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23號
原 告 于明
被 告 廖國丞
馮振武
黃品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0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廖國丞、馮振武、黃品霖被訴對原告于明犯公然侮辱
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0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等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TCDM-113-附民-1923-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