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葉家甄
被 告 黃茂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茂澤刑事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重訴第8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
照首開規定,原告(即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94)對被告之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至於對其餘林子勛等被
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移送民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KSHM-112-附民-378-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