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毒品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等情,有各該
刑事判決書1紙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結
晶5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民國107年5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533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則該等扣
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
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
TNDM-113-單禁沒-255-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