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竣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6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竣緯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171號
被 告 葉竣緯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宜蘭縣○○鎮○○里○○○路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竣緯(現因違反○○○○○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
年度新北檢貞執定緝第0000號發布通緝中)於民國113年5月
31日,經由父葉建文代收宜蘭縣政府所發指定應於113年6月
19日入營服役之宜蘭縣113年第0000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
訓練徵集令,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前往收訓單
位陸軍步兵第000旅駐地○○○○○營區報到,迭經承辦單位及家
人聯繫未果,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父葉建文於警詢證述屬實
,復有宜蘭縣頭城鎮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照片、113年第e
201梯次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宜蘭縣113年第e201梯次陸
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避免現
役徵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ILDM-113-簡-860-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