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給付方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給付方法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兩造間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給付方法事件,聲請人
未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係請
求關於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定期給付方式,變更
為一次給付76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PCDV-113-家親聲-647-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