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哲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哲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哲旻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6年6月、2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CDM-114-聲保-18-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