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同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
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
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
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
第2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
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
編號1 、3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4 所示之
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
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紙附卷可考(附於11
4 年度執聲字第1 號案卷中),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
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編號1 、3 所示2 罪曾經
本院以113 年度審易字第991 、10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 月確定,編號2 、4 所示2 罪曾經本院以113 年度審易
字第991 、10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是本院
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4 罪宣
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 年2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3 及編號2 、4 原所定應執行刑之
總和有期徒刑1 年8 月)。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踰越窗戶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踰越牆垣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踰
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之犯罪手法、竊得之財物價值及犯罪
時間之間隔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從
輕量刑」之意見(見上揭受刑人聲請書),合併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
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附表
編號1 、3 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附表編
號2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
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 113 年1月5 日 本院113 年度審易字第991、1084號 113 年10月18日 本院113 年度審易字第991、1084號 113 年11月20日 1.編號1 、3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 年度審易字第991 、10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 2.編號2 、4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 年度審易字第991 、10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2 踰越牆垣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 月(原判決主文贅載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 113 年1月5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 113 年2月7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9 月 113 年2月7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