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補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漢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219元,應繳裁判
費4,63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詮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