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劉嘉培
被 告 廖素鐘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素鐘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357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74萬0,670元【計算式:(94萬5,630元+171萬7,3
68元,計算式如附表一)+(90萬元+162萬3,255元,計算式如附
表二)+(91萬7,300元+163萬7,117元,計算式如附表三)=774
萬0,670元】,應徵裁判費7萬7,7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萬7,2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945,630元 83年8月28日 113年12月3日 (30+98/365) 6% 1,717,368元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900,000元 83年11月12日 113年12月3日 (30+22/365) 6% 1,423,255元
附表三:(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917,300元 84年3月7日 113年12月3日 (29+272/365) 6% 1,637,117元
FYEV-114-豐補-131-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