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献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献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献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
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
2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
,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TCDM-113-聲保-422-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