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定有明文。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同法第77條之10另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
19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100,000元者,500元。100,000
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
滿10,000,000元者,2,000元。10,000,000元以上未滿50,0
00,000元者,3,000元。50,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
0元者,4,000元。100,000,000,000元以上者,5,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2年1月起,至其成年之日所屬月
份(即124年3月)止,按月給付10,706元之扶養費,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之規定,本件係因定期給付涉訟,且其權利存續期
間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
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其請求相
對人給付扶養費之程序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72
0元【計算式:10,706元×12月×10年=1,284,720元】,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2,000元【註】。
(二)因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第6頁),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
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前補繳1,000元,如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註】
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
3條規定之費用額雖然應再加徵5/10(亦即提高為1.5倍),惟因
聲請人係於上開標準修正前提出本件聲請並為請求金額之擴張,
自不適用上開規定加徵本件裁判費。
TTDV-113-家親聲-47-2025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