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2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楊涵鈺
被 告 唐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
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3月12日宣判,茲因原告陳報之被告居所地址有誤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
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TCDV-113-訴-2621-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