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鄭浩然
被 告 吳博丞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3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鄭浩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8號被告吳博丞被訴行
使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CYDM-113-附民-382-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