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77號
原 告 楊允良
被 告 楊青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56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附件一:
本院勘驗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提供之錄影光碟(檔案:2024_0
517_163609_015自小貨QZ-2047異物砸掉落砸車.MOV),勘驗結
果如下:光碟撥放時間16:37:10-16:37:25畫面顯示當時原
告駕車行駛於國道三號高速公路中間車道,並見被告駕駛小貨車
行駛於原告車輛前方,當被告由中間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後不久
後,突然有一不明物品從被告之小貨車掉落(光碟撥放時間16:
37:18,並砸向後方之原告車輛之引擎蓋後彈飛(可從影片中聽
見喀啦聲響),事故發生後即聽聞車內乘坐人員討論該物品是否
為石頭。
附件二(零件折舊)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
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 分
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
廠日105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5月17日,已使用8年4
月,維修零件為38,044元,工資為39,221元,則零件扣除折舊後
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341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
用年數+1)即38,044÷(5+1)≒6,3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
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38
,044-6,341) ×1/5×(8+4/12)≒31,7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8,044-31,70
3=6,341】
維修必要費用:(零件)6,341+(工資)39,221=45,562
TLEV-113-六小-377-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