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1號
原 告 杜春美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被 告 杜慶仁
杜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
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第一項)被告杜慶仁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第二項)被告杜
慶仁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1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兩造公同共有;(第三項)被
告杜書華應給付9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兩造公同共有;(第四項)前三項聲明如
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上開第一項聲明
之請求,應按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依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
算核定之。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系爭不動產鄰近房地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約14萬6,000元
,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而原
告陳明系爭不動產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其坐落之土地面積
為92㎡,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佐,是本院暫以
系爭不動產坐落之土地面積即92㎡估算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面積,
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1,343萬2,000元(計算式:14萬6,00
0元/㎡×面積92㎡=1,343萬2,000元),又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
二所示,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447萬7,333元(計算式:1,343萬2,000元×1/3=447萬7,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就第二、三項聲明之請求,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1,041萬元(計算式:141萬元+900萬元=1,041萬元),原
告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47萬元(
計算式:1,041萬元×1/3=347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794萬7,333元(計算式:447萬7,333元+347萬元=794萬7,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應有部分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0段00巷0弄0號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 全部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杜春美 3分之1 2 被告杜慶仁 3分之1 3 被告杜書華 3分之1
PCDV-113-補-2121-20241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