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嚴得展
賴文欽
黃敏惠
相 對 人 曾琴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琴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8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
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債權額比例:嚴得展1/3、賴文欽1/3、黃敏惠1/3),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8月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之清償日期、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
於113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13
年8月12日起至114年2月11日止,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
違約金按借款契約書之約定計算,並依契約書第四條約定,
借款人於利息支付期間,一期未如期支付或到期日不為清償
全數金額時則視同全部到期暨違約。詎相對人自113年11月1
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積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公證書及借款契約書、郵政匯票及郵政匯款申請書
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3
年12月20日橋院甯非欣113年度司拍字第231號非訟事件處理
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嗣經通知後,相對人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表
示:聲請人係以詐騙之手法取得系爭抵押權,相對人是詐騙
案件之被害人;有關本案刑事詐欺罪部分,聲請人於113年8
月15日已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案,民事部分,聲
請人業於113年12月初正式向鈞院提出塗銷抵押權等訴訟,
是故,請鈞院依法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並提出警局受理
案件證明單、民事起訴狀等件影本。
㈡、經本院將相對人陳報狀轉知聲請人,聲請人另具狀陳述意見
略以:債權人嚴得展、賴文欽、黃敏惠等3人出借款項,為
求慎重乃於113年8月12日推由賴文欽與債務人曾琴同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蕭宗民處當場交付100萬元現
金,另交付郵局現金匯票200萬元,以上合計300萬元,並經
債務人當場簽收無訛,以上有借款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至
詐騙集團對債務人誆騙過程,債權人嚴得展等3人毫不知情
,自與債權人嚴得展等3人無關;另債務人雖已提起塗銷抵
押權等事件訴訟,惟此尚賴民事法院為實體調查,非本件所
得審究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
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
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
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
權業已依法登記,且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13年11月11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暨違約,又債權於114年2
月11日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公證書及借款契約書等件
影本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
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
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雖陳報上開主
張、表示已另行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等情,核係屬另外法律
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該部分應係實體法
上之爭執、待實體訴訟判決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
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左營 新庄 一 903 (空白) 520 515/1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91 新庄段一小段903 地號土地 店舖、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 第一層:30.33 第二層:45.65 騎樓:11.8 合計:87.78 陽台:3.93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拍-231-20250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