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再開言詞辯論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91-200 筆)

勞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鍾子葳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被 告 新高生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維剛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2025-03-11

SCDV-113-勞訴-18-20250311-1

竹北小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被 告 LUONG THI NGOC NHI(梁氏玉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2025-03-11

CPEV-114-竹北小-118-20250311-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99號 原 告 蕭景方 被 告 廖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2025-03-11

SLEV-113-士簡-1599-2025031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2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楊涵鈺 被 告 唐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 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3月12日宣判,茲因原告陳報之被告居所地址有誤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 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2025-03-11

TCDV-113-訴-2621-2025031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李畹容 李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2025-03-11

SLDV-114-訴-121-20250311-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周志宏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複代理人 周柏劭律師 被 告 周昀萱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2025-03-11

KLDV-113-訴-779-20250311-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被 告 丙○○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仍有事實未 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2025-03-11

NTDV-114-親-5-2025031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認股東會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3號 原 告 張世均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升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秀理 追加被告 張凱翔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2025-03-10

TCDV-113-訴-1793-202503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1號 原 告 楊弘毅 被 告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訴訟代理人 王祈富 追加被告 緩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森福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賓 訴訟代理人 李振瑋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2025-03-10

TCDV-113-訴-2391-202503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鐘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炬榮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00樓之0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圻 兼上二被告 之訴訟代理 人 蔡易融 被 告 林筱薇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2025-03-10

TCDV-113-訴-765-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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