其他的什麼方法能夠不要花錢,好不     好? 鍾玉蘭:好阿,我是沒錢阿。 謝家豪:我知道阿,…(無法辨識)還問我說什麼什麼什麼,我     就說不要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單、34,…(無法辨     識)千境福座。 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個而已。 鍾玉蘭:12個。 謝家豪:12個12個12個。 鍾玉蘭:對阿,阿如果你當初是跟我配合的話那你也有捏,你也     有不少個阿才對吧,你的是,展雲你只剩下3個,在我     這邊只有3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覺得那個王先生。 謝家豪:好啦我跟你說啦,剩下的事我幫你處理啦,你對我就     好,我電話如果沒有接我一定會回,懂我意思嗎,電話     我們就約見面就好了,其他的不要多講,我們可以有這     默契嗎?可以嗎? 鍾玉蘭:好吧。我那天過年前去剪頭髮,那小姐說,欸你有兩個     點、兩個點禿掉了捏。 謝家豪:哎唷。 鍾玉蘭:他說你是不是壓力很大?我現在心裡跟他講,我心裡就     覺得嚇我一驚。 謝家豪:…(無法辨識),看我白頭髮很多,才40歲捏。 鍾玉蘭:白頭髮是不準啦,因為很多人年輕就有白頭髮。 謝家豪:…(無法辨識)拜拜,莫名其妙被抓起來做筆錄,…     (無法辨識)我為什麼要做筆錄,一直套我說你現在跟     誰誰誰是不是有關係,我說沒有關係阿,還把我車扣走     ,厚。…(無法辨識)如果有什麼警察打給你阿,你都     不要理他,知道嗎? 鍾玉蘭:喔。 謝家豪:有打給你過嗎? 鍾玉蘭:沒有。 謝家豪:沒事啦,你給我一點時間,然後我想辦法解決這個問     題,畢竟應該給人家的就給人家,…(無法辨識)。 下略 (檔案八) 檔案名稱「111年4月1日16時31分(謝家豪)」,總長度00:36:0 0。 鍾玉蘭:嗨,你怎麼來的? 謝家豪:坐計程車唉。 鍾玉蘭:喔計程車阿。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阿你今天又要回臺北去喔? 謝家豪:對阿,就先下來找妳阿。 鍾玉蘭:唉、謝謝啦。 謝家豪:沒事啦。 鍾玉蘭: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     空號現在。 謝家豪:空號喔。 鍾玉蘭:對,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     還常到我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     呢,他是響了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     信箱,欸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     見了。 謝家豪: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 鍾玉蘭:像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 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了,那你     就晾在那邊了阿。 鍾玉蘭:對阿,那我怎麼辦? 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會食言。 鍾玉蘭: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台中,4點     多了,…(無法辨識),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     。 鍾玉蘭:那你晚上住哪裡啊?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昨天住飯店阿,對阿。 鍾玉蘭: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家的地址,她不肯     阿。 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鍾玉蘭: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人。 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好了啊,你什麼時候     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 鍾玉蘭:唉唷是這樣沒錯啦。 謝家豪:找對人比較重要啦。 鍾玉蘭: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     看。 謝家豪:因為上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     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說什麼? 謝家豪:我的手機,我剛不是有跟你說發生事情? 鍾玉蘭:對對對。 謝家豪:手機被收走了。 鍾玉蘭:可是她的沒有啊,她之前還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     在。 謝家豪:可能是沒電吧。 鍾玉蘭: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就語音信箱,她那時     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 鍾玉蘭:我問你,阿你沒有跟她連絡喔,你們都沒有互相聯絡     喔?你說那個王先生你們有沒有聯絡? 謝家豪:沒有聯絡沒有阿。 鍾玉蘭:怎麼可能,我覺得這樣子有點奇怪,而且王先生根本不     是什麼稽查,那時候跟我講他稽查,我覺得他根本不是     稽查。 謝家豪:那阿姨妳要我怎麼辦? 鍾玉蘭: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辦真的,我每次想到這個。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我、我。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真的睡不著,真的。嘿阿,欸你以前辦過最大的金額     有多少? 謝家豪:比妳還多。 鍾玉蘭:你現在知道我現在應該是多少。 謝家豪:我現在問題focus在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怎麼會這麼巧。 謝家豪:我沒辦法操控展雲阿,妳覺得我有辦法去操控一間國民     黨的黨產嗎,沒有辦法啦,對不對,我有那麼大的能耐     的話,我跟你講,我就發達囉。 鍾玉蘭:唉。 謝家豪:那我就不需要那麼辛苦囉,是不是。 鍾玉蘭:唉,欸今天星期五等於又連假了厚? 謝家豪:對阿所以我晚點要坐車回去。 鍾玉蘭:往北還好啦如果你往南。 謝家豪:沒有坐火車阿,坐火車或高鐵阿。 鍾玉蘭:阿你買的到票才行啊? 謝家豪:有自由座我用站的。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可以用站的,對阿。 鍾玉蘭:哎呀。 謝家豪:那你最近還有跟其他業務接觸嗎?沒有。 鍾玉蘭:對我現在就有個問題,還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我,那     你說我怎麼辦?我能賣嗎? 謝家豪:這樣子好不好,我們私底下的默契啦,我覺得業務你也     可以接,去聽一下他們怎麼講,好你覺得欸,那你再跟     我講,0K,去給他弄。 鍾玉蘭:那你們之前為了說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 謝家豪:那個我再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     掉。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你懂我意思嗎,因我覺得阿姨現在我私底下跟妳     講,第一個,妳可能對我們這邊的信用度已經下降很多     了。 鍾玉蘭:沒錯,真的。 謝家豪:所以你會胡思亂想,那因為資訊都是我們、從我們這邊     告訴妳的嘛,對不對,所以妳也單方面聽我們這邊講而     已,不妨這樣子,因為這件事很嚴重,這個展雲的事情     事很大筆事情,那你不妨聽,如果說有業務要跟妳約碰     面,妳可以不妨去聽聽看,看他們講的狀況是不是跟我     們講的一樣,那如果他們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的話,就跟     我說,我評估過之後0K,一起來處理。 鍾玉蘭:你現在、我現在如果有其他的業務來找我的時候,我只     能給他看我本來的。 謝家豪:看本來的,對。 鍾玉蘭:看我本來的吧? 謝家豪:對。 鍾玉蘭:假設,我們用假設,有業務可以幫我處理那些我原來的     東西。 謝家豪:優先,你懂我意思,妳的優先處理,然後我這邊的話我     看…(無法辨識),如果是最壞打算話就是妳的東西先     處理掉為優先,然後我其他的部份呢的話我們到時候再     想辦法,妳懂我的意思嗎,這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些東西。 謝家豪:這些東西我不敢多講啦,這是最下下策,但是對妳來說     可能是上上策,因為畢竟資訊都是我們這邊告訴妳的,     妳可能一知半解的或是…(無法辨識),妳不妨聽聽看     別人的做法跟說法,聽的時候不一定要做,聽完之後妳     跟我說,我再來找你,幫妳評估,如果這件事是0K的、     可行的,我們就先看是分批處理還是說一次處理掉。 鍾玉蘭:其實我看一次處理的可能性其實不大,我覺得。 謝家豪:因為最主要是我們這邊是卡在展雲的狀況啦,他們不能     夠接受分開的分開賣,要不然就分開賣。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不知道妳認不     認同,當然我一個人自說自唱的你可能、妳對我這個人     或許已經打折扣了,我覺得多多少少都有,對,那只是     我只能秉持著做服務的心態,我能夠給你的我能夠為你     做到的盡量在第一時間,就是承諾你的時間阿找你阿,     做一些服務的部分,我的…(無法辨識),而且現在其     實我算是沒工作了,因為我們現在算在被調查當中,所     以為了保護很多客人,所以基本上我們都不對外聯繫了     ,因為之前有些人做不好的事情扯到我們這邊來,阿如     果說這個時候我們再把妳們的東西交出去的話,被他們     知道的話,他們會問東問西的,第一個,客戶不想被打     擾,然後第二個,客戶不想被那些、那種人打擾,警察     啦,或是什麼檢察官之類的,現在又怕是詐騙的,…(     無法辨識)警察是詐騙的,檢察官是詐騙的,你們會有     很多問號。 鍾玉蘭:搞得。 謝家豪:搞的會烏煙瘴氣的。就是…(無法辨識)申請案的事     情,然後被你搞得很複雜,所以很多客人就不希望說被     那種人介入,而且這種東西,還有生前交換的部分的話     ,會比較低調是這樣沒錯。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假如展雲能夠處理掉,處理好的話。 謝家豪:對,就沒問題。 鍾玉蘭:這件事情就可以真的可以處理,可是我還是覺得很奇     怪。 謝家豪:說阿。 鍾玉蘭:對阿,哪一個客戶、哪一個客戶會說4年前喔,那時候     這樣講應該是3年前。 謝家豪:3年前? 鍾玉蘭:應該4,對阿。 謝家豪:2年多啦、2年多啦。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跟你講我們。 謝家豪:我跟你說厚,因為中間有一些小插曲,應該是我們的問     題吧,我們的問題,然後現在是遇到那個展雲的事情,     其實我們對…(無法辨識)已經很容忍了。 鍾玉蘭:所以他還能忍嗎? 謝家豪:還能忍,那只做這二個禮拜、這二三個禮拜找、要去找     一些關係,…(無法辨識)一些關係,說看那邊展雲的     部分那邊能不能夠給我們方便、給我們方便,對,然後     後來我問問問問問,問到後面還是跟過年前那個的方式     一樣,那可能還是要費用,不過費用就是比較少,他跟     我講那時候跟你講那個錢,沒辦法是在,有那個錢也不     好解決、不一定能解决。 鍾玉蘭:展雲本身有沒有、有沒有在做什麼? 謝家豪:有,展雲本身有在做營業,他那個園區有在做營業,因     為我媽媽放在那邊,反正他們的那個園區的運作是正常     的,但是問題在過戶這一端,交割這一端是不正常的,     妳要用可以用、用可以用沒問題,要三等親之内,懂不     懂,現在卡很多條件,然後那時候本來是國寶要去收展     雲,但是後來因為這件事情國寶也動搖了。 鍾玉蘭:喔那沒有人願意接收囉,那就慘啦。 謝家豪:算是在觀望阿、在觀望阿。 鍾玉蘭:欸之前、之前說塔位會漲是因為已經禁止再建。 謝家豪:很難、很難再蓋新的。 鍾玉蘭:可是像我公公婆婆,我們放在苗栗的。 謝家豪:公塔。 鍾玉蘭:不是公塔,那裡是私人一個廟宇的塔。 謝家豪:那是寺廟的不一樣…(無法辨識)算寺廟的。 鍾玉蘭:真的嗎?因為他在旁邊又弄了一個,哇。 謝家豪:應該這麼說厚,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可以跟你講很多,因     為現在土地越來越少了,那土地有很多用途嘛,建地、     農地、林地,那要蓋塔位的話一定要是殯葬用地,就是     墳墓用地,才能夠去蓋這個東西。那像臺中海線的塔位     ,公塔已經不夠用了,屏東也不夠用,連屏東都不夠用     了,你覺得呢,那如果像是私塔的部分,就是那種私人     的,然後好像在法規說是民國幾年之前建的話,是會就     地合法,就地合法喔。 鍾玉蘭:就地合法對,阿但。 謝家豪:但是你現在要蓋新的,太難了,除非這塊地最早期就規     劃墳墓用地,但你現在說的狀況是,假設這塊地是我的     對不對,阿可是我這邊只蓋寺廟,我的東西是在這邊的     ,我的塔位是放在這邊,可是這塊本來就是登記殯葬用     地,阿他們現在有資金了,他們要去動可以。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這塊本來就是殯葬用地,墳墓用地,他們可以去改,對     可以蓋,可是現在你要去申請新的,太難了,現在新的     公塔一個都要2 、30萬欸,新的喔,公家的。 鍾玉蘭:像我有一個同事他的先生,去年過世的時候,他們請那     個龍、欸什麼龍巖的對不對,然後他龍巖的在,他說桃     園還什麼地方,再蓋一個,還沒有蓋好,但他就先預約     那裡,他就先暫厝在什麼地方,然後好的時候就可以去     ,我想說欸他還是在蓋阿,你還跟我說什麼不會蓋。 謝家豪:再蓋的情況之下厚,有可能是翻新。 鍾玉蘭:那是我是不曉得。 謝家豪:有可能翻新,或者是我剛剛所講的前者,就是說這塊地     本來就是、本來就是那個規劃給殯葬、登記,像…(無     法辨識)事務所登記的是殯葬用地,所以他什麼時候蓋     都可以,龍巖現在一直在吃欸。 鍾玉蘭:唉。 謝家豪:國寶也在吃阿,你要想阿為什麼他們會吃別人的還要翻     修,然後還要…(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翻修的話厚比如像我以前我公婆弄得是。 謝家豪:土葬? 鍾玉蘭:不是不是,喔對後來弄到塔裡面去的時候,他是一個空     間裡面然後就是階梯式的上去,等於每一個塔、每一個     甕都看的到,然後他現在新蓋的那個就、就像龍寶山那     樣,整部的,那喔天阿,那可以用好多喔。 謝家豪:對阿10萬個。 鍾玉蘭:而且他需要有人可以過去的地方他不一定說弄到周圍,     以前都是弄在周圍,他現在是弄得。 謝家豪:中間連走道都有阿。 鍾玉蘭:對,只有一個人可以過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家豪:如果說真的厚,那個塔位,那麼沒有價值的話,沒有人     買的話,他應該很寬啦,入道、走道會很寬啦,就是因     為現在越來越難,越來越少了。 鍾玉蘭:其實我們現在很多、很多人講。 謝家豪:環保葬嗎? 鍾玉蘭:不是,沒有,現在我看我們朋友之間,有很多人的想法     就是說,樹葬、花葬。 謝家豪:有環保葬阿。 鍾玉蘭:喔你說環保葬喔對阿對阿,所以就想說欸你說環保葬的     那個觀念越來越普及的話以後塔位…(無法辨識)。 謝家豪:沒有但是我相信,就我的了解來說的話,現在大概是八     比二。 鍾玉蘭:你說八的是? 謝家豪:十個人走了,二個人是用環保葬,八個還是選擇。 鍾玉蘭:可是…(無法辨識)慢慢地往。 謝家豪:慢慢慢慢的,所以才跟你說阿,以後塔位是給有錢人住     的,沒有錢的人就只好環保葬,那種樹葬、花葬阿,不     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樹葬,我奶奶是樹葬,我奶奶是樹葬     ,就是一棵樹,然後就是周圍挖了七八個坑,比如說你     …(無法辨識)這個坑嘛對不對,就是拿那個骨灰。 鍾玉蘭:撒一點點而已。 謝家豪:一部分。 鍾玉蘭:聽說撒一點點。 謝家豪:一部分的,就是。 鍾玉蘭:阿那其他部份放哪? 謝家豪:他們就處理掉啦。 鍾玉蘭:就是把他們比如說。 謝家豪:就是丟掉的意思阿,以我們臺灣人的習俗啦,我們不要     講說什麼東西都併再一起啦,這種東西埋進去了,好阿     三年會搬一次。 鍾玉蘭:好像又可以換別人。 謝家豪:對會…(無法辨識),有點像大雜燴,這些觀念要經過     很久的時間才會、才會慢慢慢慢這樣過來。 鍾玉蘭:現在也少子化啦,有的人就說不要給子孫留下麻煩我就     這樣子,反正沒有了就沒有了。 謝家豪:對,那這個有兩個說法啦,一個是我就環保葬就好,一     個是說我把家裡的先準備好,我先買起來,我以後就不     用給小朋友煩惱了,這個就是禮儀的部分可能花個幾十     萬這樣,對,這兩派的說法,阿只是說環保葬這東西厚     ,那個那個你看了之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親眼看過。 鍾玉蘭:我是沒有看過啦。 謝家豪:我親眼看過很廉價阿,而且政府剛開始推廣環保葬的時     候是不收錢的。 鍾玉蘭:現在要收錢嗎? 謝家豪:要收錢,看區,可能比較偏遠的不用啦,像我…(無法     辨識)在高雄要收錢,他外面是一個樹林嘛,小花園…     (無法辨識),花園廣場這樣子,阿裡面還是有一個塔     ,但他塔裡面不放罐、不放骨灰,他放牌位。 鍾玉蘭:喔還是有牌位? 謝家豪:還是有牌位,對還是有牌位,我們有問過一些分析師     阿,牌位就是其實牌位這個產業阿,就是現在很混亂啦     ,從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很混亂到現在了,開始要轉型     了,越來越正規了,龍嚴上市了嘛對不對,然後國寶開     始有塔位了嘛,大龍頭開始在動,還有展雲,還沒出事     之前啦,這三支塔位其實在臺灣是很有名氣的,…(無     法辨識)名氣叫金寶山,…(無法辨識)。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對對對對,然後後來就是…(無法辨識),有名的為     什麼會需要土地就是因為土地的比較貴。 鍾玉蘭:土地比較不容易取得啦。 謝家豪:對比較不容易取得,所以現在很多…(無法辨識)是     說,這個產業阿,現在還可以做,他已經發展了十年,     之後…(無法辨識),你有看一個新聞嗎?什麼二十年     前買一間房子才一百五十萬,現在買一個房子要二千萬     ,三十年前啦大概三十年前,現在是100,70年的時候     買。7、80年的時候買,…(無法辨識)幾百萬而已。 鍾玉蘭:沒錯。 中間略 謝家豪:所以阿姨,我跟你講是說現在我的想法啦,我是比較傾     向說以妳為主,妳想怎麼做我都配合妳,但是原本的案     子的部分我還是要去做尋找,說看能不能便宜一點,對     ,這個案子要花錢我都說不行,要花錢我客人不需要,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真的沒辦法我說真的,唉。 謝家豪:那如果說不行的話我可能就、我可能要再去問他一次     啦,就是說還是要經過;跟你聊過之後再跟他講,那我     可能會跟他說能不能便宜多一點,太便宜、可以便宜到     哪邊,然後如果說太多那就算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是我真的沒辦法,我把我那個退休金都弄出來了。 謝家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只是說我問問看啦,看有     沒有一些可能跟機會啦,如果他們還很硬的話那我也沒     辦法,妳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那怎麼辦。 謝家豪:那就看有没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處理,這樣的話就走第二     步,就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妳,妳還是可以接,你還是     可以跟他接洽,那是以你東西為主,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對阿那這東西我根本不敢拿出來。 謝家豪:怕…(無法辨識)被看到是不是? 鍾玉蘭:對阿。 謝家豪:你有把他寫下來嗎,你的所有東西都寫下來,你不是有     一張紙嗎? 鍾玉蘭:有阿,我東西都收在一個包裡面,然後躲在另外一個地     方這樣。 謝家豪:喔,那就把那個紙給業務看阿,會幫你安排啦,到時候     真的有的話,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的意思說,那些東西也可以拿出去喔?我們。 謝家豪:我是跟你講說,你現在…(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以我的為主對阿。 謝家豪:你們家的東西,看要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處理就是先諮     詢看看啦,不一定要給人家處理啦,你諮詢完之後可以     打給我,我有空我會下來跟你講,你跟我說他跟你講什     麼東西,我聽聽如果覺得說可以分段處理的話我覺得何     嘗也不是件壞事阿,我一直都會在啦,妳放心啦,我是     以妳的東西為主,我們那個東西再說啦,我還過得去啦     ,我還過得去啦。 鍾玉蘭:什麼叫做你還過得去?我不太懂你的意思。 謝家豪:因為我現在沒有收入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對阿,我也…(無法辨識)拿給你就好了阿,然後如果     說到時候真的有業務跟你接觸了,他幫你安排,假設這     個順利的情況之下,那我這邊也會透過管道,請我的朋     友幫我安排,因為我們就是沒…(無法辨識)啦。 鍾玉蘭:我那些東西很複雜你也知道嘛對不對? 謝家豪:他們會重排啦,放心啦,他們會重排。 鍾玉蘭: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面兩個,喔我說我不要     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給了我7 個,然     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我就覺得。 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鍾玉蘭: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 謝家豪: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 鍾玉蘭:他是、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我上次跟你講啊。 謝家豪:上次給妳看那個嗎?那個什麼新聞的事情。 鍾玉蘭:喔你說那個 謝家豪:被罰錢的事情。 鍾玉蘭:被罰錢那個事。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對阿,可是他的,唉,我不曉得。 00:24:10至00:24:57,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家事,與本案無 關 鍾玉蘭:那有展雲的事情應該蠻多客戶吧? 謝家豪:很多,非常多,非常之多,所以有很多客人,有其中的     客人已經處理掉了,他們有花錢。 鍾玉蘭:處理什麼? 謝家豪:他們不知道展雲,後面會變怎麼樣?趁還能處理得時候     他們就先處理,然後…(無法辨識),現在客人就有分     幾種反應嘛,第一個還有點能力的就花錢了事,虧一點     沒關係啦,喔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錢但是我觀望,…(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不敢這樣想。 謝家豪:然後第三種就是想做但是沒能力,然後第四個是不想做     也沒能力。 鍾玉蘭:就是像我這樣子,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沒辦法,真的是     沒辦法。 謝家豪:有這幾種狀況啦,然後比如說,這件事情也不是我們捅     出來的,是展雲…(無法辨識)捅出來的阿。 鍾玉蘭:如果價格不高,阿你可以幫我嗎,幫我一個忙,我真的     是沒辦法,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那時候,唉。 謝家豪:我先問看看他可以、能不能、願不願意鬆口啦,他鬆口     的數字是多少,然後我跟你講,我們在討論好不好,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反正我真的沒辦法啦。 謝家豪:沒有我知道。 鍾玉蘭:所以說你說了只能夠看你的能力,我是真的沒辦法,討     論也沒有,對我來講,真的沒辦法。 謝家豪:可是阿姨我跟你講,展雲的事也不是我們故意弄出來     的。 鍾玉蘭:我知道,對但是問題是。 謝家豪:你可以選擇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或許我們這樣…(無法     辨識),妳懂我意思嗎,如果你要給別人處理,你可以     聽聽看他們的說法,聽完之後你可以、你會跟我說嘛對     不對? 鍾玉蘭:你現在講的是指處理展雲嗎? 謝家豪:兩件事情。 鍾玉蘭:是展雲還是。 謝家豪:是處理展雲。 鍾玉蘭:喔,我怎麼敢講,展雲的事情我怎麼敢講。 謝家豪:阿你真的展雲…(無法辨識)他們處理阿,看看他。 鍾玉蘭:可是他都在,像現在我約都在我家,我先生在…(無法     辨識)展雲怎麼辦。 謝家豪:沒有我說業務來可以先碰面。 鍾玉蘭:對。 謝家豪:對阿,在口頭問他說。 鍾玉蘭:如果有展雲的話。 謝家豪:那他怎麼、有沒有辦法解決嘛? 鍾玉蘭:喔,這也是一個辦法。 謝家豪:問他一個方法啦,看他怎麼解決嘛,然後你再跟我講,     我們再討論嘛,對阿如果討論下來欸還行阿,阿你趕快     把做一做,那我這邊的話就是一樣一方面問問看口風行     不行,不行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們願意鬆口,給我們一個     不錯的數字的話,或許我們還有空間啦,對不對,我現     在一個月基本開銷幾十萬,嚇死我現在壓力很重,來找     你坐火車票還不敢坐高鐵,住那個1000塊以下的旅館,     現在很省啦,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無法辨識)房貸     6 萬…(無法辨識)3 萬…(無法辨識)水電…(無法     辨識),現在我比你還…(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沒事就好,就怕突然要用到錢我就完蛋,真的,     等於0,現在是因為每個月那個退休金就每個月這樣過     日子是OK,不要有大事出現。 謝家豪:不會有大事出現。 鍾玉蘭:我怎麼曉得,不要有,等下如果說,唉反正那種事情。 00:29:30至00:30:20,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此部分與本案 無關 謝家豪:幹嘛不好意思啦,我跟…(無法辨識)比較。 鍾玉蘭:不會啦。 謝家豪: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     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無法辨識),我會支     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無法辨識),我一定     會回你電話,我一定會,…(無法辨識)因為發生這種     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     。 鍾玉蘭:黃品妍嘛,因為他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     會記得他的名字。 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什麼之類的阿     ,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 鍾玉蘭:不知道,因為她之前我有事情都問她,我說這個真的還     假的,真的啦真的啦你相信我啦,要怎麼相信。 謝家豪:那你就相信我嘛。 鍾玉蘭:阿,我是真的好怕你跑掉了。 謝家豪:不會跑掉啦,我跑掉。 鍾玉蘭:她以前也講說不會跑掉。 謝家豪:我跑掉我可能一月份就不見了,對吧?現在已經四月     了,我還在阿,跟你講說我不會跑啦,要跑去哪裡?我     現在沒工作,我還為了我們的事情去跟人家商量。 鍾玉蘭:欸那你們公司也不見了? 謝家豪:暫時先休息。 鍾玉蘭:暫時先休息,是? 謝家豪:對阿,現在調查中嘛會來、會來找我們做案子嗎?你覺     得會嗎?你是客人。這種、這種事情我們不要去跟客人     講啦,…(無法辨識)給我們處理嗎?你會嗎?是我才     不要,是吧,你會要嗎,哈哈。 鍾玉蘭:唉。 中間略 謝家豪:好啦,那我們就、就一個默契啦。 鍾玉蘭:好啦。 謝家豪:好不好?想說能夠幫的我一定幫,能夠講的我一定會去     講,別的客戶我不敢講啦,你的話我是一定會啦。 鍾玉蘭:謝謝啦。 謝家豪:我這樣說啦不知道你信不信啦,但是我、至少我的行動     力會感受的到啦。 鍾玉蘭:好阿希望能夠有、有、有結果出來。 謝家豪:…(無法辨識)來找你就好啦,幹嘛還…(無法辨     識),這幾天沒上班阿。 鍾玉蘭:那你們的事情是到什麼時候才會告一段落? 謝家豪:我問過律師了啦,大概半年左右。 鍾玉蘭:他說怎麼樣。 謝家豪:半年。 鍾玉蘭:半年。 下略 (檔案九) 檔案名稱「111年1月13日(黃品妍-路邊)」。 鍾玉蘭:你們很奇怪喔為甚麼所有的電話不接 黃品妍:我的應該不奇怪吧 鍾玉蘭: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     事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們的啦,不過我的東西是真的整包都不見     了,我還要跟銀行申請,我已經打電話龈銀行掛失,我     是答應了你今天會來找你的嗎 鍾玉蘭:所以我打電話間一下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來 鍾玉蘭:你看謝先生的電話,我打給你看看 黃品妍:轉語音還是怎樣 鍾玉蘭:馬上轉語音 黃品妍:那就是沒開機了阿 鍾玉蘭:那他為甚麼不接我電話 黃品妍:這就是没開機 鍾玉蘭:他的電話響了4下然後語音信箱 黃品妍:我不知道ㄟ 鍾玉蘭:你知道他上次來找我對不對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有來找過你 鍾玉蘭: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始上班 黃品妍:但他怎麼龈你約我不知道 鍾玉蘭:但他其實在臺中 黃品妍:甚麼意思 鍾玉蘭:你上次不是講說他已經開始上班了在台北然後他現在回     來了是不是,你怎麼會不知道 黃品妍:我前陣子幾乎都沒有進去12月底Omicron我就幾乎没有     了因為我覺得那個嚴重傳染給我小朋友會很麻煩,所以     我現在客人能在室外通風我都儘量 鍾玉蘭:展雲出問題你應該知道對不對 黃品妍:我知道阿前陣子我也因為這件事情頭大阿 鍾玉蘭:是啊,那你怎麼都從來沒跟我講 黃品妍:因為他只是暫時性的,所以我認為那個東西暫時性應該     沒有關係,他不是永久的 鍾玉蘭:你知道他,我那裏總共有12張展雲的,這12張都是謝先     生經手的 黃品妍:阿所以嘞 鍾玉蘭:對,所以謝先生那天來跟我講,他説他說ㄟ 黃品妍:人家有要幫你處理嗎 鍾玉蘭:他說但是要錢又要錢 黃品妍:你就跟他講說沒有就好啦 鍾玉蘭:對 黃品妍:我跟你講別人的作業方式怎樣我不清楚,如果覺得不0     K 就跟他講不要就好了,但因為這個東西國寶遲早會解     決掉,我認為啦 鍾玉蘭:但是但是 黃品妍:我的認知啦,因為他都接手了,他一大公司… 鍾玉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來讓國寶處理的話,他說1對1我要1     2,我沒有那麼多 07:42-07:53聲音吵雜聽不清 鍾玉蘭:1對3 黃品妍:不可能啦,怎麼可能你說1對3不可能啦 鍾玉蘭:1對3的話,我要..張也要60幾萬 黃品妍:那你就跟他講說不要就好了啊 鍾玉蘭:沒錯,那是上禮拜他跟我建議時講的,然後我禮拜一我     真的覺得我…我跟他講說我只能夠跟我女兒借其實我也     不太敢他也說不合適,女兒一定會知道,他這樣講 黃品妍: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     嗎,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     括他全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     要幹嘛,他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     因為他原本是講到甚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     喔,是局部分不行喔,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     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     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是…不願意的阿,因為     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的事情,那現在     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務,這是正     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們只能     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東     西或是幹嘛的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     在只要是展雲的客人,他大部份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     所有的業務,不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     有辦法作業的,你知道嗎,我之前碰到幾個客人,展雲     那邊不是我這邊幫他代申請的喔,他現在也問我怎麼     辦,那怎麼辦我只能幫你問了阿,他那個時候原本說12     月底可以啊,可是後來又說不行,就變成是我的認知是     如果你覺得OK,你就是等,沒有關係,他的東西國寶遲     早會接手,只是說你要給國寳時間不是給我時間,我沒     有辦法去控制..公司 10:33-10:56略 黃品妍:這樣你懂嗎,你懂我說的嗎,所以我會建議你,現在兩     種選擇,要嘛就看人家怎麼說要嘛就是我們等展雲國     寳..下來,因為國寶公報財報上他確實已經去申請殯葬     牌了,變更成國寳的,但現在變更的狀態怎麼樣都還沒     有對外發出消息,可是我跟你講不用擔心,因為現在全     台灣收了耶麼多支,我相信他也不會跑啦,收那麼多支     要跑早就跑了啦 11:32-11:35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他真的很衰,我跟你講他真的超衰的,他今早才發現這     件事情ㄟ,其實我們吼都算不太衰,他才是最衰,!為     他是整支園區,你知道他是連室內室外都是一樣的,因     為那個園區很大,所以他全部的東西他都得接手,現在     就是要嘛就是等,他給你的建議你可以聽聽看參考看     看,因為有的人會選擇那樣做,有的不會,他願意等,     就看你自己:而你放心我的手機不見都還來找你了,我     趕快先來找你,因為我知道你家在哪,我等一下會先申     辦原來的門號,這幾天看手機能不能先有買到,就直     接..,就可以通話了 鍾玉蘭:那你都沒有跟謝先生聯絡 黃品妍:…你叫我打給誰呀 鍾玉蘭:不是不是 黃品妍:你們之前那個甚麼事情後我就那個了幾乎沒有主動,因     為…的狀況所以不打去隨便跟人家亂講話,然後加上最     近快過年了,阿全部都是在外面跑比較居多,所以就是     比較少那個,但是你放心OK 鍾玉蘭:真的可以放心嗎,老實說 黃品妍:好,不然這樣子好了 鍾玉蘭: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     打開來就是語音信箱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 鍾玉蘭:對 黃品妍: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 鍾玉蘭:所以我就覺得讓我非常不安 黃品妍:難怪你剛剛講說你怎麽來了,我想說我們不是約好了     嗯,你講啦我都跟你那麼熟了 鍾玉蘭:對,我就是說你跟我很熟 黃品妍:阿姨你就直接講,我喜歡你坦率,不用擔心 鍾玉蘭:那個謝先生啊,讓我覺得他很多事情跟我以前有點 黃品妍: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     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個有甚麼事情,你就會覺     得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可是那個東西你自己去做功課,     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鍾玉蘭:展雲這件事情是真的沒錯,但是我覺得事情拖了那麼久 黃品妍:那你就要看要不要等,要不要等,一句話就好 14:16-14:30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然後我跟你講我們還要辦很多東西,所以今天不能講太     久,…電話卡,不然你們連络不到我我也很麻煩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沒去上班 黃品妍:我今天沒有,就自己趕快弄東西了啊 黃品妍:我有先去把銀行的東西都用好了啊,那個比較重要,萬     一甚麼東西被人家盜用甚麼的很麻煩 鍾玉蘭: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生幫我這是事實 黃品妍:對 鍾玉蘭: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黃品妍:基本上是不行 鍾玉蘭:為甚麼對他特別優惠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     甚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     有些人如果業務拫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 鍾玉蘭:像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 15:32-16:13略 黃品妍:反正我手機用好了會再跟你聯絡,讓你知道手機有通     了,我儘量在今天或明天,我現在想要去…,首先要把     信用卡弄出來才有辦法回你 16:37-16:57略 鍾玉蘭:他給我3個選擇,第一個就是等,第二個呢他另外幫我     找另外案件,第三個就是用錢下去換 黃品妍:那就簡單了啊,你就選兩個不用花錢的東西就好 鍾玉蘭:問題是,星期四跟我講的,叫我打電話再問,我禮拜一     要打電話跟他講,我要跟他講我真的沒辦法,然後呢他     響四聲就掛斷,後來我,因為我有跟你聯絡嘛 黃品妍:沒有,你是傅訊息給我,我跟你說如果我禮拜一來的及     我就過來,你忘記了喔 鍾玉蘭:有啊有啊,所以禮拜四今天早上我差不多10點 17:48-18:02略 鍾玉蘭:然後謝先生好奇怪喔,他接手他就說,啊我跟他講說ㄟ     我..時間打電話,他就說我不用打給他啊,…都不接… 18:18-18:31略 黃品妍:好啦,我跟你講你專心看著我,你就是選擇那種不用花     到費用的方式,別人跟你講你就是看你自己的選擇,但     是我會建議你以不花錢為優先 18:47-21:47略

2025-03-13

TCDM-112-訴-1928-20250313-1

北簡
臺北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851號 原 告 梁卓衡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郭鴻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第1項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9,400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5頁),嗣於訴訟中減縮聲明第1項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6,7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77-78頁),係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9日18時35分許,騎乘 YouBike自行車(編號0000000,下稱系爭肇事自行車)沿臺 北市中山區北安路人行道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至同市區北 安路與中山北路3段口,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且依其當時精神狀態、天 候晴、其他鋪裝路面、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夜間有照明 、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 原告騎乘自行車沿同市區北安路行人穿越道由西北往東南方 向行駛至上開路口,致被告騎乘之自行車前輪擦撞原告騎乘 之自行車左側,原告因之受有左手及左腳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乃支出醫療費用150元、就醫交通費150元,受有不能工作 損失1個月26,400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合計22 6,700元(計算式:150+150+26400+200000=226700),被告應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 民法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226,7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不否認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 生本件事故,惟原告本件亦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 隔,故原告就本件事故應同有過失;本件肇事責任雙方應各 負擔一半。  ㈡就醫療費用150元、就醫交通費150元等部分不爭執。    ㈢就不能工作損失部分,原告完全未提出任何憑據以圓其說; 就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所受傷勢非重,被告過失情節亦非 重大,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過高。  ㈣綜上各情,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肇事自行車,因未注 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撞擊原告所騎乘之 自行車,致原告受有左手及左腳挫傷及擦傷等傷害,經本院 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 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為憑(見本院 卷第17-28、33-39頁),又原告曾以同上事實,對被告提起 過失傷害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95號刑 事判決判處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12,000元,如易服勞 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亦有該刑事判決可稽(見附民卷 第25-28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刑事判決案件卷證光 碟在卷可佐;且被告亦不爭執有上開事故事實並自承其應負 一半之肇事責任。然因本件雙方就發生碰撞前之相對位置各 有陳述,徵以兩造均為自行車騎士,依案發時間已屬天黑時 分,自應謹慎慢行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依經驗常情自行車一般慢行速度下之騎士正面視野較為寬 廣且有充足之反應時間,當能注意可能行向之交會來車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雙方卻仍不慎發生碰撞,堪認兩造 應均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 同有肇事原因,是以尚無從遽認被告應負全部責任,故本院 審酌上開事證及被告上開所陳,認被告固應負本件侵權行為 責任,然兩造各應負五成之肇事責任。至原告雖主張其無肇 事責任,被告應負全部肇事責任云云,然經依原告聲請送請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則因跡證不足而不予鑑定,此 亦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4年2月18日北市裁鑑字第1133 291294號函可按(見本院卷第179-180頁),是原告就其此 部分主張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即難逕採,併予敘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 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已如前述,茲就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賠償,審核如下:  ⒈關於醫療費用150元及就醫交通費用150元部分:   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與常情有違,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 告請求賠償醫療費用150元及就醫交通費用150元,堪予准許 。  ⒉關於不能工作損失之部分:   原告固主張其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經醫師告知應休養1個 月,是該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以112年度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約為26,400元等情,然為被告所否認如前。且按侵權行為賠 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實際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 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6號判決參 照)。是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所生之損害 ,須有具體的損害發生,始得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其損害賠 償額之計算,則應以被侵害前與被侵害後之收入或所得之差 額,為其損害額,故被害人縱然因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 能力,如未發生實際損害,或被侵害前之收入與被侵害後之 收入或所得,並無差異者,均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查依臺灣 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 院)函覆,本件原告固「宜予休息兩週,自急診日起算」, 有馬偕醫院113年12月10日馬院醫外字第1130007312號函可 按(見本院卷第141頁),惟原告並未提出其有何工作在職 、具有薪資收入乃至因傷請假及扣薪之證明,是原告既未能 舉證於事故發生後之有何實際工作損失,即難認有何損害可 言,是其請求被告賠償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即無理由 。  ⒊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   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而受有左手及左腳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元等情。經查,原告主張因 被告前揭行為,致其身體受有前揭傷害,受有精神上痛苦, 應為社會生活一般人之正常感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原 告自述高中肄業,目前是從事回收打零工,最近每月收入約 2-2.5萬元,財產情形如鈞院所調取之財產收入資料所載, 目前沒有需要扶養的人等情,被告自陳專科畢業,目前是從 事工程,每月收入約5萬元,名下有房子2間,目前需要扶養 我父親等語,有言詞辯論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208頁), 及兩造有如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所示之所得及財產情形(見限閱卷),併審酌被告加害程 度、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及本件損害發生原因,與兩造之 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 撫金6,000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⒋據此,原告因系爭事故可請求之損害賠償應為6,300元(計算 式:150+150+6000=6300),  ㈢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 酌減賠償金額至何程度,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 輕重以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6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查,本件兩造騎乘自行車各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同為肇事原因,各應負擔五成過失責 任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原告就損害之發生核屬與有 過失,而其與有過失之比例為50%。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 請求賠償金額應予酌減為3,150元【計算式:6300×(1-50% )=3150】。  ㈣末者,被告已「先於審理時與告訴人(按即原告)約妥先行 賠償1,000元做為民事損害賠償之一部預付並當庭給付完畢 等情」,有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可稽(見附民卷第25-26頁),該等範圍內之損害既已填補 ,自應扣除之,是本件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2,150元 (計算式:0000-0000=2150)。    ㈤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無確定期限之 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3年6月29日(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150元及自1 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2025-03-12

TPEV-113-北簡-9851-20250312-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19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富璟 選任辯護人 楊東鎮律師 陳榮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思宇 選任辯護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鄭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仕竑 送達代收人 顏瑞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驊宸 送達代收人 顏瑞成 被 告 許庾棠 周欣羽 楊予晴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陳炳志 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976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192號、112年度 偵字第28239號、112年度偵字第327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陸思宇:  ㈠原判決其附表一編號2⑴至所處罪刑,附表一編號3⑵至⒅無罪 部分,及附表一編號4所處之刑,均撤銷。  ㈡上開罪刑及無罪撤銷部分,陸思宇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⑿至、 編號3⑵至⒅部分,均免訴。  ㈢上開刑撤銷部分,陸思宇處如附件一編號4「本院判決」欄所 示之刑。  二、徐仕竑:  ㈠原判決其附表一編號1、4至9及附表二編號4、5所處之刑,均 撤銷。  ㈡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件一編號1、4至9及附件二編號4、5 「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 三、其餘上訴駁回(檢察官就陸思宇上開免訴外其餘上訴部分、 蕭富璟及李驊宸上訴部分)。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範圍及上訴意旨: 一、本件檢察官對同案被告林家正上訴部分,及被告林家正上訴 部分,另行審結,先予敘明。 二、上訴範圍:  ㈠檢察官對原判決上訴範圍:  1.關於被告陸思宇附表一編號2⑴至有罪、編號2至不另為無 罪諭知部分,以及編號3⑵至⒅無罪部分(認均應為免訴判決 )。  2.被告蕭富璟、陸思宇、許庾棠、徐仕竑、周欣羽、楊予晴、 陳炳志、李驊宸(以下各該被告均逕以姓名稱呼)等人附表 一、附表二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罪,不另為無罪諭 知部分(不包括陸思宇上開應為免訴判決部分)。  3.蕭富璟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被告徐仕竑附表一編號編 號1、5至9,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  4.陸思宇、許庾棠、徐仕竑所涉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嫌,經原 審附表一認定無罪部分(不包括陸思宇上開應為免訴判決部 分)。  ㈡蕭富璟僅對原判決所犯如其附表一所示各罪科刑上訴(撤回 對於犯罪事實上訴,本院卷二7、31、157頁)。  ㈢陸思宇對原判決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2⑾至有罪部分,以及其 附表一編號2、4全部科刑上訴(本院卷二7、157頁)。  ㈣徐仕竑僅對原判決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4至9及附表二編號 4、5所犯各罪科刑上訴(本院卷二20、157頁。其另稱原審 若沒收萬華房子就一併上訴等語,查原判決並未宣告沒收該 標的,徐仕竑顯係對於不存在之判決附條件聲明救濟,而不 生效力,本院認無贅論必要)。  ㈤李驊宸僅對原判決所犯如其附表二編號6、7所示各罪科刑上 訴(本院卷二20頁)。 三、上訴意旨:  ㈠檢察官上訴略以:  1.就蕭富璟、陸思宇、許庾棠、徐仕竑、周欣羽、楊予晴、陳 炳志、李驊宸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113年度上字第185號):  ⑴就原審判決附表一之部分,係由蕭富璟負責操作本案愛情詐 欺之與被害人對話,指揮取款;徐仕竑自陳:伊化身女性以 暱稱「祈願」與男性被害人談話,愛情詐欺之扣案酒客名單 ,是在民國111年8月跟不知名的朋友阿偉購買,扣案的話術 文件是拿來跟被害人要錢等節,足見徐仕竑提供被害人名單 ,負責偽以女性身分與被害人聊天;許庾棠、陸思宇負責依 指示於取款後,先將款項上繳給該集團之蕭富璟,再由集團 之蕭富璟將報酬給予許庾棠、陸思宇之分贓方式。本案許庾 棠與徐仕竑為夫妻,2人已相識8年,而陸思宇自107年起即 開始協助蕭富璟前往向本案被害人取款,陸思宇前曾與蕭富 璟同住,蕭富璟亦提供門號供陸思宇使用,徐仕竑為從事愛 情詐欺南下臺中之際,徐仕竑、蕭富璟、許庾棠、陸思宇等 人均同至臺中且均查獲,客觀上由其等之關係、手機之使用 、分贓等方式,已非偶發、突然組成之犯罪組織,而係以持 續性發展實施以愛情詐欺之手段對被害人為詐欺取財之犯罪 活動甚明。  ⑵就原審判決附表二之部分,係以林家正為首,與許庾棠、徐 仕紘、周欣羽、陳炳志、李驊宸、楊予晴等人在TELEGRAM成 立「78」、「小雞嗶嗶」、LINE上成立「123」等群組,由 林家正、徐仕竑等人喬裝女性透過交友軟體邀約被害人前往 指定地點打牌,其餘許庾棠、周欣羽、陳炳志、李驊宸、楊 予晴則負責與被害人打牌,過程中透過換牌方式詐欺被害人 ,由被害人交付現金或匯款至指定之林家正中信帳戶內,再 由林家正分贓,林家正主持該持續性、牟利性之犯罪組織, 透過內部分工合作指揮、操縱許庾棠、周欣羽、陳炳志、李 驊宸、楊予晴,以詐賭方式詐欺持續詐欺數名被害人,迄至 本案遭查獲止,是此非僅為單一偶發犯罪隨意組成,具有持 續性犯罪組織。  ⑶據此,原審判決誤認蕭富璟等人間非屬結構性犯罪組織,就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尚有 未洽。  2.陸思宇、許庾棠、徐仕竑無罪部分(113年度上字第185號) :  ⑴本案係因徐仕竑另案遭查獲涉嫌以「投資詐欺」手法詐欺被 害人,於該案查獲徐仕竑之電腦、手機,查獲與本案被害人 即起訴書附表一被害人陳偉綸、劉其澄、林衡懋、鄭仰智、 吳逸哲、李柏霖、康福文、許延仰、廖興智、鐘偉成等人之 「對話紀錄」截圖,即相關「酒客清單」、「相片」、「話 術手冊」等,進而追查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又徐仕 竑雖自陳111年8月間,向不知名的朋友阿偉購買愛情詐欺所 使用之酒客名單,化身女性以暱稱「祈願」與男性被害人談 話,扣案的話術文件向被害人要錢等語;然原審判決附表一 之被害人卻早於111年8月前即遭詐欺,則徐仕竑所述在111 年8月購買此份名單並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顯與客觀證據不 符,況徐仕竑用以與被害人對話之話術,更於111年8月份前 即已用於與附表一被害人詐騙之對話內容之中,益徵徐仕竑 自陳係在111年8月以後始參與愛情詐欺顯為避重就輕之舉; 況蕭富璟證稱於111年8月前,即會將愛情詐欺取得之款項交 一定成數金額與徐仕竑,且如起訴書附表一之被害人非全數 匯入蕭富璟之銀行帳戶,此與蕭富璟證稱依徐仕竑指示匯款 至指定帳戶之相符,更與徐仕竑供稱,如果由蕭富璟提領款 項的部分,蕭富璟會先拿走一半的相符;徐仕竑另案扣案手 機早於107年12月6日即連線至本案愛情詐欺使用手機上之「 徐仕竑的iphone」網路熱點,再經員警分析該扣案手機之使 用紀錄、綁定之許庾棠常用電子郵件、車行軌跡等紀錄,均 與徐仕竑相關,徐仕竑辯稱實屬無從採信。  ⑵又雖許庾棠僅出面向鄭仰智取款、陸思宇僅出面向劉其澄、 鄭仰智、林衡懋取款,然而徐仕竑前案遭扣押之手機(即前 遭查獲有被害人陳偉綸等人),自107年11月16日啟用之日 起即綁定許庾棠慣用之電子郵件;陸思宇自陳:蕭富璟會請 伊去拿東西等語,且陸思宇前曾與蕭富璟同住,自107年起 ,協助蕭富璟前往向本案被害人取款,蕭富璟亦提供門號供 陸思宇使用,徐仕竑為從事愛情詐欺南下臺中之際,徐仕竑 、蕭富璟、許庾棠、陸思宇等人均同至臺中且均查獲,難認 徐仕竑、蕭富璟、許庾棠、陸思宇就愛情詐欺部分主觀上無 犯意聯絡。是原判決諭知陸思宇、許庾棠、徐仕竑被訴無罪 部分,顯有違誤。  3.就蕭富璟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徐仕竑附表一編號1、5 至9部分(113年度上字第195號):   蕭富璟、徐仕竑與許庾棠、陸思宇就附表一部分係共組詐欺 集團,由蕭富璟、徐仕竑化身女性身分,與被害人攀談、對 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由許庾棠、陸思宇 負責出面取款,則蕭富璟、徐仕竑、許庾棠、陸思宇應構成 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原審判決就此部分實有認事用 法之違誤。  4.就陸思宇附表一編號2、3部分(113年度上字第195號):  ⑴陸思宇與蕭富璟等人共同詐騙被害人劉其澄、林衡懋,致劉 其澄、林衡懋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⑴至⑾、編號3⑴所示時間 、地點,分別交付附表一編號2⑴至⑾、編號3⑴所示款項之詐 欺、洗錢及違反犯罪組織條例等罪嫌部分,前經檢察官於11 2年6月2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9192號向原審法院少年法庭提 起公訴,於112年7月31日分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下稱前案 )詐欺案件繫屬於原審法院少年法庭;該案於113年3月1日 以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判決,認陸思宇係犯共同詐欺取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13年4月9日確定。  ⑵本件就陸思宇與同案蕭富璟等人共同詐騙被害人劉其澄、林 衡懋,致劉其澄、林衡懋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⑴至⑾、編號3 ⑴所示時間、地點,分別交付附表一編號2⑴至⑾、編號3⑴所示 款項之詐欺、洗錢及違反犯罪組織條例等罪嫌部分,另經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92、28239、32710號提起公訴,並 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76號(下稱本案)案件繫屬於原審。  ⑶本案與前案就陸思宇與同案蕭富璟等人共同詐欺被害人劉其 澄、林衡懋部分,因被告、被害人及犯罪手法相同,本案與 前案屬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原判決固以「經與本院收發 室確認,無從查知收文之先後順序及確切時間,惟就發文字 號流水號,本案在前(新北檢貞實112偵19192字第11290870 16號),少易字前案在後(新北檢貞實112偵19192字第1129 087048號),應以本案為先繫屬案件,得實體審判。」然而 ,上開檢察署發文字號僅為發文文號,是否得以做為案件繫 屬於法院時間先後之認定,已非無疑;又前案與本案既顯無 從查知兩案件於同日繫屬時間先後,而無從認定何案件應為 起訴不合法而應為不受理或免訴之判決,惟前案既已於113 年3月1日判決,於同年4月9日確定,本案若再為實體上之判 決,實不利於被告,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就本案部分應 為免訴判決之諭知,原判決逕為實體判決顯有違誤等語。  ㈡蕭富璟科刑上訴及辯護意旨略以:本案於偵審即已坦白犯罪 ,應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減輕其刑,且其已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全數履行和解條件,之後會繳交犯罪所得,請減刑並從 輕量刑等語。  ㈢陸思宇上訴及辯護意旨略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⑾至為無罪 答辯;本案已全數賠償和解之被害人,且現在回歸正常生活 ,希望從輕量刑等語。  ㈣徐仕竑科刑上訴意旨略以:我已與大部分被害人和解,只剩3 位,會盡快達成和解並陳報匯款證明,且盡快繳交犯罪所得 ,請從輕量刑等語。  ㈤李驊宸科刑上訴意旨略以:我詐賭只有兩次,只是一時覺得 這樣賺錢比較快,後來知道行為錯誤,已經與被害人和解並 為自己行為負責,會再去繳交犯罪所得,請從輕量刑等語。 貳、程序部分(一造判決及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查①本院於113年11月1 2日將楊予晴114年3月4日上午11時審理程序傳票,送達其戶 籍地,而由同居人收受,且其辯護人稱:「今日無法請假到 庭,願意一造辯論」等語(本院卷二153頁)。②陳炳志經通 緝而住、居所不明,本院已於114年1月10、13日,分別將本 院同上開期日之審判程序傳票,按其住、居所為公示送達, 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本院卷二209、213、217、221頁,另 行郵務送達部分略)。③卷查楊予晴及陳炳志無戶籍變更, 亦未另案在監押,上情有本院各該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系 統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及審判程序 筆錄存卷可參(本院卷二41、67-71、111、135-149、153-1 79頁)。是楊予晴及陳炳志經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依前開規定,爰不待上開各該被告之陳述,逕為一造缺 席判決。  二、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後述關於有罪部分所引用蕭富璟、陸思宇、徐仕竑、 李驊宸、許庾棠、周欣羽、楊予晴及陳炳志(合稱被告8人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 8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外 部環境造成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認該等陳述證據均有證據 能力。  ㈡其餘非供述證據(書、物證),未經檢察官、被告8人及辯護 人爭執,且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 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踐行審理之調查程序,亦均 具有證據能力。  ㈢本院未認定被告8人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爰不就其相 關證據能力贅述。 參、陸思宇撤銷改判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陸思宇涉嫌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⑿至期間 ,對告訴人劉其澄犯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嫌(經原審擴張並宣 告洗錢罪刑及不另為無罪諭知);於附表一編號3⑵至⒅期間 ,對告訴人林衡懋涉犯上開相同犯罪等語(經原審宣告無罪 )。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2條第1款)。上開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 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 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 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 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情 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 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 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縱使繫屬在先之 法院,遇有同一案件由其他法院先行判決確定者,亦應受既 判力拘束,而依法諭知免訴判決。 三、經查:  ㈠陸思宇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⑴至⑾、編號3⑴所示之時間、地點 ,收受告訴人劉其澄、林衡懋受詐欺之款項,並轉交而獲有 報酬等情,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22日 向原審法院少年法庭提起公訴,經該院少年法庭以112年度 少易字第2號判決,各判處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而於113 年4月9日確定等節,有上開案件之起訴書、判決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可佐(即前案)。  ㈡次查,關於陸思宇涉嫌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⑿至、編號3⑵至 ⒅犯參與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罪部分(下稱本案系爭 被訴部分),經檢察官起訴於原審後,原判決以前案附表一 編號2⑴至⑾向同一被害人受詐取款之事實屬同一案件審理範 圍,因而擴張納入審判範圍(原判決理由欄甲、叁、五), 一併判決附表一編號2⑴至罪刑,併就附表一編號至不另 為無罪諭知,另宣告附表3⑵至⒅編號部分無罪(原判決理由 欄乙、叁、二及肆、二、㈡),上情同有本案起訴書、判決 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  ㈢經核陸思宇於前案、本案系爭被訴部分之嫌疑事實,告訴人 各自相同,給付時間、金額等基本社會事實,相互連接、持 續,足見訴訟標的重疊,且卷查並無陸思宇於本案系爭被訴 部分為獨立犯罪計畫犯意、另起犯行之事證,足見前案、本 案系爭被訴部分,屬單一社會歷史進程,為同一案件。準此 ,陸思宇於本案系爭被訴部分,關於其參與並共同使告訴人 劉其澄、林衡懋受騙、取款等行為,其同一案件已經前案判 決評價並確定,是前案確定判決就同一案件之既判力,及於 本案系爭被訴部分(包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㈣原判決固略以:陸思宇關於附表一編號2⑿至既經認定有罪, 效力應擴張至附表一編號2⑴至⑾,且原審屬於先繫屬法院, 對被告陸思宇附表一編號2全部犯行有管轄權,另就附表一 編號至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其另以附表一編號3⑵至⒅判決 無罪,即無擴張至前案法院附表一編號3⑴之問題等語(原判 決理由欄甲、叁、五、㈠及㈥)。惟本於先程序、後實體之審 查原則,關於附表一編號2、3之行為既屬單一案件,且經前 案法院判決確定,本案被訴部分即應受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 力所及,而應以程序要件為優先,而毋庸再論及所謂擴張部 分。 四、據上:  ㈠陸思宇本案系爭被訴部分,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法 應為免訴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原審判決時前案尚未 確定),就附表一編號2⑴至⑾認屬同一案件範圍而併為審判 ,並與附表一編號2⑿至均為有罪之實體判決,另就附表一 編號2至不另為無罪諭知,且就附表一編號3⑵至⒅為無罪諭 知,其上開實體判決或認定理由,均於法未合。檢察官上訴 認本案系爭被訴部分應判決免訴而指摘及此,為有理由;陸 思宇否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⑾至之犯罪事實,雖無理由, 惟原判決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一併撤銷改判。  ㈡綜上,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⑴至宣告罪刑、不另為無罪諭知理 由及附表一編號3⑵至⒅無罪宣告,均應撤銷,並就其被訴如 附表一編號2⑿至、編號3⑵至⒅部分,均改判免訴。原判決認 應擴張而並為裁判之如其附表一編號⑴至⑾部分,並非起訴效 力所及,經本院撤銷後,自無庸再為免訴諭知。 五、至附表一編號3⑵之行為時點,陸思宇雖尚未滿18歲,本非普 通法院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所應受理;惟本於既判力優先原則 ,該部分既經於本案提起公訴,且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 ,該部分仍應併為免訴諭知,附此敘明。 肆、原審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除陸思宇上開免訴部分 外),均應維持: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其餘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 分(除陸思宇上開免訴部分外),均無不合,爰就第一審判 決書就此部分記載之理由,予以引用(如附件三,未予引用 部分刪節),並補充如後。 二、經查:  ㈠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 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據此,所謂「犯罪組織」,必須有「 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 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 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又該條於107年1月3日修正理 由謂:「三、又參照其他國家立法例,對於組織犯罪之定義 本不一致,例如:1994年11月21日聯合國會員國發表『那不 勒斯政治宣言和打擊有組織跨國犯罪的全球行動計畫』後, 於1996年7月24日第47次全體會議中,對組織犯罪給予定義 :『所謂組織犯罪係為從事犯罪活動而組成之集團;其首領 得以對本集團進行一套控制關係;使用暴力、恐嚇或行賄、 收買等手段,以牟利或控制地盤或市場;為發展犯罪活動或 向合法企業滲透而利用非法收益進行洗錢;具有擴大新活動 領欲(按:「域」)至本國邊界外之潛在可能性,且能與其 他組之(按:組『織』)有組織跨國犯罪集團合作』,可知追 求利潤之牟利性可為組織犯罪之特徵之一,但非必要之特性 ,. . . 爰將原第一項規定『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組織』,修正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組織』,以符合防制組織犯罪之現況及需求」。上開修 正,係將「持續性」、「牟利性」作為擇一要件,但仍需具 有「結構性」。其雖「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 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要件,但仍必須「非為立 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該條例第2條第2 項)。換言之 ,「組織犯罪」係特別法之定義,與「多數人犯罪」,其構 成要件、不法內涵、法律效果都不相同,不能以多數共犯, 即逕行推論組織犯罪之成立。  2.經查,關於原判決附表一部分,僅蕭富璟、徐仕竑於111年8 月以後,共同為多數愛情詐欺犯罪。至於陸思宇、許庾棠, 除於編號4告訴人鄭仰智受害部分,有依蕭富璟指示參與取 款外,並無其餘分工合作(遑論附表一多數經原審及本院認 定並無三人以上共犯者),即無從認屬「3人以上」組成有 結構性之組織。又關於原判決附表二部分,周欣羽、徐仕竑 、許庾棠係分別使用交友軟體,結識附表二所示之人,各次 主動邀約附表二所示之人打牌者各自不一,且附表二所示詐 欺犯罪,其共犯係視個案具體狀況,而自主表示意見、不同 參與者主導牌局,且更有李驊宸代替林家正、陳炳志自行到 場等情形,為林家正、李驊宸、陳炳志於警詢或偵訊中證稱 無訛。此外,相關利得亦為共犯均分、贏錢者負責催債等節 ,同為許庾棠、徐仕竑、周欣羽及楊予晴於警詢或偵訊證稱 無誤。足見附表二之犯罪,或有三人以上之共犯關係,但有 合理懷疑可認共犯均僅係以臨時個案情狀,決定實行犯罪共 犯或手段並均分利益,無從認定所謂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存在 。  ㈡關於徐仕竑、許庾棠涉嫌其他犯罪部分:  1.徐仕竑於原審辯稱略以:其係於111年8月以後為詐騙共犯, 並使用蕭富璟的帳戶和告訴人陳偉綸的帳戶收款,再請蕭富 璟領錢等語,經核與蕭富璟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證稱之犯罪 起始時間(111年8月間起)相符。再同案被告許庾棠、陸思 宇均係依蕭富璟指示而向各該告訴人取款乙節,亦為許庾棠 、陸思宇證述明確,即無從逕對徐仕竑另為不利認定。  2.再者,原判決附表一之被害人雖早於111年7月以前即遭詐欺 ,然相關通訊軟體帳號,係於111年8月以後經蕭富璟移交給 徐仕竑乙節,為蕭富璟警詢證稱無訛(偵19192卷一155頁) ,是徐仕竑使用之通訊設備發現111年8月以前的對話紀錄, 仍非毫無可能,不能以此逕為不利之認定。又本案與附表一 所示之人對話紀錄的手機(即徐仕竑另案扣押手機)經鑑識 後,雖於107年12月6日即連線至「徐仕竑的iphone」網路熱 點、帳號綁定許庾棠(徐仕竑配偶)常用電子郵件、基地台 位置與徐仕竑住處接近等情況(偵19192卷六13-19頁),而 可強烈懷疑徐仕竑或有參與111年7月以前之詐騙犯行,但綜 合評價上開事證內容,蕭富璟、徐仕竑及許庾棠彼此生活及 配偶關係,暨其餘卷存證據,無從認定徐仕竑究係本於如何 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參與111年7月以前之具體犯罪情 節。再者,附表一所示之人於111年7月以前,受指示匯款之 帳戶亦非僅限於蕭富璟帳戶(參原判決附表一),相關帳戶 金流亦非全屬徐仕竑、蕭富璟本案犯罪所致。是以,本案之 積極證據,至多僅能確信徐仕竑於111年8月起,與蕭富璟共 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無從認定徐仕竑於111年7月以前, 確實與蕭富璟存在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㈢另依據本案事證,僅能證明許庾棠客觀上向告訴人鄭仰智拿 錢;又蕭富璟、徐仕竑於本案既然存在前後交接犯罪資訊、 共同犯罪或交換其他金流之情節,參以許庾棠為徐仕竑之配 偶,許庾棠之帳戶亦經常由徐仕竑所用乙節,同經許庾棠陳 述明確,並無不合常理之處,即無從以許庾棠帳戶之金流資 料,逕認其確有參與犯罪。卷查並無其餘積極證據可認許庾 棠參與附表一所示其他告訴人受害之犯罪事實,即無從更為 其不利認定。  ㈣此外,關於蕭富璟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犯罪部分,以及徐 仕竑附表一編號編號1、5至9犯罪部分,既無從認定許庾棠 、陸思宇參與犯罪,公訴意旨亦未具體主張其餘共犯存在, 即未能認定共犯人數達3人以上,無從構成三人以上加重詐 欺取財罪。 三、原審關於犯罪組織部分,略以犯罪組織內之成員間須有上下 服從關係,即其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 有階級領導之內部管理層級,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 令行事等旨,係以犯罪之階層管理作為犯罪組織之要件,將 犯罪組織概念下之不同類型,作為犯罪組織之前提,與立法 意旨尚屬有間。惟除去該部分之論述,原審所為不另為無罪 諭知之結論仍無不同,經本院補充上開理由後,仍可以維持 。又檢察官上訴意旨,關於原判決就其他裁判上一罪之部分 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罪諭知者,經核原判決所為 認定亦無違誤。至檢察官上訴意旨關於其餘涉嫌犯罪部分, 原審認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而另為 無罪諭知,已就採擇證據理由剖析敘明,均無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其他違法失當之處。檢察官上訴亦未提出足使 本院形成此部分有罪確信之積極證據或論理,檢察官此部分 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蕭富璟、陸思宇、徐仕竑及李驊宸刑之上訴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原則:  ㈠按倘認不論依新、舊洗錢法均成立一般洗錢罪,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新舊法律選擇適用規定,關於刑之減輕或科刑限制等事項在內之新舊法律相關規定,應綜合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而不得任意割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徵詢統一見解)。是所謂整體比較,應以被告於行為時、行為後某特定時間之法律狀態為依據,並就不同之時間點之整體法律狀態綜合適用於個案之情形,而為比較,而不得割裂不同時間狀態之法律條文適用。  ㈡又按: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危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 訂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詐危條例第47條規定:「犯 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 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 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 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為修正前之 刑法詐欺罪章所無,並有利於行為人。  2.①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106年6月28日施行之 第14條第1項處罰條文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處罰未遂犯,第3項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 本刑之刑」、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105年舊法)。②嗣後第14條 相關處罰及科刑上限未修正,減刑之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為「犯前 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下稱112年舊法);③該法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處罰條文變更為第19條第1項「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處罰未遂犯。減刑條文之條 次變更為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下稱新法)。 二、各該被告行為新舊法比較如下:  ㈠蕭富璟均適用舊法:  1.其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洗錢行為,時間點落 在107年至111年之間,各該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新 臺幣1億元,其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行,惟未繳回犯罪所 得,故其適用上述105年舊法、112年舊法減刑規定,不適用 新法減刑規定。其若適用105年舊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 第16條第2項,其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未滿2月至5年(前置 犯罪之詐欺取財罪法定本刑上限為5年,降低一般洗錢罪刑 度效果)。倘適用嗣後修正之112年舊法亦同。若依新法規 定論罪,即均不得減刑,其處斷刑框架分別為有期徒刑6月 至5年(未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亦不符其他減刑要件)。 綜合比較結果,刑期最高度相同,以刑期最低度之較長或較 多者即新法為重,105年舊法及112年舊法相同,應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適用行為時法即105年舊法。  2.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雖於偵查 及歷審自白,惟未繳回犯罪所得,不適用上開詐危條例之減 刑規定。  3.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普通詐欺取財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  4.原審業已就蕭富璟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行為,敘明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理由欄甲、 參、六、㈠、3)。其雖未詳予比較上述新舊法適用,致適用 何時點之修正前法律理由未盡週詳,惟結論並無不同,經本 院補充上開理由後,仍可以維持。是蕭富璟對科刑上訴,為 無理由。  ㈡陸思宇均適用新法:  1.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三人以上詐欺及一般洗錢行為,時間 點落在108年12月9日後至111年8月之間,各該洗錢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其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行 ,其於附表一編號4並無犯罪所得(其另於本院審理中「繳 回」犯罪所得1萬2,700元,本院卷二195-196頁),故其所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適用上述詐危條例第47條之減 刑規定,以新法為有利。  2.至其此部分所犯洗錢罪,均可適用105年舊法、112年舊法及 新法減刑規定。是以洗錢之整體量刑框架而言,若適用105 年舊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第2項,其量刑範圍為 有期徒刑未滿2月至7年(前置犯罪之加重詐欺法定本刑上限 為7年,詐危條例新法不得割裂適用回溯減刑,不生降低一 般洗錢罪刑度效果);倘適用嗣後修正之112年舊法亦同; 若依新法規定論罪,其量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3月至未滿7年 ,以新法之刑罰上限為低。另因想像競合緣故,洗錢罪之減 刑規定應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3.綜合比較結果,均以新法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 適用新法。  4.原審對陸思宇適用舊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就上開減刑 事由應適用新法未及審酌。是陸思宇科刑上訴為有理由,應 予撤銷改判。  ㈢徐仕竑均適用新法:  1.其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至9洗錢行為、附表二編號4 、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時間點分別落在108年12月 至111年8月、112年2月至同年3月間,各該洗錢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其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行, 並於本院審理中已繳回犯罪所得(共「繳回」19萬3,000元 ,本院卷二203-204頁)。  2.其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至9洗錢罪,均可適用105年 舊法、112年舊法及新法減刑規定。是以就洗錢之整體量刑 框架而言,若適用105年舊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 第2項,其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未滿2月至5年(前置犯罪之 普通詐欺法定本刑上限為5年);倘適用嗣後修正之112年舊 法亦同;若依新法規定論罪,其量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3月 至未滿5年,以新法之刑罰上限為低,應適用新法之刑。  3.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適用上 述詐危條例第47條之減刑規定,以新法為有利。  4.原審就徐仕竑一般洗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分別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其未及比較上開新舊法,而均未能適 用新法所形成之量刑框架。是徐仕竑科刑上訴為有理由,應 予撤銷改判。 ㈣李驊宸適用舊法:  1.其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至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 ,雖於偵查及歷審自白,惟未繳回犯罪所得,不適用上開詐 危條例之減刑規定。  2.原審雖未及比較上述新舊法適用,惟結論並無不同,經本院 補充上開理由後,仍可維持。是李驊宸對科刑上訴,為無理 由。 三、各該被告量刑上訴駁回及撤銷:  ㈠維持部分(蕭富璟及李驊宸):  1.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 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 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 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 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 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 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2.蕭富璟及李驊宸上訴均無理由:  ⑴原審關於蕭富璟及李驊宸犯罪部分,略以:蕭富璟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蕭富璟及李驊宸均身體四 肢健全,卻不思藉由己力,透過正途獲取財物,而與共犯分 工詐騙他人金錢(蕭富璟並造成金流斷點),行為非常值得 譴責,惟蕭富璟及李驊宸事後始終坦承犯行(自白洗錢罪) ,一定程度節省司法資源,兼衡其犯罪分工程度、獲得報酬 多寡,並慮及是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因素,以 各告訴人受騙金額、是否達成調解約定、調解金額給付狀況 為基礎,並審酌其學歷、工作、經濟收入及家庭成員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附表一或二不同編號所處之刑,並就其中宣告 6個月以下刑期者,皆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旨,業已 衡酌本案犯罪情節及各該被告個人因素,其所考量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且未違反公平、比 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其另依循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對蕭富璟及李驊 宸所處之刑,均認毋庸於判決併定應執行刑,亦無違誤。  ⑵關於蕭富璟上訴部分,另查:①蕭富璟未繳回犯罪所得,並無 詐危條例第47條之適用(如前所述)。②原判決關於蕭富璟 「自白洗錢罪」之量刑理由,無非係對於洗錢罪為重罪之坦 承考量,以及因輕罪競合不再論罪之整體量刑評價補充說明 ,並非認蕭富璟僅自白洗錢罪、而否認其他犯罪,是蕭富璟 及辯護意旨稱原判決僅認其自白洗錢罪,顯係誤解。③原判 決亦已就其上訴相關自白、有無和解等事項均考量在量刑因 子內,並無上訴意旨所指摘漏未審酌情事。綜上,蕭富璟上 訴為無理由。  ⑶關於李驊宸上訴部分,另查:①李驊宸均未繳回犯罪所得(如 前所述),並無詐危條例第47條之適用。②其餘上訴意旨, 無非係對量刑事項再予反覆爭執,縱使以原審判決後迄本院 審理中所能接觸之事證,仍無其他足以動搖量刑之重要因子 ,即無從再予減輕,是其上訴為無理由。  ㈡撤銷部分(陸思宇、徐仕竑):  1.原判決就陸思宇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4科刑部分,徐仕竑所 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4至9及附表二編號4、5科刑部分,分 別有如前述未及審酌適用詐危條例或洗錢防制法新法之處,  此部分之科刑應予撤銷。  2.爰審酌陸思宇、徐仕竑於本案之行為,共同參與本案詐欺或 洗錢行為,造成他人受有財產損害,或導致掩飾、隱匿不法 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足以妨害犯罪訴追、救濟及金融秩序, 所為應予非難。考量陸思宇、徐仕竑事後坦承犯行,兼衡其 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有無彌補之作為、告訴人等遭詐 騙之金額、先前表示之意見,暨陸思宇、徐仕竑歷來所稱之 學歷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就宣告刑在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者,諭知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洗錢防制法適用新法刑罰,得宣告易科罰金 標準)、併科罰金者宣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關於定應執行刑及緩刑:  1.原審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意旨,衡酌不同被告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性,就許庾棠、周欣 羽、楊予晴所犯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宣告緩刑,就蕭富 璟、李驊宸所犯數罪刑不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亦無違誤。  2.至於陸思宇經本院撤銷改判部分結果,並無複數宣告罪刑, 即無庸論其應執行刑。  3.又徐仕竑所犯數罪所處之刑雖經本院撤銷改判,而部分合於 定執行刑之要件,但其既有多數犯罪受追訴、處罰而分別確 定,依上開大法庭裁定意旨,宜另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 執行刑,亦不於本判決定之。 陸、許庾棠、周欣羽、楊予晴及陳炳志皆未上訴,其等雖經檢察 官對之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上訴,惟經本院認定為無 理由,是許庾棠、周欣羽、楊予晴及陳炳志經原審認定犯罪 或量刑部分,均不在上訴範圍,即無須再行論斷,併此敘明 。 柒、各該上訴人均未對沒收提起上訴,亦非有關係之部分而為上 訴效力所及,即不在上訴範圍。是各該被告若有於原審判決 後(溢)繳回犯罪所得者,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沒收階段衡酌 執行或扣除、發還告訴人或被告,避免重複剝奪或產生獲利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提起上訴,檢察官 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檢察官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限制。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一(原判決附表一改寫):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法 交付款項時間/匯款時間 原審主文 本院判決 1 陳偉綸 蕭富璟於111年7月15日,以LINE暱稱「祈願」,結識陳偉綸,佯稱離開酒店須還款云云,致陳偉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5日19時28分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⑴(上訴駁回) ⑵徐仕竑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2 劉其澄 蕭富璟於107年11月24日前某日,以LINE暱稱「心有所願」,結識劉其澄,佯稱須幫忙酒店業績達標云云,致劉其澄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款項或匯款。 ⑴107年11月24日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無罪。 ⑶陸思宇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許庾棠無罪。 ⑴(上訴駁回) ⑵(上訴駁回) ⑶(陸思宇免訴) ⑷(上訴駁回) ⑵108年1月6日 ⑶108年4月2日 ⑷108年4月29日 ⑸108年5月23日 ⑹108年6月3日 ⑺108年7月4日 ⑻108年8月7日 ⑼108年9月5日 ⑽108年10月14日 ⑾108年11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1月22日) ⑿109年1月18日 ⒀109年2月5日 ⒀109年3月11日 ⒂109年3月22日 ⒃109年4月5日 ⒄109年7月18日 ⒅109年8月10日 ⒆109年10月06日 ⒇109年11月13日 109年12月5日 110年3月10日 110年6月26日 110年7月6日 110年7月12日 110年7月13日 110年7月14日 3 林衡懋 蕭富璟於107年8月24日21時前某日,以LINE暱稱「子瑜」、「心有所願」,結識林衡懋,佯稱需要酒店贖身費用、親人喪葬費、醫藥費等費用云云,致林衡懋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款項或匯款。 ⑴107年8月24日21時至22時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叄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無罪。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⑴(上訴駁回) ⑵(上訴駁回) ⑶(陸思宇免訴)(⑵至⒅部分) ⑷(上訴駁回) ⑵107年10月28日 ⑶110年2月2日19時35分、37分(起訴書漏載19時35分、37分) ⑷110年2月3日19時28分、29分(起訴書漏載19時28分、29分) ⑸110年2月8日16時20分(起訴書漏載16時20分) ⑹110年7月16日15時7分 ⑺110年7月16日15時3分、16分(起訴書漏載15時3分) ⑻110年7月19日16時33分 ⑼110年9月16日9時23分 ⑽110年9月17日10時55分 ⑾110年9月29日16時22分 ⑿111年1月4日9時14分 ⒀111年1月8日8時36分 ⒁111年1月27日 ⒂111年1月28日11時46分 ⒃111年2月10日20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36分) ⒄111年3月10日20時10分 ⒅111年5月9日8時43分 4 鄭仰智 蕭富璟於108年7月20日,以LINE暱稱「心有所願」,結識鄭仰智,佯稱需要酒店贖身費用、親人醫藥費、貸款等費用云云,致鄭仰智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款項或匯款。 ⑴108年12月9日22時 ⑴蕭富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⑷許庾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⑴(上訴駁回) ⑵徐仕竑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⑶陸思宇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⑷(上訴駁回) ⑵109年7月6日22時30分 ⑶109年7月19日21時 ⑷110年7月17日16時9分(起訴書漏載16時9分) ⑸110年7月28日17時29分【起訴書漏載17時29分】 ⑹110年9月16日6時46分 ⑺110年9月16日17時20分 ⑻110年9月17日7時54分 ⑼110年9月29日19時15分 ⑽111年1月27日20時30分許 ⑾111年2月10日18時36分 ⑿111年3月11日19時22分 ⒀111年6月13日19時至21時 ⒁111年6月14日19時至21時 ⒂111年6月21日14時8分 ⒃111年6月30日6時50分 ⒄111年6月30日6時54分 ⒅111年7月9日15時55分 ⒆111年7月9日20時17分 ⒇111年7月21日6時15分 111年7月21日6時19分 111年7月21日17時15分 111年8月8日13時54分 5 吳逸哲 徐仕竑於111年8月初,以LINE暱稱「祈願」,結識吳逸哲,佯稱需要親人喪葬費用云云,致吳逸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8月20日1時13分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⑴(上訴駁回) ⑵徐仕竑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⑵111年8月21日5時1分 ⑶111年8月22日2時20分 ⑷111年8月22日19時45分 ⑸111年8月23日0時57分 ⑹111年8月23日16時35分 6 李柏霖 徐仕竑於111年8月初,以LINE暱稱「祈願」,結識李柏霖,佯稱欠錢需要還款云云,致李柏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1日13時12分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⑴(上訴駁回) ⑵徐仕竑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7 康福文 蕭富璟於111年7月15日,以LINE暱稱「祈願」,結識康福文,佯稱積欠酒店、錢莊款項,需要借款云云,致康福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7月21日16時39分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⑴(上訴駁回) ⑵徐仕竑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⑵111年7月21日16時44分 ⑶111年7月22日16時43分 ⑷111年7月22日16時47分 ⑸111年7月23日17時31分 ⑹111年7月23日17時32分 ⑺111年7月30日18時17分 ⑻111年8月7日18時50分 ⑼111年8月12日21時4分 ⑽111年8月21日12時21分 ⑾111年8月21日12時24分 8 許延仰 蕭富璟於111年7月15日,以LINE暱稱「祈願」,結識許延仰,佯稱積欠酒店經紀費用,需要借款云云,致許延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8月15日9時3分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⑴(上訴駁回) ⑵徐仕竑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⑵111年8月15日12時42分 ⑶111年8月16日16時12分 ⑷111年8月20日11時38分 9 廖興智 蕭富璟於111年2月上旬,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陳巧恩」,結識廖興智,佯稱需要家庭醫藥費用、經紀公司費用云云,致廖興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5月6日20時45分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⑴(上訴駁回) ⑵徐仕竑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⑵111年7月14日16時30分 ⑶111年7月21日15時50分 ⑷111年7月21日19時1分 ⑸111年8月8日16時52分 ⑹111年8月9日12時7分 10 鐘偉成 蕭富璟於106年5月8日20時,以LINE暱稱「願」,結識鍾偉,佯稱生病需要醫藥費用云云,致鍾偉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9月30日7時16分 ⑴蕭富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無罪。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⑴(上訴駁回) ⑵(上訴駁回)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⑵110年10月4日20時35分 ⑶110年10月4日20時40分 ⑷111年7月9日21時11分 附件二(原判決附表二改寫): 編號 告訴人 打牌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原審行為人及主文 本院判決 1 黃展鑫 111年12月12日23時 300元 (現金) ⑴林家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周欣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林家正另行審結) ⑵(上訴駁回) 2 洪范文 111年12月15日23時 5,000元 (現金) ⑴林家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周欣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林家正另行審結) ⑵(上訴駁回) 3 常城 112年2月2日23時許 1萬2,000元 (現金) ⑴林家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許庾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林家正另行審結) ⑵(上訴駁回) 4 黃昭瞚 112年2月9日22時 2,000元 (現金) ⑴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⑵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⑶許庾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⑷楊予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林家正另行審結) ⑵徐仕竑處有期徒刑七月。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5 陳俊錡 112年3月2日18時20分 3萬元 (現金) ⑴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許庾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⑶周欣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⑷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⑴徐仕竑處有期徒刑八月。 ⑵(上訴駁回)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6 高揚凱 112年3月22日0時 1萬2,000元(匯款2筆至林家正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許庾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⑶楊予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⑷李驊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⑴(林家正另行審結) ⑵(許庾棠維持原審結論)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7 謝秉融 112年3月22日3時32分 6萬6,000元(匯款3筆至林家正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⑵許庾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⑶楊予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⑷李驊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⑴(林家正另行審結) ⑵(上訴駁回) ⑶(上訴駁回) ⑷(上訴駁回) 附件三(原判決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富璟 選任辯護人 楊東鎮律師       陳榮進律師 被   告 陸思宇       許庾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徐仕竑       林家正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周欣羽 選任辯護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 被   告 楊予晴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陳炳志       李驊宸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9192號、第28239號、第32710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 十一、陸思宇、許庾棠、徐仕竑被訴其他部分均無罪(如附表一 )。   事 實 (......)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 壹、檢察官另起訴: 一、被告蕭富璟自108年12月9日起主持、操縱及指揮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 陸思宇、許庾棠、徐仕竑則分別於107年11月24日、108年12 月9日、110年3、4月加入該犯罪組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一所示之 人行騙,獲取犯罪所得,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本 質及去向。 二、被告林家正自112年2月9日起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被告許庾棠、徐仕竑、楊予晴於112年2月9日、被告陳炳 志於112年3月2日、被告李驊宸於112年3月22日加入該犯罪 組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之人行騙,獲取 犯罪所得。 三、因此認為: (一)被告蕭富璟於附表一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 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於附表一編號 10涉犯洗錢罪嫌。 (二)被告陸思宇於附表一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於附表一編號1、編號2至、編號 3⑵至⒅、編號4⑴至⑿、⒂至、編號5至10涉犯三人以上犯詐 欺取財、洗錢等罪嫌。 (三)被告許庾棠於附表一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於附表一編號1至3、編號4⑷至⑼、⑾ 至⑿、⒂至、編號5至10涉犯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等 罪嫌;於附表二編號4、6、7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四)被告徐仕竑於附表一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於附表一編號2至3、編號4⑴至、 編號7⑴至⑺、編號9⑴至⑷、編號10涉犯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 、洗錢等罪嫌;於附表二編號4、6、7涉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五)被告林家正於附表二編號4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 (六)被告楊予晴於附表二編號4、6、7;被告李驊宸於附表二 編號6、7;被告陳炳志於附表二編號5涉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四、起訴範圍說明: (......) 貳、(......) 叁、法院的判斷: 一、無法確認被告徐仕竑於111年8月以前,即與被告蕭富璟共犯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一)被告徐仕竑辯稱:我只承認111年8月以後的詐騙,我使用 被告蕭富璟的帳戶和告訴人陳偉綸的帳戶收款,再請被告 蕭富璟幫我領錢,我和被告蕭富璟只有1支手機,所以被 告蕭富璟把東西移交給我用等語。 (二)經查:   1.被告蕭富璟於警詢供稱:前期都是我和對方聊天,後期11 1年7月底,因為我不想做愛情詐騙,就是被告徐仕竑自行 操作並與被害人對話,錢匯到我的帳戶,再由被告徐仕竑 指示我去提領等語(偵19192卷三第150頁、第159頁、第1 61頁),又於偵查供稱:110年6、7月開始,到111年7月 底是自己在做,我跟那些客人聊天,後來我和被告徐仕竑 說不想做,所以我把我用美女照片創建的Line帳號給被告 徐仕竑,客人資料都在Line帳號裡面,我當時有給被告徐 仕竑1支手機等語(偵19192卷一第153頁至第155頁),並 於審理證稱:111年8月以後,我不想繼續拚了,所以將帳 號交給被告徐仕竑等語(本院卷第399頁至第400頁),明 確證述被告徐仕竑於111年8月起,始與被告蕭富璟共犯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2.被告許庾棠依被告蕭富璟指示向告訴人鄭仰智取款(即附 表一編號4部分),並於警詢、偵查供稱是替被告蕭富璟 跑腿(偵19192卷三第243頁;偵19192卷一第177頁),又 被告陸思宇於偵查供稱是依被告蕭富璟指示向告訴人劉其 澄、林衡懋、鄭仰智(即附表一編號2至4部分),並於警 詢、偵查供稱:我不知道被告徐仕竑有沒有參與被告蕭富 璟從事的愛情詐騙等語(偵19192卷一第257頁;偵19192 卷三第176頁),均未指證被告徐仕竑牽涉其中。   3.檢察官固然主張:①被告蕭富璟證稱於111年8月前會將所 得款項匯入被告徐仕竑指定帳戶;②被告徐仕竑另案扣得 手機早於107年12月6日即連線至「徐仕竑的iphone」網路 熱點、帳號綁定被告許庾棠常用電子郵件、基地台位置與 被告徐仕竑住處接近,均與被告徐仕竑相關;③被告徐仕 竑遭查獲手機、電腦有與附表一所示之人的對話紀錄等語 ,認為被告徐仕竑始終與被告蕭富璟共犯詐欺取財、洗錢 ,然而:   ⑴被告蕭富璟於警詢供稱:把錢匯到被告徐仕竑指定的帳戶 ,因為我之前有很多事情請教他,所以我想要感謝他等語 (偵19192卷三第159頁),又於偵查供稱:我是有給被告 徐仕竑一些錢,是因為我學到很多東西,跟詐騙的事情無 關,是基於感恩才會給錢等語(偵19192卷一第155頁), 並於審理證稱:被告徐仕竑之前教我怎麼跟長輩聊天,給 錢算是報答報恩,被告徐仕竑也不知道是詐欺的錢,就從 我的收入給被告徐仕竑等語(本院卷第398頁),並不否 認給付過被告徐仕竑金錢,可是目的與愛情詐欺事業沒有 關聯,被告徐仕竑會拿到錢,應該只是被告蕭富璟自行將 所得款項消費、處分的結果。   ⑵因為被告蕭富璟將整個Line帳號移交給被告徐仕竑(偵191 92卷一第155頁),按照該通訊軟體的通常使用情況來說 ,在不同裝置登入帳號、密碼,即可出現在其他設備的聊 天紀錄,雖然在被告徐仕竑使用的手機、筆電發現111年8 月以前的對話紀錄,但應該不能認為那些對話就是被告徐 仕竑本人所為。   ⑶此外,被告蕭富璟於偵查供稱:我當時有交給被告徐仕竑1 支手機,好像是IPhone-6等語(偵19192卷一第155頁), 而被告徐仕竑另案扣得的手機為IPhone-6S(偵19192卷六 第13頁),型號並不相同,被告徐仕竑另案扣得的手機是 否就是被告蕭富璟於111年8月以前,用來與附表一所示之 人聯繫的手機,非無疑問。雖然存有與附表一所示之人對 話紀錄的手機(即被告徐仕竑另案被扣得手機)經過鑑識 以後,被發現早於107年12月6日即連線至「徐仕竑的ipho ne」網路熱點、帳號綁定被告許庾棠(與被告徐仕竑為夫 妻關係)常用電子郵件、基地台位置與被告徐仕竑住處接 近等情況(偵19192卷六第13頁至第19頁),也難以確認 被告徐仕竑於111年8月以前,即從事愛情詐騙的行為。   4.再者,被告徐仕竑先於警詢供稱:我從110年3、4月到111 年8月被警方查獲為止,從事愛情詐欺,是我和被告蕭富 璟兩個人一起做,錢都是匯到被告蕭富璟的帳號等語(偵 19192卷六第2頁),後於警詢、偵查更改為111年8月才開 始從事愛情詐欺,供詞已不一致,而且附表一所示之人於 111年8月以前,被指示匯款的帳戶並不是只有被告蕭富璟 的帳戶(如附表一),與被告徐仕竑供述的情節也不太相 同,被告徐仕竑不利己之供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實有疑問 。   5.因此,本案至多僅能認定被告徐仕竑於111年8月起,與被 告蕭富璟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無從認為被告徐仕竑 於111年8月以前,即與被告蕭富璟存在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 二、被告陸思宇、許庾棠除依被告蕭富璟指示取款外,與被告蕭 富璟、徐仕竑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一)被告陸思宇辯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只有3位跟我有關, 其他被害人我完全沒有參與等語,被告許庾棠則辯稱:我 確實有向告訴人鄭仰智拿錢,但是附表一所示其他被害人 與我無關等語。 (二)經查:   1.被告蕭富璟於警詢供稱:從事愛情詐欺的人只有我和被告 徐仕竑等語(偵19192卷三第162頁),又於偵查證稱:我 是有請被告許庾棠幫我跟客人拿錢,但是哪個客人我忘記 了,金額也不記得等語(偵19192卷一第163頁),並於審 理證稱:我會請被告許庾棠去拿錢等語(本院卷第398頁 ),足以認為被告許庾棠對於被告蕭富璟來說,就是一個 幫忙取款的角色,被告許庾棠和被告蕭富璟存在犯意聯絡 的關鍵在於「依照指示取款」。   2.又被告徐仕竑於供稱:我沒有指示被告陸思宇前往約定地 點與被害人面交款項,被告許庾棠為什麼會和告訴人鄭仰 智見面,我也不知道等語(偵19192卷五第30頁),又於 偵查供稱:被告陸思宇做什麼工作我不知道,被告許庾棠 只有提過幫被告蕭富璟拿錢,但我沒有多過問等語(偵19 192卷一第209頁),也可以證明被告陸思宇、許庾棠與被 告徐仕竑間,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3.按照附表一編號3⑻所示款項的金流,雖然是由被告蕭富璟 匯入被告許庾棠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但是被告許 庾棠於警詢供稱:中信帳戶是我在使用,有時候會借給我 老公(即被告徐仕竑)使用,這筆錢應該是被告徐仕竑使 用的款項等語(偵19192卷三第240頁至第241頁),並於 偵查供稱:我的帳戶借給被告徐仕竑使用等語(偵19192 卷一第181頁),而且被告蕭富璟會自行處分、消費所得 款項,或是將款項轉給第三人作為自己的花費(如附表一 編號5⑷、6),不排除轉入被告許庾棠名下帳戶的款項, 是因為被告蕭富璟與被告徐仕竑存在金錢往來關係,難以 認為被告許庾棠透過提供帳戶的方式,參與附表一編號3 所示詐欺、洗錢犯行。   4.被告陸思宇、許庾棠除依被告蕭富璟指示,分別前往指定 地點取款之外(即附表一編號2至4),缺乏證據能證明被 告陸思宇、許庾棠參與被告蕭富璟、徐仕竑附表一所示其 他詐欺、洗錢犯行,與被告蕭富璟、徐仕竑並無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不應要求被告陸思宇、許庾棠就被告蕭富璟 、徐仕竑全部的犯罪結果負責。 三、被告蕭富璟於附表一編號10犯行不成立洗錢罪: (一)是否構成洗錢行為,應針對犯罪的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不 只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的具體作為,主觀上更須具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變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犯罪之間的關聯性,促使來源形 式上合法化的犯罪意思,才能以洗錢罪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 (二)被告蕭富璟是向告訴人鐘偉成施用詐術的人(即附表一編 號10),也使用自己名下的金融帳戶收受款項,告訴人鐘 偉成匯款以後,更親自將款項提領出來(偵19192卷三第1 82頁),將犯罪所得直接使用、消費完畢,屬於犯罪後處 分贓物的行為,並沒有產生任何金流斷點,如果被告蕭富 璟有意隱身於他人之後,逃避檢警的追查,促使金錢來源 形式上合法化的話,根本不需要親自去領錢或是使用自己 的帳戶犯罪。 (三)可以認為被告蕭富璟並未刻意製造金流斷點(如使用人頭 帳戶或委託他人出面取款),或者是有意促使資金來源形 式上合法化,客觀上是否產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 本質及去向之結果,及主觀上是否存在洗錢罪的犯罪故意 ,均有疑問,難以認為被告蕭富璟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 行成立洗錢罪。 四、犯罪組織部分: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 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 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其中所謂「有結構性組織 」,同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 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 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 (二)附表一:   1.依被告蕭富璟的說法,111年8月以後,只有與被告徐仕竑 從事愛情詐欺,又被告陸思宇、許庾棠除依被告蕭富璟指 示取款外,與被告蕭富璟、徐仕竑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似乎只是單一、偶發性地替被告蕭富璟取款,彼此之 間並未存在階級領導的內部管理制度。   2.又被告蕭富璟於附表一所犯各罪,僅有附表一編號4部分 是三個人以上的分工合作,而且被告許庾棠涉入其中的緣 由,也只是幫被告蕭富璟跑腿而已(偵19192卷三第243頁 ),被告蕭富璟與被告陸思宇、許庾棠極可能只是個案的 合作關係(......)。   3.既然事實上並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的犯罪組織存在 ,被告陸思宇、許庾棠、徐仕竑即無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 之餘地。 (三)附表二:   1.被告周欣羽......徐仕竑、許庾棠分別使用交友軟體,結 識附表二所示之人,各次主動邀約附表二所示之人前往指 定地點打牌的人,都是不同人。   2.被告徐仕竑於112年3月2日(即附表二編號5),在Telegr am群組「78」中,使用暱稱「魯山人」,指導被告許庾棠 、陳炳志、周欣羽詐賭的方法,並傳遞話術內容(偵3271 0卷一第583頁至第589頁);被告許庾棠則於112年3月22 日(即附表二編號6至7),在Telegram群組「小雞嗶嗶」 中,使用暱稱「豆豆先生的貓」,主導牌局,指示其他人 要如何和來賭博的人應對(偵32710卷一第173頁至第187 頁),可以認為附表二所示詐欺犯罪(......)任何人都 可以出意見、主導牌局。   3.被告林家正於偵查供稱:因為我不舒服,所以我請被告李 驊宸代替我去等語(偵32710卷三第250頁),與被告李驊 宸於警詢、偵查供稱:因為被告林家正跟我說不舒服,問 我能不能幫忙去打牌等語相符(偵32710卷二第9頁至第10 頁;偵32710卷三第69頁),又被告陳炳志於偵查供稱:1 12年3月2日是我自己去,並沒有人叫我等語(偵32710卷 三第36頁),足以證明共犯之間(......)隨時都可以找 人替代自己參與牌局。   4.被告許庾棠於警詢供稱:賭局都是事先講好,沒有負責主 持的人,最後按照人頭均分所得等語(偵32710卷二第420 頁至第424頁),並於偵查供稱:這個工作沒有說誰是老 闆,分到的錢也是大家一起平分等語(偵32710卷三第107 頁),又被告徐仕竑於警詢供稱:據我所知贓款就是上牌 桌的這些人在平分等語(偵32710卷二第246頁),也可以 證明共犯間的合作是「個案式」,該次參與賭局的人將被 害人給付的款項瓜分完畢即完成犯罪計畫(......)。   5.再者,⑴被告周欣羽於警詢供稱:沒有特定由誰負責利用 交友軟體約人到場,我不知道誰負責換牌,是贏錢的人負 責催債等語(偵32710卷一第476頁至第477頁),並於偵 查供稱:其實沒有誰負責指揮,就是大家做自己的事情, 討債的部分就是由有參與牌局的人處理等語(偵32710卷 三第56頁);⑵被告楊予晴於警詢供稱:被告徐仕竑會提 供意見,但是現場的狀況還是由現場參與的人處理,通常 被告林家正會叫被害人打電話給家人、朋友借錢等語(偵 32710卷一第611頁),並於偵查供稱:有人負責約人,大 家都有約過,有人負責上桌打牌,大家都有打過,每一次 負責的工作都不一樣,沒有誰負責指揮,就各自負責各自 的事情等語(偵32710卷三第46頁);⑶被告陳炳志於警詢 供稱:都是我們共同實施,沒有人指揮等語(偵32710卷 一第56頁),綜合其等供述,更證明本案(......)只是 數人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者之共犯結構。   6.因此,......事實上並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的犯罪 組織存在,被告許庾棠、楊予晴、李驊宸、陳炳志即無成 立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餘地。 肆、結論: 一、綜合以上的說明,檢察官這部分起訴所提出的事證與證明犯 罪的方法,經過本院逐一審查,以及反覆思考之後,對於是 否成立犯罪,仍然存在合理懷疑的空間,因此根據無罪推定 的原則,應該判決為無罪。 二、不另為無罪諭知或主文諭知無罪: (一)被告蕭富璟所涉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洗 錢等罪嫌,均與法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二)被告陸思宇所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與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於附表一(......) 編號4⑴至⑿、⒂至所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洗錢罪嫌,則與法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均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附表一編號1、(......) 編號5至10涉犯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即應 於主文諭知無罪。 (三)被告許庾棠所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與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於附表一編號4⑷至⑼ 、⑾至⑿、⒂至所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 罪嫌,則與法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均應不另為無罪諭知。於附表一編號1至3、編號5至10 涉犯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即應於主文諭知 無罪。 (四)被告徐仕竑所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與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於附表一編號4⑴至 、編號7⑴至⑺、編號9⑴至⑷所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嫌、洗錢罪嫌,則與法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之實質 上一罪關係,均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附表一編號2至3、10 所涉犯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即應於主文諭 知無罪。 (五)......。 (六)被告楊予晴、李驊宸、陳炳志所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與法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 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柏榮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法 交付款項時間/匯款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匯款帳戶 金額 (新臺幣) 取款人 金流 主文 1 陳偉綸 蕭富璟於111年7月15日,以LINE暱稱「祈願」,結識陳偉綸,佯稱離開酒店須還款云云,致陳偉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5日19時28分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富璟(下稱蕭富璟永豐帳戶)】 2萬元 蕭富璟 111年8月6日1時2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6萬元。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2 劉其澄 蕭富璟於107年11月24日前某日,以LINE暱稱「心有所願」,結識劉其澄,佯稱須幫忙酒店業績達標云云,致劉其澄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款項或匯款。 邱顯宗 ⑴107年11月24日 板橋新埔捷運站 2萬元 陸思宇 交付蕭富璟收受。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無罪。 ⑶陸思宇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許庾棠無罪。 ⑵108年1月6日 5萬元 ⑶108年4月2日 4萬元 ⑷108年4月29日 3萬元 ⑸108年5月23日 3萬元 ⑹108年6月3日 3萬元 ⑺108年7月4日 2萬元 ⑻108年8月7日 2萬元 ⑼108年9月5日 2萬元 ⑽108年10月14日 3萬元 ⑾108年11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1月22日) 4萬元 ⑿109年1月18日 3萬元 ⒀109年2月5日 3萬元 ⒀109年3月11日 3萬元 ⒂109年3月22日 6萬元 ⒃109年4月5日 5萬元 ⒄109年7月18日 2萬元 ⒅109年8月10日 3萬元 ⒆109年10月06日 2萬元 ⒇109年11月13日 2萬元 109年12月5日 4萬元 110年3月10日 7萬元 110年6月26日 4萬元 110年7月6日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志宏 (人頭帳戶)】 3萬元 不詳 最終由蕭富璟消費、處分完畢。     110年7月12日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宇賢 (人頭帳戶,下稱徐宇賢國泰帳戶) 3萬元 不詳 110年7月13日 徐宇賢國泰帳戶 3萬元 不詳 110年7月14日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顯宗(人頭帳戶,下稱邱顯宗第一帳戶) 3萬元 不詳 3 林衡懋 蕭富璟於107年8月24日21時前某日,以LINE暱稱「子瑜」、「心有所願」,結識林衡懋,佯稱需要酒店贖身費用、親人喪葬費、醫藥費等費用云云,致林衡懋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款項或匯款。 ⑴107年8月24日21時至22時 臺北市西門峨眉停車場附近的好樂迪門口 50萬元 陸思宇 交付蕭富璟收受。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叄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無罪。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⑵107年10月28日 板橋火車站 4萬元 不詳 最終由蕭富璟消費、處分完畢。 ⑶110年2月2日19時35分、37分(起訴書漏載19時35分、37分)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仲倫(人頭帳戶,下稱葉仲倫渣打帳戶)】 10萬元 不詳 ⑷110年2月3日19時28分、29分(起訴書漏載19時28分、29分) 葉仲倫渣打帳戶 10萬元 不詳 ⑸110年2月8日16時20分(起訴書漏載16時20分)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富璟】 5萬元 蕭富璟 ⑹110年7月16日15時7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3萬元 蕭富璟 110年7月16日16時35分至38分,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城內分行)提領共10萬元。 ⑺110年7月16日15時3分、16分(起訴書漏載15時3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萬元 蕭富璟 ⑻110年7月19日16時33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2萬元 蕭富璟 110年7月20日18時56分,轉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庾棠】。 ⑼110年9月16日9時23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3萬5,000元 蕭富璟 110年9月16日21時48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9萬5,000元。 ⑽110年9月17日10時55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1萬5,000元 蕭富璟 110年9月19日0時11分,於新北市○○區○○路0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板新分行)提領9萬2,500元。 ⑾110年9月29日16時22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2萬元 蕭富璟 110年9月30日0時11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提領3萬5,000元。 ⑿111年1月4日9時14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000元 蕭富璟 111年1月5日15時57分,於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板玉店)提領1萬元 ⒀111年1月8日8時36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7,000元 蕭富璟 111年1月9日11時45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4萬2,000元。 ⒁111年1月27日 府中捷運站 40萬元 不詳 最終由蕭富璟消費、處分完畢。 ⒂111年1月28日11時46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3萬元 蕭富璟 111年1月28日23時35分,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業銀行木柵分行)提領3萬5,000元。 ⒃111年2月10日20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36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1萬2,000元 蕭富璟 111年2月10日21時36分,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維群門市)提領3萬2,000元。 ⒄111年3月10日20時10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1萬5,000元 蕭富璟 111年3月12日2時35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4萬5,000元。 ⒅111年5月9日8時43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2萬元 蕭富璟 111年5月14日9時7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5萬3,000元。 4 鄭仰智 蕭富璟於108年7月20日,以LINE暱稱「心有所願」,結識鄭仰智,佯稱需要酒店贖身費用、親人醫藥費、貸款等費用云云,致鄭仰智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款項或匯款。 ⑴108年12月9日22時 板橋火車站南一門 27萬元 許庾棠 交付蕭富璟收受。       ⑴蕭富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⑷許庾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⑵109年7月6日22時30分 捷運西門站5號出口 12萬元 許庾棠 ⑶109年7月19日21時 捷運西門站5號出口【起訴書誤載為6號出口】 5萬元 許庾棠 ⑷110年7月17日16時9分(起訴書漏載16時9分) 邱顯宗第一帳戶 3萬元 不詳 最終由蕭富璟消費、處分完畢。   ⑸110年7月28日17時29分【起訴書漏載17時29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良冀(人頭帳戶)】 2萬元 不詳 ⑹110年9月16日6時46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3萬元 蕭富璟 110年9月19日0時11分,於新北市○○區○○路0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板新分行)提領9萬2,500元。 ⑺110年9月16日17時20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000元 蕭富璟 ⑻110年9月17日7時54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1萬7,500元 蕭富璟 ⑼110年9月29日19時15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1萬5,000元 蕭富璟 110年9月30日9時26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提領3萬5,000元。 ⑽111年1月27日20時30分許 捷運西門站6號出口 15萬元 許庾棠 交付蕭富璟收受。 ⑾111年2月10日18時36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2萬元 蕭富璟 111年2月10日21時36分、37分(起訴書漏載21時37分),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維群門市)共提領3萬2,000元。 ⑿111年3月11日19時22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1萬5,000元 蕭富璟 111年3月12日2時35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4萬5,000元。 ⒀111年6月13日19時至21時 捷運西門站6號出口 37萬元 許庾棠 陸思宇 交付蕭富璟收受。   ⒁111年6月14日19時至21時 捷運西門站6號出口 36萬元 許庾棠 陸思宇 ⒂111年6月21日14時8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萬元 蕭富璟 111年6月24日20時26分,於臺北市○○區○○路00號(永豐商業銀行長安分行)提領5萬7,000元。 ⒃111年6月30日6時50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萬元 蕭富璟 蕭富璟於111年6月30日15時11分,轉匯5萬元至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承嶧】,復由江承嶧於111年6月30日17時,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玉山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提領5萬元,依蕭富璟指示交付指定之人。 ⒄111年6月30日6時54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萬元 蕭富璟 111年6月30日15時20分,於臺北市○○區○○路00號(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提領7萬元。 ⒅111年7月9日15時55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10萬元 蕭富璟 111年7月9日19時22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10萬元。 ⒆111年7月9日20時17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2萬元 蕭富璟 111年7月10日0時39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7萬元。 ⒇111年7月21日6時15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萬元 蕭富璟 111年7月21日16時18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共10萬元。 111年7月21日6時19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萬元 蕭富璟 111年7月21日17時15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1萬5,000元 蕭富璟 111年7月22日0時46分,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央和門市)提領1萬5,000元。 111年8月8日13時54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3萬元 蕭富璟 111年8月9日8時55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 5 吳逸哲 徐仕竑於111年8月初,以LINE暱稱「祈願」,結識吳逸哲,佯稱需要親人喪葬費用云云,致吳逸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8月20日1時13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偉綸(下稱陳偉綸台新帳戶)】 3萬元 蕭富璟 不知情陳偉綸於111年8月20日20時2分,轉匯4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7,000元)至蕭富璟永豐帳戶,復由蕭富璟於111年8月20日22時37分、38分(起訴書漏載22時38分),於臺中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台中逢甲門市)共提領4萬元。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⑵111年8月21日5時1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3萬元 不詳 不知情陳偉綸於111年8月21日11時50分,依「祈願」指示轉匯3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子恩(人頭帳戶,下稱陳子恩國泰帳戶)】,最終由蕭富璟消費、處分完畢。 ⑶111年8月22日2時20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3萬元 蕭富璟 不知情陳偉綸於111年8月20日10時53分,轉匯4萬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至蕭富璟永豐帳戶;復由蕭富璟於111年8月22日18時51分,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共提領4萬元。 ⑷111年8月22日19時45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3萬元 陳柏豪 不知情陳偉綸於111年8月23日12時22分、23分,共轉匯6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至蕭富璟永豐帳戶;復由蕭富璟自行轉匯(起訴書贅載依徐仕竑指示)至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豪(下稱陳柏豪永豐帳戶)】,由不知情陳柏豪於111年8月23日19時17分,於新北市○○區○○路000號(永豐商業銀行積穗分行)提領3萬元。 ⑸111年8月23日0時57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3萬元 蕭富璟 不知情陳偉綸於111年8月23日12時22分、23分,共轉匯6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至蕭富璟永豐帳戶;復由蕭富璟於111年8月24日6時1分(起訴書誤載為19時17分),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統一超商杰朋門市)共提領3萬7,000元。 ⑹111年8月23日16時35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3萬元 不詳 不知情陳偉綸於111年8月23日19時19分,轉匯3萬元至蕭富璟永豐帳戶;復由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6日22時44分、45分(起訴書漏載22時45分)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馥郁門市)提領共3萬元,最終由蕭富璟消費、處分完畢。 6 李柏霖 徐仕竑於111年8月初,以LINE暱稱「祈願」,結識李柏霖,佯稱欠錢需要還款云云,致李柏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1日13時12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1萬5,000元 蕭富璟 林家正 不知情陳偉綸於111年8月22日10時53分,轉匯4萬5,000元至蕭富璟永豐帳戶;復由蕭富璟於111年8月22日17時55分,轉匯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5,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家正】;復由蕭富璟於111年8月22日18時51分,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共提領4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由不知情林家正於111年8月23日5時,於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墩門市)提領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5000元)。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7 康福文 蕭富璟於111年7月15日,以LINE暱稱「祈願」,結識康福文,佯稱積欠酒店、錢莊款項,需要借款云云,致康福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7月21日16時39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施宇澤(人頭帳戶,下稱施宇澤中信帳戶)】 3萬元 不詳 最終由蕭富璟消費、處分完畢。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⑵111年7月21日16時44分 施宇澤中信帳戶 3萬元 ⑶111年7月22日16時43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宏(人頭帳戶,下稱陳柏宏國泰帳戶)】 3萬元 不詳 ⑷111年7月22日16時47分 陳柏宏國泰帳戶 2萬元 ⑸111年7月23日17時31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志軒(人頭帳戶,下稱林志軒中信帳戶)】 3萬元 不詳 ⑹111年7月23日17時32分 林志軒中信帳戶 3萬元 ⑺111年7月30日18時17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玉如(人頭帳戶)】 2萬元 不詳 ⑻111年8月7日18時50分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泳成(人頭帳)】 2萬元 不詳 最終由蕭富璟、徐仕竑消費、處分完畢。     ⑼111年8月12日21時4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2萬5,000元 不詳 ⑽111年8月21日12時21分 陳子恩國泰帳戶 3,000元 不詳 ⑾111年8月21日12時24分 陳子恩國泰帳戶 2萬7,000元 不詳 8 許延仰 蕭富璟於111年7月15日,以LINE暱稱「祈願」,結識許延仰,佯稱積欠酒店經紀費用,需要借款云云,致許延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8月15日9時3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1萬元 蕭富璟 不知情陳偉綸於111年8月16日10時 21分,轉匯3萬元至蕭富璟永豐帳戶;復由蕭富璟於111年8月16日15時53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9萬8,000元。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⑵111年8月15日12時42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2萬元 蕭富璟 ⑶111年8月16日16時12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2萬元 蕭富璟 不知情陳偉綸於111年8月17日17時14分,轉匯2萬元至蕭富璟永豐帳戶;復由蕭富璟於111年8月18日18時,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超商永和樂華門市)提領9,000元。 ⑷111年8月20日11時38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1萬元 蕭富璟 不知情陳偉綸於111年8月20日20時2分,轉匯4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至蕭富璟永豐帳戶;復由蕭富璟於111年8月20日22時37分、38分(起訴書漏載22時38分),於臺中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台中逢甲門市)共提領4萬元。 9 廖興智 蕭富璟於111年2月上旬,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陳巧恩」,結識廖興智,佯稱需要家庭醫藥費用、經紀公司費用云云,致廖興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5月6日20時4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靖雯(人頭帳戶)】 43萬元 不詳 最終由蕭富璟消費、處分完畢。 ⑴蕭富璟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⑵111年7月14日16時30分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戶】 5萬元 不詳 ⑶111年7月21日15時50分 施宇澤中信帳戶 1萬元 不詳 ⑷111年7月21日19時1分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博翔(人頭帳戶)】 2萬元 不詳 ⑸111年8月8日16時52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2萬元 不詳 最終由蕭富璟、徐仕竑消費、處分完畢。 ⑹111年8月9日12時7分 陳偉綸台新帳戶 6,000元 不詳 10 鐘偉成 蕭富璟於106年5月8日20時,以LINE暱稱「願」,結識鍾偉,佯稱生病需要醫藥費用云云,致鍾偉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9月30日7時16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萬元 蕭富璟 110年10月1日0時9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中興分行)提領5萬元 ⑴蕭富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徐仕竑無罪。 ⑶陸思宇無罪。 ⑷許庾棠無罪。 ⑵110年10月4日20時35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萬元 蕭富璟 110年10月5日21時47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提領5萬3,000元 ⑶110年10月4日20時40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3,000元 蕭富璟 ⑷111年7月9日21時11分 蕭富璟永豐帳戶 5萬元 蕭富璟 111年7月10日0時39分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提領7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法 打牌時間 打牌地點 金額 (新臺幣) 行為人及主文 1 黃展鑫 周欣羽以探探帳號暱稱「Y」邀約黃展鑫打牌,並由林家正、周欣羽與黃展鑫打牌,......負責換牌。 111年12月12日23時 台中阿Q茶社大墩店(台中市○區○○路000號) 300元 (現金) ⑴......。 ⑵周欣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洪范文 周欣羽以探探帳號暱稱「Y」邀約洪范文打牌,並由林家正、周欣羽與洪范文打牌,......負責換牌。 111年12月15日23時 台中阿Q茶社大墩店(台中市○區○○路000號) 5,000元 (現金) ⑴......。 ⑵周欣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常城 林家正以交友軟體邀約常城打牌,並由林家正、許庾棠與常城打牌,......負責換牌。 112年2月2日23時許 三重風火山林餐廳(新北市○○區○○○路00號) 1萬2,000元 (現金) ⑴......。 ⑵許庾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黃昭瞚 徐仕竑以探探帳號暱稱「包子」邀約黃昭瞚打牌,並由林家正、許庾棠、楊予晴與黃昭瞚打牌,......負責換牌。 112年2月9日22時 板橋檸檬草餐廳(新北市○○區○○○路0號) 2,000元 (現金) ⑴......。 ⑵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⑶許庾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⑷楊予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陳俊錡 徐仕竑以探探帳號暱稱「包子」邀約陳俊錡打牌,並由許庾棠、陳炳志、周欣羽與陳俊錡打牌,陳炳志負責換牌,再由陳炳志、周欣羽於112年3月3日13時,前往在鴻金寶麻吉影城(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向陳俊錡取款。 112年3月2日18時20分 板橋零時差餐廳(新北市○○區○○○路00號) 3萬元 (現金) ⑴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許庾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⑶周欣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⑷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6 高揚凱 許庾棠以探探帳號暱稱「璇璇」邀約高揚凱打牌,並由許庾棠、楊予晴、李驊宸與高揚凱打牌,李驊宸負責換牌。 112年3月22日0時 板橋零時差餐廳(新北市○○區○○○路00號) 1萬2,000元(匯款2筆至林家正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⑵許庾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⑶楊予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⑷李驊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謝秉融 ......以探探帳號暱稱「女森跟我出門」邀約謝秉融打牌,並由許庾棠、楊予晴、李驊宸與謝秉融打牌,李驊宸負責換牌。 112年3月22日3時32分 板橋零時差餐廳(新北市○○區○○○路00號) 6萬6,000元(匯款3筆至林家正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⑵許庾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⑶楊予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⑷李驊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 證據名稱 卷頁位置 被告蕭富璟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19192卷三第149頁至第151頁、第155頁至第163頁 偵查 偵19192卷一第151頁至第165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第153頁、第309頁、第641頁 被告陸思宇供述及自白 偵查 偵19192卷一第249頁至第259頁;偵32710卷三第171頁至第179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第174頁、第309頁至第310頁、第496頁 被告許庾棠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19192卷三第237頁至第246頁;偵32710卷二第415頁至第426頁 偵查 偵19192卷一第179頁至第185頁;偵32710卷三第99頁至第109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第310頁、第496頁 被告徐仕竑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19192卷五第19頁至第35頁;偵19192卷六第1頁至第3頁;偵32710卷二第239頁至第250頁 偵查 偵19192卷一第203頁至第217頁;偵32710卷三第85頁至第95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76頁、第310頁、第496頁 被告林家正供述...... 警詢 偵19192卷四第163頁至第170頁;偵32710卷一第13頁至第23頁 偵查 偵19192卷一第263頁至第271頁;偵32710卷三第21頁至第30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第163頁至第164頁、第586頁 被告周欣羽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19192卷一第21頁至第28頁;偵32710卷一471頁至第480頁 偵查 偵32710卷三第55頁至第60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第176頁、第310頁、第496頁 被告楊予晴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19192卷一第53頁至第57頁;偵32710卷第607頁至第615頁 偵查 偵32710卷三第45頁至第50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第226頁、第310頁、第496頁 被告陳炳志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19192卷四第195頁至第197頁;偵32710卷一第49頁至第58頁 偵查 偵32710卷三第33頁至第37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第176頁、第326頁、第496頁 被告李驊宸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32710卷二第7頁至第16頁 偵查 偵32710卷三第67頁至第79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第176頁至第177頁、第310頁、第496頁 證人陳柏豪【帳戶提供者】 陳柏豪於警詢、偵查證詞 偵19192卷三第83頁至第89頁;偵19192卷一第233頁至第235頁 證人江承嶧【帳戶提供者】 江承嶧於警詢、偵查證詞 偵19192卷三第9頁至第20頁;偵19192卷一第241頁至第244頁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陳偉綸) 陳偉綸於警詢、偵查證詞 偵19192卷二第7頁至第10頁;偵19192卷一第127頁至第129頁 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 偵19192卷二第31頁 匯款紀錄 偵19192卷二第19頁至第25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二第11頁至第17頁 被告徐仕竑查扣筆電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二第33頁至第65頁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劉其澄) 劉其澄於警詢、偵查證詞 偵19192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第105頁至第107頁;偵19192卷一第125頁至第127頁 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 偵19192卷二第109頁至第116頁 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19192卷二第71頁至第83頁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19192卷二第93頁至第97頁 被告徐仕竑查扣手機LINE聊天紀錄翻拍照片 偵19192卷二第85頁至第92頁;偵19192卷六第23頁至第37頁、第98頁至第102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林衡懋) 林衡懋於警詢、偵查證詞 偵19192卷二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55頁至第157頁;偵19192卷一第117頁至第119頁 手寫匯款紀錄 偵19192卷二第159頁 郵局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 偵19192卷二第161頁至第169頁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 偵19192卷二第171頁至第191頁 匯款紀錄 偵19192卷二第193頁至第202頁 LINE對話紀錄及翻拍照片 偵19192卷二第143頁、第149頁至第153頁 被告徐仕竑查扣手機LINE聊天紀錄翻拍照片 偵19192卷二第137頁至第147頁背面;偵19192卷六第137頁至第152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鄭仰智) 鄭仰智於警詢、偵查證詞 偵19192卷二第221頁至第224頁;偵19192卷一第119頁至第125頁 報案資料 偵19192卷二第267頁 手寫匯款紀錄 偵19192卷二第227頁 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偵19192卷二第251頁 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偵19192卷二第252頁至第258頁 王道銀行帳戶匯款明細、交易明細 偵19192卷二第259頁至第265頁 對話紀錄文字檔擷圖 偵19192卷六第187頁至第188頁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19192卷二第237頁至第241頁 鄭仰智與被告許庾棠之合照 偵19192卷三第261頁 被告徐仕竑查扣手機LINE聊天、面交紀錄翻拍照片 偵19192卷二第229頁至第236頁;偵19192卷五第199頁至第208頁;偵19192卷六第171頁至第185頁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吳逸哲) 吳逸哲於警詢證詞 偵19192卷二第268頁至第270頁 報案資料 偵19192卷二第277頁至第281頁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19192卷二第271頁正背面、第275頁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偵19192卷二第273頁 國泰世華銀行網路交易明細 偵19192卷二第273頁背面 切結書 偵19192卷二第282頁至第285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五第145頁 被告徐仕竑查扣筆電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二第287頁至第306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李柏霖) 李柏霖於警詢證詞 偵19192卷二第310頁至第311頁 報案資料 偵19192卷二第307頁至第309頁、第312頁至第314頁 鳳山區農會ATM交易明細表 偵19192卷二第315頁 高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19192卷二第313頁 被告徐仕竑查扣筆電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二第319頁至第321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康福文) 康福文於警詢證詞 偵19192卷二第326頁至第329頁 報案資料 偵19192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第330頁、第355頁至第365頁 ATM交易明細照片 偵19192卷二第332頁至第346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二第349頁至第353頁 郵局存摺及淡水一信存摺封面影本 偵19192卷二第366頁 被告徐仕竑查扣筆電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二第351頁至第353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許延仰) 許延仰於警詢證詞 偵19192卷二第367頁至第370頁 中信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19192卷二第371頁至第373頁 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 偵19192卷二第375頁至第395頁 「不顧一切愛你」的LINE首頁擷圖 偵19192卷二第397頁 林森北路酒店外觀照片 偵19192卷二第399頁 被告徐仕竑查扣筆電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二第401頁至第409頁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廖興智) 廖興智於警詢證詞 偵19192卷二第411頁至第414頁 報案資料 偵19192卷二第415頁至第423頁 轉帳紀錄 偵19192卷二第424頁至第429頁 上海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19192卷二第430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二第447頁至第448頁 被告徐仕竑查扣筆電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二第431頁至第435頁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鍾偉成) 鍾偉成於警詢證詞 偵19192卷二第439頁至第440頁 報案資料 偵19192卷二第437頁、第441頁至第445頁、第447頁、第449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28239卷第43頁至第47頁 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轉帳明細 偵28239卷第49頁、第51頁 被告徐仕竑查扣筆電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9192卷二第461頁至第463頁 附表二編號1 (告訴人黃展鑫) 黃展鑫於警詢證詞 偵32710卷一第393頁至第395頁 賭局行動上網歷程整理 偵32710卷一第101頁至第102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32710卷一第398頁 附表二編號2 (告訴人洪范文) 洪范文於警詢證詞 偵32710卷一第271頁至第273頁 賭局行動上網歷程整理 偵32710卷一第103頁至第107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32710卷一第275頁至第279頁 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常城) 常城於警詢證詞 偵32710卷一第327頁至第329頁 賭局行動上網歷程整理 偵32710卷一第740頁至第741頁 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黃昭瞚) 黃昭瞚於警詢證詞 偵32710卷一第367頁至第369頁 賭局行動上網歷程整理 偵32710卷一第109頁至第111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32710卷一第385頁至第391頁 附表二編號5 (告訴人陳俊錡) 陳俊錡於警詢證詞 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3頁 賭局行動上網歷程整理 偵32710卷一第113頁至第116頁 「探探」對話紀錄擷圖 偵32710卷二第311頁至第312頁;本院卷第125頁至第130頁 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本院卷131頁 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高揚凱) 高揚凱於警詢證詞 偵32710卷一第295頁至第297頁 賭局行動上網歷程整理 偵32710卷一第119頁至第124頁 「探探」對話紀錄擷圖 偵32710卷一第313頁至第324頁 附表二編號7 (告訴人謝秉融) 謝秉融於警詢證詞 偵32710卷一第413頁至第415頁 賭局行動上網歷程整理 偵32710卷一第569頁至第572頁 網銀匯款紀錄 偵32710卷一第431頁至第432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431頁至第444頁 銀行資料 蕭富璟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登入IP位址 偵19192卷六第155頁至第159頁;偵28239卷第23頁至第32頁;本院卷第231頁至第235頁 陳柏豪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偵19192卷六第301頁至第305頁 劉志宏玉山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111頁至第117頁 徐宇賢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119頁至第127頁 陳子恩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287頁至第299頁 陳柏宏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363頁至第371頁 邱顯宗第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129頁至第135頁、第229頁;本院卷第275頁至第278頁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455頁至第463頁 葉仲倫渣打帳戶開戶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161頁至第165頁 蕭富璟新光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19192卷六第167頁至第169頁 楊良冀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217頁至第227頁 楊博翔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473頁至第479頁 林家正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19192卷六第337頁至第339頁;本院卷第263頁 施宇澤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355頁至第361頁 林志軒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373頁至第377頁 徐靖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449頁至第453頁 陳偉綸台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偵19192卷六第275頁至第277頁;本院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王玉如台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379頁至第387頁 陳泳成土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示資料 偵19192卷六第389頁至第399頁 詐騙手法 酒客清單 偵19192卷五第113頁至第136頁 詐騙話術文件 偵19192卷五第141頁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行動電話上網歷程 被告徐仕竑手機 偵19192卷三第169頁至第174頁;偵19192卷五第189頁至第197頁、第229頁至第248頁;偵32710卷一第189頁至第197頁;偵32710卷二第311頁至第312頁 被告周欣羽手機 偵19192卷一第29頁至第52頁;偵32710卷一第397頁至第398頁、第573頁至第581頁 被告楊予晴手機 偵19192卷四第135頁至第160頁 被告許庾棠手機 偵19192卷一第139頁至第145頁;偵19192卷三第249頁、第255頁至第260頁;偵19192卷四第77頁至第85頁 被告陸思宇手機 偵19192卷四第87頁至第94頁、第97頁至第122頁 被告李驊宸手機 偵32710卷二第53頁至第54頁 證人江承嶧手機 偵19192卷三第71頁至第79頁;偵19192卷六第255頁 TELEGRAM畫面擷圖 偵32710卷一第135頁至第136頁 監視器資料 被告蕭富璟提領一覽表、提領畫面 偵19192卷三第177頁至第186頁;偵19192卷六第243頁至第246頁 江承嶧提領紀錄、提領畫面 偵19192卷三第59頁、第117頁;偵19192卷六第317頁 被告林家正提領畫面 偵19192卷四第189頁 臺中蒐證畫面 偵19192卷三第187頁至第189頁 刑案現場照片 偵19192卷二第249頁至第250頁 車籍資料、車牌辨識資料、行進路線 偵19192卷六第215頁至第216頁 零時差餐廳到場畫面、巷口照片 偵32710卷一第131頁至第133頁、第201頁至第203頁 偵查報告 112年3月23日偵查報告 偵19192卷一第3頁至第17頁 112年5月29日偵查報告 偵19192卷六第11頁至第19頁 附表四: 對應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及調解狀況(新臺幣) 蕭富璟 陸思宇 許庾棠 徐仕竑 林家正 周欣羽 楊予晴 陳炳志 李驊宸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陳偉綸) 2萬元 【應給付1萬2,000元,已清償。】 【應給付1萬2,000元。】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劉其澄) 88萬2,300元(即89萬元扣除7,700元。) 7,700元 【應給付8萬元。】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林衡懋) 144萬4,000元 (即144萬9,000元扣除5,000元。) 5,000元(非本案有罪需宣告沒收範圍。)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鄭仰智) 186萬2,500元 (即187萬2,500元扣除1萬元。) 【應給付20萬元。】 0元 【應給付1元,已清償。】 1萬元 【應給付10萬元,已清償5萬元。】 1萬5,000元 【應給付1萬5,000元,已清償5,000元。】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吳逸哲) 9萬元 【應給付2萬元。】 9萬元 【應給付2萬元。】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李柏霖) 7,500元 7,500元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康福文) 22萬7,500元 【應給付3萬元,已清償。】 3萬7,500元 【應給付2萬元。】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許延仰) 3萬元 【應給付1萬元。】 3萬元 【應給付2萬元。】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廖興智) 52萬3,000元 【應給付5萬元。】 1萬3,000元 【應給付1萬3,000元,已清償。】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鍾偉成) 15萬3,000元 附表二編號1 (告訴人黃展鑫) ...... 150元 附表二編號2 (告訴人洪范文) ...... 2,500元 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常城) 6,000元 【應給付6,000元,已清償。】 ...... 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黃昭瞚) 667元 ...... 667元 附表二編號5 (告訴人陳俊錡) 1萬元 【應給付6,000元,已清償。】 【應給付3,000元,已清償。】 1萬元 【應給付1萬,500元,已清償。】 1萬元 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高揚凱) 4,000元 【應給付4,000元,已清償。】 ...... 2,000元 【應給付1萬元,已清償。】 4,000元 附表二編號7 (告訴人謝秉融) 2萬2,000元 【應給付1萬6,500元,已清償。】 ...... 1萬1,000元 【應給付4萬元,已清償。】 2萬2,000元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248萬6,800元 無 667元 7,500元 ...... 2,650元 667元 1萬元 2萬6,000元 附表五: 編號 所有人 物品 數量 沒收依據 扣案地點 1. 蕭富璟 木制球棒 2支 板橋區龍泉街108巷100號2樓(偵19192卷三第219頁) 2. 高爾夫球桿 1支 3. 電擊棒 1支 4. 蝴蝶刀 1把 5. 電腦主機 1台 偵19192卷三第165頁至第167頁 6. 電腦螢幕 1台 7. 永豐帳戶存摺 1本 8. 永豐金融卡 1張 9. IPhone-12手機 1支 10. 蝴蝶刀 1把 板橋區龍泉街108巷100號B2停車場(偵19192卷三第231頁) 11. 徐仕竑 IPhone-13手機 1支 偵19192卷五第189頁至第194頁 新北市○○區○○街0號12樓(偵19192卷三第293頁) 12. 現金(新臺幣) 1萬4,800元 13. 偵查卷宗 1疊 14. IPhone-14手機 1支 偵32710卷五第229頁至第248頁 新北市○○區○○街0號12樓(偵32710卷二第279頁) 15. 許庾棠 IPhone-13Pro手機 1支 偵19192卷一第177頁 新北市○○區○○街0號12樓(偵19192卷三第293頁) 16. 中信帳戶存摺 2本 17. 現金 28萬元 18. Casio Exilim數位相機 1台 19. IPhone-14ProMax手機 1支 偵32710卷一第137頁至第187頁 新北市○○區○○街0號12樓(偵32710卷二第279頁) 20. 陸思宇 IPhone-8手機 1支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偵19192卷四第43頁至第47頁) 21. HTC手機(白色) 1支 22. SIM卡(遠傳電信) 2張(未使用) 23. 西瓜刀 3把 24. 球棒 6支 25. 周欣羽 IPhone-13手機 1支 偵19192卷一第39頁至第52頁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偵19192卷四第43頁至第47頁) 26. IPhone手機(白色) 1支 27. 中華郵政存摺 1本 28. 中國信託存摺 1本 29. 現金(新臺幣) 9萬2,800元 30. 美國駕照 1張 31. IPhone-13手機(粉) 1支 偵32710卷一第472頁、第573頁至第581頁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偵32710卷一第89頁至第91頁) 32. 現金(新臺幣) 3萬6,500元 33. ...... 中國信託存摺 5本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偵19192卷四第43頁至第47頁) 34. SIM卡(台灣大哥大) 3張(已使用) 35. SIM卡(遠傳電信) 1張(已使用) 36. SIM卡(中華電信) 3張(已使用) 37. SIM卡(台灣大哥大) 1張(未使用) 38. SIM卡(遠傳電信) 1張(未使用) 39. SIM卡(中華電信) 1張(未使用) 40. 身分證 3張 41. 駕照 3張 42. IPhone-SE手機 1支 43. IPhone-14ProMax手機 1支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偵32710卷一第89頁至第91頁) 44. 中國信託金融卡 1張 45. 現金(新臺幣) 3,000元 46. 陳炳志 IPhone-6S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偵19192卷四第43頁至第47頁) 47. IPhone-7手機 1支 48. IPhone-6S手機(無門號) 1支 49. IPhone-11手機 1支 偵32710卷一第54頁;偵32710卷三第34頁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偵32710卷一第89頁至第91頁) 50. 撲克牌組 6組 51. 撲克牌(小包裝) 3包 52. 楊予晴 IPhone-14手機 1支 偵19192卷四第135頁至第148頁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偵19192卷四第43頁至第47頁) 53. IPhone-14手機(白色) 1支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偵32710卷一第89頁至第91頁) 54. 中國信託金融卡 1張 55. 郵局金融卡 1張 56. 現金(新臺幣) 3,000元 57. 李驊宸 IPhone-11手機 1支 偵32710卷第12頁;偵32710卷三第69頁 新北市○里區○○○街000號2樓(偵32710卷第47頁)

2025-03-11

TPHM-113-上訴-3198-2025031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81號 原 告 王竣瑩 訴訟代理人 蕭玉暖律師 陳琮涼律師 被 告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清算 人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 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 及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經 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後,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應由 臨時管理人依公司法第171條召集股東會來選任清算人。在 臨時管理人職務未終了以前,臨時管理人應繼續行使公司負 責人即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若股東會開不成或無法選出 ,要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清算人被 選出後須同意就任才成立委任關係,清算人就任之前,臨時 管理人繼續擔任公司負責人。臨時管理人不因公司開始清算 而當然解任,須待依法定程序清算人選出就任之後,有實質 的公司負責人,此時臨時管理人之職務終了,應向法院辭任 ;若不為辭任,清算人可向法院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若未 辭任或解任,因臨時管理人的職務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 職權,在清算人就任後,臨時管理人沒有職權可行使,不能 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清算職權的行使應由清 算人為之,此時臨時管理人之職務已經終了,縱形式上尚未 解任,實質上也無公司之法定代理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經登記為被告之董事,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清算人委 任關係不存在,而被告已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經臺中市政府 廢止登記,廢止登記前之監察人固為王彥方,有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依公司法 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被告應行清算,惟被告前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9號裁定選任顏瑞成律師為 臨時管理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 職權之情形仍在,此時應由臨時管理人繼續擔任公司負責人 ,原告以監察人王彥方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容有誤會。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 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之 清算人委任關係,業因原告於109年1月10日以存證信函向被 告表示辭去董事職務之意思表示而不存在,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惟被告之登記資料上仍記 載原告為被告之董事(見本院卷第26頁),則原告與被告間 清算人之委任法律關係存否即屬不明確,致原告應否執行被 告之清算人職務而負擔相關權利義務之私法上地位陷於不安 之狀態,且該不安定之法律上地位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 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清算人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有 確認利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事實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擔任被告之董事,嗣被告經臺中市政府於 112年6月21日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8500號函廢止登記, 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依法應由董事為清算人。然原告業 於109年1月17日以台中民權路郵局第108號存證信函對被告 為辭任董事職務之意思表示,故兩造間委任關係自斯時起即 告終止。詎被告未合法向臺中市政府辦理解任董事之公司變 更登記,致原告於公司登記事項中仍列名為被告之董事,嗣 原告接獲財政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2203230號函 通知因被告欠繳稅捐新臺幣(下同)962萬8528元,已達限制 出境標準,原告為被告之法定清算人,依法轉請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爰提起本件確認訴訟等語。並聲明: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清算人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原登記為被告之董事,於109年1月17日向被告為 辭去董事職務之意思表示,惟被告迄今仍未辦理董事之變更 登記,嗣被告於112年6月21日經廢止登記,原告依法成為被 告之清算人,並遭財政部以欠稅為由限制出境等情,業據其 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 11302203230號函、台中民權路郵局第108號存證信函為證( 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 調閱被告之公司案卷核閱屬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就此部分為爭執,堪認原告 此部分主張為真。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分別為公司法第24條及第32 2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 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此觀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 規定自明。又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 契約,亦為民法第549條第1項所明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 ,既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則董事自得隨時向公司辭 職,以終止雙方間之委任契約,且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得公 司或股東之同意,即生效力而失其董事之身分。查原告既已 於109年1月17日以台中民權路郵局第108號存證信函對被告 為辭任董事職務之意思表示,參諸前揭說明,其與被告間董 事之委任關係,即因辭任生效而終止;又被告於112年6月21 日經臺中市政府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8500號函命廢止公 司登記在案,則被告應行清算程序,原告既非被告之董事, 亦非章程另定或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則原告主張其與被告 間之清算人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 肆、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清算人及董事之委任關 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2025-02-27

TCDV-113-訴-3281-20250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77號 原 告 曾毓明 陳柔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宗孝珩律師 被 告 楊振煊 訴訟代理人 洪郁雅律師 王品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曾毓明起訴請求被告將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坐落在臺北市○○區○○段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公寓 )之5樓夾層所在頂樓平台(下稱系爭平台)上之增建物拆 除,及將該平台回復原狀返還予系爭公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下稱區權人);嗣於民國111年4月1日追加系爭公寓區權 人之一陳柔樺為原告(本院卷一第47至50頁),核屬追加就 本件訴訟標的應合一確定之人為共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曾毓明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平台上之增建物予以 拆除,並將占用之系爭平台回復原狀返還予曾毓明及其他區 權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11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其將第1項所示之增建物拆 除並回復原狀返還予曾毓明及其他區權人止,按月給付曾毓 明1,437元。嗣追加陳柔樺為原告及測量後,原告變更其聲 明如後貳、一、所述(本院卷二第106、236頁),核其所為 除將測量後另行編號之增建物及面積為更正外,其餘均乃本 於與起訴時相同之基礎事實,且就請求拆除、金錢給付部分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3款之規定,亦為法所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公寓為69年11月18日完工,原告於90年5月2 4日因買賣而取得並登記為系爭公寓2樓區權人、應有部分各 1/2。系爭平台應屬系爭公寓全體區權人共有,然系爭公寓5 樓之區權人竟自85年至87年間起,占有系爭平台並違法增建 如附件編號A、B所示之建物與遮雨棚(下合稱系爭增建物) ,迭經系爭公寓其他區權人檢舉仍未拆除。嗣被告於110年7 月19日向前手即訴外人張淑麗購得並登記為系爭公寓5樓區 權人,現為系爭平台增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而系爭增建 物無權占有系爭平台,被告因而獲有不當得利;縱認被告有 使用系爭平台之權,系爭增建物已阻礙其他住戶之通行,違 反系爭平台供消防避難使用之目的,並有影響系爭公寓結構 安全之虞,已妨害系爭公寓其他區權人行使所有權,爰依民 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79條規定為請求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平台上之系爭增建物予以拆 除,並將系爭增建物所占用之系爭平台回復原狀返還予原告 及系爭公寓其他全體區權人,㈡被告應給付曾毓明5,898元, 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二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之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5,898元本息);被 告應給付陳柔樺1萬6,801元,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 二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之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下稱1萬6,801元本息),㈢被告應自110年10月18日起, 至將第1項所示增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平台回復原狀返還曾 毓明及其他全體區權人為止,按月給付1,966元予曾毓明,㈣ 被告應自111年3月31日起,至將第1項所示增建物拆除,並 將系爭平台回復原狀返還陳柔樺及其他全體區權人為止,按 月給付2,052元予陳柔樺,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平台係由系爭公寓5樓區權人自69年起管領使用迄今, 而系爭增建物既自87年至89年間即已存在,其他區權人亦未 提出檢舉或訴請拆除;且系爭公寓各樓層後方原劃設為陽台 之空間均有外推作為室內空間使用,並另再擴建陽台,系爭 平台之室內空間亦係5樓區權人依此習慣外推;況5樓區權人 為使全體住戶得使用系爭平台,甚至在自己所有之空間搭設 鐵梯(附件編號D部分),以換取使用系爭平台之權,顯見 系爭公寓全體區權人對於系爭平台由5樓區權人使用乙節, 存有默示分管契約,被告並非無權占有系爭平台。 (二)縱認無該分管契約存在,系爭增建物對於系爭公寓住戶使用 避雷針、蓄水池等公共設施無影響,且除系爭增建物外,系 爭平台仍有廣闊空間可供其他住戶使用;如要強行將系爭增 建物與系爭平台分離,反將耗資甚鉅,並造成系爭公寓結構 安全之疑慮;另曾毓明係自其母親受讓系爭公寓2樓所有權 ,其母子2人自69年起即住在該處,原告明知系爭平台係由5 樓住戶使用、系爭增建物自87年至89年間即存在,卻仍買受 系爭公寓2樓,並於多年後方訴請拆除系爭增建物,應違反 誠信原則,而有權利濫用、權利失效之情。 (三)又系爭公寓實際樓層數為7層(地下1層、地上5層及加蓋平 台夾層),故各區權人對於系爭平台之應有部分比例應為1/ 6,原告就不當得利之計算方式亦有誤等語,資為抗辯。 (四)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二第186頁,並依判決論述方式 略為文字修正): (一)系爭公寓於69年11月18日興建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原告於 90年5月24日取得系爭公寓2樓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 (二)附件編號A至D部分擴建物,係由系爭公寓5樓區權人增設, 完工於87年至89年間。 (三)被告於110年7月19日自張淑麗買受並取得系爭公寓5樓、5樓 夾層之所有權、如附件編號A、B部分擴建物(即系爭增建物 )之事實上處分權。 (四)系爭公寓5樓、5樓夾層、系爭平台現為被告占有及使用。 (五)系爭增建物於87年、103年間曾遭檢舉違建,經主管機關認 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規定應予拆除,函 請違建人於103年3月6日自行拆除改善,逾期則派工強制拆 除,嗣於103年5月19日列入第三軌專案排序執行。 (六)系爭平台上擴建物之狀態、面積均如附件臺北市松山地政事 務所112年2月6日北市松地測字第1127002249號函所附複丈 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平台並獲有不當得利等節,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是否無 權占有系爭平台?系爭公寓區權人就系爭平台是否有「由5 樓區權人管理使用」之默示分管協議?㈡原告本件拆屋還地 之請求是否違反誠信原則?㈢如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平台,原 告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何?系爭公寓區權人就系 爭平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何?茲分述如下: (一)按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分者,該建築物及附屬物 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共有人之共有,98年1月23日修正前 民法第799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公寓為於69年11月1 8日興建完工並取得69年使字第1671號使用執照、70年1月31 日完成第一次登記之5層樓建築,建物1至5樓在構造及使用 上均可明顯區分等情,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公寓竣 工圖可憑(北司補字卷第25至29、31頁),自屬各層區分所 有人之專用部分範圍,而系爭平台,乃用以維護建築之安全 與外觀,並兼有設置避雷針、蓄水池等功能,性質上不許分 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 系爭公寓之共同部分,依上述規定,應推定為各區分所有人 之共有,合先敘明。 (二)系爭公寓區權人間存有「系爭平台由5樓區權人單獨使用」 之默示分管契約:  ⒈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 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 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 前段、中段、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 ,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被告應 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再按共有物分 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 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 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縱部 分共有人有未依應有部分比例為占有、使用(包括未占有) 者,仍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而所謂默示之意思 表示,係指依共有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 果意思者而言。而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 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 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 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 示之意思表示。於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 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 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 約。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 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 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 分管契約之拘束。另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 做專有部分;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三、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所明定,惟同條例第55條 第2項但書第3款亦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 公寓大廈,得不受第7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經查,系爭公寓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69年11月18 日建築完成並取得使用執造乙情,業經認定如上,是系爭平 台部分即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不得約定為專用之限 制。而本件被告辯稱其對系爭平台有依默示分管契約取得合 法使用權限乙情,既為原告所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被 告就此一主張,負舉證之責。  ⒉系爭增建物為系爭公寓5樓區權人於87年至89年間增設乙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被告辯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前, 一般人普遍存有屋頂平台歸頂樓專用之習慣,且系爭公寓周 遭鄰屋亦均有頂樓加蓋之情形,可推知該區域確實存有將頂 樓加蓋供頂樓戶專用之慣習等語(本院卷二第17至18頁), 並提出鄰屋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之照片為據 (本院卷一第439頁),堪認已具體主張可作為認定事實依 據之經驗法則。對此,原告雖以系爭平台自85年起即開始遭 系爭公寓其他區權人檢舉違法增建,並經建管處87年11月26 日張貼拆除通知單,曾毓明並於103年間屢次寫信至市長信 箱持續檢舉等情,主張無被告所稱默示分管契約存在之情( 本院卷二第131至132頁)。惟查:  ⑴證人即被告之前手張淑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02年12月 4日自訴外人呂燕琪處購得系爭公寓5樓,購買時房屋仲介公 司跟我說該公寓頂樓是既存違建,我的權狀包含頂樓8坪之 使用權,房仲沒有跟我說有住戶反對5樓住戶使用系爭增建 物,購買後我於103年2月13日接到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下稱建管處)之報拆公文,於是去跟議員陳情、開會,當時 其他住戶也沒有跟我說是他們檢舉的,或表示反對我使用系 爭增建物,建管處嗣後有到5樓夾層勘查,曾毓明曾出現在 現場,但我不知道原因,我收到建管處公文前,曾毓明曾給 我一張A4的單子,請我去摩斯漢堡協調,在場有系爭公寓2 至4樓住戶,當天沒有人跟我說不可以使用系爭平台或請我 拆除系爭增建物,只說因系爭公寓很老舊,希望我不要再增 設其他東西,但我買來後就一直維持原狀而未再增設,系爭 公寓其他住戶也都不曾要求我不可以再使用系爭平台等語( 本院卷二第201至205頁),自房仲告知張淑麗有系爭平台使 用權、其他區權人甚至於開會協調時亦始終未反對其占有系 爭平台等節,足見被告辯稱系爭公寓5樓區權人經其他區權 人默示同意可使用系爭平台乙情非虛。  ⑵再者,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認定之違章建築,與其狀態是否 為無權占有係屬二事;且原告提出之85年、87年間違建查報 資料上,均未記載係何人檢舉(北司補字卷第35至44頁), 而違建檢舉資格不限於同建物之其他區權人,非住戶者亦所 在多有,要難憑此遽認系爭公寓之區權人有不同意5樓區權 人使用系爭平台之意;況自87年至103年間,皆未見系爭公 寓之其他區權人明示反對5樓住戶使用系爭平台,此與證人 張淑麗之證述相互勾稽,堪認系爭公寓區權人於103年前確 有默示同意5樓區權人使用系爭平台及系爭增建物之情。  ⑶至曾毓明雖於103年間起屢次檢舉系爭增建物為違建;但曾毓 明自陳其居住之系爭公寓2樓前手為其母親即訴外人徐美玉 ,其係自母親受讓該屋(本院卷二第237頁),且其亦於所 提出之市長信箱陳情紀錄中自述其自小居住在系爭公寓,多 年隱忍5樓住戶使用系爭平台等語(本院卷二第147頁),適 足認被告主張系爭公寓5樓區權人確係經其他區權人默示同 意使用系爭平台,且曾毓明全家居住在系爭公寓2樓40餘年 ,明知5樓區權人就系爭平台之使用情形,仍自其母受讓系 爭公寓所有權等情(本院卷二第23頁)為真。  ⒊凡此各情,均堪認系爭公寓全體區權人至遲自87年至89年間 系爭增建物存在後,即已默示同意系爭平台由5樓區權人使 用,並已歷有年所,可見就此已有分管契約之存在。原告既 明知上情,猶仍受讓系爭公寓2樓,即應受該分管契約之拘 束;縱其嗣後欲變更或終止該分管之約定,應依民法第820 條第1項規定為之,而不得單以己見為反對之陳述。準此, 被告受讓系爭公寓5樓所有權後,自得本於分管契約而對原 告主張有權占有系爭平台甚明。 (三)被告使用系爭平台未妨害系爭公寓其他區權人行使所有權, 亦未造成系爭公寓結構上之危險:  ⒈查系爭公寓頂樓於87年間之違建面積約32平方公尺,材料為H 鋼骨、RC、鐵皮,核與系爭平台經本院履勘時所見及測得之 情形大致相符等情,有87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違 建拆除通知單、現場照片、本院勘驗筆錄、系爭複丈成果圖 可參(本院卷一第242至243、483頁),雖87年間主管機關 測量與本院112年1月10日囑託複丈所得面積略有落差,然考 量2次負責測量之單位與目的均非同、時間亦相距逾20年, 則此一約6平方公尺之差距應屬正常之誤差範圍,可見系爭 平台現在之占有情形約與87年間相當,系爭公寓5樓區權人 於87年後未有在系爭平台顯著擴建。  ⒉又原告已自承水塔與避雷針等設施在頂樓另一側,而非系爭 平台上(本院卷二第186頁);且臺北市政府之違建拆除原 則採三軌方式進行,以施工中及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大型新違建與94年度後產生之新違建等為優先執行標的;而 系爭增建物經建管處違建科審慎考量並無第一軌優先拆除之 急迫性,遂簽請建管處長將之列入第三軌執行專案並奉核可 等情,有建管處違建科97年11月6日便簽、違建查報隊103年 6月27日便簽可稽(本院卷一第180至181頁)。審以系爭增 建物於87年間測量後即未有顯著擴建,前已經主管機關認定 未影響公共安全,不具優先拆除之急迫性,原告復未就被告 妨害系爭公寓區權人所有權行使之事實另行為舉證,則原告 主張系爭增建物或被告占有系爭平台之事將影響公共安全、 妨害區權人權利行使乙節,應不可採。 (四)從而,被告本於系爭公寓區權人間以默示成立之分管契約而 占有系爭平台,並為系爭增建物之使用,應屬有權占有,原 告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 告拆除系爭增建物,並將系爭平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區權 人,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取得系爭公寓5樓 所有權起至起訴或追加起訴前,暨起訴或追加起訴後無權占 有系爭平台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 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增建物並將占有系爭平台之空間返 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區權人,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分別請 求被告給付5,898元本息、1萬6,801元本息,及自110年10月 18日、111年3月31日起至拆除系爭增建物並將前揭空間回復 原狀返還全體區權人之日止之不當得利,均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件: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6日北市松地測字第11270 02249號函所附複丈成果圖(系爭複丈成果圖)

2025-02-27

TPDV-111-訴-1377-20250227-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奕旭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王君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俊平 選任辯護人 郭眉萱律師 林盛煌律師 邱姝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沛承 選任辯護人 李德豪律師 朱昱恆律師 辜得權律師 曾耀德律師(113年9月18日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祐維 選任辯護人 吳育綺律師 顏瑞成律師 宗孝珩律師(112年11月29日終止委任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蕎瑀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陳怡榮律師 陳睿瑀律師(113年1月19日終止委任 )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6

TPHM-112-上訴-4292-20250226-4

台上
最高法院

請求拆除工作物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虞 萍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信孚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工作物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3年度再字第6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原確定判決認定系爭梯廳非 獨立所有權客體,不屬於系爭地下室,上訴人縱為該地下室 之共有人,所有權範圍亦不及於系爭梯廳等節,與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55條第2項後段規定無涉,故原確定判決並無不 適用該規定之再審事由。又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已知營建署 101年函文存在,且該函文內容不能證明兩造就系爭梯廳達 成協議,上訴人復未提出所稱市府人員之回覆結果,其主張 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亦無理由等情 ,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 ,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錯誤,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 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2-26

TPSV-114-台上-357-20250226-1

上更二
臺灣高等法院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二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茂松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宗孝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兩造表明有和解之意 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2025-02-26

TPHV-113-上更二-28-20250226-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紫妮 選任辯護人 吳育綺律師 顏瑞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3 9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訴字第2377號),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紫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 『陳志東』、」更正刪除、第13至14行「上游成員,以此方式 詐得新臺幣(下同)15萬元」更正為「不詳收水成員,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前開詐欺犯罪所得」;證據部分補 充被告蔡紫妮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關於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法 定刑度,本次修正前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 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 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 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是修正後擴張洗錢之定義範圍。而查 本案被告依指示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則其 將現金交付後,將無從追查款項之流向,使該詐欺所得款項 之去向不明,客觀上已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 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本案無 論修正前後均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甚明,此部 分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⒊同法113年(本次)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本次修正後改列為第19條第1項,該項後段就洗錢財物 或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又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前開修正後改列於第2 3條第3項,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第16條第 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本次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次修正後第 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然因本案並無該條後段規定之情形自無庸就此部分為新 舊法比較。是被告行為時依修正前第14條第1項及112年修正 前第16條第2項減輕後,其最高度刑為6年11月;112年修正 後依修正前第14條規定在無112年修正後第16條第2項減輕規 定適用時(偵查中未自白)其最高度刑為7年;本次修正後 第19條第1項後段無修正後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規定適用時 ,其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是本次修正後之最高度刑較修正 前均為輕。  ⒋綜上,依綜合考量整體適用比較新舊法後,自以修正後新法 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 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後之上開規定。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被告與「VS」、詐欺集團不詳收水成員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間,就本案上揭犯行,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 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上開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認所犯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 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 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 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 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 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 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且考刑法第59 條立法理由:科刑時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 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 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 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 適用(參照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 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是法院審酌刑法第59 條酌減事由時,仍應依刑法第57條科刑事由通盤考量,若認 犯罪情狀確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即得酌量 減輕其刑,二者並非截然可分,不得合併審究。而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人, 其行為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不相同,其法定刑1年以上有 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查本案被害人僅1人,提領行為僅1次, 並參酌被告尚非實際對告訴人葉秀瑛施以詐術之人,主關係 基於間接故意所為,與直接故意者之惡性有間,且犯後坦認 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賠償(詳後述),足見悔 悟,本案若未酌減其刑,除有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反不利其 復歸社會,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並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或 酌減其刑。綜上,本院因認若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屬 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憫恕之處,況且刑 罰僅係維持社會存續發展之必要惡害,運用上本應有所節制 ,以符合「刑罰謙抑性」之要求,爰就被告所犯之罪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負責提供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及提領、轉交被害人款項之行為情節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告訴人所提和解契約書1紙在卷為憑,並參酌其高職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擔任UBER司機,月收入約4萬元,需扶養母親及就學中子女之生活狀況及本案與前案為同一時期所為僅因追加不合法故而另行起訴,其本案行為時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㈦、不予併科罰金之說明:   按為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為免倘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 刑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法院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 定,得適度審酌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 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 告就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有「應併科罰金 」之規定,然本院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資力及 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 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屬充分且並未 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刑及併科罰金為低,爰裁量不再併科洗錢 防制法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充分而不過度 。 三、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供稱並未因本案犯行而獲得報酬等語,卷內亦無證據 證明其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 ㈡、而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考 其立法意旨係為阻斷金流並避免經查獲之洗錢財物無法沒收 。審酌本案被告尚非主謀,且已將洗錢財物轉交,既未查獲 該洗錢財物,已無從於本案阻斷金流,如對被告已轉交之財 物沒收,亦有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 四、起訴意旨雖記載被告加入詐欺集團等語,即認被告上揭犯行 同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罪嫌。惟查被告於本案繫屬前,經同集團指示所涉加重詐欺 、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 字第373、374、375、376號追加起訴,於112月3月6日繫屬 於本院,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已於113年6月5日確定,有前開案件判決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自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 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此部分本應諭知免訴。惟此部分與 被告上開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 訴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9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謝祐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8392號   被   告 蔡紫妮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紫妮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志東」、「VS」之 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然為賺取報酬,竟與「陳志東」、「 VS」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7月間 起,加入「陳志東」、「VS」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提款車 手之工作。其分工方式係先由蔡紫妮提供其名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予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被害人款項之用,復由該詐欺集團之 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葉秀瑛,致其誤信為真,而依指 示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郵局帳戶後,再由蔡紫妮依「陳志 東」、「VS」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郵局帳戶提款 卡至附表二所示地點提領上開詐欺所得,最後再將所提領之 款項交付指定之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詐得新臺幣( 下同)15萬元。嗣葉秀瑛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葉秀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第二分局報告 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紫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固坦承曾於上開時間、地點提款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辯稱:伊僅係應徵採購及批發之工作,起初係從事採購、尋找批發商、ERP系統導入等事務,一段時間之後主管要求伊依指示提供帳戶收取貨款,提領後交給指定廠商,伊不知該款項係遭他人詐欺而來,並無詐欺云云。 2 告訴人葉秀瑛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因遭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之報案資料及相關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遭詐欺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事實。 4 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聯繫紀錄翻攝照片1組、提領紀錄1份、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1組。 證明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二所示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 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較外,於 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 加減例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者為整 體之適用,不能予以割裂而分別適用個別有利之條文,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考。  ㈡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 起施行,條次變更為第19條第1項,修正為「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適用新法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適用行為時法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仍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裁判時即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行為而犯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與「陳志東」、「V S」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 洗錢等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未扣案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 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王文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瑞和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罪)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詐欺金額 1 葉秀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6日10時許,佯為醫院人員致電其並誆稱:因其孫女住院需醫藥費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7日 11時44分許 郵局帳戶 1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1 111年7月27日 12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指南郵局內臨櫃提款 郵局帳戶 15萬元

2025-02-13

TPDM-114-審簡-99-202502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51號 第49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泓達律師 陳威駿律師 被 告 楊勝翔 林漢民 莊詠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宗孝珩律師 被 告 藍啓隆 白蹕齊 林瑋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吳立群(原名:黃少群) 許志仲 洪建勝 李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748號、112 年度附民字第4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莊詠傑、藍啟隆、吳立群、洪建勝、楊勝翔、林漢民、 許志仲、白蹕齊、李宇軒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玖萬 陸仟零伍拾元,及被告莊詠傑、洪建勝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十日起,被告藍啟隆、吳立群、楊勝翔、林漢民、許志 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被告白蹕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被告李宇軒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一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莊詠傑、藍啟隆、吳立群、洪建勝、楊勝翔 、林漢民、許志仲、白蹕齊、李宇軒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貳仟元為被告莊詠傑、藍 啟隆、吳立群、洪建勝、楊勝翔、林漢民、許志仲、白蹕齊 、李宇軒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林漢民、莊詠傑、藍 啟隆、吳立群如以新臺幣參佰零玖萬陸仟零伍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495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為楊勝翔、 林漢民、莊詠傑、藍啓隆、白蹕齊、林瑋鋒、吳立群、許志 仲、洪建勝等9人,以及113年度訴字第4952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被告為李宇軒;原告則均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而原告主張被告各組成釣魚簡訊機房、轉帳水 房及提領現金款項之車手集團,詐取原告如附表一所示11名 客戶之帳戶內金錢,訴訟標的之權利均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且原告主要攻擊防禦方法、證據方法皆有共通之 處可相互援用,屬相牽連並得以一訴主張,合併審理無窒礙 難行之處,復有益統一解決紛爭,茲依首揭規定,命合併辯 論及合併裁判。 二、被告楊勝翔、林漢民、白蹕齊、許志仲、洪建勝、李宇軒均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角色互補之犯罪分工,各組成釣魚簡訊機 房、轉帳水房及提領現金款項之車手集團,建置與原告官方 網頁相同樣式之網頁後,假冒原告名義大量發送簡訊,並於 簡訊中夾帶與原告官方網站類似之釣魚網站連結,致11名被 害人點擊進入釣魚網站並輸入自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OT P密碼,由後台程式洩漏予詐騙集團,詐取原告如附表一所 示11名客戶之帳戶內金錢,其中被告各以附表二所示之分工 內容參與本件犯罪行為,而侵害附表一所示11名被害人之財 產權,此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第100 1號、113年訴緝字第5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在 案。嗣原告與上開被害人訂立同意書,受讓11名被害人共計 新臺幣(下同)309萬6,050元之損害賠償債權,原告爰依侵 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9萬6,0 5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9萬6,05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林漢民:原告起訴向伊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然伊未詐 騙原告,伊並非原告之侵權行為人,故原告向伊請求損害賠 償為無理由等語(見本院卷第351至352頁)。並聲明:⒈原 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㈡莊詠傑:伊對於涉犯系爭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惟關於原告起訴主張因債權讓與所取得11名被害人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1所示之被害人均與 伊達成調解,且上揭被害人均一致表示對伊除和解金額外之 其餘權利均拋棄之旨,則原告既因債權讓與而受讓取得前揭 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繼受其債權所生之瑕疵。且 原告所檢附之同意書,其中附表一編號10賴韻如並未簽署日 期,編號4侍筱明、編號8劉庭妤、編號9蔡建忠、編號10賴 韻如之同意書則無見證人之簽名,又同意書第2條雖載有債 權讓與等字樣,惟同意書上並無原告公司及其負責人用印, 縱該書證係由原告所提出,但債權讓與之當下是否確已由有 權代表原告之人受讓債權,非無可議等語(見本院卷第225 至227頁、第361至364頁)。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藍啟隆:伊有和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原告之訴無理由等語 (見本院卷第205頁)。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吳立群:伊已和附表一編號1朱怡靜、編號2何林明、編號3呂 明孝、編號4侍筱明、編號5涂春蘭、編號6陳素秋、編號10 賴韻如成立調解,原告之訴無理由等語(見本院卷第265至3 39頁)。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林瑋鋒:系爭刑事判决認定伊就原告部分並無成立任何幫助 犯行,亦不成立共同正犯,而為無罪之論知,故本件依系爭 刑事判決之認定及理由,伊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無需負損害 賠償之責。縱認本件不受系爭刑事判決所拘束,然本件被害 人遭詐騙時點係110年1月28日至同年月29日間,由藍啟隆指 示吳立群等人假冒原告發簡訊欺騙被害人,此時伊尚未參與 ,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等語(見本院卷第185至189頁)。並聲 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㈥白蹕齊:對於本件原告主張均不爭執,請求依法判決等語( 見本院卷第169至173頁)。  ㈦楊勝翔、許志仲、洪建勝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 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 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 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 ,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 意旨參照)。準此,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 與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不同,共同侵權人之間並無須犯意聯絡 ,亦無須參與全部侵害行為,僅需行為有共同關連,即應成 立共同侵權行為。  ㈡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之11名被害人,因詐騙集團建置與原告 官方網站類似之釣魚網站並以原告名義發送簡訊,致11名被 害人點擊進入釣魚網站並輸入自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OT P密碼,由後台程式洩漏予詐騙集團,分別受騙而損失申設 於原告銀行帳戶內如附表一「被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錢等情 ,業據於附表一所示之11名被害人另案刑事案件警詢時證述 在卷,並有匯款交易明細附卷可佐(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 偵字第33650號卷六第40至52頁、第103至107頁、第160至17 3頁、第177至180頁、第197至202頁、第206至214頁、第220 至223頁、第257至259頁、第231至235頁、110年度偵字第21 886號卷第267至269頁、第286至288頁),復為被告所不爭 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㈢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 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 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94條、第297條分別 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與附表一所示之11名被害人訂立同意 書,先行代償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一「原告先行代償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因而受讓11名被害人共計309萬6,050元之損害 賠償債權等情,業據其提出同意書為證(見附民748卷一第6 1至93頁),觀諸同意書第2點:「貴行依第一點約定給付予 立書人後,立書人對於本事件直接或間接行為人(包括但不 限於本事件所衍生之刑事案件被告;下稱第三人等)之一切 相關之民事上權利,於貴行給付金額範圍內即讓與予貴行, 貴行得逕向與本事件有關之第三人等請求返還本行給付款項 暨利息,貴行得以本文件作為立書人同意轉讓債權之文件。 貴行並同意,如第三人等就立書人於本事件所受之損害金額 進行賠償,於…(原告先行代償金額)範圍內,立書人得優先 於貴行取得賠償金額」之約定,可認原告主張其就附表一所 示11名被害人代償金額範圍內,已受讓各該被害人之損害賠 償債權等語,應屬有據。莊詠傑雖抗辯部分被害人於同意書 上未簽署日期、無見證人之簽名、無原告公司及其負責人用 印等語,然前揭被害人均有於同意書之「立書人」欄簽名, 足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對於同意書之約定已表示同意且願意 將原告先行代償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至於是否簽署日 期、有無見證人簽名等節,並非債權讓與之要件,自難執此 認為前揭被害人之債權讓與程序有何瑕疵。至上開同意書雖 無原告公司及其負責人用印,然該等同意書之內容係由原告 先行代償部分金額予被害人,且原告確實已代償部分金額予 被害人,足認原告已受讓債權,是莊詠傑以此抗辯債權讓與 當下並未由有權代表原告之人受讓債權等語,尚難憑採。  ㈣又莊詠傑、藍啟隆、吳立群、洪建勝於110年1月間不詳時間 建置發送釣魚簡訊予不特定民眾之簡訊機房,由莊詠傑負責 修改簡訊文案避免遭電信公司判讀為惡意簡訊阻攔發送,藍 啓隆並指示吳立群協助接收測試簡訊確保釣魚簡訊得順利通 過電信公司審核發送,洪建勝負責依據莊詠傑所交付原告官 方網頁樣式,建置與原告官方網頁相同樣式之網頁,並附加 得自後台獲悉前台使用者輸入帳號密碼回傳之功能,致附表 一所示被害人點擊上開釣魚網站並輸入自身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OTP密碼,由後台程式洩漏予詐欺集團,致詐欺集團 得以登入被害人網路銀行;楊勝翔、林漢民擔任水房工作, 負責移轉犯罪所得以避免追查;許志仲、白蹕齊、李宇軒則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水、車手,而依附表二「原告主張 之分工內容」欄所示之分工方式,與其他集團成員共同詐欺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情,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 第1001號、113年度訴緝字第53號刑事判決可佐(見本院卷 第19至52頁、第53至118頁、第365至388頁),堪認莊詠傑 、藍啟隆、吳立群、洪建勝、楊勝翔、林漢民、許志仲、白 蹕齊、李宇軒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本於詐騙他人金錢之共同 決意,而各自分工遂行侵害行為之一部,所為已共同故意不 法侵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權,且與前揭被害人所受損 害間具因果關係,其等自應就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負共同侵 權行為責任。  ㈤莊詠傑、藍啟隆、吳立群雖抗辯其等已分別與被害人和解等 語。然觀諸同意書所載時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大多係於11 0年9、10月間為債權讓與,則各該被害人已依同意書之內容 ,將該部分債權讓與原告,不得再主張原告代償金額部分之 權利。而莊詠傑係於112年4月26日與附表一編號11簡長得、 6陳素秋、8劉庭妤成立調解,上開被害人於調解程序均有說 明部分金額已經跟原告和解成立且受賠償,故僅就剩餘損失 向被告求償等語(見附民卷一第206、218、226頁)部分, 足見莊詠傑與被害人進行調解時,已知悉部分被害人已經原 告先行代償部分金額,並由原告受讓該部分損害賠償債權, 而莊詠傑於112年4月26日與附表一編號7黃冠菱調解成立之 金額為2萬8,000元(見附民卷一第241至242頁),並無逾越 經扣除原告先行代償金額所剩餘之受損金額,自難認原告取 得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債權,有何瑕疵可言。另藍啟隆、吳 立群雖於111年5月11日與附表一編號1朱怡靜、4侍筱明成立 調解(見本院卷第275至287頁),並於111年7月與附表一編 號3呂明孝、編號5涂春蘭、編號10賴韻如成立和解(見本院 卷第313、323、333頁),吳立群復於113年4月12日賠償附 表一編號6陳素秋部分金額(見本院卷第337頁),並於113 年10月1日與附表一編號2何林明達成調解(見本院卷第339 頁),然其等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之時點均晚於各該被 害人債權讓與原告之時點,且調解或和解金額均無逾越經扣 除原告先行代償金額所剩餘之受損金額,是上開和解、調解 或賠償各該被害人之事實,均不影響先前已受讓損害賠償債 權之原告,是莊詠傑、藍啟隆、吳立群此部分抗辯,均難憑 採。  ㈥林漢民雖抗辯其並無詐騙原告等語,然原告係受讓附表一所 示被害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而對林漢民主張,而林漢民加入本 案詐騙集團而共同不法侵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權利等情,業 經本院論述如前,是林漢民前揭抗辯,尚不足採。  ㈦原告雖主張林瑋鋒對於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等語,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第1001號刑事判決認 定:「被告林瑋鋒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協助洪建勝複 製釣魚網站上傳國外伺服器,洪建勝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以 之為連結,分別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得逞。是核 被告林瑋鋒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 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27頁), 而該判決之附表一係因詐騙集團架設台新銀行釣魚網站而受 詐騙之被害人,並非本判決附表一所示原告之客戶,故林瑋 鋒犯幫助詐欺取財而共同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應係因台新銀 行釣魚網站而受詐騙之被害人,難認係本件附表一所示之被 害人。又上開刑事判決就林瑋鋒遭起訴有處理原告釣魚網站 部分,已認定不能證明林瑋鋒涉及此部分犯罪,而諭知無罪 判決(見本院卷第32至35頁),益可認林瑋鋒並未參與本案 詐騙集團侵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侵權行為,自難認其亦為 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提出證據並未證明林瑋鋒有與本案 詐欺集團共同參與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行為分擔或主觀 上故意、過失,自難認其等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 任。  ㈧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莊詠傑、藍啟隆、 吳立群、洪建勝、楊勝翔、林漢民、許志仲、白蹕齊、李宇 軒等9人連帶賠償309萬6,050元,為有理由。原告主張林瑋 鋒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則屬無據。  ㈨原告本件得請求之金額,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就 莊詠傑、洪建勝部分加計自111年6月10日起(見附民卷一第 7頁),就藍啟隆、吳立群、楊勝翔、林漢民、許志仲部分 加計自111年6月11日起(見附民卷一第115、119、121、131 、133頁),就白蹕齊部分自111年6月14日起(見附民卷一 第127頁),就李宇軒部分自112年1月20日起(見112年度附 民字第46號卷一第43頁),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遲延利息,核與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規定相符,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莊詠傑、藍啟 隆、吳立群、洪建勝、楊勝翔、林漢民、許志仲、白蹕齊、 李宇軒等9人連帶給付309萬6,050元,及莊詠傑、洪建勝自1 11年6月10日起,藍啟隆、吳立群、楊勝翔、林漢民、許志 仲自111年6月11日起,白蹕齊自111年6月14日起,李宇軒自 112年1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原告、林漢民、莊詠傑、藍啟隆、吳立群均 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被害金額 原告先行代償金額 1 朱怡靜 31萬元 11萬元 2 何林明 50萬元 30萬元 3 呂明孝 40萬元 20萬元 4 侍筱明 30萬元 10萬元 5 涂春蘭 50萬元 30萬元 6 陳素秋 33萬7,000元 13萬7,000元 7 黃冠菱 48萬元 28萬元 8 劉庭妤 47萬元 27萬元 9 蔡建忠 100萬元 80萬元 10 賴韻如 50萬元 30萬元 11 簡長得 49萬9,050元 29萬9,050元 總計 309萬6,05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告姓名 原告主張之分工內容 備註 1 楊勝翔 擔任轉帳水房之工作,即為避免人頭帳戶示警,利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透過人頭帳戶將11名被害人所匯款金錢轉匯至第二層、第三層帳戶。 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53號刑事判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365至388頁)。 2 林漢民 擔任轉帳水房之工作,負責移轉犯罪所得以避免追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53至118頁)。 3 莊詠傑 建置發送釣魚簡訊予不特定民眾之簡訊機房,修改冒用原告名義之簡訊文案,以避免電信公司判讀為惡意簡訊攔阻發送。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53至118頁)。 4 藍啟隆 指示吳立群協助接收測試簡訊,確保順利通過電信公司審核發送,並在冒用原告名義之釣魚網站正常運作後,指示吳立群於110年1月28日至29日假冒原告名義大量發送簡訊,並於簡訊中夾帶與原告官方網站類似之釣魚網站連結,致11名被害人點擊進入釣魚網站並輸入自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OTP密碼,由後台程式洩漏予詐欺集團。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53至118頁)。 5 白蹕齊 擔任提領現金款項之車手。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53至118頁)。 6 林瑋鋒 於110年2月5日前某不詳時間,將洪建勝建置之釣魚網站上傳至國外伺服器以躲避追查,並測試網站之正常運作。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第1001號刑事判決認定就架設台新銀行釣魚網站部分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就處理原告釣魚網站部分則判決無罪(見本院卷第19至52頁)。 7 吳立群 (原名:黃少群) 受藍啟隆指示協助接收測試簡訊確保順利通過電信公司審核發送,並在釣魚網站正常運作後,假冒原告名義大量發送簡訊,並於簡訊中夾帶與原告官方網站類似之釣魚網站連結,致11名被害人點擊進入釣魚網站並輸入自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OTP密碼,由後台程式洩漏予詐欺集團。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53至118頁)。 8 許志仲 擔任提領現金款項之車手,待轉帳水房成員將金錢匯入人頭帳戶後,持原告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後,於指定地點交付林聖棋,再由林聖棋持往交付謝仁晟轉交詐欺集團上游。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53至118頁)。 9 洪建勝 負責依據莊詠傑所交付之原告官方網站樣式,建置相同樣式之網站即釣魚網站,並附加得自後台獲悉前台使用者輸入帳號密碼回傳之功能。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53至118頁)。 10 李宇軒 負責收水、車手工作,受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搭載白蹕齊前往金融機構提領現金款項。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第1001號刑事判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19至52頁)。

2025-02-11

TPDV-113-訴-4952-2025021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