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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 附民原告 林明道 附民被告 吳政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2024-12-12

PTDM-113-交附民-168-20241212-1

交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郭友雲 (地址詳卷) 被 告 林友文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12號, 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17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2024-12-12

PTDM-113-交附民-218-20241212-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63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B男 (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方韋凱 方承澤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8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2024-12-12

TCDM-113-附民-1063-20241212-1

交重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明真 原告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周源 原 告 陳巧芸 陳苑羽 陳宥羽 李黃來好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邱俊傑 天德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川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375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2024-12-11

PTDM-113-交重附民-9-20241211-1

簡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黃勇誠 被 告 謝筱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4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2024-12-11

PTDM-113-簡附民-83-20241211-1

簡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婁玉采 被 告 曾文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2024-12-11

PTDM-113-簡附民-89-20241211-1

簡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李姵儀 被 告 康又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7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不得抗告。

2024-12-11

PTDM-113-簡附民-79-20241211-1

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0號 原 告 陳佳林 被 告 陳韋任 陳駿哲 彭建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SLDM-113-附民-530-20241211-1

簡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邱潤虎 被 告 曾文鍇 屏東縣私立禾豐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朱韋榛 上列被告曾文鍇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8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2024-12-11

PTDM-113-簡附民-81-20241211-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68號 原 告 陳菊指 個人資料詳卷 被 告 盧昇元 個人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竊盜案件(113 年度易字第972 號),對上 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2024-12-11

PTDM-113-附民-1068-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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