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13號
原 告 葉春魁
被 告 林瑾妍(原名林秦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1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高維苓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
國112年10月26日將本案裁定移送本院合併審判前,業已於112年
5月30日判決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自非移送本院合併審判之範
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PCDM-112-附民-2513-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