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證菴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朱雅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
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建上字第8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
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
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
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
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
背法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
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
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
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
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
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
民國105年4月11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
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5,477萬元承攬被上訴人發包之「
臺中港北泊渠浚挖工程」,約定上訴人完成浚挖區設計水深
-9.0m、浚挖計量面積27,181㎡之工作,浚挖體積僅供參考,
特別條款約定上訴人不得以天候、海象不佳等理由要求展延
工期,並於同年月26日開工,預定同年11月21日竣工。上訴
人至106年8月17日止,扣除免計工期61日,共逾期208日,
係可歸責上訴人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被上
訴人於是日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5款約定合法終止系爭
契約,並得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1項、第4項約定扣罰契約總
價20%逾期違約金。又上訴人應施作原訂契約期間水深檢測8
次、竣工1次、驗收1次、驗收複驗1次,共計11次,上訴人
提送6次合格測量成果,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項次貳.一
.2所示以一式計價工項金額53萬8,796元,應依比例扣減24
萬4,907元。上訴人至106年8月17日止,未依系爭契約特別
條款第5條第3項第2款、第3款約定於訴外人即監造單位台灣
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期限內改善污染防止膜破損
,就附表項次拾貳「臨時水域汙染防止膜設施、移設、維護
及拆除」工項應扣罰83萬5,133元。被上訴人應給付工程款4
,047萬8,031元,扣除起訴前已付2,366萬3,346元、一審判
決後給付1,622萬1,048元本息及原審判命給付59萬3,637元
本息,上訴人請求再給付1,190萬4,656元本息,並無理由等
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或漏未論斷,而非表
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
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至原判決贅述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末按不必要之證據方法,法院原可衡情不
予調查,不為當事人證據之聲明所拘束,原審已敘明並無囑
託訴外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上
訴人實際浚挖土方體積數量等之必要,上訴人指摘原審未依
其聲請囑託鑑定云云,不無誤會,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TPSV-113-台上-1622-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