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謝鴻煥
謝鴻讓
謝鴻謙
謝鴻銘
謝鴻欽
謝雲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謝鴻輝請求分
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謝鴻輝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537,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1,660元,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遺產清冊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現值(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謝鴻輝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60 2400 1/1 1/7 157,714元 2 國泰世華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393元 56元 3 大湖地區農會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5,013元 2,145元 4 國泰人壽-萬代福000(0000000000)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04,685元 14,955元 5 現金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2,539,895元 362,842 共計 537,712元
附表二:應繼分附表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謝鴻輝 1/7 謝鴻煥 1/7 謝鴻讓 1/7 謝鴻謙 1/7 謝鴻銘 1/7 謝鴻欽 1/7 謝雲英 1/7
MLDV-113-補-1751-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