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龍輝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龍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龍輝因搶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5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3月27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TNDM-114-聲保-15-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