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詹琬婷
代 理 人 謝美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
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160元【計算式:[(7+1)×43×15]-1
,000元=4,16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之估價報告。
4.債務人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
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5.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
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
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
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
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
、津貼、補助及金額。
7.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8.債務人自民國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1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13.提出受扶養人劉伊晟之在學證明文件。
14.受扶養人劉育承、劉伊晟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劉育承、劉伊晟之111、112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5.提出受扶養人劉育承、劉伊晟之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
統表及其等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
資單影本)、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
16.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SLDV-114-消債更-21-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