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仁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4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江仁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
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TYDM-112-金訴-1353-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