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章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毅維、張元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0,93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KLDV-112-訴-526-20250214-2