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5號
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
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並自000
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SLDV-114-補-205-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