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健龍
代 理 人 林邦彥律師
相 對 人 陳貴榮 (籍設同上,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貴榮(男,民國30年7月2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
人已於114年2月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
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依上揭規定
,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佳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TYDV-114-監宣-41-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