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林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參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參仟零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信用貸款契約書3份(下合稱系爭契約書)第1
5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1、21、29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
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可考,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
,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9年3月28日止,按月分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11.4
2%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一期時收取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違約
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僅攤還本息
至113年4月30日止,尚積欠13萬5,282元本金及違約金(其
中本金13萬4,783元)。依系爭契約書第10條約定,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清償前開未償還之
款項外,尚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位址:42.75.249.80),於112年
5月5日向原告借貸20萬元,約定自同日起至119年5月4日止
,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週
年利率13.39%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一期時收取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
時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僅攤還本息至113年5月4日止,尚積欠18萬3,160元本金及違
約金(其中本金18萬2,606元)。依系爭契約書第10條約定
,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清償前開
未償還之款項外,尚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位址:42.75.222.216),於112
年5月30日向原告借貸20萬元,約定自同日起至119年5月29
日止,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
加週年利率13.39%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一期時收取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
二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詎被告未依約繳
款,僅攤還本息至113年4月30日止,尚積欠18萬4,692元本
金及違約金(其中本金18萬4,192元)。依系爭契約書第10
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清
償前開未償還之款項外,尚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
㈣爰依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如主文
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
契約書3份、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3份、原告臺幣放款利率查
詢表、還本繳息查詢2份等件(見本院卷第9至35頁)為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
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1 13萬5,282元 13萬4,783元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14% 2 18萬3,106元 18萬2,606元 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11% 3 18萬4,692元 18萬4,192元 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11%
TPDV-113-訴-5031-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