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謝寶慶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盧素惠
盧騏榮
上 一 人之
輔 助 人 盧安瑜(原名:盧若瑜)
盧浩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
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
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
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里段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門
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巷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斷。而系爭房地屋齡約39年、主要建材為鋼筋混
凝土之透天厝,其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巷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民國113年7月6日出售之交
易單價為每坪288,462元(計算式:交易總價6,600,000元÷
交易總面積22.88坪=288,4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
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茲以,系爭房地之建
物總面積為98.42㎡,亦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以此計算
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8,558,108元(計算式:9
8.42㎡×0.3025×288,462元=8,588,1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8,588,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04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CTDV-113-補-887-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