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洪鵬富
陳吉雄 同上
被 告 張金芳
張慈玲
張金花
張志強
張湛清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3項定有
明文。次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
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
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再按債
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
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
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
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
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
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
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
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
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
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
11年3月1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告
張慈玲、張金花、張志強、張湛清妹應將111年3月15日之分
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等語,有原
告民事起訴狀可佐(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經核,原告
上開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
一致,均在於回復系爭遺產為被告張金芳之責任財產,使債
權獲得清償而為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告張金芳就系爭不
動產應繼分之價額較低者定之。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張金
芳積欠債務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742號債
權憑證,其執行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234,421元及其
中72,428元自10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是前開本金及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
13年7月25日止,共計為329,409元(計算式:本金234,421
元+利息72,428元×(8+272/366)×15%=329,409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次查,被繼承人張杰鴻所遺之系爭遺產價值共計
為12,268,67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繼承人為被告張金
芳、張慈玲、張金花、張志強、張湛清妹等5人,則以被告
張金芳應繼分之比例5分之1計算,被告張金芳就系爭遺產應
繼分價值應為2,453,735元(計算式:12,268,676元×1/5=2,
453,7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原告主張被告張金
芳積欠之債權額329,409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原告
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即其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9,409元(參拾貳萬玖仟肆佰零玖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參仟伍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財產 種類 內容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原告起訴時價值 備註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0.44㎡ 4分之1 7,882,428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與鄰近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109,296元,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7,882,428元(計算式:109,296元×72.12㎡=7,882,428元) 2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4樓) 72.12㎡ 全部 3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 145㎡ 5分之1 28,420元 依土地現值980元,其起訴時之土地價額為28,420元(計算式:980元×145㎡×1/5=28,420元) 4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 500㎡ 5分之1 85,000元 依土地現值850元,其起訴時之土地價額為85,000元(計算式:850元×500㎡×1/5=85,000元) 5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 76,618㎡ 5分之1 3,371,192元 依土地現值220元,其起訴時之土地價額為3,371,192元(計算式:220元×76,618㎡×1/5=3,371,192元) 6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441㎡ 5分之1 17,640元 依土地現值200元,其起訴時之土地價額為17,640元(計算式:200元×441㎡×1/5=17,640元) 7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2,527㎡ 5分之1 111,188元 依土地現值220元,其起訴時之土地價額為111,188元(計算式:220元×2,527㎡×1/5=111,188元) 8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713㎡ 5分之1 31,372元 依土地現值220元,其起訴時之土地價額為31,372元(計算式:220元×713㎡×1/5=31,372元) 9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470㎡ 5分之1 20,680元 依土地現值220元,其起訴時之土地價額為20,680元(計算式:220元×470㎡×1/5=20,680元) 10 房屋 苗栗縣○○鄉○○段00○號(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0號) 75㎡ 100,000分之20,000 2,660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1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25,936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12 存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34,754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13 存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 200,000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14 存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 400,000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15 存款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0000000) 57,196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16 存款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210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合計 12,268,676元
PCDV-113-補-1520-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