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8號
原 告 楊徐淑美
徐坤玉
被 告 徐琨翔
徐筱媛
徐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
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
事件準用之。次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
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
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
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該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
為計算之標準。又各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依
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
,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
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徐永壽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告二人及被告
徐永發均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為各3分之1、特留分各9
分之1,被告徐琨翔、徐筱媛則為遺囑之受遺贈人。徐永
壽於108年6月21日所立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為無效
等情,並於先位聲明請求:㈠確認系爭遺囑無效;㈡被告徐
琨翔應將徐永壽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
動產),於113年8月9日以遺贈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公同共有法律關係;㈢被告徐筱
媛應給付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93,711元及利息;㈣
被告徐筱媛應將板信商業銀行股份共422股返還予全體繼
承人;㈤被告徐永發應給付原告楊徐淑美408,709元及利息
;備位聲明請求:㈠同於先位聲明㈡;㈡被告徐筱媛應分別
給付原告二人各10,995元及利息;㈢同於先位聲明㈤。
(二)本件原告所提先、備位聲明,均含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
遺贈登記,另關於請求被告徐永發應向原告楊徐淑美給付
408,709元部分,依原告先、備位聲明之主張訴訟標的價
額亦皆相同,而請求被告徐筱媛給付之金額則以先位聲明
為高,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規定,以先位請求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即可。又原告先位聲明確認系爭遺囑無效與
塗銷系爭不動產遺贈登記,自經濟上觀之兩者訴訟目的既
屬一致,是擇其中標的價額較高之塗銷請求部分核定已足
;而系爭不動產依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最
新交易行情平均每坪約624,000元,以系爭不動產建物部
分面積76.84平方公尺計算之,價額約為14,504,318元(
計算式:624,000元×76.84×0.3025=14,504,318元);經
核原告就此主張之真意,當係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利益起訴
請求,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按系爭不動產整體交易價值之
14,504,318元,作為認定本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至原告先位聲明第三、五項應分別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
金額計算所得利益為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先位聲明第四項
請求返還之板信商業銀行股票則以每股面額10元計之,故
原告先位聲明主張之可得利益應為15,010,958元(計算式
:14,504,318元+93,711元+408,709元+4,220元=15,010,9
58元)。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10,9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4,1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徐永壽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之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4,504,318 計算式: 624,000元×76.84×0.3025 依原告提供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62.4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所有權狀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6.84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4,504,318元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4) 2 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戶存款 439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金額核定價額 3 中華郵政公司板橋光復橋郵局帳戶存款 28,613 4 板信商業銀行股票 (422股) 4,220 (計算式:422×1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10元計算
PCDV-113-家補-538-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